議題
勞動工時與休假
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與休假規定相關的討論,包括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一例一休、七休一)、加班的時數與加班費、輪班間隔、特別休假、國定假日、責任制與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以及法定正常工時與歷次工時修法的整體評價。
收錄到 2026 年 4 月 22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5 / 07
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
現在只看第 10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711 則主張、17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多方都認為全國放假應一致,避免不同身分受僱者放假不同造成混亂。
- 主張恢復假日者與主張法制化者都認為,不應由行政機關以命令刪減國定假日。
- 主張新增特定節日者與主張全國一致放假者,都支持勞動節全國放假。
11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反對刪減七天國定假日,主張恢復或增加假日3 位
這群主張認為刪減七天國定假日會增加工時、等同減薪。他們也認為特休等配套無法彌補,比照公務員的一致性理由並不成立,因此要求恢復七天假(至少還五天),或增加國定假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不應以挪移補班方式強制湊連假4 位
這群主張質疑彈性放假、補班湊連假的做法。理由包括會造成交通壅塞、提升產值有限,以及九天連假可能只帶動出國而沒有增加國內消費。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國定假日應以法律明定,不以行政命令增刪4 位
這群主張認為,國定假日涉及人民權利與文化意義,不應只用行政命令或施行細則規範。勞基法引用已失效的辦法屬於違法,因此應制定國定假日法或實施條例,未來變動須經立法院審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增加假日前須考量產業成本與社會影響2 位
這群主張不一定反對增加假日,但認為新增假日會影響小店家、產業、學校及社會運作。他們也認為部分紀念日不宜為了放假而列為國定假日,相關方案需審慎、廣泛討論。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勞動節等節日應不分身分全國一致放假4 位
這群主張認為,軍公教也是勞動者,勞動節只有部分受僱者放假並不公平,也會造成家庭照顧與工作現場的混亂。因此主張勞動節(部分主張也包括教師節)全國統一放假,或要求主管機關研議推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應增加天數並落實5 位
這群主張認為,歲時祭儀假只有一天,不足以返鄉進行文化傳承,雇主也常不准假。因此主張增至三天、明定於法律並納入補休,同時加強宣導、建立申訴管道或獎勵雇主。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新增或重新檢討應放假的特定節日7 位
這群主張支持新增教師節、光復節、行憲紀念日、小年夜(4+1)、元宵節、兒童節、體育日、823等放假日。部分主張要求依族群與國家價值重新檢討哪些日子應放假。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把部分具有威權象徵意義的紀念日節日調整為符合我國當代民主憲政價值的國定假日。
- 主張台灣光復節有必要予以放假紀念,以榮耀對台灣前人的崇敬記憶並讓後世繼續持守。
- 期待內政部及國家各部會站在專業或族群角度,提出認為必須捍衛或有價值的紀念日或國定假日,而非僅以委員提案討論為最終結果。
- 認為國定假日與民眾放假的多寡和經濟成長未必有很大的關係,而常常和個別國家自身的歷史及民族性比較有關係
- 主張將823定為國定假日,認為在俄烏戰爭與兩岸局勢緊張之際,能讓大家記得戰爭殘酷並重新投身促進永久和平,非常有意義
- 認為元宵節放假能夠活絡商機,結合商圈及店家推出觀光活動帶動地方經濟具有相當成效。
- 主張將教師節納入國定假日,認為臺灣國定假日僅12天與世界平均相比算低,納入教師節可符合更多教師期待,並要求部長推動
國定假日逢週末補假,並安排固定連假2 位
這群主張要求國定假日遇週末時提前或順延補假,且勞工應與公務員同樣適用。部分主張支持春節固定九天、民俗節日連續放假,並將彈性放假與補班的規則制度化或交由行政機關處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國定假日出勤應加倍給薪並經勞工同意4 位
這群主張要求國定假日出勤依法加倍發給工資、事後補假,並須經勞工同意。他們也要求勞檢機關查核醫療、電信、郵政、台鐵、金融及商家等違規情形。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勞資協商可彈性調整國定假日休假日期1 位
這群主張認為,經勞工同意後,國定假日可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或延後休假。在勞資協議、應有休假與薪資給付都受保障的前提下,民眾不必一律配合政府的彈性放假安排;勞檢也不應硬性限定在一個月內休完。
減少分散節日假,集中成連續長假1 位
這群主張認為不必每個節日都放假,部分節日可以只作象徵性紀念。放假天數應集中成連續的長假(如黃金假期或星期一連假),以利旅遊與經濟。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尚未分群2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2016 年底的一例一休修法與 2018 年初的勞基法修正臨時會(第 9 屆)都有大量院會記名表決,但公報上的表決題目多半只寫提案的黨團、沒有法案名稱,還沒有逐筆對應到問題,因此這裡暫時沒有列出。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紀念日等均應休假
第三十七條 規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及勞動節逢例假日的補假與調移
第四條 明定元旦等紀念日各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適用勞基法勞工勞動節放假一日第七條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逢例假日補為連假第八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由勞資協商調移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三、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四、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五、國慶日:放假一日。 六、國際移民日:放假一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 三、清明節:放假一日。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中秋節:放假一日。 六、除夕:放假一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得依按前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之。 八、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九、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一、軍人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本條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八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四條 規定僅開國紀念日等三個紀念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規定民俗節日放假一日及春節放假三日第六條 規定勞動節勞工放假第七條 規定放假日逢例假休息日應予補假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除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二、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團體、學校得依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性質,舉行紀念、慶祝或民俗等相關活動。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農曆除夕。 二、春節。 三、元宵節。 四、清明節。 五、端午節。 六、中秋節。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休息日應予補假。 為符社會民情對於紀念日及節日之需求,主管機關得調整假日前一日或後一日之工作日為放假日,並另補行上班。 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因應春節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前二項調整放假與補行上班日,由主管機關於六個月前公告之。
第四條 明定元旦等七個紀念日各放假一日其餘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春節等節日放假日數及勞動節放假一日第八條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放假逢例假日補為連假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三、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四、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五、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六、國慶日:放假一日。 七、國際移民日:放假一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 三、清明節:放假一日。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中秋節:放假一日。 六、除夕:放假一日。 七、勞動節:放假一日。 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得依按前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之。 九、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一、軍人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本條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四條 規定開國紀念日、國慶日等紀念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規定春節及歲時祭儀至少放假三日第六條 規定兒童節放假一日及勞動節勞工放假第七條 規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方式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佛陀誕辰紀念日、解嚴紀念日、原住民族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七、民族平等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至少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清明節。 二、端午節。 三、中秋節。 四、農曆除夕。 五、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及日數,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植樹節:三月十二日。 四、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五、兒童節:四月四日。 六、勞動節:五月一日。 七、軍人節:九月三日。 八、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九、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十、聖誕節:十二月二十五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四條 明定元旦等六項紀念日各放假一日其餘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除夕春節放假四日及兒童節等節日放假第七條 明定紀念日節日逢例假補假及彈性調移補班第八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三、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四、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五、國慶日:放假一日。 六、國際移民日:放假一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下列節日,除除夕及春節休假四日、原住民及其他民族或宗教歲時祭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四日。 二、兒童節。 三、清明節。 四、端午節。 五、中秋節。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 七、勞動節。 八、消防節。 九、警察節。 十、軍人節。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八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四條 明定六個國家紀念日各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春節等節日放假日數及勞動節僅勞工放假第七條 明定放假逢例假日補假及特定節日彈性調整放假第八條 明定特殊情形下放假日由主管機關或勞資協商調移
第四條 前條所列之國家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三、世界母語日:放假一日。 四、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五、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六、十月十日:放假一日。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起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 三、清明節:放假一日。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中秋節:放假一日。 六、除夕:放假一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得依按前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之。 八、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九、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軍人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七條 國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八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四條 明定開國紀念日、國慶日與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四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兒童節、勞動節及軍人節之放假方式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及補假方式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四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這是怎麼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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