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有一個勞工的時薪是200元,如果在國定假日加班十二小時,前面八小時確實有加倍計算,勞工就算只來一個小時,雇主也因為勞工的假日沒了,所以要給勞工完整八小時的薪資,前面八小時確實是很優惠,但是我要說的是後面四個小時問題就大了,勞工只拿到兩個小時三分之四,再加上兩個小時三分之五的薪水,前面四個小時的單位時間成本竟然比前八個小時還要少」
質疑勞工在國定假日加班十二小時時,第九小時以後每小時的加班費單位成本反而比前八小時還要少,不符合加班費以價制量的立法目的。
邱顯智・時代力量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計算國定假日加班十二小時後段時薪成本低於前八小時,並對照以價制量的立法目的提出質疑,內容與歸類均符合國定假日出勤工資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