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勞動工時與休假

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與休假規定相關的討論,包括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一例一休、七休一)、加班的時數與加班費、輪班間隔、特別休假、國定假日、責任制與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以及法定正常工時與歷次工時修法的整體評價。

收錄到 2026 年 4 月 22 日 的發言

問題 05 / 07

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

屆別

現在只看第 11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711 則主張、17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多方都認為全國放假應一致,避免不同身分受僱者放假不同造成混亂。
  • 主張恢復假日者與主張法制化者都認為,不應由行政機關以命令刪減國定假日。
  • 主張新增特定節日者與主張全國一致放假者,都支持勞動節全國放假。

10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反對刪減七天國定假日,主張恢復或增加假日20 位

    這群主張認為刪減七天國定假日會增加工時、等同減薪。他們也認為特休等配套無法彌補,比照公務員的一致性理由並不成立,因此要求恢復七天假(至少還五天),或增加國定假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今年5月國民黨跟民眾黨共同通過的還假於民,至少把過去被砍掉的假還給勞工朋友。中國國民黨邱鎮軍・2025 年 11 月 17 日・第 11 屆
    2. 主張增加國定假日以減少大家工時,消滅高工時國耻中國國民黨羅智強・2025 年 5 月 12 日・第 11 屆
    3. 認為增加國定假日可以給予勞工更多的休息時間、降低工時、減緩血汗,讓勞工有更多的時間陪伴家人。中國國民黨牛煦庭・2025 年 5 月 9 日・第 11 屆

    全部 20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 不應以挪移補班方式強制湊連假1 位

    這群主張質疑彈性放假、補班湊連假的做法。理由包括會造成交通壅塞、提升產值有限,以及九天連假可能只帶動出國而沒有增加國內消費。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 國定假日應以法律明定,不以行政命令增刪6 位

    這群主張認為,國定假日涉及人民權利與文化意義,不應只用行政命令或施行細則規範。勞基法引用已失效的辦法屬於違法,因此應制定國定假日法或實施條例,未來變動須經立法院審查。

    全部 6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4. 增加假日前須考量產業成本與社會影響8 位

    這群主張不一定反對增加假日,但認為新增假日會影響小店家、產業、學校及社會運作。他們也認為部分紀念日不宜為了放假而列為國定假日,相關方案需審慎、廣泛討論。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擔心若修法規定歲時祭儀假要放3天,反而會讓原住民害怕被解僱或找不到工作,成為就業上的包袱。民主進步黨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2025 年 5 月 9 日・第 11 屆
    2. 反對為了怕罷免就修法給勞工放假,認為隨便以紀念日的方式討論放假是邏輯錯亂、不對的做法。民主進步黨林楚茵・2025 年 5 月 9 日・第 11 屆
    3. 質疑在未清楚相關配套的情況下推動新增國定假日,認為學童一年上課天數為200天,新增國定假日後孩子的寒暑假會受到影響。民主進步黨陳培瑜・2025 年 5 月 9 日・第 11 屆

    全部 8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5. 勞動節等節日應不分身分全國一致放假11 位

    這群主張認為,軍公教也是勞動者,勞動節只有部分受僱者放假並不公平,也會造成家庭照顧與工作現場的混亂。因此主張勞動節(部分主張也包括教師節)全國統一放假,或要求主管機關研議推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勞動節與教師節應全國性放假,因為同一家庭可能同時有勞工與教師,放假不一致會造成困擾。中國國民黨王鴻薇・2025 年 5 月 12 日・第 11 屆
    2. 認為勞動節大家一起放假是對的。民主進步黨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2025 年 5 月 9 日・第 11 屆
    3. 主張勞動節、教師節等節日應不分勞工、教師等身分一律放假中國國民黨徐巧芯・2025 年 5 月 9 日・第 11 屆

    全部 1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6.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應增加天數並落實5 位

    這群主張認為,歲時祭儀假只有一天,不足以返鄉進行文化傳承,雇主也常不准假。因此主張增至三天、明定於法律並納入補休,同時加強宣導、建立申訴管道或獎勵雇主。

    全部 5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7. 新增或重新檢討應放假的特定節日14 位

    這群主張支持新增教師節、光復節、行憲紀念日、小年夜(4+1)、元宵節、兒童節、體育日、823等放假日。部分主張要求依族群與國家價值重新檢討哪些日子應放假。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民進黨立委不給4+1的國定假日還假於民、還說以後要把它修回來,是沒收勞工的假期中國國民黨王鴻薇・2025 年 5 月 20 日・第 11 屆
    2. 認為若勞工想要更多收入,在國定假日出勤也可以得到雙倍薪資,因此本次修法對勞工而言只贏不輸。中國國民黨牛煦庭・2025 年 5 月 9 日・第 11 屆
    3. 主張支持國民黨與民眾黨共同提出還給勞工4加1天國定假日的修法,認為這是進步立法,可以有效降低勞工工時並解決工時過長問題。中國國民黨王育敏・2025 年 5 月 9 日・第 11 屆

    全部 1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8. 國定假日逢週末補假,並安排固定連假4 位

    這群主張要求國定假日遇週末時提前或順延補假,且勞工應與公務員同樣適用。部分主張支持春節固定九天、民俗節日連續放假,並將彈性放假與補班的規則制度化或交由行政機關處理。

    全部 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9. 國定假日出勤應加倍給薪並經勞工同意5 位
  10. 全國國定假日應一致並與公務人員相同1 位

    這群主張支持全國作息與休假一致,讓國定假日與公務人員的假期相同。部分主張認為增加假日應建立全國一致的制度,也可用內政部命令調整為一致,且不全砍勞工的假。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增加國定假日應當建立制度、全國一致民主進步黨吳思瑤・2025 年 2 月 25 日・第 11 屆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1. 尚未分群3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院會表決

怎麼讀一筆表決

  • 長條是票數由深到淺:贊成、反對、棄權。
  • 通過的是「題目那件事」題目照錄公報。出席委員過半數贊成就是通過,否則是未通過。
  • 有些只列票數覆議、人事同意權的門檻不同,可否同數由主席決定,都不標通過與否。

常見的三種題目

  • 全案表決整部草案要不要通過
  • 再修正動議改用另一個修正版本
  • 復議重新討論已通過的決議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三條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59・反對 51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四條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59・反對 51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五條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59・反對 51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六條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59・反對 51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七條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59・反對 51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十條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59・反對 51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 民進黨黨團提議全案付表決通過贊成 57・反對 50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 附帶決議 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贊成 57・反對 51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四條 明定元旦等六個紀念日各放假一日其餘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春節放假三日等節日放假日數及勞動節勞工放假第七條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放假逢例假補假及民俗節日調移補班第八條 明定特殊情形下放假日得由目的事業機關或勞資協商調移高金素梅等 18 人・2024 年 4 月 26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三、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四、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五、國慶日:放假一日。 六、國際移民日:放假一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 三、清明節:放假一日。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中秋節:放假一日。 六、除夕:放假一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得依按前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之。 八、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九、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一、軍人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本條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八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三十九條 規定休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發給黃健豪等 18 人・2024 年 5 月 10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四條 明定八個紀念日放假一日,其餘紀念日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除夕春節等節日的放假日數及方式。第八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補假及連假調移補班。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經勞資協議調移放假日。牛煦庭等 22 人・2024 年 5 月 17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其餘均不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解嚴紀念日。 四、原住民族日。 五、國家防災日。 六、孔子誕辰紀念日。 七、國慶日。 八、行憲紀念日。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假五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消防節及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六、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者,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調整放假。 前項調整放假,除除夕及春節假期外,應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二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巡、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議調移之。

第四條 明定開國紀念日、國慶日與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四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兒童節、勞動節、軍人節及教師節放假規定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及補假日期第八條 明定上班日逢休假日前後之彈性放假及補班台灣民眾黨黨團・麥玉珍等 3 人・2024 年 10 月 4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四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民族掃墓節:四月五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相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教師節:放假一日。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八條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為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第四條至第六條所稱休假日,調整該上班日為休假日。 前項彈性放假,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一日補行上班,其日期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第四條 明定六個國定紀念日各放假一日,其餘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除夕春節放假四日及各節日放假一日等規定。第七條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逢例假日補假及連假調移補班。第八條 明定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放假日。王美惠等 18 人・2024 年 10 月 25 日

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四、國慶日:放假一日。 五、國際移民日:放假一日。 六、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下列節日,除除夕及春節休假四日、原住民及其他民族或宗教歲時祭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四日。 二、兒童節。 三、清明節。 四、端午節。 五、中秋節。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 七、勞動節。 八、消防節。 九、警察節。 十、軍人節。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八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提案 1王美惠
第四條 明定五個紀念日放假,其餘紀念日均不放假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四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兒童節、勞動節、軍人節、教師節放假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及補假日期第八條 明定上班日夾於休假日間得彈性調整放假楊瓊瓔等 31 人・2024 年 11 月 1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全國客家日。 三、和平紀念日。 四、原住民族日。 五、國慶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四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四日。 二、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相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教師節:放假一日。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八條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為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第四條至第六條所稱休假日,調整該上班日為休假日。 前項彈性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第四條 明定開國紀念日等五個紀念日各放假一日。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三日其餘民俗節日各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兒童節等四節日放假方式含勞動節勞工放假一日。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休息日補假及彈性調整補班。翁曉玲等 18 人・2024 年 11 月 8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實施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三、國慶日:放假一日。 四、臺灣光復紀念日:放假一日。 五、行憲紀念日:放假一日。

第五條 下列為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農曆除夕。 二、春節。 三、清明節。 四、端午節。 五、中秋節。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母親節:五月第二個週日。 七、父親節:八月八日。 八、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週日。 九、軍人節:九月三日。 十、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一、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兒童節、勞動節、教師節及軍人節,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一日。 三、教師節:放假一日,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四、軍人節:放假一日,依國防部規定辦理。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休息日應予補假。主管機關得調整假日前一日或後一日之工作日為放假日,並另補行上班。 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因應春節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前二項調整放假與補行上班日,由主管機關於六個月前公告之。

第四條 明定五個紀念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四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兒童節放假一日及勞動節勞工放假一日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及補假方式第八條 明定特定節日逢週二週四時調整放假並補班林思銘等 20 人・2024 年 11 月 8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前條以下紀念日,均放假一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國慶日。 四、臺灣光復紀念日。 五、行憲紀念日。 其他紀念日之紀念活動與方式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明定。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四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相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八條 農曆除夕、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若為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之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 除農曆除夕及春節,無需補行上班外,前項調整後之放假日及補行上班日期,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第四條 明定三個紀念日放假一日其餘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春節等節日放假日數與原民祭儀放假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方式葉元之等 21 人・2024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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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全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其餘均不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國慶日。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 二、婦女節。 三、青年節。 四、兒童節。 五、勞動節。 六、軍人節。 七、教師節。 八、臺灣光復節。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 前條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春節: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三、民族掃墓節。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勞動節:放假一日。 六、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七、中秋節:放假一日。 八、臺灣光復節:放假一日。 九、農曆除夕:放假一日。 十、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四條 規定元旦、和平紀念日、國慶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規定春節放假三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規定兒童節、勞動節放假一日及重疊時放假方式第七條 規定放假日逢例假日補假及補假日期許智傑等 30 人・2024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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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除本條第一款規定全國懸掛國旗,其他紀念方式如下: 一、元旦、和平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三、佛陀誕辰紀念日、解嚴紀念日、國父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五、言論自由日、原住民族日、國家棒球日、國際移民日、全國客家日、行憲紀念日: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元宵節:農曆一月十五日。 三、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行擇定,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及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二、農民節:立春日。 三、婦女節:三月八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母親節:五月第二個週日。 七、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八、父親節:八月八日。 九、軍人節:九月三日。 十、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以國家紀念日之假期不補行上班;民俗節日、節日之假期,均於前一個星期六補行上班。

第四條 明定八個紀念日均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除夕春節放五日及各節日放假安排第八條 明定放假逢例假補假及連假調移補班魯明哲等 16 人・2024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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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解嚴紀念日。 四、原住民族日。 五、國家防災日。 六、孔子誕辰紀念日。 七、國慶日。 八、行憲紀念日。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假五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消防節及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六、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者,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調整放假。 前項調整放假,除除夕及春節假期外,應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二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四條 明定開國紀念日等五個紀念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三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勞動節勞工放假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第八條 明定特定節日逢週二四時調整放假羅廷瑋等 23 人・2025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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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孔子誕辰紀念日、臺灣光復紀念日、行憲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金門八二三炮戰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原住民族日、國家棒球日、全國客家日、國家防災日: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三、婦女節:三月八日。 四、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五、兒童節:四月四日。 六、勞動節:五月一日。 七、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八、軍人節:九月三日。 九、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五、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八條 農曆除夕、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若為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之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 除農曆除夕及春節,無需補行上班外,前項調整後之放假日及補行上班日期,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提案 1羅廷瑋
第四條 明定八個紀念日放假一日,其餘紀念日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除夕春節放假五日及各節日放假日數與對象第八條 明定放假逢例假日補假及連假調整放假補班方式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可由勞資雙方協議調移張智倫等 18 人・2025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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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其餘均不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解嚴紀念日。 四、原住民族日。 五、國家防災日。 六、孔子誕辰紀念日。 七、國慶日。 八、行憲紀念日。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假五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消防節及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六、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者,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調整放假。 前項調整放假,除除夕及春節假期外,應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二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巡、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議調移之。

第四條 明定開國紀念日等四個紀念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三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七條 明定兒童節等節日之放假規定第八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萬美玲等 19 人・2025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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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行憲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七條 前條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教師節:放假一日。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提案 1萬美玲
第四條 規定哪些紀念日放假一日其餘不放假第六條 規定節日之放假項目與辦理方式第八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黃健豪等 16 人・2025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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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其餘均不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解嚴紀念日。 四、國慶日。 五、臺灣光復紀念日。 六、國父誕辰紀念日。 七、中華民國國旗日。 八、行憲紀念日。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四日。 二、兒童節。 三、清明節。 四、勞動節。 五、端午節。 六、軍人節。 七、中秋節。 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四條 明定六個紀念日均放假一日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三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兒童節勞動節等節日放假方式第八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方式第九條 明定上班日逢休假日得彈性調整及補班公告第十條 明定特殊情形下放假日調移含事業單位勞資協議徐欣瑩等 8 人・2025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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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孔子誕辰紀念日。 四、國慶日。 五、臺灣光復紀念日。 六、行憲紀念日。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清明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母親節:五月第二個週日。 七、父親節:八月八日。 八、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週日。 九、軍人節:九月三日。 十、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一、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十二、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教師節:於孔子誕辰紀念日放假一日。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九條 上班日逢第四條至第六條所稱休假日,得彈性往前或往後調整一至二日該上班日為休假日。 前項彈性放假,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一至二日補行上班,其日期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但有特殊情形時,得予延後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第十條 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巡、醫療、關務、矯正等機關,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議調移之。

第四條 明定十項紀念日放假一日,其餘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除夕及春節放假五日及其他節日放假方式第八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及連假調整方式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調移由勞資雙方協商高金素梅等 29 人・2025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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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其餘均不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原住民族抵抗日。 四、解嚴紀念日。 五、原住民族日。 六、國家防災日。 七、孔子誕辰紀念日。 八、國慶日。 九、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紀念日。 十、行憲紀念日。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假五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 三、清明節:放假一日。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中秋節:放假一日。 六、重陽節:放假一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得依按前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之。 八、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九、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國際護理師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一、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二、軍人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本條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者,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原住民族抵抗日、原住民族日及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紀念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原住民族抵抗日、原住民族日及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紀念日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調整放假。 前項調整放假,除除夕及春節假期外,應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二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四條 明定開國紀念日等五紀念日及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三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兒童節放假一日及勞動節勞工放假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於前後上班日補假第八條 特定民俗節日逢週二或週四時調整前後上班日放假廖偉翔等 16 人・2025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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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孔子誕辰紀念日、臺灣光復紀念日、行憲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六、國父誕辰紀念日、原住民族日、國家棒球日、全國客家日、國家防災日: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三、婦女節:三月八日。 四、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五、兒童節:四月四日。 六、勞動節:五月一日。 七、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八、軍人節:九月三日。 九、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五、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八條 農曆除夕、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若為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之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 除農曆除夕及春節,無需補行上班外,前項調整後之放假日及補行上班日期,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第四條 明定五個紀念日放假一日其餘只辦紀念活動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五日及其他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兒童節勞動節等節日放假方式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之補假方式第八條 明定彈性放假調整上班日為休假日李彥秀等 16 人・2025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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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孔子誕辰紀念日。 四、國慶日。 五、行憲紀念日。 其他紀念日之紀念活動與方式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明定。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另有規定外,其餘放假一日: 一、春節:農曆除夕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假五日。 二、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三日,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及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二、農民節:立春日。 三、婦女節:三月八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母親節:五月第二個週日。 七、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八、父親節:八月八日。 九、軍人節:九月三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警察節及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四、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七條 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上班日補假;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者,於次上班日補假。

第八條 上班日為星期一,其後一日為放假日;上班日為星期五,其前一日為放假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休假日。 前項彈性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提案 1李彥秀
第 6 列 規定除夕及春節放假五日及部分節日放假一日第八條 規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及調移程序第九條 規定特殊情形下放假日調移的機關與程序內政委員會・2025 年 4 月 7 日

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2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分別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委員牛煦庭等2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31人、委員林思銘等20人、委員翁曉玲等18人、委員葉元之等21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23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委員廖偉翔等16人、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委員徐欣瑩等25人分別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國假暨文化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林倩綺等20人分別擬具「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實施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定假日法草案」及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委員會初步審查修正條文: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假五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教師節、中秋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 四、消防節及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六、海巡節:依海洋委員會規定放假。 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者,應予補假。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除其他法令有規定者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巡、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第四條 明定四項紀念日放假,其餘紀念日均不放假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四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兒童節等四節日放假,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及補假方式第八條 明定特定上班日遇休假日調整為休假日並公告張嘉郡等 18 人・2025 年 4 月 18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全國客家日。 三、和平紀念日。 四、國慶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四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四日。 二、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相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教師節:放假一日。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八條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為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第四條至第六條所稱休假日,調整該上班日為休假日。 前項彈性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所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鄭天財Sra Kacaw等 16 人・2025 年 6 月 2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第三十七條 法律所定紀念日節日及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台灣民眾黨黨團・2025 年 7 月 4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法律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第三十七條 法律所定紀念日節日及其他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牛煦庭等 16 人・2025 年 7 月 18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法律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第三十七條 法律所定紀念日節日及其他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魯明哲等 16 人・2026 年 1 月 2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法律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提案 1魯明哲
第三十七條 法律所定紀念日、節日等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羅智強等 18 人・2026 年 3 月 6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法律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第四十條 停止國定假日時工資加倍發給並於事後補假休息呂玉玲等 16 人・2026 年 5 月 22 日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一項勞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出勤衍生之額外通行成本,由雇主負擔之。

提案 1呂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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