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勞動工時與休假

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與休假規定相關的討論,包括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一例一休、七休一)、加班的時數與加班費、輪班間隔、特別休假、國定假日、責任制與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以及法定正常工時與歷次工時修法的整體評價。

收錄到 2026 年 4 月 22 日 的發言

問題 05 / 07

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多方都認為全國放假應一致,避免不同身分受僱者放假不同造成混亂。
  • 主張恢復假日者與主張法制化者都認為,不應由行政機關以命令刪減國定假日。
  • 主張新增特定節日者與主張全國一致放假者,都支持勞動節全國放假。

21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反對刪減七天國定假日,主張恢復或增加假日59 位

    這群主張認為刪減七天國定假日會增加工時、等同減薪。他們也認為特休等配套無法彌補,比照公務員的一致性理由並不成立,因此要求恢復七天假(至少還五天),或增加國定假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今年5月國民黨跟民眾黨共同通過的還假於民,至少把過去被砍掉的假還給勞工朋友。中國國民黨邱鎮軍・2025 年 11 月 17 日・第 11 屆
    2. 主張增加國定假日以減少大家工時,消滅高工時國耻中國國民黨羅智強・2025 年 5 月 12 日・第 11 屆
    3. 認為增加國定假日可以給予勞工更多的休息時間、降低工時、減緩血汗,讓勞工有更多的時間陪伴家人。中國國民黨牛煦庭・2025 年 5 月 9 日・第 11 屆

    全部 59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 刪減七天假衝擊部分工時者,需有補償5 位

    這群主張指出,取消七天國定假日會讓時薪制、部分工時與打工族失去加倍工資的機會。他們質疑勞動部沒有評估影響,也沒有提出補償措施。

    全部 5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 假日由主管機關統一規範並跨部會協調9 位

    這群主張認為,全國假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統一擬訂。勞動、交通、金融等部會應事先溝通配合,並及早、謀定後公布,以便民眾與相關單位因應。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要求勞動部必須與內政部討論國定假日問題並向其提出建議,因為勞工休假權益仍是勞動部的事中國國民黨陳宜民・2017 年 11 月 2 日・第 9 屆
    2. 主張此次勞基法修法應處理勞工休假及工作配套,至於哪些是國定假日、哪些既放假也紀念、哪些只紀念不放假,應回到內政委員會仔細討論;不反對內政委員會與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民主進步黨林靜儀・2016 年 11 月 17 日・第 9 屆
    3. 主張國定假日天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以供未來依循。民主進步黨鍾孔炤・2016 年 11 月 17 日・第 9 屆

    全部 9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4. 不應以挪移補班方式強制湊連假9 位

    這群主張質疑彈性放假、補班湊連假的做法。理由包括會造成交通壅塞、提升產值有限,以及九天連假可能只帶動出國而沒有增加國內消費。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取消補班機制,讓勞工真正享受假期,放假就是放假、不要再補班,認為為了一天放假再補班的模式對企業和勞動雙方都是不友善的作法台灣民眾黨麥玉珍・2025 年 3 月 17 日・第 11 屆
    2. 主張研議不要讓連續假休這麼多天,避免像今年出現6次連續假期及企業界大量抱怨。民主進步黨王美惠・2023 年 3 月 2 日・第 10 屆
    3. 認為不想配合彈性放假而想維持週休二日者,只要勞資協議同意並給付假日應有的薪資,即可自行協商調配,屬合理。民主進步黨林靜儀・2023 年 3 月 2 日・第 10 屆

    全部 9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5. 國定假日應以法律明定,不以行政命令增刪23 位

    這群主張認為,國定假日涉及人民權利與文化意義,不應只用行政命令或施行細則規範。勞基法引用已失效的辦法屬於違法,因此應制定國定假日法或實施條例,未來變動須經立法院審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國定假日應法制化,以避免政府動輒以行政命令隨便砍掉國定假日作為交換籌碼,未來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的任何更動都必須進到立法院進行審查。中國國民黨牛煦庭・2025 年 5 月 9 日・第 11 屆
    2. 主張以國定假日法制化減少工時,擺脫過勞之島的惡名中國國民黨涂權吉・2025 年 5 月 9 日・第 11 屆
    3. 主張透過具法律位階的條文明確建立穩定的國定假日制度,讓勞工休假尊嚴不再受限於行政命令變動,以保障基本勞動尊嚴中國國民黨張智倫・2025 年 5 月 9 日・第 11 屆

    全部 2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6. 增加假日前須考量產業成本與社會影響14 位

    這群主張不一定反對增加假日,但認為新增假日會影響小店家、產業、學校及社會運作。他們也認為部分紀念日不宜為了放假而列為國定假日,相關方案需審慎、廣泛討論。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擔心若修法規定歲時祭儀假要放3天,反而會讓原住民害怕被解僱或找不到工作,成為就業上的包袱。民主進步黨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2025 年 5 月 9 日・第 11 屆
    2. 反對為了怕罷免就修法給勞工放假,認為隨便以紀念日的方式討論放假是邏輯錯亂、不對的做法。民主進步黨林楚茵・2025 年 5 月 9 日・第 11 屆
    3. 質疑在未清楚相關配套的情況下推動新增國定假日,認為學童一年上課天數為200天,新增國定假日後孩子的寒暑假會受到影響。民主進步黨陳培瑜・2025 年 5 月 9 日・第 11 屆

    全部 1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7. 勞動節等節日應不分身分全國一致放假26 位

    這群主張認為,軍公教也是勞動者,勞動節只有部分受僱者放假並不公平,也會造成家庭照顧與工作現場的混亂。因此主張勞動節(部分主張也包括教師節)全國統一放假,或要求主管機關研議推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勞動節與教師節應全國性放假,因為同一家庭可能同時有勞工與教師,放假不一致會造成困擾。中國國民黨王鴻薇・2025 年 5 月 12 日・第 11 屆
    2. 認為勞動節大家一起放假是對的。民主進步黨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2025 年 5 月 9 日・第 11 屆
    3. 主張勞動節、教師節等節日應不分勞工、教師等身分一律放假中國國民黨徐巧芯・2025 年 5 月 9 日・第 11 屆

    全部 26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8.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應增加天數並落實12 位

    這群主張認為,歲時祭儀假只有一天,不足以返鄉進行文化傳承,雇主也常不准假。因此主張增至三天、明定於法律並納入補休,同時加強宣導、建立申訴管道或獎勵雇主。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布達所屬就業服務站,讓基層族人知道歲時祭儀假的諮詢專線與申訴管道以確保休假權益中國國民黨牛煦庭・2025 年 5 月 22 日・第 11 屆
    2. 質疑原住民歲時祭儀假1天口惠而實不至,因為很多雇主不讓族人請假,族人只能用自己的特休回來參加祭儀。民主進步黨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2025 年 5 月 9 日・第 11 屆
    3. 要求在每年辦公日曆上加註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的相關資訊,以提高社會認識並讓企業與機關明確了解放假規定,避免原住民看得到卻請不到或執行混亂民主進步黨莊瑞雄・2025 年 3 月 20 日・第 11 屆

    全部 1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9. 在配套下刪減七天假以達全國放假一致11 位

    這群主張認為,為了讓全國放假一致,可以在工時縮短、一例一休、特休等配套下刪減七天假。其理由是整體休假仍會增加,並要求政府做好溝通與配套。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要求勞動部繼續推動落實全國假日一致民主進步黨吳玉琴・2017 年 3 月 22 日・第 9 屆
    2. 認為取消七天國定假日的施行時程沒有問題,因為是從明年開始、全國統一適用。民主進步黨陳瑩・2016 年 12 月 22 日・第 9 屆
    3. 認為應讓全國放假一致,不要有扞格的狀況。民主進步黨吳秉叡・2016 年 12 月 6 日・第 9 屆

    全部 1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0. 新增或重新檢討應放假的特定節日32 位

    這群主張支持新增教師節、光復節、行憲紀念日、小年夜(4+1)、元宵節、兒童節、體育日、823等放假日。部分主張要求依族群與國家價值重新檢討哪些日子應放假。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民進黨立委不給4+1的國定假日還假於民、還說以後要把它修回來,是沒收勞工的假期中國國民黨王鴻薇・2025 年 5 月 20 日・第 11 屆
    2. 認為若勞工想要更多收入,在國定假日出勤也可以得到雙倍薪資,因此本次修法對勞工而言只贏不輸。中國國民黨牛煦庭・2025 年 5 月 9 日・第 11 屆
    3. 主張支持國民黨與民眾黨共同提出還給勞工4加1天國定假日的修法,認為這是進步立法,可以有效降低勞工工時並解決工時過長問題。中國國民黨王育敏・2025 年 5 月 9 日・第 11 屆

    全部 3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1. 國定假日逢週末補假,並安排固定連假16 位

    這群主張要求國定假日遇週末時提前或順延補假,且勞工應與公務員同樣適用。部分主張支持春節固定九天、民俗節日連續放假,並將彈性放假與補班的規則制度化或交由行政機關處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調整放假跟補班規則應按照既有規定,交給行政機關彈性處理。中國國民黨牛煦庭・2025 年 5 月 9 日・第 11 屆
    2. 主張為讓所有國人放假一致並讓勞工工時不會那麼長,應朝著春節全國一致放假、未來一致放假都有9天的方向思考。民主進步黨黃秀芳・2025 年 3 月 19 日・第 11 屆
    3. 主張應將春節放假天數固定為7天或9天,將小年夜或卡在中間的彈性放假日納入連續假期而不再補班,以利提早安排春節行程民主進步黨李坤城・2025 年 3 月 17 日・第 11 屆

    全部 16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2. 國定假日出勤應加倍給薪並經勞工同意22 位

    這群主張要求國定假日出勤依法加倍發給工資、事後補假,並須經勞工同意。他們也要求勞檢機關查核醫療、電信、郵政、台鐵、金融及商家等違規情形。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這次修法通過後,未來假日如有出勤需求,包括服務業、住宿業、餐飲業等狀況,應有明確法令規定給予雙倍薪資中國國民黨洪孟楷・2025 年 5 月 9 日・第 11 屆
    2. 質疑臺大醫院在5月1號的班別意願調查表只提供調移國定假日或領加班費兩個選項,未提供依法休假一整天、當天不上班的選項台灣民眾黨陳昭姿・2025 年 5 月 1 日・第 11 屆
    3. 質疑臺大醫院針對勞動節的出勤調查只有同意到院工作並調移國定假日或以加班辦理兩個選項,沒有依法休假一日、當天不到院工作的選項,要求查清楚中國國民黨楊瓊瓔・2025 年 5 月 1 日・第 11 屆

    全部 2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3. 全國國定假日應一致並與公務人員相同4 位

    這群主張支持全國作息與休假一致,讓國定假日與公務人員的假期相同。部分主張認為增加假日應建立全國一致的制度,也可用內政部命令調整為一致,且不全砍勞工的假。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增加國定假日應當建立制度、全國一致民主進步黨吳思瑤・2025 年 2 月 25 日・第 11 屆
    2. 主張全國的作息應統一時代力量黃國昌・2016 年 11 月 14 日・第 9 屆
    3. 要求對勞工的假期進行全面的盤點或檢視,並召開相關會議、研擬政策,以逐步修訂並齊一假期。民主進步黨吳玉琴・2016 年 6 月 27 日・第 9 屆

    全部 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4. 未落實週休二日前不應刪除七天國定假日4 位

    這群主張指出,刪除七天假的前提是週休二日,但部分勞工並未真正週休二日,無法補足被刪的假日。因此質疑政府違背承諾,並要求提出解決方案;若能確保勞工好好休兩天,才可討論放假一致。

    全部 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5. 質疑928放假安排混亂、各部會規定不一致3 位

    這群主張批評928勞工放假、教師不放假、股匯市卻照常開市等安排互相矛盾。他們認為這是政策思考不周、規則混亂所致,讓同樣是勞工卻有不同待遇。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6. 勞資協商可彈性調整國定假日休假日期3 位

    這群主張認為,經勞工同意後,國定假日可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或延後休假。在勞資協議、應有休假與薪資給付都受保障的前提下,民眾不必一律配合政府的彈性放假安排;勞檢也不應硬性限定在一個月內休完。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7. 七天假存廢應尋求折衷而非全留或全砍2 位

    這群主張認為,七天國定假日的處理不是全留或全砍的二選一。他們要求政府站在勞工角度,尋求折衷協調的方案。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8. 假日因天災或突發事件出勤應給予補休2 位

    這群主張要求,勞工在假日或調換後的休假日因天災、事變等突發狀況出勤時,企業仍應給予補休。補休須在一定期限內給予。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9. 減少分散節日假,集中成連續長假2 位

    這群主張認為不必每個節日都放假,部分節日可以只作象徵性紀念。放假天數應集中成連續的長假(如黃金假期或星期一連假),以利旅遊與經濟。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0. 照顧服務不應因國定假日向使用者加倍收費1 位

    這則主張認為,障礙者照顧服務屬於維持生命與生存的基本需求,因此不應在國定假日要求使用者加倍付費。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國定假日提供服務薪資加倍是勞基法最低勞動條件的保障,表示同意贊成。民主進步黨王榮璋・2016 年 6 月 30 日・第 9 屆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1. 公股行庫員工國定假日是否上班應尊重員工意見1 位

    這群主張反對由上級要求公股行庫與券商員工在七天國定假日上班。他們認為應詢問並調查員工意見,否則會造成同樣員工兩樣待遇的不公平。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2. 尚未分群20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原住民歲時祭儀假1天不夠,許多族人回到家時還沒參加祭典假就已經結束。民主進步黨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2025 年 5 月 9 日・第 11 屆
    2. 反對國定假日法在表決前一刻仍未看到最後版本、未知放假天數與日子且未經實質討論的情況下倉促上路、倉促立法民主進步黨黃捷・2025 年 5 月 9 日・第 11 屆
    3. 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態度更積極一點,與勞動部就還假於民做更多會商中國國民黨羅智強・2025 年 3 月 20 日・第 11 屆

    全部 20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院會表決

怎麼讀一筆表決

  • 長條是票數由深到淺:贊成、反對、棄權。
  • 通過的是「題目那件事」題目照錄公報。出席委員過半數贊成就是通過,否則是未通過。
  • 有些只列票數覆議、人事同意權的門檻不同,可否同數由主席決定,都不標通過與否。

常見的三種題目

  • 全案表決整部草案要不要通過
  • 再修正動議改用另一個修正版本
  • 復議重新討論已通過的決議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三條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59・反對 51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四條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59・反對 51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五條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59・反對 51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六條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59・反對 51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七條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59・反對 51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十條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59・反對 51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 民進黨黨團提議全案付表決通過贊成 57・反對 50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 附帶決議 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贊成 57・反對 51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等應放假之日及親職教育日均應休假盧秀燕等 36 人・2012 年 4 月 13 日
第一條 逾四十小時事業單位紀念日節日放假從勞動基準法。第四條 僅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於勞動節放假一日。第八條 明定除夕春節外紀念日節日逢例假日不補假。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協商調移放假日。李應元等 38 人・2012 年 4 月 13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但每週正常工時逾四十小時之事業單位,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勞動基準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條 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第六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除除夕及春節放假日外,逢例假日不予補假。 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均不調整放假。但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調整放假,並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假期:於除夕、春節假期及與其相連放假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四條 明定四個紀念日放假一日逢例假不補假第六條 明定勞動節僅適用勞基法勞工放假一日第八條 明定民俗節日逢例假前後上班日得調整放假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得由勞資協商調移丁守中等 24 人・2012 年 11 月 16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及行憲紀念日放假一日;逢例假日,不予補假。其他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四日。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兒童節:放假一日。 五、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六、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放假日,如逢例假日,應予補假。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放假日,如逢例假日,不予補假。其他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之放假及補假,如逢例假日之前、後一個上班日,該上班日得調整放假,但須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十二月底以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一條 明定逾四十小時事業單位放假從勞動基準法規定第四條 明定僅開國紀念日等四個紀念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春節等節日放假日數及勞動節勞工放假第八條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放假逢例假日不予補假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林正二等 20 人・2013 年 5 月 3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但每週正常工時逾四十小時之事業單位,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勞動基準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條 紀念日除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原住民族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第六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祭儀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除除夕、春節及原住民族祭儀節放假日外,逢例假日不予補假。 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均不調整放假。但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調整放假,並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假期:於除夕、春節假期及與其相連放假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逢星期二時,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逢星期四時,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公共服務之原則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三十七條 國定假日適逢週六或週日均應補假第三十九條 休假日經勞工同意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盧秀燕等 30 人・2014 年 5 月 23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前項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適逢週六或週日,均應補假。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補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等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與例假同日應補假蔡錦隆等 17 人・2014 年 5 月 30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前項應休假之日,如與例假日同一日,應補假之。

提案 1蔡錦隆
第三十九條 休假日經勞工同意工作工資加倍發給李應元等 17 人・2014 年 10 月 3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或例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三十九條 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加倍發給高志鵬等 22 人・2014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或例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五條 僅開國紀念日等三個紀念日放假一日其餘不放假第七條 明定春節九日連假及兒童節等節日放假一日第八條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逢例假不補假及連假調移方式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姚文智等 16 人・2015 年 1 月 16 日

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五條 紀念日除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第七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明定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應連結前後的周末調整,共放假九日,依法調整放假日不需補班補課。 二、兒童節、清明節、全國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全國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不予補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除農曆除夕暨春節之上班日調整,其餘節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十二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條 第五條、第七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提案 1姚文智
第四十條 規定天災停止假期應加倍給資並七日內補假行政院・2015 年 5 月 1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條 天災停止假期應加倍發工資並於七日內補假休息第四十條之一 國定假日工作後可依工作日數選擇補休蔣乃辛等 24 人・2015 年 5 月 29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之休假日工作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休假日工作之日數給予補休。 前二項之補休,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依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逾期或契約終止時未補休者,應依發生時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第四十條 天災等停止國定假日應加倍發工資並七日內補假王育敏等 18 人・2015 年 6 月 5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條 天災等得停止國定假日並加倍工資補假第四十條之一 國定假日工作補休依工作日數給予江惠貞等 28 人・2015 年 6 月 12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之休假日工作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休假日工作之日數給予補休。 前二項之補休,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依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逾期或契約終止時未補休者,應依發生時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第三十七條之一 漁船船員國定假日因作業繼續工作者應安排輪休或發給加班費第三十八條之二 漁業觀察員應放假之日適用漁船船員規定黃昭順等 18 人・2015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基準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之一 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例假及應放假之日,因漁船船員需當值輪班、漁撈作業、漁獲處理、漁事整補而繼續工作者,雇主應安排在船上或進港輪休,或按平日薪資發給假日加班費。 前項採輪休或按平日薪資發給假日加班費之方式,得由雇主與漁船船員以契約訂之。

第三十八條之二 漁業觀察員在政府機關所指派之漁船,執行查核、蒐集資料、採取生物體標本觀察任務之期間,為工作時間,其餘時間為休息時間。 有關漁業觀察員每日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例假及應放假之日、特別休假,同漁船船員。

第三十九條 休假日經勞工同意出勤者工資加倍發給李俊俋等 18 人・2015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工因天然災害致無法出勤工作者,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提案 1李俊俋
第一條 明定紀念日節日依本條例實施,特定事業單位依勞基法。第四條 明定僅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勞動節適用勞基法勞工放假一日等節日放假。第八條 明定放假逢例假日應補假及民俗節日調整放假原則。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王定宇等 20 人・2016 年 2 月 19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但每週正常工時逾四十小時之事業單位,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勞動基準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條 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第六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除除夕及春節放假日外,逢例假日應予補假。 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均不調整放假。但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調整放假,並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假期:於除夕、春節假期及與其相連放假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提案 1王定宇
第四十條 天災時停止國定假日應加倍發工資並七日內補假行政院・2016 年 2 月 19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九條 國定假日出勤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李應元等 16 人・2016 年 2 月 26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於例假日、休假日或休息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提案 1李應元
第四條 明定開國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明定民俗節日除春節等外其餘均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勞動節勞工放假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鄭天財Sra Kacaw等 20 人・2016 年 3 月 11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佛陀誕辰紀念日、解嚴紀念日、原住民族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清明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及日數,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一、婦女節:三月八日。 二、植樹節:三月十二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聖誕節:十二月二十五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五條 僅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第七條 明定春節九日連假及兒童節等節日放假一日第八條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放假逢例假日應予補假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協商調移放假日姚文智等 15 人・2016 年 3 月 18 日

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五條 紀念日除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第七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明定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應連結前後的周末調整,共放假九日,依法調整放假日不需補班補課。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全國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消防節、警察節、軍人節:依消防署、警政署、國防部規定放假。前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予補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除農曆除夕暨春節之上班日調整,其餘節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條 第五條、第七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提案 1姚文智
第四條 明定僅開國紀念日等四個紀念日放假其餘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各節日放假日數,勞動節勞工放假一日第八條 明定放假日逢週末應補假及春節可彈性調整吳志揚等 16 人・2016 年 4 月 1 日

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及行憲紀念日放假外,其餘均不放假。

第六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四日。 二、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三日。 四、兒童節:放假一日。 五、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六、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第四款,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八條 本條例所定之放假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予工作日補假。 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兩個國定紀念日或節日之假期為同日時順延補假。但春節假期得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彈性調整,並於三個月前公告之。

第一條 明定勞動基準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四條 明定僅開國紀念日等三個紀念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於勞動節放假一日第八條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放假逢例假日應予補假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管碧玲等 20 人・2016 年 4 月 22 日

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勞動基準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條 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第六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應連結前後的周末調整,共放假九日,依法調整放假日不需補班補課。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除除夕及春節放假日外,逢例假日應予補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兒童節及清明節連假、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除農曆除夕暨春節之上班日調整,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節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十二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提案 1管碧玲
第三十九條 休假日經勞工同意工作者工資加倍發給李俊俋等 22 人・2016 年 5 月 6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工因天然災害致無法出勤工作者,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提案 1李俊俋
第四條 明定六個紀念日各放假一日其餘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春節等節日放假日數及勞動節勞工放假第七條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逢例假日應補假並調整放假第八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林靜儀等 25 人・2016 年 5 月 13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三、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四、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五、國慶日:放假一日。 六、國際移民日:放假一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 三、清明節:放假一日。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中秋節:放假一日。 六、除夕:放假一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得依按前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之。 八、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九、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一、軍人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本條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八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三十七條 明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民俗文化節日應放假之日鄭天財Sra Kacaw等 28 人・2016 年 6 月 24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民俗文化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前項所定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第一項稱勞動節日,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第一項所定民俗文化節日應放假之日如下: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兒童節:四月四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三、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各原住民族放假日期及日數。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三十七條 定明內政部所定紀念日節日等均應休假行政院・2016 年 7 月 8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三十九條 休假日經勞工同意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民進黨黨團・柯建銘等 3 人・2016 年 7 月 8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三十七條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應休假,日期及日數由原民會公告鄭天財Sra Kacaw等 19 人・2016 年 7 月 15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民俗節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前項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放假日期及日數,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之。

第三十七條 明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鄭天財Sra Kacaw等 17 人・2016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民俗節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前項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放假日期及日數,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之。

第四條 僅開國紀念日等三紀念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定除夕春節放假四日等節日放假安排第八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補假及補假日第九條 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得由勞資協商調移陳超明等 17 人・2016 年 11 月 25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第六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四日。 二、兒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第二款之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之放假,在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下,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提案 1陳超明
附帶決議 要求行政院三個月內送國定假日法制化草案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黃國昌等 2 人・2016 年 12 月 6 日

勞動基準法附帶決議(附帶決議第 1 項)立法院議案 ↗

有鑑於台灣勞動工時居高不下,過去數年的年平均總工時,均超過2,100小時,超出OECD國家均值1,770小時甚多。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為我國勞工休假日所援引之法源依據,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後,將致使勞工全年休假日自十九日減少為十二日,對照我國高工時之勞動現況,實有不妥。況且,《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僅具有行政命令之位階,不應由行政機關自行擅定。此外,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中,部分紀念日及節日已無法體現當前台灣社會多元文化之核心價值,甚或帶有威權遺緒,也需重新改正。 在落實國定假日放假之規定全國一致之目標之外,有必要藉由國定假日之重新規劃,使國民得以充分休息及提高勞動品質,並彰顯台灣社會核心價值、紀念民主發展、尊重多元文化及傳統民俗價值。爰要求行政院於三個月內,將國定假日法制化之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以早日完成國定假日立法。

第三十二條之一 休假日出勤加倍工資情形準用補休規定蔣萬安等 18 人・2017 年 2 月 24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者,勞工得選擇領取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或事後補休。 勞工如選擇事後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議定者,由勞工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二項之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提案 1蔣萬安
第三十七條之一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應予休假一日至三日鄭天財Sra Kacaw等 17 人・2017 年 10 月 6 日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之一 原住民族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應予休假一日至三日。 前項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休假日期及日數,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之。 前項之休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休。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休,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休。

第三十七條 元旦後一日應休假並另指定二日為放假日李彥秀等 17 人・2017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元旦後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次年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後一個月內,指定二日次年度應放假之日。

提案 1李彥秀
第三十二條之一 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工資情形亦得適用補休規定國民黨黨團・林為洲・2017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者,應依本法各該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惟於勞工完成延長工時工作後,得經勞工同意選擇以補休方式替代之。 勞工如選擇事後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議定者,由勞工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提案 1林為洲
第三十二條之一 第三十九條休假日加倍工資情形準用補休規定黃昭順等 20 人・2018 年 5 月 25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者,應依本法各該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惟於勞工完成延長工時工作後,得經勞工同意選擇以補休方式替代之。 勞工如選擇事後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議定者,由勞工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提案 1黃昭順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紀念日等均應休假林德福等 18 人・2020 年 5 月 29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於勞動節前後期間勞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相關證明文件得以免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提案 1林德福
第三十七條 規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及勞動節逢例假日的補假與調移林德福等 17 人・2021 年 5 月 31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勞動節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若勞雇雙方約定係將勞動節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從其約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第一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提案 1林德福
第四條 明定元旦等紀念日各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適用勞基法勞工勞動節放假一日第七條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逢例假日補為連假第八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由勞資協商調移林靜儀等 16 人・2022 年 3 月 25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三、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四、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五、國慶日:放假一日。 六、國際移民日:放假一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 三、清明節:放假一日。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中秋節:放假一日。 六、除夕:放假一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得依按前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之。 八、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九、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一、軍人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本條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八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四條 規定僅開國紀念日等三個紀念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規定民俗節日放假一日及春節放假三日第六條 規定勞動節勞工放假第七條 規定放假日逢例假休息日應予補假賴惠員等 17 人・2022 年 5 月 13 日

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除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二、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團體、學校得依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性質,舉行紀念、慶祝或民俗等相關活動。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農曆除夕。 二、春節。 三、元宵節。 四、清明節。 五、端午節。 六、中秋節。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休息日應予補假。 為符社會民情對於紀念日及節日之需求,主管機關得調整假日前一日或後一日之工作日為放假日,並另補行上班。 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因應春節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前二項調整放假與補行上班日,由主管機關於六個月前公告之。

第四條 明定元旦等七個紀念日各放假一日其餘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春節等節日放假日數及勞動節放假一日第八條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放假逢例假日補為連假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廖國棟Sufin‧Siluko等 16 人・2022 年 5 月 27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三、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四、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五、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六、國慶日:放假一日。 七、國際移民日:放假一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 三、清明節:放假一日。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中秋節:放假一日。 六、除夕:放假一日。 七、勞動節:放假一日。 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得依按前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之。 九、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一、軍人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本條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四條 規定開國紀念日、國慶日等紀念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規定春節及歲時祭儀至少放假三日第六條 規定兒童節放假一日及勞動節勞工放假第七條 規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方式鄭天財Sra Kacaw等 17 人・2023 年 3 月 10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佛陀誕辰紀念日、解嚴紀念日、原住民族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七、民族平等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至少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清明節。 二、端午節。 三、中秋節。 四、農曆除夕。 五、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及日數,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植樹節:三月十二日。 四、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五、兒童節:四月四日。 六、勞動節:五月一日。 七、軍人節:九月三日。 八、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九、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十、聖誕節:十二月二十五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四條 明定元旦等六項紀念日各放假一日其餘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除夕春節放假四日及兒童節等節日放假第七條 明定紀念日節日逢例假補假及彈性調移補班第八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王美惠等 18 人・2023 年 3 月 17 日

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三、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四、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五、國慶日:放假一日。 六、國際移民日:放假一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下列節日,除除夕及春節休假四日、原住民及其他民族或宗教歲時祭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四日。 二、兒童節。 三、清明節。 四、端午節。 五、中秋節。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 七、勞動節。 八、消防節。 九、警察節。 十、軍人節。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八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四條 明定六個國家紀念日各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春節等節日放假日數及勞動節僅勞工放假第七條 明定放假逢例假日補假及特定節日彈性調整放假第八條 明定特殊情形下放假日由主管機關或勞資協商調移賴品妤等 16 人・2023 年 3 月 17 日

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前條所列之國家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三、世界母語日:放假一日。 四、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五、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六、十月十日:放假一日。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起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 三、清明節:放假一日。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中秋節:放假一日。 六、除夕:放假一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得依按前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之。 八、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九、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軍人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七條 國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八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四條 明定開國紀念日、國慶日與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四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兒童節、勞動節及軍人節之放假方式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及補假方式台灣民眾黨黨團・陳琬惠等 5 人・2023 年 4 月 7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四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四條 明定元旦等六個紀念日各放假一日其餘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春節放假三日等節日放假日數及勞動節勞工放假第七條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放假逢例假補假及民俗節日調移補班第八條 明定特殊情形下放假日得由目的事業機關或勞資協商調移高金素梅等 18 人・2024 年 4 月 26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三、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四、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五、國慶日:放假一日。 六、國際移民日:放假一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 三、清明節:放假一日。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中秋節:放假一日。 六、除夕:放假一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得依按前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之。 八、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九、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一、軍人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本條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八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三十九條 規定休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發給黃健豪等 18 人・2024 年 5 月 10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四條 明定八個紀念日放假一日,其餘紀念日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除夕春節等節日的放假日數及方式。第八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補假及連假調移補班。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經勞資協議調移放假日。牛煦庭等 22 人・2024 年 5 月 17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其餘均不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解嚴紀念日。 四、原住民族日。 五、國家防災日。 六、孔子誕辰紀念日。 七、國慶日。 八、行憲紀念日。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假五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消防節及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六、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者,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調整放假。 前項調整放假,除除夕及春節假期外,應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二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巡、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議調移之。

第四條 明定開國紀念日、國慶日與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四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兒童節、勞動節、軍人節及教師節放假規定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及補假日期第八條 明定上班日逢休假日前後之彈性放假及補班台灣民眾黨黨團・麥玉珍等 3 人・2024 年 10 月 4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四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民族掃墓節:四月五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相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教師節:放假一日。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八條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為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第四條至第六條所稱休假日,調整該上班日為休假日。 前項彈性放假,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一日補行上班,其日期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第四條 明定六個國定紀念日各放假一日,其餘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除夕春節放假四日及各節日放假一日等規定。第七條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逢例假日補假及連假調移補班。第八條 明定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放假日。王美惠等 18 人・2024 年 10 月 25 日

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四、國慶日:放假一日。 五、國際移民日:放假一日。 六、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下列節日,除除夕及春節休假四日、原住民及其他民族或宗教歲時祭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四日。 二、兒童節。 三、清明節。 四、端午節。 五、中秋節。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 七、勞動節。 八、消防節。 九、警察節。 十、軍人節。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八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提案 1王美惠
第四條 明定五個紀念日放假,其餘紀念日均不放假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四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兒童節、勞動節、軍人節、教師節放假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及補假日期第八條 明定上班日夾於休假日間得彈性調整放假楊瓊瓔等 31 人・2024 年 11 月 1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全國客家日。 三、和平紀念日。 四、原住民族日。 五、國慶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四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四日。 二、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相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教師節:放假一日。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八條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為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第四條至第六條所稱休假日,調整該上班日為休假日。 前項彈性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第四條 明定開國紀念日等五個紀念日各放假一日。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三日其餘民俗節日各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兒童節等四節日放假方式含勞動節勞工放假一日。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休息日補假及彈性調整補班。翁曉玲等 18 人・2024 年 11 月 8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實施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三、國慶日:放假一日。 四、臺灣光復紀念日:放假一日。 五、行憲紀念日:放假一日。

第五條 下列為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農曆除夕。 二、春節。 三、清明節。 四、端午節。 五、中秋節。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母親節:五月第二個週日。 七、父親節:八月八日。 八、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週日。 九、軍人節:九月三日。 十、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一、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兒童節、勞動節、教師節及軍人節,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一日。 三、教師節:放假一日,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四、軍人節:放假一日,依國防部規定辦理。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休息日應予補假。主管機關得調整假日前一日或後一日之工作日為放假日,並另補行上班。 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因應春節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前二項調整放假與補行上班日,由主管機關於六個月前公告之。

第四條 明定五個紀念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四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兒童節放假一日及勞動節勞工放假一日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及補假方式第八條 明定特定節日逢週二週四時調整放假並補班林思銘等 20 人・2024 年 11 月 8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前條以下紀念日,均放假一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國慶日。 四、臺灣光復紀念日。 五、行憲紀念日。 其他紀念日之紀念活動與方式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明定。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四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相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八條 農曆除夕、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若為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之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 除農曆除夕及春節,無需補行上班外,前項調整後之放假日及補行上班日期,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第四條 明定三個紀念日放假一日其餘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春節等節日放假日數與原民祭儀放假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方式葉元之等 21 人・2024 年 11 月 22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全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其餘均不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國慶日。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 二、婦女節。 三、青年節。 四、兒童節。 五、勞動節。 六、軍人節。 七、教師節。 八、臺灣光復節。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 前條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春節: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三、民族掃墓節。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勞動節:放假一日。 六、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七、中秋節:放假一日。 八、臺灣光復節:放假一日。 九、農曆除夕:放假一日。 十、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四條 規定元旦、和平紀念日、國慶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規定春節放假三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規定兒童節、勞動節放假一日及重疊時放假方式第七條 規定放假日逢例假日補假及補假日期許智傑等 30 人・2024 年 12 月 6 日

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除本條第一款規定全國懸掛國旗,其他紀念方式如下: 一、元旦、和平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三、佛陀誕辰紀念日、解嚴紀念日、國父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五、言論自由日、原住民族日、國家棒球日、國際移民日、全國客家日、行憲紀念日: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元宵節:農曆一月十五日。 三、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行擇定,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及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二、農民節:立春日。 三、婦女節:三月八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母親節:五月第二個週日。 七、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八、父親節:八月八日。 九、軍人節:九月三日。 十、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以國家紀念日之假期不補行上班;民俗節日、節日之假期,均於前一個星期六補行上班。

第四條 明定八個紀念日均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除夕春節放五日及各節日放假安排第八條 明定放假逢例假補假及連假調移補班魯明哲等 16 人・2024 年 12 月 27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解嚴紀念日。 四、原住民族日。 五、國家防災日。 六、孔子誕辰紀念日。 七、國慶日。 八、行憲紀念日。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假五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消防節及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六、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者,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調整放假。 前項調整放假,除除夕及春節假期外,應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二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四條 明定開國紀念日等五個紀念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三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勞動節勞工放假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第八條 明定特定節日逢週二四時調整放假羅廷瑋等 23 人・2025 年 1 月 17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孔子誕辰紀念日、臺灣光復紀念日、行憲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金門八二三炮戰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原住民族日、國家棒球日、全國客家日、國家防災日: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三、婦女節:三月八日。 四、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五、兒童節:四月四日。 六、勞動節:五月一日。 七、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八、軍人節:九月三日。 九、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五、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八條 農曆除夕、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若為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之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 除農曆除夕及春節,無需補行上班外,前項調整後之放假日及補行上班日期,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提案 1羅廷瑋
第四條 明定八個紀念日放假一日,其餘紀念日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除夕春節放假五日及各節日放假日數與對象第八條 明定放假逢例假日補假及連假調整放假補班方式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可由勞資雙方協議調移張智倫等 18 人・2025 年 2 月 25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其餘均不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解嚴紀念日。 四、原住民族日。 五、國家防災日。 六、孔子誕辰紀念日。 七、國慶日。 八、行憲紀念日。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假五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消防節及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六、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者,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調整放假。 前項調整放假,除除夕及春節假期外,應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二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巡、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議調移之。

第四條 明定開國紀念日等四個紀念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三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七條 明定兒童節等節日之放假規定第八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萬美玲等 19 人・2025 年 3 月 7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行憲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七條 前條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教師節:放假一日。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提案 1萬美玲
第四條 規定哪些紀念日放假一日其餘不放假第六條 規定節日之放假項目與辦理方式第八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黃健豪等 16 人・2025 年 3 月 7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其餘均不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解嚴紀念日。 四、國慶日。 五、臺灣光復紀念日。 六、國父誕辰紀念日。 七、中華民國國旗日。 八、行憲紀念日。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四日。 二、兒童節。 三、清明節。 四、勞動節。 五、端午節。 六、軍人節。 七、中秋節。 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四條 明定六個紀念日均放假一日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三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兒童節勞動節等節日放假方式第八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方式第九條 明定上班日逢休假日得彈性調整及補班公告第十條 明定特殊情形下放假日調移含事業單位勞資協議徐欣瑩等 8 人・2025 年 3 月 14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孔子誕辰紀念日。 四、國慶日。 五、臺灣光復紀念日。 六、行憲紀念日。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清明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母親節:五月第二個週日。 七、父親節:八月八日。 八、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週日。 九、軍人節:九月三日。 十、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一、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十二、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教師節:於孔子誕辰紀念日放假一日。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九條 上班日逢第四條至第六條所稱休假日,得彈性往前或往後調整一至二日該上班日為休假日。 前項彈性放假,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一至二日補行上班,其日期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但有特殊情形時,得予延後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第十條 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巡、醫療、關務、矯正等機關,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議調移之。

第四條 明定十項紀念日放假一日,其餘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除夕及春節放假五日及其他節日放假方式第八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及連假調整方式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調移由勞資雙方協商高金素梅等 29 人・2025 年 3 月 14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其餘均不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原住民族抵抗日。 四、解嚴紀念日。 五、原住民族日。 六、國家防災日。 七、孔子誕辰紀念日。 八、國慶日。 九、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紀念日。 十、行憲紀念日。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假五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 三、清明節:放假一日。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中秋節:放假一日。 六、重陽節:放假一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得依按前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之。 八、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九、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國際護理師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一、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二、軍人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本條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者,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原住民族抵抗日、原住民族日及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紀念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原住民族抵抗日、原住民族日及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紀念日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調整放假。 前項調整放假,除除夕及春節假期外,應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二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四條 明定開國紀念日等五紀念日及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三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兒童節放假一日及勞動節勞工放假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於前後上班日補假第八條 特定民俗節日逢週二或週四時調整前後上班日放假廖偉翔等 16 人・2025 年 3 月 14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孔子誕辰紀念日、臺灣光復紀念日、行憲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六、國父誕辰紀念日、原住民族日、國家棒球日、全國客家日、國家防災日: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三、婦女節:三月八日。 四、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五、兒童節:四月四日。 六、勞動節:五月一日。 七、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八、軍人節:九月三日。 九、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五、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八條 農曆除夕、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若為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之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 除農曆除夕及春節,無需補行上班外,前項調整後之放假日及補行上班日期,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第四條 明定五個紀念日放假一日其餘只辦紀念活動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五日及其他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兒童節勞動節等節日放假方式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之補假方式第八條 明定彈性放假調整上班日為休假日李彥秀等 16 人・2025 年 3 月 14 日

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孔子誕辰紀念日。 四、國慶日。 五、行憲紀念日。 其他紀念日之紀念活動與方式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明定。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另有規定外,其餘放假一日: 一、春節:農曆除夕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假五日。 二、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三日,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及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二、農民節:立春日。 三、婦女節:三月八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母親節:五月第二個週日。 七、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八、父親節:八月八日。 九、軍人節:九月三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警察節及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四、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七條 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上班日補假;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者,於次上班日補假。

第八條 上班日為星期一,其後一日為放假日;上班日為星期五,其前一日為放假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休假日。 前項彈性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提案 1李彥秀
第 6 列 規定除夕及春節放假五日及部分節日放假一日第八條 規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及調移程序第九條 規定特殊情形下放假日調移的機關與程序內政委員會・2025 年 4 月 7 日

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2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分別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委員牛煦庭等2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31人、委員林思銘等20人、委員翁曉玲等18人、委員葉元之等21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23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委員廖偉翔等16人、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委員徐欣瑩等25人分別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國假暨文化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林倩綺等20人分別擬具「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實施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定假日法草案」及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委員會初步審查修正條文: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假五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教師節、中秋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 四、消防節及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六、海巡節:依海洋委員會規定放假。 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者,應予補假。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除其他法令有規定者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巡、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第四條 明定四項紀念日放假,其餘紀念日均不放假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四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兒童節等四節日放假,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及補假方式第八條 明定特定上班日遇休假日調整為休假日並公告張嘉郡等 18 人・2025 年 4 月 18 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全國客家日。 三、和平紀念日。 四、國慶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四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四日。 二、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相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教師節:放假一日。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八條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為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第四條至第六條所稱休假日,調整該上班日為休假日。 前項彈性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所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鄭天財Sra Kacaw等 16 人・2025 年 6 月 2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第三十七條 法律所定紀念日節日及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台灣民眾黨黨團・2025 年 7 月 4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法律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第三十七條 法律所定紀念日節日及其他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牛煦庭等 16 人・2025 年 7 月 18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法律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第三十七條 法律所定紀念日節日及其他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魯明哲等 16 人・2026 年 1 月 2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法律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提案 1魯明哲
第三十七條 法律所定紀念日、節日等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羅智強等 18 人・2026 年 3 月 6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 法律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第四十條 停止國定假日時工資加倍發給並於事後補假休息呂玉玲等 16 人・2026 年 5 月 22 日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一項勞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出勤衍生之額外通行成本,由雇主負擔之。

提案 1呂玉玲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