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勞動工時與休假
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與休假規定相關的討論,包括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一例一休、七休一)、加班的時數與加班費、輪班間隔、特別休假、國定假日、責任制與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以及法定正常工時與歷次工時修法的整體評價。
收錄到 2026 年 4 月 22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5 / 07
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多方都認為全國放假應一致,避免不同身分受僱者放假不同造成混亂。
- 主張恢復假日者與主張法制化者都認為,不應由行政機關以命令刪減國定假日。
- 主張新增特定節日者與主張全國一致放假者,都支持勞動節全國放假。
21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反對刪減七天國定假日,主張恢復或增加假日59 位
這群主張認為刪減七天國定假日會增加工時、等同減薪。他們也認為特休等配套無法彌補,比照公務員的一致性理由並不成立,因此要求恢復七天假(至少還五天),或增加國定假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今年5月國民黨跟民眾黨共同通過的還假於民,至少把過去被砍掉的假還給勞工朋友。
- 主張增加國定假日以減少大家工時,消滅高工時國耻
- 認為增加國定假日可以給予勞工更多的休息時間、降低工時、減緩血汗,讓勞工有更多的時間陪伴家人。
- 主張增加數天的國定假日天數,認為全國統一放假可減少因請假衍生的職場壓力,若勞工選擇上班也能有薪資加倍發給的效果,可適度緩解過勞與低薪問題。
- 主張支持本次修法將國定假日還給勞工,恢復7天假甚至應該更多,認為這是實踐勞動條件正義、保障勞工權利的重要一步。
- 認為2017年民進黨政府修勞基法通過一例一休砍假7天,讓勞工面臨血汗狀況,主張應修正還假於民
- 認為臺灣勞工並非假太多,而是工時太長
- 主張還假於民,將被刪除的7天假至少還5天給民眾,以避免苦勞繼續並降低工時,並支持國民黨與民眾黨為此提出的共同提案。
- 主張秉持還假於民的核心價值,回應「還我7天假」訴求提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
- 主張應恢復過去被刪減的7天國定假日,為勞工爭取更多休假日,以改善勞工生活品質、傳承歷史文化並提升勞動環境。
- 認為砍掉勞工七天假必然會造成工時的增加。
- 質疑2017年被砍除的七天國定假日至今未還,認為這是對勞工尊嚴的踐踏
- 認為減少工時的有效方案之一,最直接的就是恢復過去被砍掉的國定假日。
- 主張還假於民,讓勞工增加放假天數、減少工時,認為這是提升勞權的重要基礎。
- 主張應增加國定假日、還假於民,理由是臺灣國定假日只有12天少於鄰近地區,且有將近六成民眾支持,不應讓臺灣民眾成為假比其他國家少的血汗勞工
- 認為多給勞工7天國定假日可有效降低年總工時,因為目前年總工時不降反升、工時過長未真正改善
- 要求勞動部長站在勞工立場明確表態支持還勞工7天假,並更積極與內政部長溝通
- 主張有為、負責任的政府應該把被刪除的7天國定假日全數恢復放假,認為廣大勞工支持恢復被刪除的國假,這才是落實人權兩公約裡面的勞動人權
- 建議行政院研議就現行的辦法著手,以更有彈性地增加假日並促成擴大多元對話
- 認為勞基法修法砍掉七天假是修惡
- 主張不可能縮減既有國定假日的天數,已有的都要珍惜、甚至希望能夠增加,因為縮減對員工不利。
- 主張把現行12天的國定假日恢復為19天,認為這是在維持週休二日規律下同時有足夠長連假的最佳解方。
- 主張增訂國定假日,確保勞工每年都有基本的連續假期。
- 主張以春節固定放9天多3天、勞動節全國放假多1天,加上連假彈性放假不用補班,合計補回7天,以回應勞團還我7天假的訴求
刪減七天假衝擊部分工時者,需有補償5 位
這群主張指出,取消七天國定假日會讓時薪制、部分工時與打工族失去加倍工資的機會。他們質疑勞動部沒有評估影響,也沒有提出補償措施。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假日由主管機關統一規範並跨部會協調9 位
這群主張認為,全國假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統一擬訂。勞動、交通、金融等部會應事先溝通配合,並及早、謀定後公布,以便民眾與相關單位因應。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要求勞動部必須與內政部討論國定假日問題並向其提出建議,因為勞工休假權益仍是勞動部的事
- 主張此次勞基法修法應處理勞工休假及工作配套,至於哪些是國定假日、哪些既放假也紀念、哪些只紀念不放假,應回到內政委員會仔細討論;不反對內政委員會與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
- 主張國定假日天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以供未來依循。
- 主張全國假日應該由內政部來統一規範。
- 要求政府在公布七天假政策前應先想清楚並與勞資雙方討論取得共識後再公布,不要倉促公布又轉彎。
- 質疑勞動部要公布增加勞工七天假日,卻未事先與金管會溝通,也未做好金融機構營運的配套。
- 質疑各委員會以特殊法規依需要訂定不同假日規範,會對整體生活步調產生調整困難,要求內政部跟行政院好好溝通。
- 主張假期要怎麼放不只是內政部的事,要求交通部或其他部會在內政部討論假期時應表達其所能夠做到或配合的情況
- 主張國定假日與節日應儘速法制化,統一全國放假規定,避免勞工與公務人員放假不同天形成「一國多制」
不應以挪移補班方式強制湊連假9 位
這群主張質疑彈性放假、補班湊連假的做法。理由包括會造成交通壅塞、提升產值有限,以及九天連假可能只帶動出國而沒有增加國內消費。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取消補班機制,讓勞工真正享受假期,放假就是放假、不要再補班,認為為了一天放假再補班的模式對企業和勞動雙方都是不友善的作法
- 主張研議不要讓連續假休這麼多天,避免像今年出現6次連續假期及企業界大量抱怨。
- 認為不想配合彈性放假而想維持週休二日者,只要勞資協議同意並給付假日應有的薪資,即可自行協商調配,屬合理。
- 主張春節年假至少休7天,其他國定假日不要強制湊連假。
- 主張應節制硬湊出來的超長連假,不要創造過於人工化的小確幸,認為其對整體產業影響很大
- 質疑多放2天假就會造成台灣競爭力衰退的說法,認為台灣放假天數比許多其他國家少
- 要求行政院調整彈性休假及補行上班之規定,保障民眾保留完整休息時間之權利
- 反對行政院長宣示國定假日在星期二或星期四時彈性調整為連續放假,認為這是交通災難的開始,因為國道1號、國道3號只要週末或連續假日都會塞爆
- 質疑放9天連假若因國內交通情況使民眾都出國旅遊、機場客滿卻未增加國內消費,這樣是否算好、是否有達到原本增加假期以帶動或活絡經濟的效果
國定假日應以法律明定,不以行政命令增刪23 位
這群主張認為,國定假日涉及人民權利與文化意義,不應只用行政命令或施行細則規範。勞基法引用已失效的辦法屬於違法,因此應制定國定假日法或實施條例,未來變動須經立法院審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國定假日應法制化,以避免政府動輒以行政命令隨便砍掉國定假日作為交換籌碼,未來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的任何更動都必須進到立法院進行審查。
- 主張以國定假日法制化減少工時,擺脫過勞之島的惡名
- 主張透過具法律位階的條文明確建立穩定的國定假日制度,讓勞工休假尊嚴不再受限於行政命令變動,以保障基本勞動尊嚴
- 質疑第9屆立法院為一例一休修法將勞工放假改為依內政部規定,認為內政部所定紀念日節日實施辦法沒有法律授權而違反行政程序法
- 認為教師節、中秋節、端午節等放假事項涉及多元價值,應屬立法機關權限,應回歸立法並有廣泛民意討論與民意基礎支撐
- 主張國定假日相關修法應法制化,並應符合國情及照顧全體人員的權益。
- 主張將國定假日由「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的行政命令提升到法律位階,以避免行政機關片面變更,強化勞工休假權利的保障。
- 認為國定假日以行政命令規範尚有未妥,有必要法制化。
- 主張紀念日及假日不應僅以命令規範,層次太低,應制定國定假日法律。
- 質疑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以後來修訂的方式連結內政部所定應放假日是有問題的,理由是作為依據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並沒有法律授權,不符合法規命令要有法律授權的要求。
- 主張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應由行政院提出,將勞基法修法、公務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及過去未法制化的紀念日實施辦法整合納入,並與一例一休同時在議場表決。
- 質疑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以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為依據的規定屬違法存在,主張不應讓這種錯誤規定繼續存在。
- 質疑以施行細則砍掉勞工七天假的做法,認為政府若都拿施行細則逾越法令、法規,則不需要立法院與法令。
- 質疑讓勞工依據勞基法適用位階較低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並砍掉七天假,認為此舉在法律體制上有極大的爭議。
- 主張國定假日應全國放假一致,應以紀念日與節日法以法律規範,而非用內政部行政規範規定,以避免放假不一致造成民眾生活混亂。
- 主張第三十六條與第三十七條應脫鉤處理
- 認為國定假日的精神不只是放假,涉及國家重要精神象徵與社會價值,將其框成國定假日並在勞基法規定休假似乎不妥。
- 主張國定假日這麼重要的事情應在法律位階處理,並為此制定國定假日法
- 認為國定假日屬於人民的權利和義務,應該以法律定之。
- 希望行政院也提出國定假日法版本。
- 主張砍7天假不必然要跟勞基法修正綁在一起,應回到內政部與全民討論國定假日,並希望勞動部支持時代力量的國定假日法
- 主張應將國定假日法制化,在週休二日確定後談好固定的國定假日,使制度簡單清楚。
- 認為除非請內政部修改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或修改勞基法第三十七條,否則勞動部擅自以施行細則將勞工休假從19日降為12日、減少勞工應放假的紀念日是違背勞基法母法規定、是違法的
- 認為立法院修法縮短工時後,勞動部不應透過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砍掉勞工原有的7天休假,因為以授權命令處理施行細則仍須自我克制,不能違背縮短工時的立法意旨。
增加假日前須考量產業成本與社會影響14 位
這群主張不一定反對增加假日,但認為新增假日會影響小店家、產業、學校及社會運作。他們也認為部分紀念日不宜為了放假而列為國定假日,相關方案需審慎、廣泛討論。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擔心若修法規定歲時祭儀假要放3天,反而會讓原住民害怕被解僱或找不到工作,成為就業上的包袱。
- 反對為了怕罷免就修法給勞工放假,認為隨便以紀念日的方式討論放假是邏輯錯亂、不對的做法。
- 質疑在未清楚相關配套的情況下推動新增國定假日,認為學童一年上課天數為200天,新增國定假日後孩子的寒暑假會受到影響。
- 認為大家都希望勞工多放假,但增加放假須考慮工商及服務業輪班輪休、交通運輸調整與政府為民服務效率等面向,需要細緻討論
- 認為恢復過去刪除的七天國定假日的議題可以討論,但擔心恢復後會衝擊民間企業運作及政府機關服務民眾的順暢
- 認為若5月1日變成大家都休息,勞工這天休息就沒什麼意義,除非再多給一天加班費。
- 認為勞工面臨的問題不是有多少假,因為已有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勞工在意的是如何提高薪水以照顧家庭。
- 認為雖不反對增加紀念日或假日,但各版本加總達32天的放假提案必須切合臺灣目前運行狀況及一例一休執行以來的狀況,並擔心小咖啡店、小餐廳在連假會因找不到人輪班而無法營業,甚至因長期找不到員工而走向關門
- 要求小年夜放假方案必須能妥適處理小年夜落在星期一至星期天七種排列組合的情形,未來十年、二十年都合理好用,否則不可行。
- 認為決定放假天數須斟酌整體經濟發展及社會需要並形成社會共識,因為放假太長會提高生產事業或服務業的成本
- 要求內政部長對於將佛誕節訂為國定假日應多加考慮,因為宗教不只一個、文化相當多元。
- 認為在國民體育法修法討論中,以當天體育設施免費開放的精神就夠了,不宜再訂為國定假日,因為若主張場館免費開放的全國文化日等紀念日都要比照放假會放不完。
- 反對為多放假而在勞基法規定先總統蔣公紀念日等為國定假日,認為是對國家國定假日位階非常不尊重的做法。
- 質疑今年再多放5天會使交易日更低,恐怕會造成民眾、企業的不便。
- 質疑九三軍人節改為國定假日的決定未經過周詳考慮,要求請行政院協調,認為在看守內閣下越來越民粹化、各自為政已使國家失去協調功能,對國家運作非常不好。
勞動節等節日應不分身分全國一致放假26 位
這群主張認為,軍公教也是勞動者,勞動節只有部分受僱者放假並不公平,也會造成家庭照顧與工作現場的混亂。因此主張勞動節(部分主張也包括教師節)全國統一放假,或要求主管機關研議推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勞動節與教師節應全國性放假,因為同一家庭可能同時有勞工與教師,放假不一致會造成困擾。
- 認為勞動節大家一起放假是對的。
- 主張勞動節、教師節等節日應不分勞工、教師等身分一律放假
- 主張明定5月1日全民放假以達一致化,避免因有人放假、有人上班而出現照顧小孩的問題。
- 認為未來可將小孩與大人的放假時間安排在一起,避免教師節小孩放假、家長未放假時的照顧問題,以及勞動節家長放假、小孩仍上課而無法互動的情況,並表示這部分可能要請內政部擬定方式。
- 主張應就勞動節是否一致放假進行討論,認為這樣比較切實,因為勞工休息時其公教配偶未能同步休息而不同調。
- 主張五一勞動節應全國一致放假,認為這樣能讓整個社會比較平穩地推動、運行順暢。
- 主張教師節、勞動節應列為國定假日並全國統一放假,以尊重專業與勞動價值並提升勞工與教育工作者的保障
- 質疑行政院以公務員整年放假天數115到116天已達上限為由來處理五一全面放假,認為該上限的原條文已在2022年公務員服務法全文修正後不復存在,僅為附帶決議
- 認為勞動節應該屬於全體辛苦的勞動者,軍公教警消也是勞動者,現行僅讓適用勞動基準法的部分受僱者受惠的差別式放假是不合理且不平等的差別待遇。
- 質疑同一單位僅因是否適用勞基法而造成5月1日有人可以放假、有人不能放假的現狀,要求行政部門解決5月1日放假不一致的問題
- 要求儘速處理勞動節全國放假,認為未放假的公務同仁等總人數不多、對經濟面影響不大,反而當天因無人洽公而公務效益不佳。
- 認為五一勞動節只有勞工放假、勞工與非勞工放假不一致會造成很大困擾,主張應思考讓五一勞動節成為國定假日、全民放假
- 主張在草案中明定假期的名稱、日期及調整規定,以維持全國一致的國定假日,解決包含勞動節放假一國兩制等不一致造成的實務混亂。
- 主張教師亦屬勞工,應研議讓老師於勞動節亦予放假。
- 要求人事行政總處研究評估五一勞動節全國統一放假的影響,包括軍、公、教等公務人員也放假的影響層面,如果可行就讓全國一起放假
- 要求內政部於一個月內研議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將勞動節由勞工放假修正為放假一日,並於今年開始實施。
- 認為勞動節因部分家長為勞動者、部分為公務人員而放假不一致造成困擾,且教師節不放假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亂跟困擾。
- 認為教師要求訂定五一勞動節為國定假日的訴求,從法律面或實際面來看確有一些道理。
- 要求內政部研議五一勞動節放假面對眾多相關行業別是否造成區隔、分化,並表示不要求部長當天就一定要答應
- 質疑勞動節以彰顯對勞動人權重視為放假理由,放假對象卻只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人員,認為放假理由與放假對象名不符實、差別放假很奇怪
- 主張未來的五一勞動節應全國統一放假,公務員、軍人、警察等都應全面放假,而不是只有勞工放假。
- 質疑強推一例一休導致公私部門受僱者國定假日不一致,造成九二八教師節老師上班、校車司機放假的亂象
- 質疑勞工與公務人員的放假一定要如此區隔,主張應將放假日統一規定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應增加天數並落實12 位
這群主張認為,歲時祭儀假只有一天,不足以返鄉進行文化傳承,雇主也常不准假。因此主張增至三天、明定於法律並納入補休,同時加強宣導、建立申訴管道或獎勵雇主。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布達所屬就業服務站,讓基層族人知道歲時祭儀假的諮詢專線與申訴管道以確保休假權益
- 質疑原住民歲時祭儀假1天口惠而實不至,因為很多雇主不讓族人請假,族人只能用自己的特休回來參加祭儀。
- 要求在每年辦公日曆上加註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的相關資訊,以提高社會認識並讓企業與機關明確了解放假規定,避免原住民看得到卻請不到或執行混亂
- 主張歲時祭儀假改為3日。
- 主張在其所提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中明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應與春節一樣放三天假,以回復為三日
- 主張把現行原住民族的歲時祭儀放入法條,以實踐族群多元與平等價值。
- 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站在原住民族立場,尊重各族不同祭儀狀況,討論現行法令只給1天歲時祭儀假是否足夠,或在只能給1天時有無其他彈性可能。
- 認為歲時祭儀等民俗節日放假時不應要求勞工提出參與活動的證明,勞工本來就可以選擇在家好好休息,這是每位放假民眾自由選擇的權利
- 質疑僅一天的歲時祭儀假使許多部落配合假期將祭儀縮短為一天或半天、簡化傳統,無形中加劇部落的傳承危機
- 要求勞動部趕快在網站公告相關資訊,因時間緊迫,讓勞工可以利用該資訊向資方請歲時祭儀假。
- 認為原住民特定節日休假如雇主不讓放假,原住民很難自行檢舉,要求勞動部主動發掘問題以確保休假真的可以休,法律修正並非必然,落實執行保障才是責任
- 要求在勞動基準法明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遇到國定假日或例假日時應予補休的規定。
- 主張為落實原住民歲時祭儀休假權益並讓民眾共襄盛舉,要求原民會併同內政部、勞動部在年度日曆表及後面說明欄列入各族祭儀名稱供參考。
- 主張應在第三十七條納入為尊重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必要的三天祭儀假日,認為這對原住民是非常需要放的假日。
- 認為原住民朋友的歲時祭儀假目前只有一天,未來是不是可以多放幾天假。
- 要求勞動部在勞動檢查方針裡面補增列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休假監督檢查的重要項目,以確保原住民勞工能休假返鄉參加祭儀。
- 要求內政部研議修正「紀念及節日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六款,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由1天增加為3天,比照漢人過年放3天。
在配套下刪減七天假以達全國放假一致11 位
這群主張認為,為了讓全國放假一致,可以在工時縮短、一例一休、特休等配套下刪減七天假。其理由是整體休假仍會增加,並要求政府做好溝通與配套。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要求勞動部繼續推動落實全國假日一致
- 認為取消七天國定假日的施行時程沒有問題,因為是從明年開始、全國統一適用。
- 認為應讓全國放假一致,不要有扞格的狀況。
- 主張讓全國放假一致,總共增加13天、砍了7天後還是增加6天。
- 認為在國民黨每週工作40小時缺乏配套的狀況下七天假必須先還給勞工,等民進黨週休二日版本出來之後七天假才能再改變。
- 認為為求全國休假一致,部分紀念日不能再休假,但應以特休假作為配套
- 主張要讓勞工能和公務員放假一致。
- 認為當時要將7天假移除時,應該要有相關配套措施,才能真正落實週休二日。
- 要求勞動部儘快溝通,讓勞工或其他國人認同國定假日一致性的政策。
- 認為勞工工時已與公務員同為雙週80工時,因此比照公務員扣掉7天假,並非在計較短少的4小時
- 認為若能確認勞工有完整二天例假日,再去談七天國定假日是否放假、讓不分身分行業都放一樣的假才有談的空間,否則在一天例假日、一天休息日時勞工會因仍上六天班而覺得國定假日不放是剝奪休假權利
新增或重新檢討應放假的特定節日32 位
這群主張支持新增教師節、光復節、行憲紀念日、小年夜(4+1)、元宵節、兒童節、體育日、823等放假日。部分主張要求依族群與國家價值重新檢討哪些日子應放假。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民進黨立委不給4+1的國定假日還假於民、還說以後要把它修回來,是沒收勞工的假期
- 認為若勞工想要更多收入,在國定假日出勤也可以得到雙倍薪資,因此本次修法對勞工而言只贏不輸。
- 主張支持國民黨與民眾黨共同提出還給勞工4加1天國定假日的修法,認為這是進步立法,可以有效降低勞工工時並解決工時過長問題。
- 主張應該好好討論哪些假日要放,並依照不一樣的族群、行業、宗教信仰以及對國家的認同來決定。
- 主張通過降低工時、減緩血汗的四加一假期,包括9月28號、10月25號、12月25號以及小年夜,並讓勞動節5月1號全國放假一致
- 主張支持增加國定紀念日的還假於民修法,肯定其三讀通過
- 主張將臺灣光復節納入放假的5天假之一。
- 主張提出4加1版本修法方案,恢復教師節9月28號、臺灣光復節暨古寧頭大捷紀念日10月25日、行憲紀念日12月25號、春節小年夜以及五一勞動節全國放假
- 認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修法三讀通過正式讓勞工、教師、全體國民的休假權利在制度上獲得保障,是還假於民、社會公平與尊重勞動的呈現
- 認為提前在小年夜放假能分散返鄉人潮、降低高速公路尖峰壅塞並減少行車風險,不只是工時問題,也能改善交通問題並守護國人安全。
- 認為本次《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三讀將紀念日及節日規範從行政命令層級提升到法律位階,並增加五天假(9月28日教師節、10月25日臺灣光復節、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小年夜及勞動節全國放假),是還假於民的遲來勞動節禮物。
- 主張將8月1日原住民族日訂為國定假日、全國放假1天,認為該日代表尊重原住民族文化歷史、是臺灣多元族群融合的象徵,更凸顯落實兩公約的意涵。
- 認為以其個人立場,4月7號言論自由日是不是應該放假,5月24號是不是也應該作為婚姻平權紀念日放假
- 要求勞動部向內政部爭取讓勞動婦女在婦女節放假
- 主張把部分具有威權象徵意義的紀念日節日調整為符合我國當代民主憲政價值的國定假日。
- 主張台灣光復節有必要予以放假紀念,以榮耀對台灣前人的崇敬記憶並讓後世繼續持守。
- 期待內政部及國家各部會站在專業或族群角度,提出認為必須捍衛或有價值的紀念日或國定假日,而非僅以委員提案討論為最終結果。
- 認為國定假日與民眾放假的多寡和經濟成長未必有很大的關係,而常常和個別國家自身的歷史及民族性比較有關係
- 主張將823定為國定假日,認為在俄烏戰爭與兩岸局勢緊張之際,能讓大家記得戰爭殘酷並重新投身促進永久和平,非常有意義
- 認為元宵節放假能夠活絡商機,結合商圈及店家推出觀光活動帶動地方經濟具有相當成效。
- 主張將教師節納入國定假日,認為臺灣國定假日僅12天與世界平均相比算低,納入教師節可符合更多教師期待,並要求部長推動
- 要求內政部針對包括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兼聖誕節、九三軍人節等在內的假日,就經濟發展、勞動人力處理以及節日放假的意義重新檢討,並在原有假日中平衡兼顧慶祝活動的挪假安排。
- 主張如果用挪假方式會導致國定假日不夠,所以紀念日都應放假,從本來只有紀念不放假改為紀念又放假。
- 要求內政部長針對國定假日的定位重新省思並帶回研議,理由是目前有許多只紀念不放假的日子。
國定假日逢週末補假,並安排固定連假16 位
這群主張要求國定假日遇週末時提前或順延補假,且勞工應與公務員同樣適用。部分主張支持春節固定九天、民俗節日連續放假,並將彈性放假與補班的規則制度化或交由行政機關處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調整放假跟補班規則應按照既有規定,交給行政機關彈性處理。
- 主張為讓所有國人放假一致並讓勞工工時不會那麼長,應朝著春節全國一致放假、未來一致放假都有9天的方向思考。
- 主張應將春節放假天數固定為7天或9天,將小年夜或卡在中間的彈性放假日納入連續假期而不再補班,以利提早安排春節行程
- 要求讓至少春節、中秋節、端午節這三大民俗節日連續放假,以顧及家庭團圓
- 主張國定假日遇到星期二時可提前在星期一放假、星期二上班,遇到星期四時可延後到星期五放假,形成週末連續假期,而無需彈性補班、彈性休假。
- 要求將彈性放假及補班問題制度化、超前部署,以利每年遵循,避免未來119年再發生一年6次的情形。
- 認為以挪假方式處理連續假期很好。
- 主張春節應固定放假9天
- 主張透過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修法實現每年農曆春節都放9天假,不要一下放6天、一下放9天。
- 主張在一例一休修法通過前10月25日勞工仍是放假,10月24日理當讓勞工輪休、彈性調班,並未多放一天假只是提供方便
- 主張未來在訂定紀念日及節日放假實施辦法時,有關春節的定義應配合勞工過勞及工時過長的困境加以考量。
- 認為若明年6天國定假日補假一般人都有而某些勞工沒有會造成相對剝奪感,要求行政院與部長好好規劃裁量以公平處理,但時間如何彈性調整予以尊重。
- 認為國定假日遇到星期六、星期天就予以補休的做法滿不錯。
- 質疑依照現行規定,若國定假日落在週六勞工不能補假,104年將有包括大年初三等五天國定假日落在週六而無法補假。
- 主張國定假日遇到例假日或休息日的補假應該可以放寬到週六、週日,讓勞工能與親友聚會
- 質疑國定假日遇到週休二日若採取補休方式,勞工的休假將如何安排。
- 質疑內政部決議明年國定假日遇例假日一律補假只適用公務員、不適用勞工,使勞工被吃掉六天假,主張勞工應比照公務員放連假
- 主張運用彈性調整方式集中假日,在總假日不增加下透過調整週休二日創造連續假日,以刺激消費、增進家庭親子關係且對國家經濟有益。
國定假日出勤應加倍給薪並經勞工同意22 位
這群主張要求國定假日出勤依法加倍發給工資、事後補假,並須經勞工同意。他們也要求勞檢機關查核醫療、電信、郵政、台鐵、金融及商家等違規情形。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這次修法通過後,未來假日如有出勤需求,包括服務業、住宿業、餐飲業等狀況,應有明確法令規定給予雙倍薪資
- 質疑臺大醫院在5月1號的班別意願調查表只提供調移國定假日或領加班費兩個選項,未提供依法休假一整天、當天不上班的選項
- 質疑臺大醫院針對勞動節的出勤調查只有同意到院工作並調移國定假日或以加班辦理兩個選項,沒有依法休假一日、當天不到院工作的選項,要求查清楚
- 質疑臺大勞動節出勤意願調查的出勤表原則上都要上班、沒有休假選項也看不到補休或加班選項,在勞動部標準下是否合理,並要求勞動部對此部分多加注意以保障勞工權益
- 認為勞工在假日、國定假日被要求出勤時,能否實際領到2倍的加班費才是最現實重要的問題。
- 質疑勞動部主張國定假日調移後仍須給加倍工資,卻在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都未獲法院支持,認為法令有問題,要求勞動部處理、瞭解。
- 質疑交通部在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中限縮臺鐵員工的休假與排班權利、波及加班費,其中國定假日應休假的部分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要求交通部處理
- 質疑勞工在國定假日加班十二小時時,第九小時以後每小時的加班費單位成本反而比前八小時還要少,不符合加班費以價制量的立法目的。
- 主張建教生在國定假日接受訓練應給予津貼補償。
- 質疑中華郵政公司未給假日工資,要求提出說明。
- 主張工讀生與一般勞工權益相同,國定假日出勤應給雙倍薪
- 質疑中油公司有國定假日出勤未發加倍工資而被罰的情形。
- 主張若資方不給勞工國定假日7天假,就要給他們加班費。
- 主張休假日工時工資除核實計算外加班費雙倍支付,而且勞工事後可以補休
- 指出醫療業存在未依國定假日規定給付出勤加班費的違法情形,顯示醫療人員勞動人權問題,要求衛福部必須積極面對並加以改善。
- 要求政大限期返還外包清潔工國定假日出勤的工資,質疑10月25日、10月31日被要求出來各工作半天而且沒有給兩倍薪資,並指成大外包清潔人員在9月15日中秋節上班也沒有給國定假日該有的薪水
- 主張第三十九條應明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除工資加倍發給外,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 要求勞動部繼續進行有關7天國定假日落實情形的勞動檢查
- 要求金管會在決定股市及匯市於國定假日是否休市時,不能只考量國際接軌或銀行公會意見,應直接詢問金融業員工及職業工會意見,並須經勞工同意。
- 主張財政部就公股行庫在七天國定假日是否上班,應與工會協商
- 質疑中華電信透過宏華國際子公司大量使用派遣人力,其國定假日出勤服務無法獲得勞基法保障,是帶頭違法。
- 認為當別人在放假而勞工要上班時,勞工應該領到應有的加班費
- 要求勞動部進一步掌握東華大學志學街周邊商家有無依規定發給工讀生國定假日的出勤費
- 認為投票日當天本來是放假,若經雙方協議勞工去上班,加班費應該以薪資加倍計算,若不加倍給付就是違反勞基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全國國定假日應一致並與公務人員相同4 位
這群主張支持全國作息與休假一致,讓國定假日與公務人員的假期相同。部分主張認為增加假日應建立全國一致的制度,也可用內政部命令調整為一致,且不全砍勞工的假。
未落實週休二日前不應刪除七天國定假日4 位
這群主張指出,刪除七天假的前提是週休二日,但部分勞工並未真正週休二日,無法補足被刪的假日。因此質疑政府違背承諾,並要求提出解決方案;若能確保勞工好好休兩天,才可討論放假一致。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質疑928放假安排混亂、各部會規定不一致3 位
這群主張批評928勞工放假、教師不放假、股匯市卻照常開市等安排互相矛盾。他們認為這是政策思考不周、規則混亂所致,讓同樣是勞工卻有不同待遇。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勞資協商可彈性調整國定假日休假日期3 位
這群主張認為,經勞工同意後,國定假日可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或延後休假。在勞資協議、應有休假與薪資給付都受保障的前提下,民眾不必一律配合政府的彈性放假安排;勞檢也不應硬性限定在一個月內休完。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七天假存廢應尋求折衷而非全留或全砍2 位
這群主張認為,七天國定假日的處理不是全留或全砍的二選一。他們要求政府站在勞工角度,尋求折衷協調的方案。
假日因天災或突發事件出勤應給予補休2 位
這群主張要求,勞工在假日或調換後的休假日因天災、事變等突發狀況出勤時,企業仍應給予補休。補休須在一定期限內給予。
減少分散節日假,集中成連續長假2 位
這群主張認為不必每個節日都放假,部分節日可以只作象徵性紀念。放假天數應集中成連續的長假(如黃金假期或星期一連假),以利旅遊與經濟。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照顧服務不應因國定假日向使用者加倍收費1 位
公股行庫員工國定假日是否上班應尊重員工意見1 位
這群主張反對由上級要求公股行庫與券商員工在七天國定假日上班。他們認為應詢問並調查員工意見,否則會造成同樣員工兩樣待遇的不公平。
尚未分群20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原住民歲時祭儀假1天不夠,許多族人回到家時還沒參加祭典假就已經結束。
- 反對國定假日法在表決前一刻仍未看到最後版本、未知放假天數與日子且未經實質討論的情況下倉促上路、倉促立法
- 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態度更積極一點,與勞動部就還假於民做更多會商
- 認為國定假日如果要法制化,可以定出放假天數的上限和下限
- 認為彈性放假的休假日是先借來放假,事後一定要補班補回去才是正常且最公平的做法。
- 認為放假或不放假都可以創造台灣產值的提升,只是受惠產業不同,獨厚不放假等於忽視觀光產業產值,這樣不公平
- 認為若要放寬七休一,就應該給勞工國定假日的7天假。
- 要求勞動部去研究讓國定假日與例假日加班費的計算與現在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等同
- 主張七天假與颱風假應兩權相害取其輕,至少要給一個,不能兩個都不給
- 質疑台鐵員工國定假日常被挪移
- 認為將國民體育日定為國定假日的部分可以不堅持,同意明定每年9月9日為國民體育日,並要求未來立法院審查國定假日法、有機會討論時體育署要幫忙提出。
- 主張應把國定假日的規範訂得更為嚴格,沒有模糊、例外的空間
- 主張在國定假日一致化的目標下,若認為以法律處理太慢,可用內政部命令將國定假日調整為一致化,讓勞工所放的假不會被全砍
- 要求勞動部就國定假日7天假爭議儘速提出妥善的配套措施,並向勞工做好說明以達到勞工的期待。
- 反對刪減勞工7天國定假,認為該休假有其歷史背景,不應輕易刪減。
- 要求勞動部針對目前不受勞基法保護的移工及家庭看護工,在砍假會影響他們且缺乏外文版本資訊的情況下,提出配套以保護其權益
- 質疑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日、休假日都有工資的說法與實務不符,以5月1日為例,不論出勤與否工資如何計算都有問題,要求解決此實務問題。
- 認為勞工被刪除的七天國定假日所謂復活並不是復活,只是今年天外飛來的五天假,反而是迴光反照
- 認為假設勞檢確實且勞工應有保障確實,就不會爭執吃不到的七天假
- 質疑一千多萬勞工連五一勞動節放假的基本權益都沒有,五一勞動節並非國定假日,而勞委會沒有為勞工據理力爭
院會表決
怎麼讀一筆表決
- 長條是票數由深到淺:贊成、反對、棄權。
- 通過的是「題目那件事」題目照錄公報。出席委員過半數贊成就是通過,否則是未通過。
- 有些只列票數覆議、人事同意權的門檻不同,可否同數由主席決定,都不標通過與否。
常見的三種題目
- 全案表決整部草案要不要通過
- 再修正動議改用另一個修正版本
- 復議重新討論已通過的決議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三條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59・反對 51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四條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59・反對 51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五條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59・反對 51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六條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59・反對 51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七條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59・反對 51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十條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59・反對 51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 民進黨黨團提議全案付表決通過贊成 57・反對 50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等應放假之日及親職教育日均應休假
第一條 逾四十小時事業單位紀念日節日放假從勞動基準法。第四條 僅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於勞動節放假一日。第八條 明定除夕春節外紀念日節日逢例假日不補假。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協商調移放假日。
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但每週正常工時逾四十小時之事業單位,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勞動基準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條 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第六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除除夕及春節放假日外,逢例假日不予補假。 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均不調整放假。但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調整放假,並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假期:於除夕、春節假期及與其相連放假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四條 明定四個紀念日放假一日逢例假不補假第六條 明定勞動節僅適用勞基法勞工放假一日第八條 明定民俗節日逢例假前後上班日得調整放假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得由勞資協商調移
第四條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及行憲紀念日放假一日;逢例假日,不予補假。其他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四日。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兒童節:放假一日。 五、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六、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放假日,如逢例假日,應予補假。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放假日,如逢例假日,不予補假。其他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之放假及補假,如逢例假日之前、後一個上班日,該上班日得調整放假,但須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十二月底以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一條 明定逾四十小時事業單位放假從勞動基準法規定第四條 明定僅開國紀念日等四個紀念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春節等節日放假日數及勞動節勞工放假第八條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放假逢例假日不予補假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
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但每週正常工時逾四十小時之事業單位,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勞動基準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條 紀念日除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原住民族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第六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祭儀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除除夕、春節及原住民族祭儀節放假日外,逢例假日不予補假。 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均不調整放假。但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調整放假,並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假期:於除夕、春節假期及與其相連放假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逢星期二時,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逢星期四時,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公共服務之原則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三十七條 國定假日適逢週六或週日均應補假第三十九條 休假日經勞工同意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等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與例假同日應補假
第三十九條 休假日經勞工同意工作工資加倍發給
第三十九條 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加倍發給
第五條 僅開國紀念日等三個紀念日放假一日其餘不放假第七條 明定春節九日連假及兒童節等節日放假一日第八條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逢例假不補假及連假調移方式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
第五條 紀念日除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第七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明定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應連結前後的周末調整,共放假九日,依法調整放假日不需補班補課。 二、兒童節、清明節、全國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全國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不予補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除農曆除夕暨春節之上班日調整,其餘節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十二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條 第五條、第七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四十條 規定天災停止假期應加倍給資並七日內補假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條 天災停止假期應加倍發工資並於七日內補假休息第四十條之一 國定假日工作後可依工作日數選擇補休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之休假日工作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休假日工作之日數給予補休。 前二項之補休,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依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逾期或契約終止時未補休者,應依發生時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第四十條 天災等停止國定假日應加倍發工資並七日內補假
第四十條 天災等得停止國定假日並加倍工資補假第四十條之一 國定假日工作補休依工作日數給予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之休假日工作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休假日工作之日數給予補休。 前二項之補休,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依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逾期或契約終止時未補休者,應依發生時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第三十七條之一 漁船船員國定假日因作業繼續工作者應安排輪休或發給加班費第三十八條之二 漁業觀察員應放假之日適用漁船船員規定
第三十七條之一 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例假及應放假之日,因漁船船員需當值輪班、漁撈作業、漁獲處理、漁事整補而繼續工作者,雇主應安排在船上或進港輪休,或按平日薪資發給假日加班費。 前項採輪休或按平日薪資發給假日加班費之方式,得由雇主與漁船船員以契約訂之。
第三十八條之二 漁業觀察員在政府機關所指派之漁船,執行查核、蒐集資料、採取生物體標本觀察任務之期間,為工作時間,其餘時間為休息時間。 有關漁業觀察員每日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例假及應放假之日、特別休假,同漁船船員。
第三十九條 休假日經勞工同意出勤者工資加倍發給
第一條 明定紀念日節日依本條例實施,特定事業單位依勞基法。第四條 明定僅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勞動節適用勞基法勞工放假一日等節日放假。第八條 明定放假逢例假日應補假及民俗節日調整放假原則。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
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但每週正常工時逾四十小時之事業單位,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勞動基準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條 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第六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除除夕及春節放假日外,逢例假日應予補假。 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均不調整放假。但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調整放假,並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假期:於除夕、春節假期及與其相連放假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四十條 天災時停止國定假日應加倍發工資並七日內補假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九條 國定假日出勤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第四條 明定開國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明定民俗節日除春節等外其餘均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勞動節勞工放假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佛陀誕辰紀念日、解嚴紀念日、原住民族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清明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及日數,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一、婦女節:三月八日。 二、植樹節:三月十二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聖誕節:十二月二十五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五條 僅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第七條 明定春節九日連假及兒童節等節日放假一日第八條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放假逢例假日應予補假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協商調移放假日
第五條 紀念日除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第七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明定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應連結前後的周末調整,共放假九日,依法調整放假日不需補班補課。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全國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消防節、警察節、軍人節:依消防署、警政署、國防部規定放假。前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予補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除農曆除夕暨春節之上班日調整,其餘節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條 第五條、第七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四條 明定僅開國紀念日等四個紀念日放假其餘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各節日放假日數,勞動節勞工放假一日第八條 明定放假日逢週末應補假及春節可彈性調整
第四條 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及行憲紀念日放假外,其餘均不放假。
第六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四日。 二、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三日。 四、兒童節:放假一日。 五、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六、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第四款,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八條 本條例所定之放假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予工作日補假。 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兩個國定紀念日或節日之假期為同日時順延補假。但春節假期得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彈性調整,並於三個月前公告之。
第一條 明定勞動基準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四條 明定僅開國紀念日等三個紀念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於勞動節放假一日第八條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放假逢例假日應予補假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
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勞動基準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條 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第六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應連結前後的周末調整,共放假九日,依法調整放假日不需補班補課。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除除夕及春節放假日外,逢例假日應予補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兒童節及清明節連假、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除農曆除夕暨春節之上班日調整,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節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十二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三十九條 休假日經勞工同意工作者工資加倍發給
第四條 明定六個紀念日各放假一日其餘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春節等節日放假日數及勞動節勞工放假第七條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逢例假日應補假並調整放假第八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三、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四、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五、國慶日:放假一日。 六、國際移民日:放假一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 三、清明節:放假一日。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中秋節:放假一日。 六、除夕:放假一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得依按前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之。 八、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九、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一、軍人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本條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八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三十七條 明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民俗文化節日應放假之日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民俗文化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前項所定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第一項稱勞動節日,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第一項所定民俗文化節日應放假之日如下: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兒童節:四月四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三、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各原住民族放假日期及日數。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三十七條 定明內政部所定紀念日節日等均應休假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三十九條 休假日經勞工同意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第三十七條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應休假,日期及日數由原民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 明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四條 僅開國紀念日等三紀念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定除夕春節放假四日等節日放假安排第八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補假及補假日第九條 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得由勞資協商調移
第四條 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第六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四日。 二、兒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第二款之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之放假,在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下,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附帶決議 要求行政院三個月內送國定假日法制化草案
有鑑於台灣勞動工時居高不下,過去數年的年平均總工時,均超過2,100小時,超出OECD國家均值1,770小時甚多。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為我國勞工休假日所援引之法源依據,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後,將致使勞工全年休假日自十九日減少為十二日,對照我國高工時之勞動現況,實有不妥。況且,《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僅具有行政命令之位階,不應由行政機關自行擅定。此外,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中,部分紀念日及節日已無法體現當前台灣社會多元文化之核心價值,甚或帶有威權遺緒,也需重新改正。 在落實國定假日放假之規定全國一致之目標之外,有必要藉由國定假日之重新規劃,使國民得以充分休息及提高勞動品質,並彰顯台灣社會核心價值、紀念民主發展、尊重多元文化及傳統民俗價值。爰要求行政院於三個月內,將國定假日法制化之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以早日完成國定假日立法。
第三十二條之一 休假日出勤加倍工資情形準用補休規定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者,勞工得選擇領取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或事後補休。 勞工如選擇事後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議定者,由勞工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二項之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第三十七條之一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應予休假一日至三日
第三十七條 元旦後一日應休假並另指定二日為放假日
第三十二條之一 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工資情形亦得適用補休規定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者,應依本法各該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惟於勞工完成延長工時工作後,得經勞工同意選擇以補休方式替代之。 勞工如選擇事後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議定者,由勞工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第三十二條之一 第三十九條休假日加倍工資情形準用補休規定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者,應依本法各該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惟於勞工完成延長工時工作後,得經勞工同意選擇以補休方式替代之。 勞工如選擇事後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議定者,由勞工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紀念日等均應休假
第三十七條 規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及勞動節逢例假日的補假與調移
第四條 明定元旦等紀念日各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適用勞基法勞工勞動節放假一日第七條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逢例假日補為連假第八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由勞資協商調移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三、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四、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五、國慶日:放假一日。 六、國際移民日:放假一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 三、清明節:放假一日。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中秋節:放假一日。 六、除夕:放假一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得依按前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之。 八、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九、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一、軍人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本條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八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四條 規定僅開國紀念日等三個紀念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規定民俗節日放假一日及春節放假三日第六條 規定勞動節勞工放假第七條 規定放假日逢例假休息日應予補假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除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二、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團體、學校得依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性質,舉行紀念、慶祝或民俗等相關活動。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農曆除夕。 二、春節。 三、元宵節。 四、清明節。 五、端午節。 六、中秋節。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休息日應予補假。 為符社會民情對於紀念日及節日之需求,主管機關得調整假日前一日或後一日之工作日為放假日,並另補行上班。 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因應春節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前二項調整放假與補行上班日,由主管機關於六個月前公告之。
第四條 明定元旦等七個紀念日各放假一日其餘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春節等節日放假日數及勞動節放假一日第八條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放假逢例假日補為連假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三、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四、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五、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六、國慶日:放假一日。 七、國際移民日:放假一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 三、清明節:放假一日。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中秋節:放假一日。 六、除夕:放假一日。 七、勞動節:放假一日。 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得依按前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之。 九、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一、軍人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本條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四條 規定開國紀念日、國慶日等紀念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規定春節及歲時祭儀至少放假三日第六條 規定兒童節放假一日及勞動節勞工放假第七條 規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方式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佛陀誕辰紀念日、解嚴紀念日、原住民族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七、民族平等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至少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清明節。 二、端午節。 三、中秋節。 四、農曆除夕。 五、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及日數,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植樹節:三月十二日。 四、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五、兒童節:四月四日。 六、勞動節:五月一日。 七、軍人節:九月三日。 八、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九、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十、聖誕節:十二月二十五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四條 明定元旦等六項紀念日各放假一日其餘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除夕春節放假四日及兒童節等節日放假第七條 明定紀念日節日逢例假補假及彈性調移補班第八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三、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四、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五、國慶日:放假一日。 六、國際移民日:放假一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下列節日,除除夕及春節休假四日、原住民及其他民族或宗教歲時祭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四日。 二、兒童節。 三、清明節。 四、端午節。 五、中秋節。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 七、勞動節。 八、消防節。 九、警察節。 十、軍人節。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八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四條 明定六個國家紀念日各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春節等節日放假日數及勞動節僅勞工放假第七條 明定放假逢例假日補假及特定節日彈性調整放假第八條 明定特殊情形下放假日由主管機關或勞資協商調移
第四條 前條所列之國家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三、世界母語日:放假一日。 四、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五、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六、十月十日:放假一日。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起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 三、清明節:放假一日。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中秋節:放假一日。 六、除夕:放假一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得依按前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之。 八、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九、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軍人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七條 國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八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四條 明定開國紀念日、國慶日與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四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兒童節、勞動節及軍人節之放假方式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及補假方式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四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四條 明定元旦等六個紀念日各放假一日其餘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春節放假三日等節日放假日數及勞動節勞工放假第七條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放假逢例假補假及民俗節日調移補班第八條 明定特殊情形下放假日得由目的事業機關或勞資協商調移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三、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四、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五、國慶日:放假一日。 六、國際移民日:放假一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 三、清明節:放假一日。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中秋節:放假一日。 六、除夕:放假一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得依按前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之。 八、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九、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一、軍人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本條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八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三十九條 規定休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發給
第四條 明定八個紀念日放假一日,其餘紀念日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除夕春節等節日的放假日數及方式。第八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補假及連假調移補班。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經勞資協議調移放假日。
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其餘均不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解嚴紀念日。 四、原住民族日。 五、國家防災日。 六、孔子誕辰紀念日。 七、國慶日。 八、行憲紀念日。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假五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消防節及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六、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者,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調整放假。 前項調整放假,除除夕及春節假期外,應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二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巡、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議調移之。
第四條 明定開國紀念日、國慶日與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四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兒童節、勞動節、軍人節及教師節放假規定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及補假日期第八條 明定上班日逢休假日前後之彈性放假及補班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四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民族掃墓節:四月五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相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教師節:放假一日。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八條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為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第四條至第六條所稱休假日,調整該上班日為休假日。 前項彈性放假,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一日補行上班,其日期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第四條 明定六個國定紀念日各放假一日,其餘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除夕春節放假四日及各節日放假一日等規定。第七條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逢例假日補假及連假調移補班。第八條 明定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放假日。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四、國慶日:放假一日。 五、國際移民日:放假一日。 六、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下列節日,除除夕及春節休假四日、原住民及其他民族或宗教歲時祭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四日。 二、兒童節。 三、清明節。 四、端午節。 五、中秋節。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 七、勞動節。 八、消防節。 九、警察節。 十、軍人節。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八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四條 明定五個紀念日放假,其餘紀念日均不放假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四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兒童節、勞動節、軍人節、教師節放假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及補假日期第八條 明定上班日夾於休假日間得彈性調整放假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全國客家日。 三、和平紀念日。 四、原住民族日。 五、國慶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四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四日。 二、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相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教師節:放假一日。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八條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為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第四條至第六條所稱休假日,調整該上班日為休假日。 前項彈性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第四條 明定開國紀念日等五個紀念日各放假一日。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三日其餘民俗節日各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兒童節等四節日放假方式含勞動節勞工放假一日。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休息日補假及彈性調整補班。
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實施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三、國慶日:放假一日。 四、臺灣光復紀念日:放假一日。 五、行憲紀念日:放假一日。
第五條 下列為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農曆除夕。 二、春節。 三、清明節。 四、端午節。 五、中秋節。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母親節:五月第二個週日。 七、父親節:八月八日。 八、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週日。 九、軍人節:九月三日。 十、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一、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兒童節、勞動節、教師節及軍人節,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一日。 三、教師節:放假一日,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四、軍人節:放假一日,依國防部規定辦理。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休息日應予補假。主管機關得調整假日前一日或後一日之工作日為放假日,並另補行上班。 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因應春節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前二項調整放假與補行上班日,由主管機關於六個月前公告之。
第四條 明定五個紀念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四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兒童節放假一日及勞動節勞工放假一日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及補假方式第八條 明定特定節日逢週二週四時調整放假並補班
第四條 前條以下紀念日,均放假一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國慶日。 四、臺灣光復紀念日。 五、行憲紀念日。 其他紀念日之紀念活動與方式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明定。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四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相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八條 農曆除夕、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若為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之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 除農曆除夕及春節,無需補行上班外,前項調整後之放假日及補行上班日期,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第四條 明定三個紀念日放假一日其餘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春節等節日放假日數與原民祭儀放假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方式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全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其餘均不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國慶日。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 二、婦女節。 三、青年節。 四、兒童節。 五、勞動節。 六、軍人節。 七、教師節。 八、臺灣光復節。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 前條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春節: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三、民族掃墓節。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勞動節:放假一日。 六、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七、中秋節:放假一日。 八、臺灣光復節:放假一日。 九、農曆除夕:放假一日。 十、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四條 規定元旦、和平紀念日、國慶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規定春節放假三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規定兒童節、勞動節放假一日及重疊時放假方式第七條 規定放假日逢例假日補假及補假日期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除本條第一款規定全國懸掛國旗,其他紀念方式如下: 一、元旦、和平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三、佛陀誕辰紀念日、解嚴紀念日、國父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五、言論自由日、原住民族日、國家棒球日、國際移民日、全國客家日、行憲紀念日: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元宵節:農曆一月十五日。 三、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行擇定,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及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二、農民節:立春日。 三、婦女節:三月八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母親節:五月第二個週日。 七、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八、父親節:八月八日。 九、軍人節:九月三日。 十、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以國家紀念日之假期不補行上班;民俗節日、節日之假期,均於前一個星期六補行上班。
第四條 明定八個紀念日均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除夕春節放五日及各節日放假安排第八條 明定放假逢例假補假及連假調移補班
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解嚴紀念日。 四、原住民族日。 五、國家防災日。 六、孔子誕辰紀念日。 七、國慶日。 八、行憲紀念日。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假五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消防節及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六、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者,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調整放假。 前項調整放假,除除夕及春節假期外,應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二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四條 明定開國紀念日等五個紀念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三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勞動節勞工放假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第八條 明定特定節日逢週二四時調整放假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孔子誕辰紀念日、臺灣光復紀念日、行憲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金門八二三炮戰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原住民族日、國家棒球日、全國客家日、國家防災日: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三、婦女節:三月八日。 四、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五、兒童節:四月四日。 六、勞動節:五月一日。 七、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八、軍人節:九月三日。 九、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五、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八條 農曆除夕、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若為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之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 除農曆除夕及春節,無需補行上班外,前項調整後之放假日及補行上班日期,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第四條 明定八個紀念日放假一日,其餘紀念日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除夕春節放假五日及各節日放假日數與對象第八條 明定放假逢例假日補假及連假調整放假補班方式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可由勞資雙方協議調移
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其餘均不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解嚴紀念日。 四、原住民族日。 五、國家防災日。 六、孔子誕辰紀念日。 七、國慶日。 八、行憲紀念日。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假五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消防節及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六、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者,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調整放假。 前項調整放假,除除夕及春節假期外,應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二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巡、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議調移之。
第四條 明定開國紀念日等四個紀念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三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七條 明定兒童節等節日之放假規定第八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行憲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七條 前條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教師節:放假一日。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四條 規定哪些紀念日放假一日其餘不放假第六條 規定節日之放假項目與辦理方式第八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
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其餘均不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解嚴紀念日。 四、國慶日。 五、臺灣光復紀念日。 六、國父誕辰紀念日。 七、中華民國國旗日。 八、行憲紀念日。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四日。 二、兒童節。 三、清明節。 四、勞動節。 五、端午節。 六、軍人節。 七、中秋節。 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四條 明定六個紀念日均放假一日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三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兒童節勞動節等節日放假方式第八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方式第九條 明定上班日逢休假日得彈性調整及補班公告第十條 明定特殊情形下放假日調移含事業單位勞資協議
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孔子誕辰紀念日。 四、國慶日。 五、臺灣光復紀念日。 六、行憲紀念日。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清明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母親節:五月第二個週日。 七、父親節:八月八日。 八、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週日。 九、軍人節:九月三日。 十、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一、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十二、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教師節:於孔子誕辰紀念日放假一日。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九條 上班日逢第四條至第六條所稱休假日,得彈性往前或往後調整一至二日該上班日為休假日。 前項彈性放假,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一至二日補行上班,其日期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但有特殊情形時,得予延後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第十條 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巡、醫療、關務、矯正等機關,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議調移之。
第四條 明定十項紀念日放假一日,其餘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除夕及春節放假五日及其他節日放假方式第八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及連假調整方式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調移由勞資雙方協商
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其餘均不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原住民族抵抗日。 四、解嚴紀念日。 五、原住民族日。 六、國家防災日。 七、孔子誕辰紀念日。 八、國慶日。 九、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紀念日。 十、行憲紀念日。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假五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 三、清明節:放假一日。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中秋節:放假一日。 六、重陽節:放假一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得依按前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之。 八、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九、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國際護理師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一、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二、軍人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本條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者,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原住民族抵抗日、原住民族日及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紀念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原住民族抵抗日、原住民族日及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紀念日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調整放假。 前項調整放假,除除夕及春節假期外,應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二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四條 明定開國紀念日等五紀念日及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三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兒童節放假一日及勞動節勞工放假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於前後上班日補假第八條 特定民俗節日逢週二或週四時調整前後上班日放假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孔子誕辰紀念日、臺灣光復紀念日、行憲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六、國父誕辰紀念日、原住民族日、國家棒球日、全國客家日、國家防災日: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三、婦女節:三月八日。 四、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五、兒童節:四月四日。 六、勞動節:五月一日。 七、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八、軍人節:九月三日。 九、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五、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八條 農曆除夕、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若為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之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 除農曆除夕及春節,無需補行上班外,前項調整後之放假日及補行上班日期,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第四條 明定五個紀念日放假一日其餘只辦紀念活動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五日及其他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兒童節勞動節等節日放假方式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之補假方式第八條 明定彈性放假調整上班日為休假日
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孔子誕辰紀念日。 四、國慶日。 五、行憲紀念日。 其他紀念日之紀念活動與方式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明定。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另有規定外,其餘放假一日: 一、春節:農曆除夕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假五日。 二、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三日,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及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二、農民節:立春日。 三、婦女節:三月八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母親節:五月第二個週日。 七、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八、父親節:八月八日。 九、軍人節:九月三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警察節及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四、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七條 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上班日補假;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者,於次上班日補假。
第八條 上班日為星期一,其後一日為放假日;上班日為星期五,其前一日為放假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休假日。 前項彈性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第 6 列 規定除夕及春節放假五日及部分節日放假一日第八條 規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及調移程序第九條 規定特殊情形下放假日調移的機關與程序
委員會初步審查修正條文: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假五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教師節、中秋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 四、消防節及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六、海巡節:依海洋委員會規定放假。 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者,應予補假。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除其他法令有規定者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巡、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第四條 明定四項紀念日放假,其餘紀念日均不放假第五條 明定春節放假四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兒童節等四節日放假,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及補假方式第八條 明定特定上班日遇休假日調整為休假日並公告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全國客家日。 三、和平紀念日。 四、國慶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四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四日。 二、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相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教師節:放假一日。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八條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為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第四條至第六條所稱休假日,調整該上班日為休假日。 前項彈性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所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第三十七條 法律所定紀念日節日及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第三十七條 法律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第三十七條 法律所定紀念日節日及其他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第三十七條 法律所定紀念日節日及其他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第三十七條 法律所定紀念日、節日等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