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勞動工時與休假

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與休假規定相關的討論,包括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一例一休、七休一)、加班的時數與加班費、輪班間隔、特別休假、國定假日、責任制與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以及法定正常工時與歷次工時修法的整體評價。

收錄到 2026 年 4 月 22 日 的發言

問題 02 / 07

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都要求雇主確實依法給付加班費,避免勞工加班卻拿不到應得報酬。
  • 都關注長時間加班對勞工身心健康造成的過勞風險。

17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反對提高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擔心過勞37 位

    反對將單月加班上限由46小時調高至54或60小時,或以三個月138小時總量計算,認為會造成連續多月高加班、過勞與健康風險,也違背縮短工時的目標,並質疑放寬的必要性。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批評「希望多加班賺錢」的說法是不負責任中國國民黨廖偉翔・2025 年 3 月 19 日・第 11 屆
    2. 反對為緊急生產生理食鹽水而取消相關生產工廠勞工加班時數上限,認為是犧牲勞工時間來彌補衛福部的過失,非常離譜中國國民黨王育敏・2024 年 5 月 30 日・第 11 屆
    3. 質疑再把勞工加班工時往上調的主張,認為勞工加班工時不應該再往上調。民主進步黨林淑芬・2023 年 10 月 16 日・第 10 屆

    全部 37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 放寬加班不能只靠工會或勞資會議把關19 位

    認為工會組織率低、勞資會議易流於形式且勞資地位不對等,延長工時或工時帳戶應改為核備或核准,並強化勞工參與與防弊機制。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關於延長工作時間經勞資會議同意的事項,若嗣後成立工會,不分原同意有無附期限,新工會都應能行使同意權,否則無期限同意會永久拘束。時代力量邱顯智・2021 年 5 月 5 日・第 10 屆
    2. 質疑光是備查人數就超過2萬人,加上未送備查者影響眾多勞工,若雇主都以符合函釋為由要求加班、超時工作甚至不經備查,勞動部如何為勞工權益把關、做到嚴格把關。時代力量王婉諭・2020 年 9 月 28 日・第 10 屆
    3. 質疑將延長工時帳戶制的把關交給勞資會議和工會,但勞資會議形同虛設、存在資方成立的假工會,要求勞動部除形式要件審查外主動深入調查會議是否實際召開、有無找人頭,並教導勞檢員查核方式,不能放任不管。中國國民黨蔣萬安・2018 年 4 月 19 日・第 9 屆

    全部 19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 休息日出勤應維持或提高加成加班費25 位

    主張休息日出勤應維持做一給四、做五給八或提高費率,以較高成本抑制雇主指派休息日出勤,反對或質疑改為核實計算會造成零碎化出勤與勞工權益倒退。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加班費的意義在於以價制量、把超時工作的成本內化給雇主,因此法律上應讓加班費隨加班時間增加而越來越貴,以降低雇主讓勞工加班的經濟誘因。時代力量邱顯智・2022 年 3 月 17 日・第 10 屆
    2. 認為上個禮拜通過的一例一休剝奪勞工的加班費中國國民黨蔣乃辛・2018 年 1 月 16 日・第 9 屆
    3. 認為拿掉休息日加給加班工資的「以價制量」設計後,將造成勞工休假日出勤的狀況增加中國國民黨陳宜民・2017 年 12 月 8 日・第 9 屆

    全部 25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4. 認為調整加班費率無法增加薪資或減少工時12 位

    質疑以價制量或一例一休能增加加班費的說法,認為雇主會壓低底薪或調整其他項目,薪資不會增加、工時也不會減少。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去年勞基法修正以「做一給四、做五給八」以價制量,就能讓勞工不會過勞又能賺到加班費的說法。中國國民黨蔣乃辛・2018 年 1 月 9 日・第 9 屆
    2. 認為底薪被壓低使加班費偏低,勞工因此需要加更多班,形成惡性循環。無洪慈庸・2017 年 12 月 4 日・第 9 屆
    3. 質疑休息日加班費高額的說法,認為因月薪以30天計算而非22天,前面那個「一」根本不見了,實際投報率與平常加班拿到的三分之一是一樣的。民主進步黨江永昌・2017 年 11 月 30 日・第 9 屆

    全部 1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5. 提高加班費費率5 位

    主張提高加班費費率,例如平日加班前2小時改為1.5倍、後2小時改為2倍,例假日簡化為2倍計算,或在設定、放寬加班上限時同步提高費率。

    全部 5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6. 應提高薪資而非以加班補足低薪6 位

    認為勞工加班是因為薪資太低、被迫加班平衡開銷,勞工要的是加薪而不是加班,政府應協助企業轉型、提高薪資,而非讓勞工靠加班費增加收入。

    全部 6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7. 加班換補休由勞工選擇並依費率換算、逾期折現21 位

    主張加班原則上發給加班費,經勞工同意才可換補休,補休應依加班費倍率換算、限期休完,未休完須折算工資;反對一比一換休及由勞資協議或函釋讓雇主規避加班費。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中研院工讀生僱用契約書預先約定延長工時以補休假方式處理、不另支給延長工時酬金的條款有問題,因為加班費請求權尚未發生不應預先拋棄,主張應在加班後再由雇主與員工協商是否換補休。中國國民黨羅廷瑋・2025 年 4 月 10 日・第 11 屆
    2. 認為加班換補休不應以1比1計算,而應比照加班費率以1比1.33或1比1.66換算,例如加班3天應換4天補休,因為超時出勤的補償應與加班費比例一致,而實務上勞方處於弱勢常被迫接受1比1並不合理。中國國民黨牛煦庭・2024 年 5 月 23 日・第 11 屆
    3. 主張一年內未補休完畢即不另支給加班費的規定亦屬違法,認為未補休完的時數應依法發給加班費。民主進步黨洪申翰・2024 年 4 月 29 日・第 11 屆

    全部 2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8. 天災疫情延長工時應限縮適用範圍5 位
  9. 休息日出勤改依實際時數計算工時與工資16 位

    認為做一給四等擬制計算造成同工不同酬、雇主不願讓勞工加班而收入減少,主張休息日出勤核實計算,部分主張搭配一定倍數或二倍工資。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雇主面對勞基法修法的衝擊時,只好不讓勞工加班,迫使勞工去找第二份薪水民主進步黨段宜康・2018 年 11 月 27 日・第 9 屆
    2. 認為一例一休導致加班成本太高、老闆不願讓勞工加班,使勞工收入從5、6萬元降至3、4萬元,雖然保障勞工很好,但企業也要生存,民眾對此敢怒不敢言中國國民黨陳超明・2018 年 10 月 31 日・第 9 屆
    3. 認為休息日的加班時數應該改回核實計算。民主進步黨何欣純・2018 年 1 月 9 日・第 9 屆

    全部 16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0. 加班費與工時計算規則應明確並涵蓋下班後工作24 位

    主張加班費計算方式應簡化、明確並提供明細,釐清值班、通訊軟體交辦工作、延長工時認定等標準,並加強宣導以減少爭議。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要求釐清連假調移爭議,該發加班費就發給連假工作者台灣民眾黨賴香伶・2023 年 3 月 6 日・第 10 屆
    2. 質疑勞工在例假日加班到第九個小時以後,錢竟然還比較少,甚至造成違法加班比合法加班還要便宜,應該好好面對這個問題。時代力量邱顯智・2022 年 3 月 17 日・第 10 屆
    3. 要求對值班的工作內容有明確的認定,質疑下班後接老闆電話或透過LINE等傳訊工具處理工作因沒有打卡很難認定工時,即使規定給予加班費勞工實際上未必領得到中國國民黨蔣萬安・2021 年 11 月 15 日・第 10 屆

    全部 2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1. 放寬加班上限或以多月總量彈性調配11 位

    認為每月46小時上限造成部分產業旺季人力困擾、勞工想加班無法加班,主張以工時帳戶、三個月總量或適度提高上限等方式增加彈性,並讓勞工有選擇。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在3個月總工時不變的情況下,經勞資協議後可挪移勻支,但每天工作時數不超過12小時、單月加班時數不超過54小時。民主進步黨何欣純・2018 年 1 月 9 日・第 9 屆
    2. 認為每月46小時的加班時數上限,使部分付得起加班費率的企業不敢接單,也無法讓勞工加班。民主進步黨陳素月・2018 年 1 月 9 日・第 9 屆
    3. 主張第三十二條單月延長工時上限四十六小時不變動,另增加但書使雇主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以個別勞工書面約定延長工時上限為三個月一百三十八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以保障勞工的勞動權益。民主進步黨黃秀芳・2017 年 12 月 4 日・第 9 屆

    全部 1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2. 加強查處超時工作與未付加班費44 位

    指出臺鐵、郵局、醫院、金融機構等單位存在超時工作、未給或少給加班費、假簽退等情形,要求勞檢查處並依法給付加班費。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榮總醫院及分院可能需要改善人力資源(HR)系統,查明加班未給加班費的問題出在哪裡。台灣民眾黨王安祥・2026 年 4 月 22 日・第 11 屆
    2. 質疑臺鐵公司這兩年違反勞動基準法成績不好看,其中工資給付與加班費就有3件。民主進步黨李昆澤・2025 年 10 月 29 日・第 11 屆
    3. 認為長榮航空長期存在超時加班,已經是一個結構性的問題。民主進步黨劉建國・2025 年 10 月 15 日・第 11 屆

    全部 4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3. 勞工實際上難以拒絕雇主的加班要求4 位

    認為法律雖規定加班須經勞工同意或可拒絕,但在勞資權力不對等下勞工難以真正拒絕,被迫加班已成常態,應避免資方強迫加班。

    全部 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4. 運輸業駕駛工時應降低並納入兼職工時3 位

    指出駕駛工時規範存在落差,且查核只看肇事公司的工時、忽略兼職駕駛,主張修法降低駕駛時數並規範兼職,以防疲勞駕駛。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5. 醫院超時工作應補足人力並納入評鑑3 位

    認為醫院以加班費或稽核處理護理人員超時問題治標不治本,應補充人力與經費,並將超時工作納入醫院評鑑以引導改善。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6. 合法延長工時仍須考量勞工健康3 位
  17. 加班應給付兩倍工資並另給補休1 位

    主張勞工加班除以兩倍計算工資外,還應於事後同時給予補假休息。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勞工加班薪資應按實際工作時數兩倍計算,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中國國民黨陳宜民・2017 年 11 月 20 日・第 9 屆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8. 尚未分群24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家庭看護工一天24小時、一年365天工作,沒有加班費也不讓休息,勞動條件惡劣是其逃跑、待不住的原因民主進步黨林淑芬・2025 年 8 月 20 日・第 11 屆
    2. 主張建教生在例假日、休息日接受訓練應給予津貼補償。民主進步黨吳玉琴・2021 年 4 月 15 日・第 10 屆
    3. 要求若藝術工作者的工作時數超過勞基法規定,應參酌逾時工作加班費請領基準提供合理保障。民主進步黨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2020 年 12 月 9 日・第 10 屆

    全部 2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016 年底的一例一休修法與 2018 年初的勞基法修正臨時會(第 9 屆)都有大量院會記名表決,但公報上的表決題目多半只寫提案的黨團、沒有法案名稱,還沒有逐筆對應到問題,因此這裡暫時沒有列出。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二十四條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按加給三分之一以上等標準發給第三十二條 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逾十二小時每月不逾四十六小時田秋堇等 20 人・2013 年 5 月 3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三十二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並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雇主有使下列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一、承擔監督、管理職務者。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行業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核定行業或特殊性質之工作,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聽證之規定辦理,並注意勞工人數之影響評估。未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聽證規定程序所為核定之行業或性質特殊之工作,不適用第二項之規定。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延長工作,雇主應就超時工作部分於四週內指定其他休息時間給予勞工作為補償。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加給之。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九條 違反加班上限應按人數及日週月數計次處罰蔣乃辛等 23 人・2013 年 11 月 8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按查獲之勞工人數及日、週或月數計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三十二條之一 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時後成立工會者需再經工會同意李昆澤等 18 人・2013 年 12 月 6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之一 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有關雇主需取得工會同意之事項,如事業單位於勞資會議同意後成立工會者,雇主需再取得工會同意後方能實施。

第三十九條 例假日經勞工同意工作工資加倍發給李應元等 17 人・2014 年 10 月 3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或例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三十二條 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超過十二小時,每月不超過四十六小時盧秀燕等 32 人・2014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雇主於勞動契約所載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無論以任何形式,所延長之工時,皆應計入勞工之延長工作時間,並受本法關於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規範。 前二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提案 1盧秀燕
第三十九條 經勞工同意於例假日工作者工資加倍發給高志鵬等 22 人・2014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或例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三十二條 經勞工同意不領加班費者雇主應於半年內補給相等休息時間李慶華等 17 人・2014 年 12 月 5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經勞工同意不領取第二十四條規定工資者,雇主應於半年內補給勞工相等之休息時間。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第三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提案 1李慶華
第三十二條 規定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超十二小時,每月不超四十六小時林淑芬等 18 人・2015 年 4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前兩項工作時間超過十小時者,在工作完成後,應給予勞工至少十一小時的休息時間。雇主應於四周內指定其他休息時間給予勞工作為補償。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並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加給之。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二分之一孫大千等 18 人・2015 年 4 月 24 日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二分之一發給之。

提案 1孫大千
第三十二條 規定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五十四小時第四十條之一 規定延長工時補休依加班費標準計算時數行政院・2015 年 5 月 1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之休假日工作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休假日工作之日數給予補休。 前二項之補休,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依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逾期或契約終止時未補休者,應依發生時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第三十二條 正常加延長工時一日不超過十二小時、每月延長不超過四十六小時蔣乃辛等 20 人・2015 年 5 月 8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七日內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條之一 延長工時後依勞工意願補休並按加班費標準換算蔣乃辛等 24 人・2015 年 5 月 29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十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之休假日工作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休假日工作之日數給予補休。 前二項之補休,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依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逾期或契約終止時未補休者,應依發生時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第四十條之一 延長工時補休時數依加班費標準計算江惠貞等 28 人・2015 年 6 月 12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十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之休假日工作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休假日工作之日數給予補休。 前二項之補休,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依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逾期或契約終止時未補休者,應依發生時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第二十四條之一 漁船船員延長工作時間得以船上或進港輪休或加給工資第三十五條之一 漁船船員每日工作時間上限十四小時且不受加班等限制第三十八條之二 漁業觀察員延長工作時間適用漁船船員規定黃昭順等 18 人・2015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基準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四條之一 漁船船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累計超過八小時者,其延長工作之時間,雇主應安排在船上或進港輪休,或依第二十四條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標準加給之。 前項採輪休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方式,得由雇主與漁船船員以契約訂之。

第三十五條之一 漁船船員在從事漁撈作業或漁獲處理工作有連續性或因緊急狀況,得繼續工作,工作時間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十四小時,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限制。

第三十八條之二 漁業觀察員在政府機關所指派之漁船,執行查核、蒐集資料、採取生物體標本觀察任務之期間,為工作時間,其餘時間為休息時間。 有關漁業觀察員每日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例假及應放假之日、特別休假,同漁船船員。

第三十二條 延長工時每日連同正常工時不超十二小時,每月不超五十四小時第四十條之一 延長工時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者依加班費率計算時數行政院・2016 年 2 月 19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之休假日工作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休假日工作之日數給予補休。 前二項之補休,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依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逾期或契約終止時未補休者,應依發生時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第三十九條 例假日及休息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李應元等 16 人・2016 年 2 月 26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於例假日、休假日或休息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提案 1李應元
第三十二條 勞工同意不領加班費者雇主應於半年內給予等時補休徐志榮等 17 人・2016 年 3 月 4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經勞工同意不領取第二十四條規定工資者,雇主應於半年內補給勞工相等之休息時間。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條 規定經同意於休息日工作者工資加倍發給鍾孔炤等 20 人・2016 年 3 月 18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作為例假日,一日作為休息日。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使勞工於前項之休息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第二十四條 明定延長工時二小時內加給三分之一,超過部分加給三分之二許淑華等 16 人・2016 年 5 月 6 日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與工資之計算,係按當日工作時數依下列規定之加成標準給付工資: 一、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八小時,超過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超過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工作時間部分,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提案 1許淑華
第二十四條 定明休息日出勤之工資加給標準及工作時間計算方式第三十六條 定明休息日工作時間計入延長工作時間總數行政院・2016 年 7 月 8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三十二條之一 延長工時後勞工得選擇領取工資或事後補休蔣萬安等 16 人・2016 年 12 月 2 日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者,勞工得選擇領取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或事後補休。 勞工如選擇事後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提案 1蔣萬安
第三十二條之一 延長工時可選擇領工資或事後補休並依加班費標準換算蔣萬安等 18 人・2017 年 2 月 24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者,勞工得選擇領取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或事後補休。 勞工如選擇事後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議定者,由勞工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二項之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提案 1蔣萬安
第二十四條 休息日工作時間及工資以實際工時核實計算第三十二條 延長工時每月不超四十六小時並得以三個月勻支何欣純等 20 人・2017 年 9 月 22 日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以實際工時核實計算。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二項延長之工作時間,如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以三個月為一期總量勻支使用,期間單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休息日工作四小時以內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以實際時間計第三十二條 每月延長工時上限四十六小時,得以二至六個月總量勻支且單月不逾五十四小時蔡易餘等 20 人・2017 年 9 月 22 日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者,以實際工作時間計。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第一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經工會或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以二至六個月為一期總量勻支使用,期間每一個月仍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 延長工時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經同意可單季約定上限一百三十八小時洪宗熠等 18 人・2017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或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與個別勞工以書面約定單季延長工作時間,上限一百三十八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休息日工作八小時以內以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工資第三十二條 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五十四小時並得六個月內勻支使用林岱樺等 18 人・2017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八小時以內者,以實際工作時間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當月未達五十四小時之剩餘工時,得予六個月內支勻使用,期間單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提案 1林岱樺
第二十四條 休息日工資依上市櫃與否加給並以實際工時計算鄭寶清等 16 人・2017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股票上市櫃公司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二分之一;非股票上市櫃公司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一倍發給。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以實際工時核實計算。

提案 1鄭寶清
第二十四條 休息日工作時間及工資以實際工時核實計算第三十二條 延長工時每月上限四十六小時,經同意得以三個月總量勻支邱志偉等 18 人・2017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以實際工時核實計算,但超過半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經工會或勞資雙方協議同意後,得以三個月為一期總量勻支使用,期間每一個月仍不得超過五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休息日出勤工資按實際出勤時間加給第三十二條 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經同意可彈性至54小時、三個月138小時第三十六條 休息日工作時間計入延長工時總數行政院・2017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四條 明定平日加班與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倍率及工時上限第三十八條 加班轉換之補休明確定義為特別休假黃昭順等 16 人・2017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一又二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二倍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三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二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至八小時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二倍以上,第九小時至十二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三倍以上。 前二項延長工作時間所生之工資額,雇主預先使勞工拋棄工資請求權並轉換為休假者,無效。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轉換之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工同意遞延至次年行使。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前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提案 1黃昭順
第二十四條 定延長工時工資加給標準及休息日出勤加給李彥秀等 17 人・2017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四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工作四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二以上。

提案 1李彥秀
第二十四條 休息日工作按實際時數二倍計薪並事後補假休息陳宜民等 19 人・2017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其薪資按實際工作時數二倍計算,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提案 1陳宜民
第三十二條之一 規定延長工時得經勞工同意選擇補休及補休時數計算結清方式國民黨黨團・林為洲・2017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者,應依本法各該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惟於勞工完成延長工時工作後,得經勞工同意選擇以補休方式替代之。 勞工如選擇事後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議定者,由勞工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提案 1林為洲
第三十二條之二 勞資會議同意後成立工會者延長工時須再經工會同意李昆澤等 16 人・2018 年 4 月 13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二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之二 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有關雇主需取得工會同意之事項,如事業單位於勞資會議同意後成立工會者,雇主需再取得工會同意後方能實施。

第三十二條 延長工時每月上限四十六小時每日不逾十二小時第三十二條之一 延長工時原則給工資經勞工同意可換補休第三十六條 休息日工作時間計入延長工作時間總數黃昭順等 20 人・2018 年 5 月 25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者,應依本法各該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惟於勞工完成延長工時工作後,得經勞工同意選擇以補休方式替代之。 勞工如選擇事後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議定者,由勞工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提案 1黃昭順
第八十三條之一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同意期間不得逾三年時代力量黨團・2020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八十三條之一 依本法規定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同意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期間為三年。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已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同意之殘餘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後逾三年或未定期間者,同意之期間至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止。

第三十條之一 四週變形工時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延長不得逾二小時吳玉琴等 19 人・2021 年 10 月 8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不得從事夜間工作。於夜間工作者,雇主應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條之一 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延長工時不得超過二小時民眾黨黨團・2021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第四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條之一 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延長工時不得逾二小時吳思瑤等 19 人・2021 年 11 月 5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通勤及工作期間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應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二條 延長工時每月不超過46小時,經同意每月60小時、每半年276小時鄭麗文等 16 人・2022 年 3 月 18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每六個月不得超過二百七十六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提案 1鄭麗文
第三十條之一 四週變形下每日正常工時十小時者加班不得逾二小時蔣萬安等 16 人・2022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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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提案 1蔣萬安
第五十二條之三 長期夜間勞工經同意至多延長二小時每月限四十六小時時代力量黨團・2022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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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之三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勞工工作時間至多延長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一、工作日數:於夜間工作二小時以上之工作日數,達當月工作日數二分之一。 二、工作時數:於夜間工作之工作時數,當月累計達六十小時。 性質特殊之行業有營業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二條 每月加班上限四十六小時,例外經同意可達五十四小時第三十六條 休息日工作時間計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時代力量黨團・邱顯智等 3 人・2022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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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工會,並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勞工工作終止後,再行工作前,補給其至少連續十二小時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並經勞動基準審議會審議通過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第三十條之一 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延長工時不得超過二小時羅廷瑋等 16 人・202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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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提案 1羅廷瑋
第二十四條 規定延長工時工資加給標準及補休換算期限第三十二條之一 規定補休期限由勞雇協商屆期未休折發工資黃健豪等 18 人・2024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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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四、依前三項規定,由雇主加給之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勞工願選擇補假休息者,其補休時數應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十四日內,依延長工資加給標準,同額換算後,補休之。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第二十四條 未明示拒絕勞工自主延長工時者視為同意並應加給工資魯明哲等 16 人・2024 年 11 月 8 日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雇主拒絕勞工自主延長工作時間,應以明示方式為之;未明示拒絕者,視為同意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應依前二項規定加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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