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已經提出有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或第四十條的企業,若他沒有依法給付必須的延長工時工資,或是給予他一定補休的話,我們應該停止發給該等事業的補助」
主張在第二次追加預算通過後,對於援用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或第四十條的企業,若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或給予補休,應停止發給該等事業的補助並進行勾稽查核
賴香伶・台灣民眾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對援用該條文卻未給付加班工資或補休的企業停止補助並勾稽,內容忠於原意且屬於加班規範。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