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從1984年以來,勞基法第三十二條加班上限46小時的規定就沒有改變過,2016年修單週工時40小時時,也沒有動到這個條文,2018年二修時,也只是放寬,讓時數更加彈性,這是勞基法修改之後的一個彈性化政策,它並沒有限縮啊!」
質疑一例一休造成想加班不能加班、加班時數不夠的說法,認為勞基法第三十二條加班上限46小時自1984年以來從未改變,2018年二修只是放寬為三個月總量138小時可彈性調配、單月最高54小時,並沒有限縮
鍾孔炤・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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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及前後對話均支持對加班上限未限縮的質疑,且內容具體呼應加班時數上限問題,用語中性。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