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委會79年的函釋,勞工加班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加班費,為法所不禁。新法修正後,這個函釋是否會給雇主有規避給付雙倍加班費的依據?這樣對勞工不公平。所以是否要連同函釋部分一併檢討其必要性,或有其他的解釋?」
質疑勞委會79年函釋允許勞工加班後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加班費,在新法下可能成為雇主規避給付雙倍加班費的依據、對勞工不公平,要求連同函釋一併檢討其必要性或另為解釋。
陳瑩・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質疑七十九年函釋在新法下恐成規避加班費的依據並要求檢討,主張忠於原意且屬加班換補休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