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超時出勤,應該連補休也要比照1.33或1.66,對不對?比如說連續加班3天換4天補休,這樣子比較合理嘛,應該要跟加班費的比例一致嘛」
認為加班換補休不應以1比1計算,而應比照加班費率以1比1.33或1比1.66換算,例如加班3天應換4天補休,因為超時出勤的補償應與加班費比例一致,而實務上勞方處於弱勢常被迫接受1比1並不合理。
牛煦庭・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補休應比照加班費率換算並說明勞方弱勢理由,歸類與文字均忠於原意且具體可辨。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