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實際上,需由員工自行紀錄工作起訖時間,並附上對話、通話紀錄佐證,再申請加班工資,手續繁瑣,造成勞工申請意願低落。請勞動部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措施,改善勞工於放假、下班時利用手機辦公,實報加班之意願,以確實保障勞工不超時加班。」
質疑勞工於放假、下班時利用手機辦公,須自行紀錄工作起訖時間並附對話、通話紀錄佐證,才能申請加班工資,程序繁瑣導致申請意願低落,要求勞動部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措施,提高勞工實報加班的意願,以保障勞工不超時加班。
童惠珍・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主張將勞動部有條件認定手機辦公為加班的說法寫成一律算加班,應刪除這項過度概括,其餘質疑與要求均有原句支持。
- 原始版本質疑勞工於放假、下班時利用手機辦公雖一律算加班,但須由員工自行紀錄工作起訖時間並附對話、通話紀錄佐證再申請加班工資、手續繁瑐致申請意願低落,要求勞動部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措施改善實報加班意願以保障勞工不超時加班。
- AI 審核・發布質疑勞工於放假、下班時利用手機辦公,須自行紀錄工作起訖時間並附對話、通話紀錄佐證,才能申請加班工資,程序繁瑣導致申請意願低落,要求勞動部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措施,提高勞工實報加班的意願,以保障勞工不超時加班。理由:原主張將勞動部有條件認定手機辦公為加班的說法寫成一律算加班,應刪除這項過度概括,其餘質疑與要求均有原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