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免雇主沒有正當理由隨便要勞工在休息日加班,切斷勞工工時成為零碎工時,我們又規定只要勞工出勤最少要算4個小時工時,超過4個小時則以8個小時計算」
認為為避免雇主無正當理由要求勞工在休息日加班並將工時切成零碎工時,應規定出勤至少以4小時計算、超過4小時以8小時計算,以提高雇主成本讓勞工真正得到休息
吳秉叡・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與前後對話明確主張休息日出勤以四小時及八小時計算以提高成本保障休息,內容忠實且歸入加班題正確。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