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這一次針對第三十二條單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6小時,這部分是不變動的,另外增加一項但書就是,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可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以個別勞工以書面約定延長工時上限為138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以保障勞工的勞動權益。」
主張第三十二條單月延長工時上限四十六小時不變動,另增加但書使雇主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以個別勞工書面約定延長工時上限為三個月一百三十八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以保障勞工的勞動權益。
黃秀芳・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提出四十六小時不變動及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書面約定延長工時的時數與程序,內容具體且歸類加班主題正確。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