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勞動工時與休假
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與休假規定相關的討論,包括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一例一休、七休一)、加班的時數與加班費、輪班間隔、特別休假、國定假日、責任制與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以及法定正常工時與歷次工時修法的整體評價。
收錄到 2026 年 4 月 22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7 / 07
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支持將法定正常工時定為每週40小時、讓勞工週休二日
- 工時規定與彈性措施要有足夠的勞動檢查人力把關
- 修法應有影響評估並廣納勞資各方意見後再進行
20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反對擴大變形工時與工時彈性30 位
認為在工會率低、勞檢不足、勞資不對等下放寬變形工時與彈性會造成過勞並架空40工時,要求限制或檢討彈性條款、設定前提與重新協議機制。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關於彈性工時經勞資會議同意的事項,其同意權不應無期限永久拘束,要求勞動部檢討相關函釋並檢討期限漏洞。
- 質疑勞動部稱法律沒有空窗期並會對交通運輸業專案勞檢的說法,認為新版勞基法上路未滿2個月即發生貨運駕駛過勞事故顯示勞檢未落實
- 要求勞動部真正為勞工權益把關,反對一味將勞基法彈性化
- 認為勞基法修法通過後勞工基本上沒有發言權,因擔心失去薪水而不敢拒絕雇主
- 質疑這次勞基法修法所設工會同意、勞資會議通過及勞檢等把關機制的實效,認為全國企業成立工會的比率只有7%、勞檢根本沒有在做、勞資會議流於形式。
- 質疑勞動部的執法不能讓人民放心,使各界對修成有條件放寬的勞基法感到不安
- 認為此次修法把勞工基本權益的標準降低,不符合勞動基準法要保障勞工基本權益的立法目的。
- 主張工資結構及產業獲利低的問題應從工資結構、工資政策手段及產業轉型政策著手,而非延長工時及降低工時保護標準,否則只會讓勞工陷入長工時、低薪的惡性循環之中。
- 認為不應為了所謂的經濟競爭力而在條文上放寬勞動基準法,主張競爭力應以合法方式提升,而非以放寬作法讓中小企業提升競爭力
- 反對此次勞基法修法,認為通過修法將對勞工健康造成很大的威脅。
- 呼籲賴清德院長及蔡英文總統傾聽勞工心聲,不要再繼續修惡勞基法
- 質疑在臺灣缺乏像歐洲國家、日本、韓國那樣強而有力的工會組織的情況下,增加法規的彈性是否會變成勞工的風險。
- 認為勞動部修法時不能給太多彈性,主張若沒有足夠勞檢,給彈性就是對勞工權益的傷害
- 質疑行政院勞基法修正案鬆綁許多彈性,卻未解決過勞問題
- 認為勞基法是勞工最低限度的保障,不應因時代變遷而降低對勞工的保障,門檻甚至應更高。
- 質疑在身為大股東的交通部所屬華航藐視勞動部裁決、打壓工會幹部的情況下,政府以讓工會與雇主協商來打開勞基法彈性的修法方向要如何讓人相信工會有能力與雇主談判
- 質疑這次行政院版修正案能否根本解決低薪及過勞的問題,質疑把所有問題都丟給法規鬆綁就能根本解決。
- 質疑勞動部現在推動包含補休計算、特休遞延、七休一、每月加班上限等的版本可能使年總工時再往上飆高,要求勞動部對外闡述清楚。
- 主張應先將工會覆蓋率提高到一定比例,並針對未依規定召開勞資會議增訂罰則,才能再談工時彈性化。
- 質疑修法將每一項例外都交由勞資會議通過的機制,認為弱勢勞方面對資方杯葛且無主動召開臨時會議之權,現行勞資會議制度無法承擔修法後賦予的把關任務
- 認為行政院新版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的目的是為企業主鬆綁法規、讓資方更彈性使用勞工,不利於勞工
- 質疑這次修法把很多權限寄望於工會與勞資會議的討論,但因參加工會的人非常少、勞資會議又令人不放心,勞工會看得到吃不到、無法安心工作
- 認為適用四週彈性工時連續工作12天太累,主張最好不要連續工作超過6天,人工作6天需要有1天的休息。
- 質疑四週彈性工時可以要求勞工持續上24天班是漏洞。
勞基法修法程序倉促,應廣納意見31 位
質疑修法預告期過短、只與資方討論、未經充分審查與公聽會即送出委員會,要求暫緩、召開多場公聽會並回到委員會實質審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勞基法二修版本根本不是由下而上、是由上面直接交辦下來的,與勞工團體的溝通只是一個過場、不是基層廣大勞工的聲音
- 質疑勞基法修法過程在委員會以包裹式根本沒有討論就送出委員會,且行政院版本一字不改
- 質疑行政院勞動部處理勞基法修法過程過於草率,且修法文宣有隱匿民調、誤導大眾之嫌,要求提出檢討報告。
- 質疑在缺乏修法共識的情況下計劃以三天時間完成勞基法修法,認為耗費社會成本
- 質疑勞基法修正案的協商只是過水形式,認為在協商時聽不到各部會對質疑的具體回應
- 要求民進黨及行政院以負責任的態度回應所提種種修法臨時動議,好好修正勞基法案
- 主張修法相關內容朝野要有共識才具可行性,且認為相關配套嚴重不足
- 質疑這次以坦克車方式表決修勞基法,認為勞工不會感謝也不會認為比以前修得好
- 質疑民進黨在缺乏修法共識的情況下要用三天的時間完成勞基法修法
- 反對醞釀開臨時會強行通過勞基法一例一休再修法
- 主張12月4日勞基法修正送出委員會的會議無效,勞基法應該重回委員會再審
- 質疑12月4日衛環與經濟聯審委員會審查一例一休再修法時未讓委員有充分發言的時間及空間,僅討論兩個法條就強行將所有法條送出委員會,剝奪委員討論法案的空間。
- 質疑這次勞基法修法只有跟資方經過討論,沒有納入勞方的聲音
- 質疑此次勞基法修法過於倉促,主張草案公告僅有7天、遠短於一般的60天,且公告未結束行政院即拍板,影響900萬勞工的修法不應如此倉卒進行。
- 主張此次勞動基準法再修法一定要慎重,因為若修到出問題將沒有臉再提修法
- 主張勞基法的再修正要用更嚴謹的態度,透過溝通方式與舉辦公聽會贏取最大共識,避免再次修法陷入三輸
- 主張一例一休的審查應有復議期、等一個禮拜之後再審查,質疑上禮拜五才付委、下禮拜一就開始審查太過倉促。
- 質疑此次修法以禮拜一詢答、禮拜三開公聽會、禮拜四就要審查完成的方式進行,與去年完成修法的方式相同
- 質疑第二次勞基法修法程序草率,認為上次修法僅花1分鐘、未經詢答即貿然通過送出委員會,不應重蹈覆轍
- 要求此次勞基法修法應記取一例一休倉卒修法的教訓,廣納各界意見,至少召開3場全院公聽會,而不應倉卒闖關送出委員會
- 質疑這次修法程序倉促,急著付委、付委後過個水,只召開一場公聽會就要送出委員會,難以讓人相信能解決經濟問題並確保勞工權益
- 要求勞動部對此次修法急事緩辦、多聽各方的聲音,讓修法真正一次到位。
- 質疑此次勞基法修法只跟資方討論,完全不顧勞工朋友的聲音。
- 認為即使有很多人認為去年修正通過的一例一休必須修正,仍須依照一般的行政程序處理,否則會面對修法急促粗糙的質疑
年總工時仍過長,應持續降低24 位
認為縮短週工時後整體年總工時下降成效有限、仍高於多數國家,主張以降低全年總工時為指標,並可參考試辦週休三日等做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勞動部將工時拆開比較,是找對其有利的數字來講,認為應看整體影響。
- 認為如果持續低薪改變不了,減少工時就應該作為改革的重點
- 要求勞動部想辦法把臺灣勞工的工時下降。
- 認為臺灣勞工的工時明顯過長,以112年總工時2,019.6小時在OECD39國中排名第五、高於日本、韓國及OECD平均為由。
- 認為我國勞工全年正常工時1923.6小時、排名全球第六不是好的排名,且比鄰近的日本、韓國還要多,顯示工時過長。
- 主張勞動部不應全盤否定週休三日的提案,應鼓勵透過實驗性方案評估在臺灣實施的可行性方案或條件,作為日後政策規劃的依據
- 建議參考多國試辦週休3天且初步看法生產力提高的經驗,我國也可以來試辦一下
- 要求勞動部在書面報告中清楚說明要如何降低工時,不管是總工時、全時就業的工時或部分就業的工時。
- 質疑從2014年雙週84小時縮短為單週40小時、再到2017年週休二日、一例一休的修法,從數據看降低工時的效益不顯著
- 認為從2015年到2018年平均年總工時一直都在2,035個小時徘徊,沒有達到縮短年總工時的競選承諾。
- 認為縮短勞工年總工時的政策,在勞基法修法強行通過後已宣告破局。
- 要求勞動部提出更具體的解決方案以降低勞工年總工時,落實縮短年總工時的政見
- 認為我國勞工全年總工時仍過高,主張總工時應該持續下降。
- 質疑勞基法兩度修法後總工時不降反升,恐怕將朝向世界第一發展,很難樂觀期待總工時有機會下降。
- 質疑蔡英文總統勞動政策主張縮短工時並未落實,工時並沒有真正縮短
- 認為不應以提高加班費來解決過勞問題,而應透過修法有效降低年總工時,讓勞工多休息。
- 認為法定工時的減少與實際工時的減少是兩回事,主張將雙週84小時改為單週40小時在事實計算上絕對不會多出所謂的13天
- 主張政府應降低全年總工時,讓勞工擁有合理的工作時間,並在工作之外有時間從事家庭活動、志願服務與休閒活動,以增進身心健康、充分休息充電後再回到職場。
- 認為全年度的工時縮減才是真正的指標,不是週工時調整而已
- 主張要縮短勞工一年的總工時。
- 質疑在目前的情況下並沒有降低工時。
- 認為因台灣勞工工時過長,應以縮短總年度工時作為政策方向和目標。
- 認為從雙週84工時改為單週40工時後,整體工時限縮的成效仍然有限。
- 認為勞動部應針對主計總處調查就業者每週工時仍四十三點多小時的數字提出解釋,否則會讓人覺得單週40工時的政策沒有落實
質疑短期內再次修改勞基法的必要性13 位
認為前次修法施行未滿一年、工時已減少,一年內前後矛盾地再修使政策不明並引發勞資對立,質疑再修的正當性。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在民調結果各占一半的情況下,按照民進黨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勞基法修法,是否會讓社會再生紛擾與對立。
- 主張勞基法修法必須經過完整的評估、充分溝通,不能因執政者的左傾或右向而任意變更遊戲規則
- 認為勞基法不應如此頻繁修法,頻繁修法將會造成勞資關係的緊張與複雜
- 質疑一年修兩次勞基法讓人不知道勞工政策是什麼,批評勞工政策不民主、不清楚
- 質疑勞基法修法可以一年一修,不顧社會大眾勞工的聲音就馬上調整且粗暴送出委員會
- 認為去年底修法已讓總工時與加班工時下降、週休二日比率提升,對勞動條件與過勞職災有進步,主張應該捍衛並守住這一點點進步成果。
- 質疑去年底才完成號稱最進步的勞基法修正,施行不到一年又要進行第二次修法
- 質疑去年宣稱是負責任、有完整配套的修法,如今卻又推動此次修法
- 認為對這次修法能否促進經濟發展、同時確保勞工基本權益而不過勞感到悲觀
- 質疑勞基法上次修法時稱工時會減少、薪資會增加,僅9個月後、10個月後又要再修,其再修的正當性何在
- 質疑在一年內針對勞基法有關工時、休假等重大條文前後矛盾地修改,引發勞資嚴重對立。
- 認為兩年內兩度修改勞基法頻率非常高,對執政黨是二次傷害,對勞工和資方也都是傷害。
- 質疑週休二日新法實施未滿一年就重啟勞基法修法,認為應先釐清修法的必要性與利弊
修法應先提出影響評估與事實資料11 位
主張修法前須有法規影響或風險評估報告與資料基礎,並追蹤新法對薪資與企業的影響,再決定如何修正。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這次勞基法行政院版本不夠慎重、送出急就章,要求說明送出前到底有沒有做過完整的評估
- 質疑勞動部提出的影響評估報告從未說明修法對勞工健康的衝擊,僅宣稱以過勞預防條款即可解決過勞問題,而自101年啟動過勞預防條款以來勞保局統計的過勞個案並無減少跡象
- 要求勞動部應會同衛福部提出此次修法所造成的風險評估報告給聯席會議參考後,再繼續審查
- 質疑勞動部此次修法的法規政策影響評估報告只是去年「一例一休」的流水帳,未就此次修法的五條文提出問題界定、政策目標、公眾諮詢、成本效益分析及評估結果,要求說明修法考量點、受影響勞工人數與對不同類型勞工的衝擊、改採核實支付對實際工時與工資的影響,以及勞資會議成效不彰的影響與如何防弊雇主造假。
- 質疑勞動部的影響評估在上星期五下班後才送到委員會且內容粗糙草率,未納入花錢委託學者做的研究。
- 主張應釐清是因為發生什麼狀況才需要微調,並以相關資料作為要不要微調的基礎。
- 主張邏輯上應先有影響評估報告再形成具體法案、再談哪個法案比較好,質疑為何先有法案卻不能先將影響評估送給各黨團
- 主張職安署的勞動檢查應只是一種保護勞工的手段而不應視為目標,要求檢查員除勞檢、宣導與輔導外應回報窒礙難行的個案並由職安署整理公開資料供各方討論依據
- 認為一例一休上路後以失業率、勞工薪資等實際數據來看,並不完全是往負面發展
- 質疑勞動部若未對勞基法工時修法的實施成效進行深入評估、分析與統計,如何進行後續修法。
- 要求勞動部花時間和經費研究新法是否造成勞工薪資收入減少以及對企業造成的影響,並追蹤後續適用狀況。
以勞檢罰款以外的監理與補助手段約束違法雇主5 位
認為僅靠勞動檢查與罰款不足以防止過勞,主張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運用健保支付、評鑑、補助、租稅減免、金檢、路權審核等工具,約束違反勞動法令的業者。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肯定已通過的工時修法成效並主張儘速審查9 位
認為每週40工時等修法提升勞工權益與勞動意識,一例一休未造成經濟衰退,並要求儘速審查相關法案。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自105年單週40小時工時制度實施後,台灣社會對勞動議題的討論與整體勞動意識迅速提升,不只是法律的制訂,更是職場文化的一大改變,較以往有更大幅的進步
- 認為一例一休並未造成經濟衰退或失業,主張實施後GDP與出口貿易值成長、失業率微幅下降而勞參率提升,修法應以客觀數據為依據而非憑感覺或聽說。
- 質疑修法對產業造成很大衝擊的說法,認為若真有衝擊應反映在失業人數統計或企業倒閉上,但並未看到相關數字。
- 認為推動的勞基法更進一步地保障勞工權益,是把勞基法推往進步的方向
- 認為今天三讀通過的勞動基準法修正版本絕對比以前進步很多。
- 主張落實每週工時四十小時
- 認為單週40小時工時的通過,讓勞工得以享有週休二日的生活,是終結勞工過勞的里程碑。
- 認為將勞工正常工時修正為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使適用勞基法的800萬名勞工週休二日,是送給勞工實用的勞動節賀禮
- 要求立法院同仁屏除成見,儘速審查勞基法及加薪四法
一例一休對經濟、物價與勞工收入造成衝擊12 位
認為一例一休使消費緊縮、物價與票價上漲、勞工加班收入減少、企業外移,主張儘快解決爭議並重視經濟改善。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訂定政策的目標及方向都是對的,但質疑修法過程演變成造成事業單位困擾、勞工收入減少、政府聲譽受損,搞成勞資都輸
- 認為勞基法修法想在勞資雙方取得平衡並落實競選承諾,但真正受到傷害的是弱勢的小企業與弱勢勞工
- 認為第一次勞基法修法因太過倉促而修得零零落落,導致經濟蕭條、勞工想多賺錢也沒得賺。
- 認為一例一休及年金改革導致所有民眾怨聲載道,而且整體消費力嚴重限縮、民眾悲觀不敢花錢
- 認為一例一休實施後造成物價上漲,即使勞基法回到原點物價也回不去,勞工在兩次修法中除了損失什麼都沒有。
- 認為勞基法不論怎麼修都無法讓所有人滿意,重點在臺灣經濟要改善
- 要求檢討醫院同仁收入減少三千多元但醫院卻稱每月多花數千萬元之間差額的去向。
- 認為一例一休增加的成本最後會反映在物價上,對某些人而言物價增加很多,並非如官方所說只增加一點點
- 質疑主計長稱一例一休是否加班只影響消費而不影響勞工的說法,認為推一例一休的目的是為勞工,若勞工沒有加班則不會增加所得。
- 認為勞基法修法後的適用爭議應儘快解決,指出已有企業以機器人替代、關廠或移往海外生產,若爭議持續,對臺灣社會的傷害會更大。
- 認為此次勞基法修法結果是三輸、引發天怒人怨
- 認為因需要增加人力使人事成本增加,加上勞基法修正後加班費增加,這些勢必反映到交通票價上
法定工時縮短為每週40小時並實施週休二日25 位
主張把法定工時由雙週84小時改為單週40小時、讓勞工全面週休二日,理由包括軍公教早已實施、生產力提升、國際趨勢,並要求儘速落實。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週休二日、單週工時40小時政策已落後國際55年,臺灣對勞工權益保障落後,現在應迎頭趕上
- 認為每週40工時的方向、目標是正確的。
- 主張在勞動基準法修法中應減少工時。
- 認為為落實週休二日,應將每週工時修正為40小時並明定每日工時為8小時
- 主張支持縮短法定工時以重視勞工過勞問題,認為台灣勞工平均工時長期排名全球第四,不應以金錢解決過勞問題,而應透過修法有效降低工時。
- 主張支持縮短法定工時並重視勞工過勞問題,認為不應以金錢解決過勞問題,應透過修法有效降低工時讓勞工充分得到休息。
- 認為工時的長短跟國家經濟的發展其實一點關係都沒有。
- 認為縮減勞工工作時間已是普世價值,主張勞工工時應下修至單週40小時
- 主張工時與假日改革應朝更進步的方向再次修法,而不是退回2週84小時的政策
- 主張應將法定正常工時定為每週40小時,以改善勞工工時過長的問題。
- 主張將勞動者工時改為每週40小時,並表示其就任第8屆立法委員後所提第一個法律修正案即為每週40小時的修正案。
- 主張法定正常工時應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並將此統一標準落實到公司部門的休假制度,認為這是勞動權益非常重要的一個里程碑,也可以讓家庭親子關係更加密合。
- 認為我國《勞基法》仍規定雙週工時84小時、法定工時政策落後國際,應與世界接軌,將工時由雙週84小時降至單週40小時,讓勞工工時與歐美國家並進。
- 認為縮短2小時對第一線生產線勞工而言是有感的措施,以此反駁不差這2小時的說法。
- 主張為改善勞工工時過長及過勞,應將勞基法第三十條法定工時改為單週四十小時,並希望相關草案儘快三讀通過,於民國一〇五年一月一日全面實施勞工週休二日。
- 認為應將單週40個小時明確化
- 認為單週工時40小時對避免過勞、刺激消費及增進家庭幸福很重要,主張應無條件支持單週工時40小時且不附帶其他條件
- 認為每週法定工時不得超過40小時的修法沒有很大的疑慮,也沒有任何問題
- 認為現行雙週84小時工時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太長
- 主張勞動部應堅持每週40小時的工時修法版本,不應妥協為工商界所主張的兩週80小時。
- 認為應將勞工法定工時改為每週40小時的理由是生產方式改進、生產力提升,且台灣早已實施週休二日只剩勞工沒有。
- 主張只有縮減法定工時這一條路,要求資方在需要勞力時應增加人力、創造就業機會,而非要求勞工延長加班工時。
- 認為我國勞工法定正常工時應縮減為每週40小時,並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實施,理由是家庭生活與工作之衡平已成為重要的國際勞動趨勢,且公務人員及部分民營企業早已實施週休二日。
- 要求勞動部按照既定政策,儘快將雙週84小時工時調降為單週40小時或雙週80小時,不要拖慢。
新制上路初期勞檢應以輔導為主12 位
認為勞檢是最後手段、罰款非目的,新制過渡或輔導期應先宣導輔導、延長輔導期,避免對中小企業或醫院倉促從嚴裁罰。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要求勞動部對8月1日將實施、涉及醫院勞動法令遵循的措施,採取較寬緩的執行態度。
- 主張勞動條件檢查應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五條給予限期改善空間,而非抓到就罰,並以一例一休修法期間事業單位因薪資計算差幾元即被罰兩萬元為例質疑執法過苛
- 要求對於小問題不應動輒開罰2萬元,應基於微罪不舉原則給予更多彈性,並注意勞檢態度
- 認為若勞動檢查裁罰比例高代表企業跟不上法令,此時須多宣導、多教育
- 主張罰款不是勞檢最主要的目的,如果業者違規的情況不是那麼嚴重,應以輔導為主。
- 質疑若勞動部未能在6月底前完成相關函釋,即自7月1日起開始檢查、開罰是否過於倉促。
- 要求勞動部在法令宣導期後的輔導期更要讓業者瞭解相關法令,因為接下來就要開罰
- 認為到了7月1日對於有疑義尚未解釋清楚的部分,應該繼續輔導使其更清楚
- 認為勞動部訂定1至3月宣傳期、4至6月輔導期、今年7月才進入檢查期並以輔導代替處罰很好
- 認為勞檢員過去一年大概檢查了1,000多件,現在打算提高到5,000件,未來勞檢員可能會有過勞的狀況。
- 質疑當初在修法過程中行政團隊可能沒有思考到緩衝期問題,導致現場實務混亂,認為現在的寬限作法有點亡羊補牢,只是一個補救措施。
- 要求在社福機構工時、放假和大夜班等適用疑慮解決前,先停止或暫緩對社福機構的勞動檢查與裁罰。
- 要求針對加班時數等勞動條件進行檢討時,對相關法令不足的中小企業先以輔導為主。
工時規範應依產業與工作型態保留彈性14 位
認為一套固定工時無法適用所有行業與知識工作,驟然全面實施會衝擊企業用人,主張區分適用、賦予裁量或試行彈性工作,並質疑一味比照先進國家降低法定工時。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考慮實施彈性工作的實驗沙盒,以平均薪資及福利待遇高於同業且高於法定要求的高薪外商知識工作者為優先實施範圍。
- 認為應在落實勞檢和其他稽查強度之後賦予勞政單位裁量餘地,否則一套勞基法無法適用每一個行業。
- 認為許多小公司不怕修法只怕沒有彈性,製造業已轉向服務業導向與客製化需要研發創新,主張透過勞基法再修正增加彈性調整讓勞工與企業創造雙贏。
- 要求勞動部在勞檢能量不足、工會組織率不高、勞資會議常變成資方單向傳遞訊息的情形下,就勞資雙方都需要工時彈性提出相關因應及配套措施。
- 質疑這部勞基法到底能不能適用於每個行業。
- 主張將來調整工時相關規定時應保護在社區默默耕耘且無力抵抗衝擊的基層診所,對這些診所給予與大醫院不一樣的考量。
- 主張不要每次只針對某些法條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式修正,應根本性解決勞基法的勞動權益問題,認為一部勞基法已無法一體適用各個行業、尤其不能因應新興型態的行業,因而有人要求針對個別行業訂定相關法律
- 認為在保障勞工權益是最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四週、八週彈性工時對澎湖等觀光淡旺季明顯地區無法有效發揮作用,要求勞動部研議對離島旅遊地區給予更有彈性的做法
- 認為不應以二十年前的法令約束二十年後的工作環境,主張應參考歐美國家對於工時、尤其是知識工作與雲端工作環境的做法並向行政院科技會報提出,否則將綁死科技與產業發展。
- 要求勞動部全面檢視勞基法,並設計符合我國勞工需求的基本工時與工資規範基準,作為勞資無法達成合意時的互動規範。
- 主張服務業符合未來彈性工時的規劃設計,但不能因為政府未制定專章規定或設計,就讓服務業勞工無限量工作
- 主張若勞基法的工時規定與實務作業無法搭配,就應修改法律,而不是維持原規定卻採取歧視性的差別執行。
- 認為工時可以把日本當成目標努力,但以德國為目標大可不必,因為那真的是在作假。
- 認為在勞動部與勞資雙方尚未達成共識下,若驟然全面實施週休二日,將對企業用人的彈性造成很大的衝擊。
特定行業工時與出勤紀錄規範應調整29 位
針對護理、駕駛、船員、臺鐵、郵局、教保、兼任教師、建教生等特定對象,以及出勤紀錄、休息與工時認定,提出具體調整或釐清的要求。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勞基法的工時規範對醫療院所過於嚴苛,使院所長期承受壓力。
- 主張北榮護理部要求加班工時在24小時內完成班表修訂的規定不合理,要求將期限拉長至一個月為佳,並要求清查16家榮醫有無類似規定,不合理的應立即改正。
- 要求勞動部承諾將休息事項及勞動密度較高的情形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 認為每日工作8小時的規定對文化藝術工作者不利,因為綵排、演出連續週期及創作時間難以計算。
- 質疑中華郵政公司出勤紀錄不全、未記錄清楚,要求提出說明。
- 認為以電腦或電子通訊設備等多功能方式作為簽到或工作記錄的方式很好,肯定居家服務轉場工時記錄方式的釐清
- 主張商用大客車應強制安裝電子式行車紀錄器,以精準記錄工時並方便警政單位與勞動檢查機關稽查,避免大客車駕駛因過勞駕駛導致悲劇再次發生,保障行車安全與駕駛的勞動權益
- 要求勞動部應與衛福部、教育部建立協調機制,在計算工時或勞檢時考慮勞工在職進修兼具員工與學生身分的狀況。
- 要求衛福部針對醫院「負時數」等違規提出因應之道,先做好部立醫院自身制度並保證不再發生,再落實外部各醫院的確實執行。
- 質疑我國對營業用車輛好像只有在做酒測,未如德國以行車紀錄器嚴格記錄工時、里程及休息時間並供警察盤檢以及時處理超時工作
- 認為勞基法修法的檢討重點不在金錢,而是擔心醫院對民眾、病人及重症的照顧受到影響,也擔心社區醫療院所因假日上班成本可能過高、員工可能不願加班,而遭遇請不到人的困境。
- 質疑對被派到國外工作的勞工,勞動檢查查不到
- 質疑臺鐵員工每年工作2,880小時、遠高於一般勞工2,160小時的工時安排,認為有調整必要。
- 質疑作為中央主管機關的勞動部面對臺鐵是否超時的問題,卻推給地方政府個案判定,稱沒有調查、裁罰權而僅能就法律角度解釋。
- 質疑中華郵政為何大部分郵局還要花6個月才能確定電子打卡制度能否施行,認為總公司20年前已推行電子打卡,不應花這麼多時間
- 主張因建教生屬未成年,其實習勞動條件應比一般勞工好。
- 質疑勞動部在進行勞檢的過程中,並沒有一開始就把建教生納入。
- 要求勞動部要求業者修改線上打卡系統,如有變更、異動應將資料保留下來
- 質疑以不受指揮、監督,得自由利用之時間認定運輸業駕駛工時太過籠統空泛不明確,凡事個案認定會使駕駛、雇主及勞檢無一致統一標準可循,要求儘速邀集專家學者及業者檢討駕駛工時認定標準。
- 認為大專兼任教師納入勞動基準法後,不應以40小時計算工時,應以上課的時數來計算
- 質疑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自103年提出的外籍漁工超時工作等申訴案,僅在工會、勞動部與地方政府間以證據不足等理由公文往返,未獲實質調查處理。
- 要求桃園郵局及楊梅郵局依規定設置勞工出勤紀錄表,質疑未設置的違反情形一再發生
- 主張為有效降低勞資糾紛、保障勞工權益,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其保存年限由1年改為5年。
- 要求勞動部仔細審查,如有必要將郵務士或須在外跑、收相關資料的人員納入在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肯定其在外工作回報的也算數。
提高違反工時規定的罰則19 位
認為現行2萬至30萬元罰鍰過輕、實務多罰最低額,對大企業無嚇阻力,主張提高金額、按人次或企業規模加重,甚至增設刑責。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南韓以高額罰款、實質稽查逼企業縮短工時,臺灣的罰金太小、稽查太弱,工時自然降不下來。
- 要求勞動部必須啟動勞基法相關修法,對罰則部分全面上修,尤其面對大型企業要有嚇阻能力,不能再讓罰款變成大型企業繳規費的慣性。
- 質疑長榮航空今年疑似因超時工作遭罰約180萬元的罰款效果,要求澈底檢討超時工作問題,並請勞動部長於會後儘快提出報告說明。
- 質疑成大醫院多次違反勞基法屬累犯,卻僅以最低罰責罰2萬元並不合理,不應從輕發落
- 質疑勞動部在勞檢時將少給加班費不論涉及1人或100人均以同一次只認定一個案子計算,會變相鼓勵雇主擴大違法。
- 認為勞動部如果要研議提高相關裁罰金額,可以研議出來讓大家來討論,但質疑是否真能解決普遍違規
- 質疑過去勞檢紀錄中違反率最高的工資、工時規定,現行罰鍰沒有嚇阻作用
- 主張修正第七十九條罰則分為不同級距,情節嚴重者罰2萬元到100萬元,程序有問題罰9萬元到45萬元。
- 質疑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則裁量空間過大,會讓大企業只被罰2萬元,等於鼓勵違法。
- 要求修正第七十九條,將雇主違反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攸關勞工權益規定的罰鍰從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提高至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並規定主管機關應限期令雇主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主張應保留委員會通過的第七十八條之一,按照企業不同規模在不同區間設立罰鍰最下限,才是有牙齒、能真正保障勞工權益的條文
- 認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規定的罰則太輕,無法嚇阻雇主,主張提高罰則,否則法律再周全也難以落實。
- 質疑大企業與中小企業違法同樣罰2萬元不符合比例原則,對中大型企業沒有嚇阻作用
- 主張若「一例一休」要在本會期通過,必須提出配套措施,包括加重罰則並按人次裁罰,才能讓企業有所顧忌並展現捍衛勞基法的決心
- 主張企業違反勞基法工時工資規定時,應以受影響的勞工人次為標準裁罰,使大企業不會僅繳繳罰款而不怕。
- 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提高違反勞基法工時規定的罰則,並提出草案送交委員會,認為現行二萬元至三十萬元的罰鍰過低,無法確實保障勞工及吹哨人的權益。
- 主張裁罰最低金額不要調動,把上限提高
- 認為現行勞動基準法之罰則過低,無法對違法雇主產生嚇阻作用,要求提高雇主法定責任、增加違法之罰則,並加強勞動檢查以健全勞動環境
- 要求行政院提出院版修法,將勞檢罰則提高到合理的範圍。
- 質疑違反工時規定的罰款金額與應給付的加班費等費用不成比例,使資方寧願被罰,要求勞動部處理。
增加勞檢人力與覆蓋率以落實工時規定44 位
認為工時規定能否落實取決於勞動檢查,指出勞檢人力與覆蓋率嚴重不足,要求補足員額、提高檢查密度、針對特定行業專案檢查、建立申訴與工會陪同等機制。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臺灣的稽查力度只有南韓的十分之一。
- 認為長榮航空因延長工時超過法律規定多次遭罰,應被列為警訊、黑名單或重點稽查事業
- 質疑勞動檢查的頻率逐年下滑,2018年到2020年勞檢次數下滑
- 要求勞動部加強交通運輸業的專案勞檢,以因應過勞違反勞基法事件頻傳及超時工作引發交通事故,避免發生事故才來檢討。
- 要求政府做船員勞檢以落實船員工時政策,讓資方保障船員的權益
- 要求無論勞動部最後有沒有鬆綁客運七休一,勞動部都要督導各地方政府在跨年、農曆春節期間妥善規劃客運的勞檢業務,做好事前的把關,避免司機過勞,不要等到交通事故發生時才做勞檢。
- 要求院長或勞動部長針對百貨公司週年慶期間的勞動條件再次做政策上的宣示,讓勞動檢查員去檢查
- 要求勞動部長在下一次對臺鐵進行勞動權益檢查時親自帶隊,以展現對臺鐵勞動權益的重視。
- 主張勞動檢查應有覆蓋率目標,至少要達10%並逐年增加。
- 主張應補足人力、加強勞檢的次數與密度,認為這是正確方向
- 質疑106年勞檢場次大幅下降,對勞工權益的影響很大
- 認為護理職場爭議通報平台值得肯定,在勞檢人力不足下,不具名通報可讓基層揭露職場困境或排班黑數
- 要求勞檢員需足額錄用,以落實勞動檢查
- 要求勞動部提出審慎報告,說明未來如何提高勞動檢查的覆蓋率
- 質疑勞動部沒有足夠的人力和專業知識確認勞檢得以順利進行
- 主張應特別注意勞工過勞問題,可以建立另外的申訴管道並從輔導著手,例如輔導兩次或開單三次
- 認為勞基法本身沒有問題,有問題的始終是在執行的人,要求勞動部不要動不動就認為是法的問題
- 主張應加強勞檢,認為不管勞基法怎麼修,遵守勞基法的規定是基本的,所以勞檢是有必要的。
- 質疑六都的勞動檢查授權分成三個層次、未採一致做法。
- 質疑我國勞檢長年無法落實,且諷刺的是第一線勞檢人員本身採約聘制、連加班費都沒有保障
- 要求未來要增加勞檢員的人力。
- 要求勞動部與各縣市政府就包含勞動條件和職場安全的勞檢,建立較明確的入口網站與窗口,讓勞工清楚知道申訴管道。
- 認為除了地方政府的勞動條件檢查之外,職安署應該將更多重點放在非六都
- 主張輔導或宣導雖重要,但不可對相關條文不做勞檢、不做處分,否則違反勞基法。
罰則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宜只依企業規模加重4 位
認為提高罰鍰應依違法態樣與程度決定,並兼顧小型企業的比例原則;若只依企業規模重罰,可能違反比例原則、連累中小企業,或讓企業以裁員、派遣來規避。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主管機關應明確解釋法令並統一執法標準4 位
認為勞動部對函釋拖延回應、中央與地方勞檢標準不一,使地方勞檢員無所適從,要求明確法令解釋、統一執法方向並澄清不實訊息。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認為此次修法偏向資方,勞工權益受損3 位
認為這次勞基法修法多項規定往資方靠攏,資方代表多數認同、未見讓步,只讓勞工權益受損、處境更劣勢;其中有主張表明並不反對增加企業彈性,但認為應勞資各讓一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前次一例一休修法草率,應檢討3 位
認為前一次一例一休修法倉促、草率且強行通過,造成勞資雙方都不滿意,應向社會道歉並檢討。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勞檢人員的專業素質需要檢討改善2 位
指出新增勞檢人員的素質良莠不齊,要求勞動部就其專業度、態度與制度面問題進行檢討改善。
勞工照顧家庭可彈性調整上下班時間1 位
主張讓勞工在不變更每日8小時正常工時的前提下,可因育兒、照顧長輩等家庭需要,在1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上下班時間,以兼顧工作與家庭。
尚未分群32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勞動部應該檢討制度性過勞的情形是否有需要提出修法
- 要求勞動部在多宣導的同時也落實變形工時等彈性措施所需的勞資會議程序,讓勞動朋友知道有此權益可以試著爭取。
- 不反對對微型或小型企業進行相關輔導以協助其法遵、遵循勞動規定
- 質疑對微型企業違反勞基法從輕處理的方向,認為這可能使勞工受到更多、更大的壓迫,並形同為原本規範清楚的勞基法開後門。
- 要求定期計算勞工保護率,例如接獲勞工投訴資方的案件數、完成數,以及投訴的欠款金額與要回的金額,並以此作為目標
- 認為勞檢後輔導事業單位如何合法合規很重要,主張勞檢發現違規時應有相關輔導協助其合法合規
- 要求勞動部把國光客運勞檢的原委講清楚,認為如果有預告勞檢就是要不得的事情。
- 質疑這次一例一休再修法的社會溝通與立法配套沒有做好,擔心會再啟動第三次修法
- 反對此次勞基法修法
- 要求勞動部公布0800免費申訴檢舉專線並多加宣導,以保障勞工權益,一旦有壞老闆、慣老闆或壓榨勞工情況就馬上檢舉、馬上去查。
- 認為為保護勞工進行的勞檢應是最後的手段,而非目的。
- 要求勞動部應持續監督並增進各地方政府加強違反勞動基準法移送案件的處理效率。
- 認為如果經濟不好,勞工只能被迫不斷加班,就為了一個月多賺三、五千元
- 認為賴院長的勞基法修法只解決工時問題,無法解決台灣整體薪資結構低薪與勞工四缺問題,以急就章修法提出的四不變無法解決四缺,應慎思。
- 建議藉由一例一休修法的機會一併檢討勞工權益,將降低工時納入討論,理由是工時長是生育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 主張一例一休相關條文中被認為合理且未來修法也不會修到的部分,應依法行政、該罰的就要罰。
- 要求精算勞動新制所造成的成本和人力負擔,讓使用者付費並瞭解其中的困難。
- 要求勞動部不要只用數據或勞檢次數搪塞交代,要透過蝶戀花事件學習並為改善高工時與過勞做全面性的檢討。
- 認為機器人替代人力的趨勢很明顯,但不一定是由一例一休帶來的替換
- 認為勞基法修法步伐若跨得太快、走得太大,使部分邊緣企業無法承受而裁員、關廠,反而可能害到勞工。
- 質疑本次修法本末倒置,認為若目標是縮短工時、避免勞工過勞,就不應因現有問題而調整政策,而應依照縮短工時的政策方向去解決實際困難。
- 質疑勞動部把週休例假、國定假日、調高薪資、加班費、連續出勤、特休全部混成一團處理,卻又對外稱各自獨立、不能增減挪移,要求逐項清楚爬梳如何保障勞工權益
- 質疑第三十條第七項規定無法處理因一例一休與加班費提高而減少工資的情形,因為正常工作時間並未改變,減少工資的事由並非正常工作時間的修正而不適用該條規定
- 要求勞動檢查要思考如何去檢查危險、過勞的工作環境,並輔導中小企業改善工作環境,因為這不只是保護外勞,也是保護本勞
2016 年底的一例一休修法與 2018 年初的勞基法修正臨時會(第 9 屆)都有大量院會記名表決,但公報上的表決題目多半只寫提案的黨團、沒有法案名稱,還沒有逐筆對應到問題,因此這裡暫時沒有列出。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七十九條 違反工時等規定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並限期改善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三十條 明定每日正常工時上限八小時及每週上限四十小時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 規定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及二週八週變形工時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七十九條 違反第三十條等工時規定者列入處罰範圍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規定者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八十條之一 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至第八十條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第七十九條 違反工時等規定應公布名稱並限期改善按次處罰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七十九條 按事業單位人數規模分級處罰並加重處罰一年內重犯者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於一年內重複違反同一法條之事業單位,加重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七十九條 違反正常工時應按人數及日週月數計次處罰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按查獲之勞工人數及日、週或月數計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七十九條 違反正常工時或延長工時上限按被查獲人數每人處罰鍰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按被查獲勞工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三十二條之一 勞資會議同意變形工時後成立工會者需再經工會同意
第三十條 明定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 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七十九條 將違反第三十條等工時條文列為罰鍰處罰對象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三十條 每日正常工時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 規定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每週總工時四十小時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 規定正常工時上限、二週八週變形工時程序及出勤紀錄保存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雇主得視勞工育兒或照顧家庭之需要,允許勞工在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工作時間。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 規定每日正常工時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 規定每日八小時每二週八十四小時及變形工時與出勤紀錄保存五年第七十九條 違反出勤紀錄規定處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五年。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三十條 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五年。
第三十條 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第七十九條 違反相關工時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資料,勞工向雇主申請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七十九條 違反正常工時或加班上限按人次計罰提高罰鍰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按被查獲勞工人數、次數計次處罰,每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三十條 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五年。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做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三十條 規定每日正常工時不超八小時,每週不超四十小時第七十九條 規定違反工時等規定按事業規模分級處罰鍰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十小時者,在工作完成後,應給予勞工至少十一小時休息時間。第二項於二周內,第三項於八周內,雇主應指定其他休息時間給予勞工作為補償。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此項簿卡應保存五年。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做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三十人以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於一年內重複違反同一法條之事業單位,加重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條 規定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第七十九條 規定違反例假加倍補假義務之處罰事由
第三十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未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加倍發給工資或於各該工作日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條 規定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每二週總時數八十四小時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並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系統。前揭紀錄之建立、查核及保存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勞工正常工時為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
第三十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七十九條 違反出勤紀錄規定處九萬至四十五萬元罰鍰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未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加倍發給工資或於各該工作日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條之二 漁船船員工作時間另行定義且不受第三十條正常工時限制第三十八條之二 漁業觀察員執行任務期間為工作時間其餘為休息時間
第七十九條 違反相關工時等規定者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未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加倍發給工資或於各該工作日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九條 違反第三十條等工時規定處十五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六項至第七項、第四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三十條之一 定明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採四週變形工時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八條之一 違反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至四十一條者處罰第七十九條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者處九萬至四十五萬元罰鍰
第七十八條之一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依第二項之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有前項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依下列標準課處罰鍰: 一、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五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或第七十條規定。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九條 規定違反工時休假等規定處罰鍰並限期改善得連續處罰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六項、第四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規定或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七十九條 違反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等規定者處罰鍰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三十人以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於一年內重複違反同一法條之事業單位,加重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者公布事業名稱並得按影響勞工人數按人次處罰
第七十九條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處九萬元以上罰鍰第七十九條之二 違反工時規定按受損人數每人處罰鍰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九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二條、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三十六條至三十九條之規定者,按該事業單位權益受損勞工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附帶決議 勞動部應於法律通過後全面強化勞動條件檢查
因應勞動基準法之修正,勞動部應於法律通過後,全面強化勞動條件檢查,以確保勞工之權益。
第八十三條 適用變形工時的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應報請核備並公布
第八十三條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事業單位,勞資會議同意適用者,事業單位應將其勞資會議相關之決議項目,於七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事業單位依前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核備日期及勞資會議同意採行之工時分配項目,勞工人數。
第三十條之一 四週變形工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第七十三條 檢查員得要求提出報告紀錄並詢問工會或匿名勞工第八十條 拒絕規避阻撓檢查者處十五萬至一百萬元罰鍰
第三十二條之二 勞資會議同意後成立工會者變形工時須再經工會同意
第三十條 規定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
第三十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並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系統。前揭紀錄之建立、調閱、查核及保存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處罰鍰者應公布事業單位資訊並按次加重處罰
第七十七條之一 一年內違反工時規定三次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九條 違反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者處罰鍰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受罰鍰者應公布名稱等資訊並限期改善按次處罰
第七十九條 主管機關應依事業規模等加重法定罰鍰最高二分之一第八十條之一 主管機關應公布違法事業資訊並限期改善按次處罰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法定罰鍰,最高得加重二分之一。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日期、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反法規法條、違反事實、裁罰次數及裁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加重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附帶決議 勞動部於6個月內修正裁罰共通性原則訂定加權倍數公式
為避免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裁處時,常有標準或輕重不一之執行情況,勞動部於2017年8月22日訂定「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作為前述機關依該法規定裁處罰鍰審酌之參據。查勞動部為使該共通性原則更符比例原則,亦曾於2019年4月11日召會研議修正之方向。有鑑於現行共通性原則之內容仍未詳實明確,致使各地方政府之裁量基準無統一之考量準據,勞動部應參照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罰鍰裁罰標準之做法,針對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違法次數、事業單位規模與資力、故意或過失、違反行為持續期間、影響勞工身心健康程度等相關量罰輕重之標準,於6個月內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訂定各項裁罰加權倍數與計算公式,以達「當重者不過輕」之原則,有效提升「勞動基準法」裁罰之嚇阻力。
第八十條 拒絕規避阻撓勞工檢查者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三條之一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同意期間不得逾三年
第八十三條之一 依本法規定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同意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期間為三年。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已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同意之殘餘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後逾三年或未定期間者,同意之期間至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止。
第七十九條 主管機關應依事業規模等加重罰鍰至二分之一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處罰鍰者應公布並按次加重處罰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法定罰鍰,最高得加重二分之一。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加重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第三十條之一 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實施四週變形工時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不得從事夜間工作。於夜間工作者,雇主應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條之一 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採四週變形工時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條之一 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採四週變形工時第七十九條 違反相關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 指定行業經同意後四週正常工時可分配調移第七十九條 違反工時等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通勤及工作期間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應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四週變形工時第七十九條 違反工時等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指定行業經工會同意得採四週變形工時第七十九條 違反正常工時延長工時等規定處二萬元以上罰鍰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 指定行業經工會同意得採四週變形工時分配第七十九條 違反第三十條正常工時規定為處罰對象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盡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義務。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四項、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五十二條之三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指定行業經同意後四週變形工時的分配原則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採四週變形工時
第三十條之一 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變更工作時間第七十九條 違反工時等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採四週變形工時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勞工於夜間工作,應符合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基本規範限制。但女性勞工需妊娠或哺乳期間者,不得於午後十點至翌晨六時工作。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違反第三十條等工時規定者處二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採四週變形工時第七十九條 違反工時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 四週變形工時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第七十九條 違反工時等規定者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採四週變形工時第七十九條 明定違反正常工時、延長工時等規定者應予處罰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七十九條 違反工時與休假規定者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 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採四週變形工時第七十九條 違反工時等規定者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