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勞動工時與休假

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與休假規定相關的討論,包括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一例一休、七休一)、加班的時數與加班費、輪班間隔、特別休假、國定假日、責任制與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以及法定正常工時與歷次工時修法的整體評價。

收錄到 2026 年 4 月 22 日 的發言

問題 07 / 07

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支持將法定正常工時定為每週40小時、讓勞工週休二日
  • 工時規定與彈性措施要有足夠的勞動檢查人力把關
  • 修法應有影響評估並廣納勞資各方意見後再進行

20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反對擴大變形工時與工時彈性30 位

    認為在工會率低、勞檢不足、勞資不對等下放寬變形工時與彈性會造成過勞並架空40工時,要求限制或檢討彈性條款、設定前提與重新協議機制。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關於彈性工時經勞資會議同意的事項,其同意權不應無期限永久拘束,要求勞動部檢討相關函釋並檢討期限漏洞。時代力量邱顯智・2021 年 5 月 5 日・第 10 屆
    2. 質疑勞動部稱法律沒有空窗期並會對交通運輸業專案勞檢的說法,認為新版勞基法上路未滿2個月即發生貨運駕駛過勞事故顯示勞檢未落實中國國民黨徐榛蔚・2018 年 5 月 7 日・第 9 屆
    3. 要求勞動部真正為勞工權益把關,反對一味將勞基法彈性化親民黨李鴻鈞・2018 年 1 月 30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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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勞基法修法程序倉促,應廣納意見31 位

    質疑修法預告期過短、只與資方討論、未經充分審查與公聽會即送出委員會,要求暫緩、召開多場公聽會並回到委員會實質審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勞基法二修版本根本不是由下而上、是由上面直接交辦下來的,與勞工團體的溝通只是一個過場、不是基層廣大勞工的聲音中國國民黨李彥秀・2019 年 4 月 11 日・第 9 屆
    2. 質疑勞基法修法過程在委員會以包裹式根本沒有討論就送出委員會,且行政院版本一字不改中國國民黨蔣萬安・2018 年 3 月 13 日・第 9 屆
    3. 質疑行政院勞動部處理勞基法修法過程過於草率,且修法文宣有隱匿民調、誤導大眾之嫌,要求提出檢討報告。時代力量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2018 年 1 月 29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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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年總工時仍過長,應持續降低24 位

    認為縮短週工時後整體年總工時下降成效有限、仍高於多數國家,主張以降低全年總工時為指標,並可參考試辦週休三日等做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勞動部將工時拆開比較,是找對其有利的數字來講,認為應看整體影響。中國國民黨邱鎮軍・2025 年 11 月 17 日・第 11 屆
    2. 認為如果持續低薪改變不了,減少工時就應該作為改革的重點中國國民黨楊瓊瓔・2025 年 4 月 15 日・第 11 屆
    3. 要求勞動部想辦法把臺灣勞工的工時下降。中國國民黨張智倫・2025 年 3 月 17 日・第 11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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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質疑短期內再次修改勞基法的必要性13 位

    認為前次修法施行未滿一年、工時已減少,一年內前後矛盾地再修使政策不明並引發勞資對立,質疑再修的正當性。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在民調結果各占一半的情況下,按照民進黨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勞基法修法,是否會讓社會再生紛擾與對立。中國國民黨王育敏・2018 年 1 月 9 日・第 9 屆
    2. 主張勞基法修法必須經過完整的評估、充分溝通,不能因執政者的左傾或右向而任意變更遊戲規則中國國民黨王惠美・2018 年 1 月 9 日・第 9 屆
    3. 認為勞基法不應如此頻繁修法,頻繁修法將會造成勞資關係的緊張與複雜中國國民黨吳志揚・2018 年 1 月 9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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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修法應先提出影響評估與事實資料11 位

    主張修法前須有法規影響或風險評估報告與資料基礎,並追蹤新法對薪資與企業的影響,再決定如何修正。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這次勞基法行政院版本不夠慎重、送出急就章,要求說明送出前到底有沒有做過完整的評估中國國民黨李彥秀・2017 年 12 月 8 日・第 9 屆
    2. 質疑勞動部提出的影響評估報告從未說明修法對勞工健康的衝擊,僅宣稱以過勞預防條款即可解決過勞問題,而自101年啟動過勞預防條款以來勞保局統計的過勞個案並無減少跡象中國國民黨陳宜民・2017 年 12 月 8 日・第 9 屆
    3. 要求勞動部應會同衛福部提出此次修法所造成的風險評估報告給聯席會議參考後,再繼續審查親民黨周陳秀霞・2017 年 12 月 4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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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以勞檢罰款以外的監理與補助手段約束違法雇主5 位

    認為僅靠勞動檢查與罰款不足以防止過勞,主張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運用健保支付、評鑑、補助、租稅減免、金檢、路權審核等工具,約束違反勞動法令的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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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肯定已通過的工時修法成效並主張儘速審查9 位

    認為每週40工時等修法提升勞工權益與勞動意識,一例一休未造成經濟衰退,並要求儘速審查相關法案。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自105年單週40小時工時制度實施後,台灣社會對勞動議題的討論與整體勞動意識迅速提升,不只是法律的制訂,更是職場文化的一大改變,較以往有更大幅的進步民主進步黨吳玉琴・2018 年 1 月 30 日・第 9 屆
    2. 認為一例一休並未造成經濟衰退或失業,主張實施後GDP與出口貿易值成長、失業率微幅下降而勞參率提升,修法應以客觀數據為依據而非憑感覺或聽說。無洪慈庸・2017 年 12 月 4 日・第 9 屆
    3. 質疑修法對產業造成很大衝擊的說法,認為若真有衝擊應反映在失業人數統計或企業倒閉上,但並未看到相關數字。民主進步黨江永昌・2017 年 11 月 30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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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一例一休對經濟、物價與勞工收入造成衝擊12 位

    認為一例一休使消費緊縮、物價與票價上漲、勞工加班收入減少、企業外移,主張儘快解決爭議並重視經濟改善。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訂定政策的目標及方向都是對的,但質疑修法過程演變成造成事業單位困擾、勞工收入減少、政府聲譽受損,搞成勞資都輸民主進步黨鍾孔炤・2019 年 10 月 7 日・第 9 屆
    2. 認為勞基法修法想在勞資雙方取得平衡並落實競選承諾,但真正受到傷害的是弱勢的小企業與弱勢勞工民主進步黨段宜康・2018 年 11 月 27 日・第 9 屆
    3. 認為第一次勞基法修法因太過倉促而修得零零落落,導致經濟蕭條、勞工想多賺錢也沒得賺。中國國民黨王惠美・2017 年 12 月 4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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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法定工時縮短為每週40小時並實施週休二日25 位

    主張把法定工時由雙週84小時改為單週40小時、讓勞工全面週休二日,理由包括軍公教早已實施、生產力提升、國際趨勢,並要求儘速落實。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週休二日、單週工時40小時政策已落後國際55年,臺灣對勞工權益保障落後,現在應迎頭趕上民主進步黨吳玉琴・2017 年 3 月 22 日・第 9 屆
    2. 認為每週40工時的方向、目標是正確的。民主進步黨鍾孔炤・2017 年 3 月 10 日・第 9 屆
    3. 主張在勞動基準法修法中應減少工時。民主進步黨王定宇・2016 年 12 月 6 日・第 9 屆

    全部 25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0. 新制上路初期勞檢應以輔導為主12 位

    認為勞檢是最後手段、罰款非目的,新制過渡或輔導期應先宣導輔導、延長輔導期,避免對中小企業或醫院倉促從嚴裁罰。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要求勞動部對8月1日將實施、涉及醫院勞動法令遵循的措施,採取較寬緩的執行態度。中國國民黨蘇清泉・2025 年 7 月 17 日・第 11 屆
    2. 主張勞動條件檢查應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五條給予限期改善空間,而非抓到就罰,並以一例一休修法期間事業單位因薪資計算差幾元即被罰兩萬元為例質疑執法過苛民主進步黨陳瑩・2024 年 5 月 23 日・第 11 屆
    3. 要求對於小問題不應動輒開罰2萬元,應基於微罪不舉原則給予更多彈性,並注意勞檢態度民主進步黨邱泰源・2017 年 11 月 2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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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工時規範應依產業與工作型態保留彈性14 位

    認為一套固定工時無法適用所有行業與知識工作,驟然全面實施會衝擊企業用人,主張區分適用、賦予裁量或試行彈性工作,並質疑一味比照先進國家降低法定工時。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考慮實施彈性工作的實驗沙盒,以平均薪資及福利待遇高於同業且高於法定要求的高薪外商知識工作者為優先實施範圍。台灣民眾黨吳欣盈・2023 年 4 月 12 日・第 10 屆
    2. 認為應在落實勞檢和其他稽查強度之後賦予勞政單位裁量餘地,否則一套勞基法無法適用每一個行業。民主進步黨鍾佳濱・2018 年 1 月 9 日・第 9 屆
    3. 認為許多小公司不怕修法只怕沒有彈性,製造業已轉向服務業導向與客製化需要研發創新,主張透過勞基法再修正增加彈性調整讓勞工與企業創造雙贏。民主進步黨黃秀芳・2017 年 12 月 4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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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特定行業工時與出勤紀錄規範應調整29 位

    針對護理、駕駛、船員、臺鐵、郵局、教保、兼任教師、建教生等特定對象,以及出勤紀錄、休息與工時認定,提出具體調整或釐清的要求。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勞基法的工時規範對醫療院所過於嚴苛,使院所長期承受壓力。中國國民黨蘇清泉・2025 年 7 月 17 日・第 11 屆
    2. 主張北榮護理部要求加班工時在24小時內完成班表修訂的規定不合理,要求將期限拉長至一個月為佳,並要求清查16家榮醫有無類似規定,不合理的應立即改正。民主進步黨洪申翰・2024 年 4 月 29 日・第 11 屆
    3. 要求勞動部承諾將休息事項及勞動密度較高的情形納入勞動檢查項目。民主進步黨林月琴・2024 年 3 月 25 日・第 11 屆

    全部 29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3. 提高違反工時規定的罰則19 位

    認為現行2萬至30萬元罰鍰過輕、實務多罰最低額,對大企業無嚇阻力,主張提高金額、按人次或企業規模加重,甚至增設刑責。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南韓以高額罰款、實質稽查逼企業縮短工時,臺灣的罰金太小、稽查太弱,工時自然降不下來。中國國民黨邱鎮軍・2025 年 11 月 17 日・第 11 屆
    2. 要求勞動部必須啟動勞基法相關修法,對罰則部分全面上修,尤其面對大型企業要有嚇阻能力,不能再讓罰款變成大型企業繳規費的慣性。民主進步黨劉建國・2025 年 10 月 15 日・第 11 屆
    3. 質疑長榮航空今年疑似因超時工作遭罰約180萬元的罰款效果,要求澈底檢討超時工作問題,並請勞動部長於會後儘快提出報告說明。中國國民黨萬美玲・2025 年 10 月 14 日・第 11 屆

    全部 19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4. 增加勞檢人力與覆蓋率以落實工時規定44 位

    認為工時規定能否落實取決於勞動檢查,指出勞檢人力與覆蓋率嚴重不足,要求補足員額、提高檢查密度、針對特定行業專案檢查、建立申訴與工會陪同等機制。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臺灣的稽查力度只有南韓的十分之一。中國國民黨邱鎮軍・2025 年 11 月 17 日・第 11 屆
    2. 認為長榮航空因延長工時超過法律規定多次遭罰,應被列為警訊、黑名單或重點稽查事業中國國民黨洪孟楷・2025 年 10 月 15 日・第 11 屆
    3. 質疑勞動檢查的頻率逐年下滑,2018年到2020年勞檢次數下滑中國國民黨蔣萬安・2021 年 11 月 15 日・第 10 屆

    全部 4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5. 罰則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宜只依企業規模加重4 位
  16. 主管機關應明確解釋法令並統一執法標準4 位

    認為勞動部對函釋拖延回應、中央與地方勞檢標準不一,使地方勞檢員無所適從,要求明確法令解釋、統一執法方向並澄清不實訊息。

    全部 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7. 認為此次修法偏向資方,勞工權益受損3 位

    認為這次勞基法修法多項規定往資方靠攏,資方代表多數認同、未見讓步,只讓勞工權益受損、處境更劣勢;其中有主張表明並不反對增加企業彈性,但認為應勞資各讓一步。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8. 前次一例一休修法草率,應檢討3 位

    認為前一次一例一休修法倉促、草率且強行通過,造成勞資雙方都不滿意,應向社會道歉並檢討。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9. 勞檢人員的專業素質需要檢討改善2 位

    指出新增勞檢人員的素質良莠不齊,要求勞動部就其專業度、態度與制度面問題進行檢討改善。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0. 勞工照顧家庭可彈性調整上下班時間1 位

    主張讓勞工在不變更每日8小時正常工時的前提下,可因育兒、照顧長輩等家庭需要,在1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上下班時間,以兼顧工作與家庭。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1. 尚未分群32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勞動部應該檢討制度性過勞的情形是否有需要提出修法中國國民黨邱鎮軍・2025 年 10 月 15 日・第 11 屆
    2. 要求勞動部在多宣導的同時也落實變形工時等彈性措施所需的勞資會議程序,讓勞動朋友知道有此權益可以試著爭取。民主進步黨王正旭・2024 年 10 月 16 日・第 11 屆
    3. 不反對對微型或小型企業進行相關輔導以協助其法遵、遵循勞動規定中國國民黨蔣萬安・2021 年 11 月 15 日・第 10 屆

    全部 3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016 年底的一例一休修法與 2018 年初的勞基法修正臨時會(第 9 屆)都有大量院會記名表決,但公報上的表決題目多半只寫提案的黨團、沒有法案名稱,還沒有逐筆對應到問題,因此這裡暫時沒有列出。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七十九條 違反工時等規定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並限期改善尤美女等 16 人・2012 年 4 月 20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提案 1尤美女
第三十條 明定每日正常工時上限八小時及每週上限四十小時徐少萍等 22 人・2012 年 4 月 2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 規定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及二週八週變形工時吳育仁等 27 人・2012 年 4 月 2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七十九條 違反第三十條等工時規定者列入處罰範圍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規定者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李昆澤等 21 人・2012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八十條之一 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至第八十條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第七十九條 違反工時等規定應公布名稱並限期改善按次處罰魏明谷等 17 人・2012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七十九條 按事業單位人數規模分級處罰並加重處罰一年內重犯者林世嘉等 23 人・2013 年 5 月 24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於一年內重複違反同一法條之事業單位,加重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七十九條 違反正常工時應按人數及日週月數計次處罰蔣乃辛等 23 人・2013 年 11 月 8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按查獲之勞工人數及日、週或月數計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七十九條 違反正常工時或延長工時上限按被查獲人數每人處罰鍰吳育仁等 21 人・2013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按被查獲勞工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三十二條之一 勞資會議同意變形工時後成立工會者需再經工會同意李昆澤等 18 人・2013 年 12 月 6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之一 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有關雇主需取得工會同意之事項,如事業單位於勞資會議同意後成立工會者,雇主需再取得工會同意後方能實施。

第三十條 明定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李俊俋等 21 人・2014 年 4 月 25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 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賴振昌・2014 年 5 月 16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提案 1賴振昌
第七十九條 將違反第三十條等工時條文列為罰鍰處罰對象吳育仁等 27 人・2014 年 5 月 30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三十條 每日正常工時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高志鵬等 22 人・2014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 規定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每週總工時四十小時江惠貞等 22 人・2014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 規定正常工時上限、二週八週變形工時程序及出勤紀錄保存王育敏等 19 人・2014 年 10 月 24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雇主得視勞工育兒或照顧家庭之需要,允許勞工在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工作時間。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 規定每日正常工時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李慶華等 18 人・2014 年 12 月 5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提案 1李慶華
第三十條 規定每日八小時每二週八十四小時及變形工時與出勤紀錄保存五年第七十九條 違反出勤紀錄規定處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江惠貞等 20 人・2014 年 12 月 26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五年。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提案 1江惠貞
第三十條 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蔡錦隆等 30 人・2015 年 1 月 9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五年。

第三十條 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第七十九條 違反相關工時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劉建國等 19 人・2015 年 1 月 9 日

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資料,勞工向雇主申請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七十九條 違反正常工時或加班上限按人次計罰提高罰鍰黃志雄等 16 人・2015 年 1 月 22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按被查獲勞工人數、次數計次處罰,每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提案 1黃志雄
第三十條 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趙天麟等 16 人・2015 年 3 月 13 日

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五年。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做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提案 1趙天麟
第三十條 規定每日正常工時不超八小時,每週不超四十小時第七十九條 規定違反工時等規定按事業規模分級處罰鍰林淑芬等 18 人・2015 年 4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十小時者,在工作完成後,應給予勞工至少十一小時休息時間。第二項於二周內,第三項於八周內,雇主應指定其他休息時間給予勞工作為補償。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此項簿卡應保存五年。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做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三十人以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於一年內重複違反同一法條之事業單位,加重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條 規定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第七十九條 規定違反例假加倍補假義務之處罰事由行政院・2015 年 5 月 1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未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加倍發給工資或於各該工作日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條 規定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每二週總時數八十四小時吳育仁等 23 人・2015 年 5 月 8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並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系統。前揭紀錄之建立、查核及保存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勞工正常工時為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蔣乃辛等 20 人・2015 年 5 月 8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七十九條 違反出勤紀錄規定處九萬至四十五萬元罰鍰江惠貞等 28 人・2015 年 6 月 12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未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加倍發給工資或於各該工作日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條之二 漁船船員工作時間另行定義且不受第三十條正常工時限制第三十八條之二 漁業觀察員執行任務期間為工作時間其餘為休息時間黃昭順等 18 人・2015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基準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之二 漁船船員從事漁船當值輪班、漁撈作業、漁獲處理、漁事整補期間為工作時間,其餘時間為休息時間。不受第三十條第一及二項約束。

第三十八條之二 漁業觀察員在政府機關所指派之漁船,執行查核、蒐集資料、採取生物體標本觀察任務之期間,為工作時間,其餘時間為休息時間。 有關漁業觀察員每日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例假及應放假之日、特別休假,同漁船船員。

第七十九條 違反相關工時等規定者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行政院・2016 年 2 月 19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未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加倍發給工資或於各該工作日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九條 違反第三十條等工時規定處十五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親民黨黨團・李鴻鈞・2016 年 7 月 1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六項至第七項、第四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提案 1李鴻鈞
第三十條之一 定明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採四週變形工時行政院・2016 年 7 月 8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八條之一 違反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至四十一條者處罰第七十九條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者處九萬至四十五萬元罰鍰時代力量黨團・黃國昌等 5 人・2016 年 7 月 15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八條之一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依第二項之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有前項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依下列標準課處罰鍰: 一、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五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或第七十條規定。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九條 規定違反工時休假等規定處罰鍰並限期改善得連續處罰親民黨黨團・李鴻鈞・2016 年 7 月 15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六項、第四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規定或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提案 1李鴻鈞
第七十九條 違反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等規定者處罰鍰林淑芬等 18 人・2016 年 9 月 23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三十人以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於一年內重複違反同一法條之事業單位,加重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提案 1林淑芬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者公布事業名稱並得按影響勞工人數按人次處罰李昆澤等 17 人・2016 年 9 月 30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得依違反有關行為影響之勞工人數按人次處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第七十九條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處九萬元以上罰鍰第七十九條之二 違反工時規定按受損人數每人處罰鍰吳志揚等 16 人・2016 年 10 月 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九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二條、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三十六條至三十九條之規定者,按該事業單位權益受損勞工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提案 1吳志揚
附帶決議 勞動部應於法律通過後全面強化勞動條件檢查提案人不明・2016 年 12 月 6 日

勞動基準法附帶決議(附帶決議第 5 項)立法院議案 ↗

因應勞動基準法之修正,勞動部應於法律通過後,全面強化勞動條件檢查,以確保勞工之權益。

第八十三條 適用變形工時的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應報請核備並公布陳曼麗等 16 人・2017 年 4 月 7 日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八十三條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事業單位,勞資會議同意適用者,事業單位應將其勞資會議相關之決議項目,於七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事業單位依前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核備日期及勞資會議同意採行之工時分配項目,勞工人數。

提案 1陳曼麗
第三十條之一 四週變形工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葉宜津等 19 人・2017 年 10 月 6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提案 1葉宜津
第七十三條 檢查員得要求提出報告紀錄並詢問工會或匿名勞工第八十條 拒絕規避阻撓檢查者處十五萬至一百萬元罰鍰林為洲等 16 人・2018 年 3 月 23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三條及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三條 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並得詢問該事業單位所屬工會,或以匿名形式詢問一定比例之勞工。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第八十條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提案 1林為洲
第三十二條之二 勞資會議同意後成立工會者變形工時須再經工會同意李昆澤等 16 人・2018 年 4 月 13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二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之二 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有關雇主需取得工會同意之事項,如事業單位於勞資會議同意後成立工會者,雇主需再取得工會同意後方能實施。

第三十條 規定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林為洲等 18 人・2018 年 5 月 11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並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系統。前揭紀錄之建立、調閱、查核及保存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提案 1林為洲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處罰鍰者應公布事業單位資訊並按次加重處罰時代力量黨團・黃國昌等 2 人・2018 年 5 月 25 日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日期、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法法規法條、違反法規內容、裁罰次數與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加重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第七十七條之一 一年內違反工時規定三次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趙正宇等 17 人・2018 年 9 月 21 日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七條之一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且一年內違反三次以上並經主管機關裁處確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九條 違反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者處罰鍰李昆澤等 17 人・2018 年 11 月 9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提案 1李昆澤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受罰鍰者應公布名稱等資訊並限期改善按次處罰羅明才等 17 人・2019 年 2 月 15 日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裁罰金額、裁罰次數且公告期間至少兩年,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第七十九條 主管機關應依事業規模等加重法定罰鍰最高二分之一第八十條之一 主管機關應公布違法事業資訊並限期改善按次處罰時代力量黨團・2020 年 5 月 1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法定罰鍰,最高得加重二分之一。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日期、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反法規法條、違反事實、裁罰次數及裁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加重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附帶決議 勞動部於6個月內修正裁罰共通性原則訂定加權倍數公式提案人不明・2020 年 5 月 22 日

勞動基準法附帶決議(附帶決議第 1 項)立法院議案 ↗

為避免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裁處時,常有標準或輕重不一之執行情況,勞動部於2017年8月22日訂定「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作為前述機關依該法規定裁處罰鍰審酌之參據。查勞動部為使該共通性原則更符比例原則,亦曾於2019年4月11日召會研議修正之方向。有鑑於現行共通性原則之內容仍未詳實明確,致使各地方政府之裁量基準無統一之考量準據,勞動部應參照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罰鍰裁罰標準之做法,針對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違法次數、事業單位規模與資力、故意或過失、違反行為持續期間、影響勞工身心健康程度等相關量罰輕重之標準,於6個月內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訂定各項裁罰加權倍數與計算公式,以達「當重者不過輕」之原則,有效提升「勞動基準法」裁罰之嚇阻力。

第八十條 拒絕規避阻撓勞工檢查者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江永昌等 20 人・2020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八十條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三條之一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同意期間不得逾三年時代力量黨團・2020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八十三條之一 依本法規定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同意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期間為三年。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已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同意之殘餘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後逾三年或未定期間者,同意之期間至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止。

第七十九條 主管機關應依事業規模等加重罰鍰至二分之一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處罰鍰者應公布並按次加重處罰時代力量黨團・2021 年 4 月 6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法定罰鍰,最高得加重二分之一。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加重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第三十條之一 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實施四週變形工時吳玉琴等 19 人・2021 年 10 月 8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不得從事夜間工作。於夜間工作者,雇主應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條之一 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採四週變形工時民眾黨黨團・2021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第四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條之一 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採四週變形工時第七十九條 違反相關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楊曜等 16 人・2021 年 11 月 5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第四十九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 指定行業經同意後四週正常工時可分配調移第七十九條 違反工時等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吳思瑤等 19 人・2021 年 11 月 5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通勤及工作期間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應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四週變形工時第七十九條 違反工時等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蘇治芬等 16 人・2022 年 3 月 4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指定行業經工會同意得採四週變形工時第七十九條 違反正常工時延長工時等規定處二萬元以上罰鍰蔣萬安等 16 人・2022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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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提案 1蔣萬安
第三十條之一 指定行業經工會同意得採四週變形工時分配第七十九條 違反第三十條正常工時規定為處罰對象時代力量黨團・2022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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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盡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義務。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四項、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五十二條之三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指定行業經同意後四週變形工時的分配原則洪申翰等 19 人・2022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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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勞工於夜間工作,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採四週變形工時王美惠等 18 人・2022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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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條之一 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變更工作時間第七十九條 違反工時等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范雲等 17 人・2023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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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提案 1范雲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採四週變形工時賴惠員等 18 人・2023 年 5 月 26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第四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勞工於夜間工作,應符合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基本規範限制。但女性勞工需妊娠或哺乳期間者,不得於午後十點至翌晨六時工作。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提案 1賴惠員
第七十九條 違反第三十條等工時規定者處二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時代力量黨團・邱顯智等 3 人・2023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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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採四週變形工時第七十九條 違反工時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張育美等 16 人・2023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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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提案 1張育美
第三十條之一 四週變形工時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第七十九條 違反工時等規定者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羅廷瑋等 16 人・202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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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提案 1羅廷瑋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採四週變形工時第七十九條 明定違反正常工時、延長工時等規定者應予處罰林俊憲等 18 人・202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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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提案 1林俊憲
第七十九條 違反工時與休假規定者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台灣民眾黨黨團・邱慧洳等 3 人・202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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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 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採四週變形工時第七十九條 違反工時等規定者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楊曜等 19 人・2026 年 4 月 24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第四十九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提案 1楊曜
第八十條 拒絕規避阻撓勞工檢查處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鄭正鈐等 19 人・2026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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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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