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違反勞基法關於工時工資的規定,裁罰應以事業單位違法行為到底影響多少勞工的權益為標準,因此是以人次計數作為裁罰標準」
主張企業違反勞基法工時工資規定時,應以受影響的勞工人次為標準裁罰,使大企業不會僅繳繳罰款而不怕。
吳志揚・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提出以受影響勞工人次為裁罰基準,內容具體且符合整體工時制度中違反工時規定罰則的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吳志揚・中國國民黨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提出以受影響勞工人次為裁罰基準,內容具體且符合整體工時制度中違反工時規定罰則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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