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認為你們要訂定的這個違反勞基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如果能夠針對5人以下的小公司規定一個比例原則,至於大公司有自己的法務人員,更應該遵守勞基法。當然裁罰還是要有一個比例原則,一間公司只有3個人、5個人而已,你一次罰我9萬元,針對200人的公司,你還是罰9萬元或是6萬元,我覺得這部分還是有需要就比例原則去做討論。」
建議勞動部研訂違反勞基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時,就5人以下小公司與大型企業的裁罰如何符合比例原則進行討論,包括打卡資料遺失或出勤紀錄未保留等情形,並認為大公司有自己的法務人員,更應遵守勞基法。
黃秀芳・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主張討論不同規模企業裁罰的比例原則,尚未明確要求大小公司不得處以相同金額,原主張的語氣較強。
- 原始版本要求勞動部訂定的違反勞基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應訂定比例原則,針對5人以下小公司、微型企業與打卡資料遺失或出勤紀錄未保留等情形,不應對僅3至5人的公司與200人的公司同樣處以6萬元或9萬元罰鍰,大公司有法務人員更應遵守勞基法。
- AI 審核・發布建議勞動部研訂違反勞基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時,就5人以下小公司與大型企業的裁罰如何符合比例原則進行討論,包括打卡資料遺失或出勤紀錄未保留等情形,並認為大公司有自己的法務人員,更應遵守勞基法。理由:原句主張討論不同規模企業裁罰的比例原則,尚未明確要求大小公司不得處以相同金額,原主張的語氣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