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勞動條件檢查應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五條給予限期改善空間,而非抓到就罰,並以一例一休修法期間事業單位因薪資計算差幾元即被罰兩萬元為例質疑執法過苛

民主進步黨陳瑩・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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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過去我曾經提醒勞動條件是否具有限期改善的空間,我們看一下簡報,這個部分在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五條裡面明定確實有改善的空間,我也特別請教當過你們政務次長的法學教授,他也認為是可以的,而且勞基法第一條「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也沒有說不可以。以前在地方執行的時候,也都是有空間的,但是自從你們的現任主秘、也就是過去的職安署劉傳名前署長搞了一個勞條大軍之後,就變成抓到就要罰,尤其是在一例一休的修法期間,曾經有事業單位計算勞工薪資因為差了1.33元,沒有辦法除盡,沒有四捨五入,差了幾塊錢,就要被罰2萬」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勞動條件檢查應適用改善空間並以薪資差額即罰為例批評現行執法,內容與歸類的勞動檢查及罰則範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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