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僅以企業規模作為加重罰鍰的標準,認為應以所違反的態樣、違法的程度做處罰,否則是反淘汰。

民主進步黨吳秉叡・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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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支持依違規態樣與程度而非企業規模處罰,歸類罰則正確,惟原主張誤植罰則用字須修正。

  1. 原始版本反對僅以企業規模作為加重罰鑰的標準,認為應以所違反的態樣、違法的程度做處罰,否則是反淘汰。
  2. AI 審核・發布反對僅以企業規模作為加重罰鍰的標準,認為應以所違反的態樣、違法的程度做處罰,否則是反淘汰。理由:主張符合原句意旨及分類,但「罰鑰」應更正為「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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