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已經判定on call的時間要納入工時的計算,為什麼你們還要把這件事情拿出來討論,認為一例一休之後on call的議題也要納入檢討?這樣不是會讓行政院違法嗎?」
質疑若法院已判定 on call 時間應納入工時計算,為何仍要將醫師 on call 是否計入工時列入修法檢討,並質疑這樣是否會使行政院違法。
李彥秀・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是以反問表達疑慮而非斷言違法,且談的是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前的工時計算,應歸入適用範圍並保留疑問語氣。
- 原始版本質疑法院已在民國100年判定on call時間要納入工時計算,卻還要在勞基法一例一休再修法中拿出來檢討,認為這樣會讓行政院違法。(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
- AI 審核・發布質疑若法院已判定 on call 時間應納入工時計算,為何仍要將醫師 on call 是否計入工時列入修法檢討,並質疑這樣是否會使行政院違法。理由:原句是以法院判定為前提提出違法疑慮,不宜寫成確定會違法,且內容涉及醫師納入勞基法前的工時規範,應歸入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