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若法院已判定 on call 時間應納入工時計算,為何仍要將醫師 on call 是否計入工時列入修法檢討,並質疑這樣是否會使行政院違法。

中國國民黨李彥秀・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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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是以反問表達疑慮而非斷言違法,且談的是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前的工時計算,應歸入適用範圍並保留疑問語氣。

  1. 原始版本質疑法院已在民國100年判定on call時間要納入工時計算,卻還要在勞基法一例一休再修法中拿出來檢討,認為這樣會讓行政院違法。(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
  2. AI 審核・發布質疑若法院已判定 on call 時間應納入工時計算,為何仍要將醫師 on call 是否計入工時列入修法檢討,並質疑這樣是否會使行政院違法。理由:原句是以法院判定為前提提出違法疑慮,不宜寫成確定會違法,且內容涉及醫師納入勞基法前的工時規範,應歸入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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