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或事業單位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勞工特別休假,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給休假四日;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七日;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六年以上未滿九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九年以上未滿十四年者,每年應給休假日二八日日;十四年以上者,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主張雇主每年應依年資給予勞工特別休假,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四日、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七日、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十四日、六年以上未滿九年者二十一日、九年以上未滿十四年者二十八日、十四年以上者三十日,以保障特休看得到吃得到。
林靜儀・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為發言者說明其修正動議的年資級距與給假天數,主張內容忠於原意且屬於特別休假天數問題。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