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休特別休假,於預定施休日之十四日以上前提出申請者,雇主不得拒絕。 勞工到職日之隔年一月一日起,得與雇主協議按第一項之標準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後,改採曆年制累計特別休假日數,雇主不得拒絕。」
要求勞工於預定休假日十四日前提出申請者雇主不得拒絕,且勞工到職日隔年一月一日起得與雇主協議按比例改採曆年制累計特別休假日數而雇主不得拒絕,以保障特休看得到吃得到。
林靜儀・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為林靜儀本人提出的修正動議文字且後續說明保障特休看得到吃不到,主張忠實反映其內容並正確歸屬特別休假。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