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超過工時只要薪資合理就要按照工時給付,這是很合理的,即使是對已經簽署第八十四條之一的人,也是應該給人家就要給,不是說他們已經簽署了就不必給了。」
認為超過工時就應按照工時給付合理薪資,即使已簽署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者也應給付,不能以已簽署為由不給。
陳素月・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延長工時應給付相應工資,且不能以已簽署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為由不給付,主張忠於原意,歸入加班費問題適當。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