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於程序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要求主管機關務實地與船東、船員座談溝通,依照遠洋漁業實際作業需要訂出應有的休息時間及作業方式,質疑船員每天休息不得低於8小時等規定根本不符合出海一整年、大風浪來時仍須作業的實際情況「本席希望你們能夠務實地跟船東、船員座談、溝通,依照他們的實際作業需要,訂出應該休息時間及作業方式,而不是用我們想像一天工作不能超過8小時,那是不符合實際的。」

發言紀錄

  1.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都知道今天安排這個議題是因為中爪哇印尼籍漁工死亡事件。它不是單一問題,所牽涉的層面很廣,是整個遠洋漁業的問題。2013年發生船長、輪機長被殺害事件,2015年又發生印尼漁工被殺害的事件,到底他是被殺害,還是自然死亡?檢察官還在調查原因。但由此可以看出,遠洋漁業是非常惡劣的環境,大家形容這是4D工作。什麼是4D?4D就是骯髒(dirt)、危險(danger)、辛苦(difficulty)、遠離家鄉(distance),它是一個骯髒、危險、辛苦又遠離家鄉的工作,所以我們會看到印尼漁工的死亡。

  2. 印尼中爪哇直葛城是漁工輸出至臺灣最多的地方,港口附近的漁村有八成以上的男性,至少5,000人以上是到臺灣漁船上工作。試想,漁村的八成男性在臺灣漁船工作,他們想像中臺灣的世界是多麼的美好。可是這個美好對他們而言,所面臨的是登上臺灣漁船後,回去的可能是一具屍體或是打了半死、精神不正常的人。對窮鄉僻壤窮苦的漁村來講是情何以堪?我認為這些遠洋漁業的船東、輪機長在船上也很辛苦,他們面對的是對大自然的挑戰,這些不是人類所能控制的。船長、輪機長的人數比較少,漁工的人數比較多,所以他們所面臨的工作環境非常惡劣,工作摩擦一定非常的多,這些漁工有的是在臺灣聘僱,有的是船泊停留遠洋港口時聘僱的。臺灣聘僱的漁工可以納入勞基法,可以享有勞健保等相關保障;但遠洋聘僱的漁工就不適用勞基法,他們是以就業服務法聘用,甚至有些是違法聘用。這些不同聘用方式以及不同地點聘用的人,在船上一起作業,出海時間可能是半年、一年,他們可能是語言不通,國台語都不會,環境又是如此地險惡,再加上各種瞬息萬變的情況,人跟人之間摩擦、衝突隨時都會發生。2013年船長、輪機長的被殺就是因為發生衝突後,船長暴怒毆打、虐待他們,漁工反撲失手,為了湮滅證據就把人丟下海裡,而賠上慘痛代價。

  3. 今天勞動部、漁業署身為主管機關,面對不論是輪機長、船長或是印尼員工被殺,家屬都很慘痛,他們會覺得政府到底在哪裡?因為出海工作一整年,家人看不到他們,回來的卻是一具屍體,真的是情何以堪!我們在103年修訂漁業法,也訂定遠洋漁業條例,可是對於仲介剝削、條件的不合理或是衝突的解決,我不曉得各位到底有沒有………

  4. 以兩個船員為例,一個是依照法律在國內聘僱,一旦發生問題時,他可以享有遺屬津貼、死亡補償、各種職災、疾病等各種津貼。但如果是遠洋聘僱的漁工,就只能領取50萬元的商業保險,這50萬元是意外險,如果是身故、被殺就不屬意外,他們一毛錢都領不到。對於包括船長、輪機長、所有漁工生活在同一條船上的生命共同體來說,當船翻覆時他們是全部下沈,有好的漁撈貨也是共同努力成果,但是他們的遭遇、待遇竟然不一樣,我不曉得各位的看法是如何?

  5. 勞動部曾經發過一個解釋函,內容是,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地區,只限台澎金馬地區;外籍漁工隨漁船在12浬外參與作業,上開的加保規定不符,所以不得參加勞工保險。也就是說,如果外籍勞工是依照就業服務法的規定核准從事工作,參加勞保,今天上船後跑到12浬外參與作業,勞動部的解釋是,因為他參與作業的場所是在12浬外,所以不適用勞工保險。本席不知道你們的解釋對於12浬之外的漁工的保護在哪裡?

  6. 主席

    請勞動部林次長答復。

  7. 林次長三貴

    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委員點出了問題,漁業漁船是非常辛苦的行業,在勞動法令部分,如果是在境內僱用的,不管是本國人或外國人其勞動保護都是一致的,所有的勞動法令都涵蓋在內。但是境外雇用的部分,就是委員探討的重點。這個問題過去我們一直跟行政院討論,最近一次是在102年的時候,行政院也為這個問題召開會議,結論是,目前不宜用抽象的管轄觀念將境外海域的漁船視為我國領土的延伸,這是上次行政院開會的結論。也因此農委會漁業署制訂一個相關規範,也就是如果他涵蓋在國內相關的勞動法令內,我們都一視同仁、對待,不管是勞工保險、職災補償、甚至是其他部分。但如果是境外不屬於領土延伸的話,他就不適用這些國內法,以上是行政院開會後的結論。

  8. 尤委員美女

    所以,只要是依照就業服聘僱的外籍勞工,即使是在12浬外參與作業,還是適用勞工保險法?

  9. 林次長三貴

    對,目前依照就服法引進的漁工有一定的人數,大部分都在近海作業,遠洋作業通常不會採取這樣的方式。誠如委員提到的,只要是依照就服法相關規定進用的漁工,都適用國內的相關法令。

  10. 尤委員美女

    他是在國內聘僱,但他是在12浬外工作,如果發生職災的話,他是否適用勞工保險?

  11. 林次長三貴

    如果他是在境內僱用的……

  12. 尤委員美女

    但是把他放到……

  13. 林次長三貴

    可能是他的作業位置有所移動,但目前我們核准的這些漁工,在申請進來時就有限定一定的作業範圍,大部分都是在近海的範圍,遠洋漁業不會採取這種方式。

  14. 尤委員美女

    請漁業署副署長說明。

  15. 主席

    請農委會漁業署黃副署長答復。

  16. 黃副署長鴻燕

    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這部分做補充報告,境內僱用是今天出去作業,今天就回來,就好像是在國內工作一樣;遠洋不是,船一出去就是好幾年才回來,所以僱用的漁工是在當地僱用,全世界都是如此僱用的,因此才會有剛才的……

  17. 尤委員美女

    海外僱用的部分呢?

  18. 黃副署長鴻燕

    剛才委員也提到,遠洋三法已經通過,明年1月20日它的子法就要實施,因為這次案件的探討,我們加強仲介管理,嚴格要求要保證金,同時要有符合我們規範的固定契約,我們盡量把契約條件拉到跟國內契約類似,以保障境外僱用、解僱的船員,讓他們能夠享有同樣的福利。特別是意外保險部分,本來是30萬元、50萬元,這次我們提高至100萬元,必要時將來再持續提高。

  19. 當然,這部分還要顧慮到產業界的反應,我們要時常進行溝通,我想所有產業其實都非常照顧這些人,很遺憾這次的案子鬧得這麼大,我們希望不要因為一個個案而影響整個國家及產業界的形象,我們會記取教訓,繼續努力。

  20. 尤委員美女

    好,我們都知道遠洋漁業條例明年要生效,現在正在訂定子法,誠如副署長剛剛所說的,商業保險金額將提高到100萬元,但是保險的範圍、內容是不是只限於意外保險,還是有將一般身故保險、醫療保險、職災保險涵蓋在內?

  21. 黃副署長鴻燕

    遠洋漁工如果在國外受傷害的話,船主要百分之百負責通報、就醫責任,我們要求他要在最近港口馬上送醫。

  22. 尤委員美女

    你們商業保險的範圍、內容是不是可以包括職災?因為漁工在海上都有可能遇到各種傷害,斷手、斷腳都有可能,職業傷害的職災保險是不是也涵蓋在裡面?

  23. 黃副署長鴻燕

    對,我們跟業者已經在進行溝通了,意外是一部分,商業保險是另一部分。

  24. 尤委員美女

    本席希望你們都要照顧到。另外,你們在書面報告上指出,船員每天休息時間不得低於8小時;每月休息時間不應低於4天;作業需要經過船員同意,另外再安排補休。雖然看起來這些是對船員的保障,但請試想,一條船出海就是一整年,哪有可能每天有8小時的休息時間?今天大風浪來了,船員可以說:不好意思,我不同意,現在正在休息,所以船長不能叫我做事。哪有可能嘛!這個法訂得那麼好看,但事實上根本不符合他們的實際作業情況。

  25. 黃副署長鴻燕

    遠洋特性非常特殊,船上作業本來就跟陸上不一樣。

  26. 尤委員美女

    沒錯。

  27. 黃副署長鴻燕

    比如,船從某地開到開普敦,一路上都沒有作業,他們可能1、2個月都在休息,可是當魚群出來時就必須展開作業,所以我們要跟船員協調,看將來要如何做。但是,不管再怎麼協調,我們都要保障他的休息時間,又要顧慮魚群出來的時間,因為如果不作業魚群就跑了,有些事情必須保持平衡,產業界也希望勞動部不要將船員的作業跟陸地的搞在一起,因為他們的作業方式完全不同,他沒辦法適應,

  28. 尤委員美女

    本席希望你們能夠務實地跟船東、船員座談、溝通,依照他們的實際作業需要,訂出應該休息時間及作業方式,而不是用我們想像一天工作不能超過8小時,那是不符合實際的。

  29. 另外,有關定型化契約部分,我們都知道聘僱制度中仲介對他們是層層剝削,船公司跟漁工之間不只有臺灣、印尼的仲介,還有牛頭,他們要經過三層剝削,原本漁工一個月領1萬0,500元整的薪資,扣掉9個月的押金及證件代辦費等後,一年實領只有8萬4,900元整,所以漁工的年薪經過層層的剝削,在這次訂定的定型化契約裡面,你們能不能防止這些多層剝削呢?

  30. 黃副署長鴻燕

    這是條款裡面,現在我們要求要有一份合約報備,如果你跟他有其他合約要讓我們知道是否符合規定。第二、將來給勞工的薪水是入到他的帳戶,因為過去的弊病就是錢先到仲介,他再轉給勞工,這中間有沒有動手腳我們也不太清楚。因為仲介都說:他向我借錢,當然要還我錢。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我們將私人借款跟船主給他的錢分開,這部分我們會嚴加管控,希望能做到沒有任何理由可以剝削勞工。

  31. 尤委員美女

    你們可以像以前引進外籍勞工及看護工一樣,讓漁工不會被層層剝削,當時他們的仲介也是層層剝削,但是後來透過我國勞動部跟他們的勞動部協商,防止仲介的層層剝削,甚至提供申訴管道等措施。我們有一個非常漂亮明定的定型化契約,但事實上,仲介他們也有一份私下的契約,契約裡面有甚多不合理的條件,比如,如果本人無法工作時,願意無反抗的回國;我充分了解,當公司或船長叫我做工作時,不管是否是船員的工作,隨時都可以上任;我充分瞭解在國外逃跑、偷懶、要求返國或因犯錯被遣返回國,印尼仲介公司有權利要求我的家人繳交罰款和其他費用,包括罰款、機票和交通費,如果我的家人不願意支付,根據法律印尼仲介公司可以控告我的家人,我的家人最高必須支付1,000美元給印尼仲介公司。這樣的私下合約是印尼漁工要出發前,仲介公司突然拿給他簽的,他連文字都看不懂!我想今天會去當漁工的人,他的知識程度非常低,家庭非常窮,他們只是想要多賺一點錢養活家人。在這種情形之下簽約,他們根本連看都不看,看了又有什麼用,都已經要上船了,難道不去嗎?如果不去,一家大小仰賴我賺錢回來養他們。請問這個私下不公平的定型化契約,要如何防範?

  32. 其次,應該讓這些被聘僱的人,在簽約之前知道他可以不用簽,知道他的權益在哪裡,這部分需要靠我們跟印尼等其他國家,共同友善地保障這些漁工,只有漁工權益被照顧到,我們的船長、輪機長的生命安全才能夠受到保障!多少喋血案件是人多的漁工把船長、輪機長殺害,所以只有生命共同體的權益受到保障,他們被好好對待,我們的輪機長、船長的生命安全才能受到保障。

  33. 黃副署長鴻燕

    仲介方面我們已經規範,如果發現有情況,我們會撤銷他的仲介資格。現在有保證金制度,他的保證金就會沒收,我們是多方面管理,特別是跟對方政府的諮商,勞動部每年也會邀我們參與,我們會多方面努力,想更好的方法來防弊。

  34. 尤委員美女

    那就拜託了,因為這會牽涉到我們的船長、輪機長、漁工的安全,同時也牽涉到臺灣的聲譽,今天我們已經被舉黃牌了,台灣在遠洋漁業是排名很前面的國家,但是今天變成惡名昭彰,我想不是台灣之福,所以,我們大家一起來努力。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尤美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