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其邁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質疑依照目前政治獻金法規定被罷免人不能募款而政黨可以,導致罷免發動方與被罷免人武器不對等,對無黨籍被罷免人不利且不公平「可是依照目前政治獻金法規定,被罷免人不能募款,但是政黨可以,所以一個政黨所屬的政治工作者或是國會議員,藉由政黨的支持力量,他可以有對抗的武器,但如果是無黨籍的人,在沒有辦法於被罷免期間來進行募款活動的情況之下,會形成罷免發動方跟被罷免人武器不對等,這恐怕對被罷免人較為不利,此外,如果他是無黨籍,在沒有所屬政黨的支持情況下,這也不公平啊!」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要求中選會回去檢視選罷法第七條等有關罷免權行使的條文,釐清罷免的主管機關是否為中選會,並在文字或規定上把罷免權行使的部分訂得更完備「可是罷免就沒講,那罷免的主管機關是不是中選會?我的意思是,回去再把這個條文好好看一次,有關選罷法罷免權行使的部分,是不是能夠在文字上或是規定上弄得更完備一點?」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其邁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主委,這一屆我們內政委員會跟立法院通過選罷法有關罷免部分的修正,包括罷免門檻及罷免相關宣傳事項,這是源自於過去的割闌尾運動所衍生的一個修法,因為有關罷免部分並沒有規範得非常完整,基於這個緣由,所以在這一屆新國會產生之後,我們就立刻著手選罷法的修法。

  2. 現在台灣有一個罷免活動正在進行,在106年11月16日罷免公告發布後一個月內,也就是12月16日馬上就要進行投票,我們看到發動罷免單位跟被罷免人在政治議題或是意見表達上,有一些對立或不同意見的陳述,我相信當時選罷法修法,不管是割闌尾的團體,或是國會修法的目的,都是要讓人民在選舉權及罷免權獲得充分保障,使民主政治再回歸到由人民作主,因此從這個思維裡頭來做相關配套。

  3. 但是現在問題來了,假設今天被罷免人是無黨籍,他並不是一個政黨所屬的國會議員或是市議員,一個月裡頭,發動罷免團體已經鋪天蓋地,但是無黨籍立委或是市議員因為沒有一個政黨的支持,所以不能募款,可是發動罷免團體卻有各種不同資源。既然現在被罷免人跟罷免人都可以宣傳,那麼被罷免人當然也可以答辯、抗辯,因為要做很多不同形式的宣傳,不管是在媒體或是訴諸輿論,他也許要印文宣或是要做CF,可是依照目前政治獻金法規定,被罷免人不能募款,但是政黨可以,所以一個政黨所屬的政治工作者或是國會議員,藉由政黨的支持力量,他可以有對抗的武器,但如果是無黨籍的人,在沒有辦法於被罷免期間來進行募款活動的情況之下,會形成罷免發動方跟被罷免人武器不對等,這恐怕對被罷免人較為不利,此外,如果他是無黨籍,在沒有所屬政黨的支持情況下,這也不公平啊!

  4. 針對這幾點,主委的看法為何?怎麼解決這些問題?是不是應該讓被罷免人在被罷免期間能夠進行募款?這樣合不合理?

  5. 主席

    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6. 陳主任委員英鈐

    主席、各位委員。我非常同意陳委員的看法,我們回去會具體研擬修法。

  7. 陳委員其邁

    是不是請處長回答一下。

  8. 主席

    請中選會法政處賴處長說明。

  9. 賴處長錦珖

    主席、各位委員。政治獻金法的部分,內政部已經提報他們法規會在審查當中,要把罷免經費的募集加進去,選罷法目前已經有規定免稅額的年度額度。

  10. 陳委員其邁

    因為我稍微看了一下選罷法,我們當時主要是針對罷免權利的補充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修法,但是有一些像第七條,裡面選舉主管機關寫得很清楚,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由中選會主管,可是罷免就沒講,那罷免的主管機關是不是中選會?我的意思是,回去再把這個條文好好看一次,有關選罷法罷免權行使的部分,是不是能夠在文字上或是規定上弄得更完備一點?這是第一點。

  11. 第二點是有關現行進行相關選舉活動的政治獻金,賴院長前幾天在院會時,也特別提到政治獻金明細,目前監察院網站上網公開的資料,大概只看得到收支結算表,包括個人捐款總額多少、企業捐款多少、總額多少、支出多少,至於其他明細部分,譬如說某某企業捐給誰、哪一個人捐給誰,這部分的明細要去監察院查,也就是個人部分要去監察院查才查得到,所以行政院賴院長在院會拍板定案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明定個人與企業對於政治人物與政黨的政治獻金明細,未來都要強制上網公告,我不曉得中選會對此看法為何?

  12.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完全贊同,這對於選民監督政治人物有很大幫助,因為我們現在強調透明,所謂透明是最好的殺蟲劑,透明可以預防,包括說……

  13. 陳委員其邁

    講殺蟲劑是有點難聽啦!不過……

  14. 陳主任委員英鈐

    美國人是這麼講啦!陽光法案就是這樣。

  15. 陳委員其邁

    不過是攤在陽光底下接受選民的檢驗,你講殺蟲劑,這個……

  16. 陳主任委員英鈐

    不好意思,我會改進。

  17. 陳委員其邁

    不知道這個蟲是指國會的蛀蟲,還是在講什麼?

  18. 陳主任委員英鈐

    大部分人都沒有問題,針對少數比較有爭議的部分,可以透過公開透明的方式。對於大部分的政治人物而言,他們心中坦蕩,公開反而可以增加選民對他的信任,也沒有可以臆測的地方,因此我認為是積極樂觀看待。

  19. 陳委員其邁

    主委,我在上一屆提過這個案子,但因為某些因素,委員會就沒有進行審議。我在這一屆又提案,已經完成詢答,朝野各政黨應該要拜託召委,希望在這個會期排入議程,讓這個案子通過。因為陽光政治或是政治人物接受選民監督,是非常重要的!大家可以上網查到某位委員對於特定議案的立場與其收受的政治獻金間是否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如果讓選民方便上網查閱,對於選民監督國會或政治運作的體制而言,更不受金錢的影響,有正面幫助。因此本席希望中選會就這部分加以支持。

  20.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們積極配合。

  21. 陳委員其邁

    主委,大家對你非常期待,有關未來選制的改革及選區劃分的部分,中選會在12月會決定選區的計算方式。坦白說,我認為中選會第一優先要務就是推動選區名額分配入法,這才是最重要的工作,如果有第4屆或第7屆既定的立場,恐怕會讓人認為中選會有特定的立場。因此如何入法,在國會優先修法、法案通過後,中選會也許再表達選區劃分的看法會比較適當。

  22. 陳主任委員英鈐

    如果大院同意,我們也樂意配合,因為我們一直認為席次的劃分是大院的職權。

  23. 陳委員其邁

    我認為名額分配的大方向規劃,要符合憲法票票等值的精神。無論以哪一種方式……

  24.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完全同意。

  25. 陳委員其邁

    先不提選區利益的問題,如何符合票票等值的精神,讓人民的選票與國會議員所代表的民意平等,符合憲法規定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的選舉方式,落實憲法精神。本席奉勸主委,不要憂讒畏譏,不要碰到國民黨的人就說支持第7屆;碰到高雄的人就說支持第4屆……

  26. 陳主任委員英鈐

    沒有。

  27. 陳委員其邁

    碰到屏東的立委就說這次尊重立法院,不做調整。我認為這不太好,也不符合主委的個性。

  28. 陳主任委員英鈐

    跟委員簡單報告,我看過美國選區名額分配的歷史,這二百年來,他們一開始採取的是我們立法委員第4屆的漢彌爾頓法,後來他們認為有問題就改採韋伯斯特法,直到1920年左右在選區分配上又卡住,1929年才勉強擠出,因為韋伯斯特法及杭亭頓法分配方法的結果相同,雖然方法不同,因此他們才勉強認為可能可以依循這兩種方法。他們還有個聰明的機制,既然暫時分配不出選區來,就先講好下次一定用什麼公式來分配,這次先暫時忍耐。在1942年以後就是採用現在的分配方式。但其他國家跟美國的國情不同,因此也不是採取這種分配方式,這部分在文獻上、歷史上討論很多。我沒有怕誰的質詢,因為我們是獨立機關……

  29. 陳委員其邁

    因為我在質詢時,你好像支持第4屆;其他人質詢時……

  30. 陳主任委員英鈐

    我沒有!

  31. 陳委員其邁

    開玩笑啦!我這樣說對主委不公平,還是要就事論事,因為中選會本來就是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我也不太贊成你們找了10位學者,做調查後7位贊成第7屆的分式、3位贊成第4屆的分式,最後就使用第7屆的方式,這不是聰明的方式,也不符合憲法規定,我也不認為就是如此。我認為在修法完成後或修法的過程中,中選會還是針對選區的分配來表達看法。好不好?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其邁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