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認為可參考日本將體育日訂為全國放假的做法,提出可考慮不訂9月9日、而搭配連續假日選定禮拜五以連休3天供國民從事體育活動,但表明只是丟出議題供討論、沒有強求。「因為1964年的那一天是日本東京奧運的開幕日,所以訂為全國體育日,而且全國都放假,我才想到,我國是不是也可以做這樣的考量?至於要訂哪一天?不訂9月9日,而是搭配連續假日,選定禮拜五,這樣就可以連休3天,國民可以從事體育活動,由此可知我是很貪心的。但是我只是丟出這個議題,交由大家討論,我沒有強求一定要這樣,只是提出想法供大家參考。」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認為將國民體育日定為國定假日的部分可以不堅持,同意明定每年9月9日為國民體育日,並要求未來立法院審查國定假日法、有機會討論時體育署要幫忙提出。「定為國定假日的部分,本席不堅持,不過,未來立法院將會審查國定假日法,假使在教育部有機會討論的話,希望體育署要幫忙講一下,好嗎?」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質疑若國民體育日當天仍要上班,公共設施開放民眾免費使用的效果會很小。「如果這些設施在國民體育日開放民眾免費使用,當天卻要上班,那使用的可能性就很小了,我有考量到這一點。」發言紀錄
- 黃委員國書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要非常感謝何召集委員欣純的排案,讓我們在本會期快結束前,還可以來審查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這次會修正的原因,主要是因今年8月份里約奧運期間,發生非常多國家代表隊選手的爭議事件,讓國人認為體育改革勢在必行,這部法律就是用來做體育改革的。我在10月初就針對台灣的體育改革,特別是各單項協會的部分提出了體育團體法,就是為了加強亞奧項目及主流單項運動協會的監督力道,並以深化公民參與的手段來達成體育改革的初步目標。之後,行政院還是認為應以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來處理,本席在此也表示尊重。本法與我所提體育團體法的精神還是有一些差距,不過這也沒有關係,現在因為期限的關係,我們希望本會期可以就體育改革的相關法案儘速進行審議,由於下午就會審查,屆時我們再來處理相關的條文。
本席的體育團體法對於改革事項有三個面向,包括協會的民主化、監督的透明化及選手的專業化。針對協會的民主化,感謝行政院在草案中也將此精神納入,就是各協會要設公益理監事及選手理事,我們希望將公益理監事的門檻去除,以達到可以監督的力道。另外,我們也希望可以開放會員的參與,過去大概都是單項協會同意才可以入會,我覺得已經產生了非常多的問題,並造成各協會的組織及運作過程不夠民主,所以希望能有更民主及更開放的方式,以使台灣更多的運動球迷可以有機會參與協會的運作。換句話說,就是讓他們可以成為會員,本席與行政院版均有這樣的共識。
其次,針對選手權益的部分,這部分也要法制化。至於有關選手的專業化,過去的心態是將選手當成學生,就是以學生選手為主,這已經忽略了全世界的潮流,即往職業化及專業化的方向去發展。本席在條文中也放進選手的零用金及出場費的規範,也訂定了戴資穎條款,以釐清協會選手及廠商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要求建立地方組織所負責的申訴仲裁單位,這部分在條文中也有提到。
今天本案不管是不是來得及送出委員會,我必須提醒教育部及體育署,全國的球迷都在殷切期待,比如「夢想的角落」那位紀錄片導演,在一個禮拜內發起連署,總共就有2萬多人連署,可見非常多人都在關切體育改革的案子,我們希望今天能夠有很好的討論,以上報告,謝謝。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要討論的事情太多了,我想問一下,我們這次修正國民體育法,最主要的目的是什麼?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這次修正國體法最重要的目的,按照部長的說法就是單項運動協會的改革。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部長,你覺得本會期可不可能完成三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明年有二十幾個單項協會要改選,最快的排協應該是明年3、4月就要改選,我想問一下,這次修法總共有8個版本、40條條文,以部長的經驗,下午有可能送出委員會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部長,其實我一直很在乎期程,體育改革當然迫在眉睫,為了明年各個單項協會的改選,我們希望都可以適用,但是我這樣看來很困難。今年8月奧運發生那麼多爭議事件,其實行政院林全院長在8月29日就提出,希望體育署能夠提出一些體育改革的政策,可是體育署一直到上個月才有草案,我覺得非常、非常可惜,不解為什麼體育署在這件事情上會這樣拖。第一次提出的草案版本根本沒有辦法用,直到上個禮拜你們才又提出一個新版本,幸好召委何欣純委員把它排入議程審查,不然的話,這個事情就無疾而終了。部長,你知不知道?我知道你跟我們一樣,對於體育改革都有使命感和熱切的期待,但是我要先提醒,行政院、教育部把這項重大的工作交給體育署,結果體育署是這樣拖泥帶水,欲就還羞,到底要不要進行體育改革?光法案的提出,我不得不說整個體育署就是讓我感覺在打假球嘛!有可能嗎?下午如果我們用最快的速度來審查45條條文,但是大家都有意見,光柯志恩委員就不知道有多少意見,有可能嗎?我是很擔心,我們口口聲聲說有決心要進行體育改革,結果就因為體育署這樣拖泥帶水,讓整個改革法案在本會期胎死腹中。明年單項協會的改選都用不到,我提醒你,我很擔心這個情況。其實體育署雖然把一些單項協會的改革納入國體法的修正,你們說有一些專章,這一點我尊重,不過,還有很多執行面的問題我們必須面對,譬如柯委員剛才提到的中華奧會的問題,中華奧會是台灣體育團體的涉外組織,整個國體法修正草案特別要設立仲裁機構,要和中華奧會─起成立,請問體育署有沒有跟中華奧會討論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好,現在問題來了,國際奧會的體育組織不太喜歡政治干預,可是我們又想進入單項協會的改革,我們希望在各個單項協會包括中華奧會裡面設立公益理事、選手理事,但重點是要如何執行。按照行政院的版本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問題來了,如果政府機關直接指派,會不會有政治干預體育的問題?這個問題你們要去處理,不能把它想得太容易。可不可能?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你們要先想清楚。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我可以給你們一些建議,體育團體當然不希望政治過度干預,但我們不去管理、規範然後放縱它的話,又會導致非常多的問題發生。所以,你們設計的監督機制必須要非常、非常成熟,是否可能成立第三方的監督機制、方式?這個提供你們參考,但執行細節部分,你們要先想清楚。
再者,還要有非常多的配套,包括協會理監事的產生由會員代表及團體代表投票,過去團體代表比率都高達70%,現在體育署的政策是希望它下修,是不是?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你現在馬上要面臨到一個問題,未來會有個人會員,且這個個人會員是開放參加的,這個精神都對,但執行面就要想清楚,團體會員、公益理監事、個人會員代表的占比方面,你們要設計出一套準則,否則,各協會會認為既然體育署沒有訂出一個範本,他們就各玩各的,所以相關的施行細節要隨著研擬出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你們開始在做這件事了嗎?這些都要想清楚。這個辦法實施之後有非常多的配套,你們要非常成熟的面對,包括體育界、非常多的球迷對執行面都有很多的疑問,你們都要一一回應,包括代表比例的配置,你們都要先想好,也要有一個範本給個單項協會遵循。
最後,關於國訓中心零用金的問題,我們國家代表隊應該有零用金制度吧?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但並非每一個國家代表隊選手都有在國訓中心,國訓中心選手的零用金過去是一天200元,我們最近要將它調整為一天400元,很好,因為有照顧到選手的基本權益,但如果是非國訓中心的國家代表隊選手呢?例如世界運動會那些非國訓中心項目的選手呢?要不要保障他們?過去這些問題,你們也沒有想清楚,以前我跟你們提這個問題時,你們都跟我說國訓中心都有提供吃住,所以一天的零用金200元,你們都把我們國家代表隊選手當成工廠作業員嗎?不要再用那樣的角度來看待我們的選手!應該要跟得上世界其他國家的腳步,學習別人如何專業化;你們又說有很多選手是學生,那非學生的選手呢?學生就應該領得比較少嗎?像排球第一舉球員──黃培閎,這麼優秀的一位國手,他一天才領200塊的零用金,除此之外,沒有任何的經費來幫忙他,上述這些問題都有待檢討。過去你們也曾經想過把交通費挪過來用在零用金上,我覺得這都是不好的心態。因此,我建議,照顧選手權益優先,臺灣的體育改革才有未來。我要特別提出目前運動迷都非常關切的一件事,上週已經有兩萬多名球迷連署,希望體育署能夠大刀闊斧,正視目前體育所面臨的困境,如果這一步不跨出去,臺灣體育的改革永遠沒有機會。以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我們有文化基本法、科技基本法,所以國民體育法其實就是體育基本法,應該用這樣的概念來說。體育的基本法必須非常全面、周延,我們看原來版本的條文,其實是幾十年前的條文,像是「發揚民族精神」或是「充實國民生活」等等,幾乎所有總則的條文都是這樣寫。現在因為我們有體育改革的政策,所以我瞭解體育署把體育發展納入第一條,但是這樣就會太像專法,即體育團體法的第一條條文。也就是第一條還是像召委這樣子寫,比較有全面性的體育基本法的高度,因為裡面還包括學校體育、全民體育及體育團體跟中華奧會的部分,可是你們第一條的條文內容就像是體育團體專法的第一條內容。是否可以建請教育部修正一下,是不是比照召委的版本?至於我的版本文字比較少,大家也可以參考。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可以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都可以啦!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從第三條開始就會有分岔了,因為第三條要明定什麼是體育團體,什麼是體育專業人員、運動教練、運動裁判,所以第三條是很關鍵的條文。在行政院的版本當中,體育團體就是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全國性體育團體及地方性體育團體」,這是指有公告的部分。但本席要向大家報告,全臺灣的體育團體大概有一千多個,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大概有八十幾個,競技體育亞奧運項目的團體大概有四十幾個。以這部法來說,應該是一千多個體育團體都要受到這個法的規範,是不是應該這樣?本席先說這個概念。
這裡所定義的體育團體,是指經公告的全國性體育團體及地方性體育團體,但是沒有公告的部分,你們要怎麼規範他們?因為如果沒有公告,他們就不是體育團體,到時候是不是會有這個問題呢?這部分大家要討論一下。本席的條文是這樣的,只要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的體育團體都算,至於體育專業人員、運動教練、運動裁判,這些人員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認定,本席所做的規範就是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檢定合格,發給證書以及專業知能或技術,從事特定運動業務之人員,這才叫體育專業人員。
也就是說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這部分是有規範的,因為未來會涉及非常多問題,例如什麼是體育專業人員,例如之後的條文也有規定哪些機關、機構必須聘用體育專業人員,而且這些體育專業人員必須經過認證,不是隨便找個人就可以,並不是體育成績很好或很會打球,這樣就是專業人員,不是這樣的。所以第三條要非常清楚的明定,不然之後會有非常多分歧的條文,也會有爭點,本席先做以上的說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既然蔣委員這麼說,那本席就接著說明,因為這部法律叫做國民體育法,也就是說,這是一個體育的基本法,所有熱愛體育的人,不管有沒有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全國性體育團體或是地方性體育團體,都應該獲得這部法律的相關照顧,應該是這樣才對,這裡已經明定何謂體育團體,當然也有排除一些非政府機關公告的團體。
本席舉例說明,例如第九條,「體育團體所需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這裡就限制了體育團體的性質,它的範圍被限制了,因為第三條已經做了限制,所以依照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獲得各級主管機關補助的就是那些團體而已,非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例如全民體育、休閒體育團體這一類的,像元極舞協會、土風舞協會等等,就沒有辦法獲得補助。
本席不是說一定要給他們補助,而是說這樣的國民體育法,顯然就不具備國民體育法的精神,變成是體育團體法的精神,所以又回到剛才提的問題。體育署可能要先釐清,這個體育團體是不是要做個界定?因為源頭有一些問題,所以只好每個條文都配合那個問題處理,也只能這樣了。
所以體育團體這個部分是不是也要做些處理?不然的話,接下來還有很多章節會出現問題,本席現在只提出第九條的部分,有的可以補助、有的不能補助,而且非公告的部分在完全不能補助的情況下,以後還會衍生很多問題,因為它就失去國民體育基本法的精神,以上補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我們把競技運動放在後面的條文,你看本席的版本,本席是在那部分處理,不要在第三條處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這樣也可以,也可以在這一條處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當然,除了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還要先立案,才能登記成為一個團體。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因為後面還有非常多條文是用「體育團體」這四個字,包括第九條,所以本席建議,如果要在這裡區分的話,本席認為第一款應該分成兩種,第一款還是保留「體育團體」,但是分成兩類體育團體,一類是一般性體育團體,一類是特定體育團體,名稱可以再思考一下,看看怎麼寫比較適合,但是統稱為體育團體,因為例如第九條涉及補助的部分也會有所關連。不然要怎麼寫?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全部都要規範嘛!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對,本席的意思是說,特定的體育團體也是體育團體之一,第九條都適用。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他們都是體育團體,但是分為兩類,以後沿用時會比較方便,對不對?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應該這樣說,第二類其實是第一類小集合裡頭的一種組成元素。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特定的體育團體大概有四十幾個,但也是體育團體。我認為,第三、四、五項應該只要規定是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團體即可,不侷限在特定體育團體,一般性體育團體也可以。所以只要改成中央主管機關對任何「體育團體」就可以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我實在太崇拜蔣委員乃辛了,太厲害了,你說得很有道理、也沒有錯,如果民眾把這樣的第五條搬出來,學校確實無法拒絕民眾來使用運動設施。這樣的規範其實在第十六條就有,本條最主要的作用在於精神與立場的宣示,至於剛才蔣委員提到的問題,其實在第十六條會規範。是不是第十六條?總之後面會有相關條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至於平等接近使用這個概念是翻譯過來的,是根據聯合國體育憲章之精神。不過我也同意文字要再處理一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至於我的版本還加了考量安全性、保障性別平權以及兒童、老人與身心障礙者之參與權利,請大家參考一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不要取接近的意涵了,就把「近用」改成「使用」,這樣大家就看得懂了,是不是!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可是這樣又會碰到蔣委員乃辛提到的問題,如果民眾要使用時,相關機構不讓民眾使用怎麼辦?好吧!拆開好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其實,本條一方面有宣示性質,另一方面也考量到實務面。何委員欣純當時主張定9月9日為國民體育日,但這一天本來就是國民體育日吧!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對。何委員也提到,公共設施應該在國民體育日開放民眾免費使用,但我想到一個問題,如果這些設施在國民體育日開放民眾免費使用,當天卻要上班,那使用的可能性就很小了,我有考量到這一點。我今年10月10日前往日本,竟然發現當天不只台灣放假,全日本也都放假,為什麼他們也放假?後來我才知道當天是日本的國民體育日。至於他們為什麼定這一天為國民體育日?因為1964年的那一天是日本東京奧運的開幕日,所以訂為全國體育日,而且全國都放假,我才想到,我國是不是也可以做這樣的考量?至於要訂哪一天?不訂9月9日,而是搭配連續假日,選定禮拜五,這樣就可以連休3天,國民可以從事體育活動,由此可知我是很貪心的。但是我只是丟出這個議題,交由大家討論,我沒有強求一定要這樣,只是提出想法供大家參考。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所以我不強求。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就按照何委員欣純版本就好啦!我想,就改為「為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定每年9月9日為國民體育日。」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配合九九重陽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定為國定假日的部分,本席不堅持,不過,未來立法院將會審查國定假日法,假使在教育部有機會討論的話,希望體育署要幫忙講一下,好嗎?有機會提國定假日法的時候,你們就提一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明定每年九月九日為國民體育日,這樣就好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關於這個部分,體育署已經與本席做過討論,本席同意改為每4年檢討,因為4年是比較合理。至於文字的部分,本席的版本修正如下:「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每四年檢討之」,應該是這樣會比較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應該是每公布一次,逐年檢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四年」就沒有意義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並逐年檢討修正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這樣可以。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在運動設施的部分處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沒有意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因為成績要被認可。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全國性運動會一定要有一個舉辦的準則,因為涉及到成績紀錄要被認可,一定是全國性的運動成績,才有辦法做到那個程度,因此,在這裡就沒有規範到地方的部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地方不需要準則,只要有競賽規則即可。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各級政府機關舉辦的運動會,譬如市府員工運動會,它不需要使用準則,因為舉辦趣味競賽就是開心而已!有運動到就好、有請到議員來講話就算是了,如此而已!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這類的運動會大概不太需要規範,本席認為它的用意應該就是如此,坦白講,本席同意這個地方不必再去規範地方性的活動需要準則。為什麼會需要準則?因為這個比賽的成績、獎金或是其他部分必須要很嚴謹,才會需要有所謂的準則,像是申辦的條件以及場地的標準都要規範,甚至是當天的分數都要測量,萬一有人破的紀錄太快了,恐怕成績不被認可,因此,需要非常、非常複雜的標準、準則。如果要在這裡規範,反而是找人家麻煩,抱歉,以上是本席的意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跳遠。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破台中一中的校運紀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不會啦!這是鼓勵嘛!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也還好。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犯不著為了這個增加第九條,因為這樣的話,第八條太小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但是全國性也有區運,那就不是單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你現在如何處理第二項與第三項的問題?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所以我們暫時不放劉委員的條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企業是有特定對象,就是國公營企業,另外我們可以思考一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其實也有這樣的精神,這種條文是不是放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會比較適當?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書
可能要思考一下,因為這是國民體育法,國民體育法去規範到企業的差額補助費或列舉費用開支,是不是要規範到這裡,大家可以討論這樣是否得當。坦白講,這精神非常好,我也支持。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黃國書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