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於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繼續質詢-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認為政治檔案如何應用、公開應在政府資訊公開與人民隱私權之間取得平衡,並應就加害者、被害者、媒體及專家學者等不同使用者的閱卷抄錄待遇做更細膩區分,才能保障被害者個人隱私「然後有關細節的部分,因為這些細節會牽涉到政治檔案如何被應用、如何公開以及如何在政府資訊公開跟人民隱私權之間取得平衡,還有對於加害者、被害者、媒體或是不同的專家學者等等在使用這些政治檔案的時候,他們所得到的待遇或是他們能否閱卷、抄錄等等,我想應該要做一些更細膩的區分,才能夠保障這些被害者個人的隱私,請問院長是不是這樣?」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南非對仍躲藏不肯出來的加害者只能以司法處理的一連串真相和解過程,很值得借鏡參考「如果加害者仍然躲藏不肯出來,就只能以司法侍候,這就是他們一連串真相和解的過程,很值得我們借鏡,也給院長參考。」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認為轉型正義是一種社會工程,必須整體性推動,不能只挑一、兩項出來做「非常重要的一點是,轉型正義其實是一種社會工程,必須是整體性的,不能只挑一、兩項出來做」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認為促轉條例是框架立法,不可能納入政治檔案的詳細規定,因此政治檔案法仍有制定必要,並應在促轉條例框架授權下把政治檔案界定清楚「其實我們不可能把整個政治檔案的詳細規定放在促轉條例裡面,因為促轉條例其實是一個框架立法,促進轉型正義除了歷史真相的還原以外,其實還牽涉到加害者的處置與被害者的補償,還有不義遺址的處理與不當黨產等等。在這樣的框架立法之下,政治檔案法的制定其實還有其必要,只是它必須要在促轉條例這樣的框架授權之下,把政治檔案界定清楚。」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認為轉型正義並不是清算,也不是對少數人的規範,而是民主轉型後針對威權壓迫造成的社會分裂進行修補善後的社會復原工作「轉型正義其實並不是清算,也不是對少數人的規則,它最重要的其實是社會在民主轉型之後,對於過去的威權及獨裁體制的政治壓迫,還有因為這些政治壓迫所造成整個社會、政治、族群、種族等等的分裂,面對這樣的分裂,怎麼樣能夠去做修補的善後工作,所以轉型正義對一個民主國家而言,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社會復原工作。」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認為歷史真相的還原非常重要,而要還原歷史真相,很重要是有賴政治檔案能夠被揭露「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歷史真相的還原,歷史真相要還原,很重要的就是這些政治檔案要能夠被揭露。」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認為應透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框架授權政府機關,要求國民黨交出黨史館或文物館保存的檔案「所以只有透過所謂促進轉型正義這樣的條例,在這個框架裡面授權政府機關也能夠要求國民黨把這些檔史交出來。」

發言紀錄

  1. 尤委員美女

    (9時3分)主席、行政院林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今年是二二八事件70週年,也是解嚴以後的30週年,已經解嚴30年了,可是我們到今天對於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等歷史真相仍然不清楚,所以轉型正義一直是民進黨政府上台之後的重要工作,當然它也是一件艱鉅的工作。轉型正義其實並不是清算,也不是對少數人的規則,它最重要的其實是社會在民主轉型之後,對於過去的威權及獨裁體制的政治壓迫,還有因為這些政治壓迫所造成整個社會、政治、族群、種族等等的分裂,面對這樣的分裂,怎麼樣能夠去做修補的善後工作,所以轉型正義對一個民主國家而言,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社會復原工作。

  2. 在這種情形之下,我們所面對的轉型正義,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歷史真相的還原,歷史真相要還原,很重要的就是這些政治檔案要能夠被揭露。我們知道院長非常積極推動促轉條例,也要求國發會制定一個3年二千九百多萬的「政治檔案清查、徵集與整理計畫」,要在3年內完成相關的工作。但是我們看這些計畫,國發會檔案局能夠做的其實只有針對政府機關散落在各地的檔案,或是徵集民間團體的檔案。可是在威權時代、在黨國不分的時代,我們一直在處理所謂的不當黨產,當時的統治者國民黨,在黨國不分的年代裡面,有許多屬於國家的財產變成是國民黨的黨產。除了黨產之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就是檔案,我們看到國民黨裡面有很多其實應該是屬於國家的檔案,但是當時的總統用黨主席的身分,很多事情都在黨裡做裁示,所以有很多檔案其實是存在國民黨的檔史館或文物館裡面。

  3. 這也導致現在政府機關要去處理這些政治檔案的時候,是沒有辦法要求國民黨交出來的,因此昨天在行政院跟立法院的協調會議中,大家也有提到就是透過所謂的轉型正義,因為轉型正義就是要讓這些歷史真相能夠還原,而歷史真相要還原,就是這些政治檔案必須拿出來,所以只有透過所謂促進轉型正義這樣的條例,在這個框架裡面授權政府機關也能夠要求國民黨把這些檔史交出來。請問院長您覺得呢?

  4. 主席

    請行政院林院長答復。

  5. 林院長全

    (9時7分)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過去在威權體制下確實有這個問題,因此我們也希望透過相關的立法讓這個部分能夠有更進一步的處理,讓社會大眾有理解過去的歷史真相的機會。

  6. 尤委員美女

    其實我們不可能把整個政治檔案的詳細規定放在促轉條例裡面,因為促轉條例其實是一個框架立法,促進轉型正義除了歷史真相的還原以外,其實還牽涉到加害者的處置與被害者的補償,還有不義遺址的處理與不當黨產等等。在這樣的框架立法之下,政治檔案法的制定其實還有其必要,只是它必須要在促轉條例這樣的框架授權之下,把政治檔案界定清楚。然後有關細節的部分,因為這些細節會牽涉到政治檔案如何被應用、如何公開以及如何在政府資訊公開跟人民隱私權之間取得平衡,還有對於加害者、被害者、媒體或是不同的專家學者等等在使用這些政治檔案的時候,他們所得到的待遇或是他們能否閱卷、抄錄等等,我想應該要做一些更細膩的區分,才能夠保障這些被害者個人的隱私,請問院長是不是這樣?

  7. 林院長全

    我同意,有關您剛剛所提到的事情,是需要一個新的立法,假設能有政治檔案法或是透過促轉條例先有一個法源來處理這個問題的話,我相信會比較適合。我們的目的還是希望能把所有的檔案都開放而且加以利用,也期待各個黨團都能有這樣的共識,讓這個法案能早日通過修法。

  8. 尤委員美女

    院長已把促轉條例和政治檔案法列為優先法案,希望這個會期就能儘速立法。之前休會期間我們也到南非進行國會交流,看南非如何處理真相轉型正義,也赴德國看他們的政治檔案。非常重要的一點是,轉型正義其實是一種社會工程,必須是整體性的,不能只挑一、兩項出來做,所以南非的轉型正義除了有歷史真相的還原外,對於所謂的「轉型正義」,也不是讓少數幾個人歸責,非常重要的是要讓整個社會共同面對這樣的問題,大家要共同面對過去威權時代人權遭到迫害的歷史,並痛定思痛地進行深切反思,俾使這樣的事件不再發生,同時也必須透過各種媒體以及各種多元的方式教育人民關於人權的真義與價值,讓所有的人不再犯下相同的錯誤。

  9. 投影片上所示者為德國對這些影像的處理,這整棟大樓都是整理好的過去檔案,至於南非的部分,他們除了有種族隔離博物館及各種博物館以外,對學生的教育是透過漫畫的方式、科技的方式讓學生坐上時光機回到當時的情境,瞭解當時的種族隔離,以及人民是如何被迫害的。小孩可以非常有趣的方式進入那樣的場景,同時透過科幻和漫畫的方式理解當時的情境,當時光機坐回來後,他們就會突然覺得好似大夢一場,於是便開始追尋當時的狀況,接著便會開始蒐集資料並瞭解過去的歷史。這些其實都可以作為我們的借鏡,我們除了要做歷史真相的還原外,人權教育也非常重要。我們要透過各種多媒體、科技甚至是各種創意,讓社會共同面對過去威權時代人權遭到迫害的歷史,也讓大家共同反省,不再重犯這類事件的錯誤,我覺得這才是轉型正義最重要的核心所在。

  10. 南非在處理真相的時候,對被害者來說其實會有非常大的衝擊,所以他們派了非常多的社工師、心理師、輔導師協助被害人,一方面能療癒他們的心靈,一方面也派出許多律師協助他們把這些非常複雜的歷史鎖定到違反法律上。當他們到真相委員會陳述的時候,每個人就不會講一籮筐的故事,因為故事是在社工和心理師那邊講,到了真相委員會後他們就會就事論事,因此南非才能處理那麼多轉型正義的事件。當加害者被標示出來後,若對方願意真誠反省,可以在電視機前向大家道歉,經過這些真相,對方願意原諒,才有可能和解。如果加害者仍然躲藏不肯出來,就只能以司法侍候,這就是他們一連串真相和解的過程,很值得我們借鏡,也給院長參考。

  11. 面對過去,很重要的一點是,我們要走向未來,我們必須持續鞏固社會的民主,因此社團法的制定就很重要了。過去戒嚴時期的國安三法,包括人團法、國安法以及集遊法,其中集遊法的部分即將進入三讀,國安法則仍有待修定,至於人團法的部分,內政部制定得非常努力。過去的人團法是將所有的社團,包括政黨、宗教、財團法人、職業團體全都放在一起,如今則是將他們分開來,政黨的歸政黨法,職業團體的則歸職業團體法,剩下人民團體的部分才適用社會團體法。看了你們對社會團體法列出的十大優點,就是希望能夠鬆綁、回歸民間自主的程度。今天所謂的「鬆綁」,就是回到憲法第十四條賦予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而大法官也做了一連串包括釋字第445號、第479號與第644號的解釋,就是要讓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因此政府與人民,特別是與人民結社的社團之間其實就是伙伴的關係,既然是伙伴的關係,在立法的時候是不是也應該邀請所有的伙伴共同參與?但非常遺憾的是,在內政部前一陣子召開的第一次修法會議上選定的12個所謂的「績優社團」不是宗教團體、慈善團體,再不然就是國際性的團體,對於在台灣這塊土地上努力多年的草根NGO等倡議團體卻一個都沒有邀請到,他們致電過去後,只得到「因為你們不是績優社團」的答復。我想,倡議的社團……

  12. 葉部長俊榮

    請委員讓我解釋,這整件事情有相當大的誤解,其實全國就有五萬多個社團,其中有一萬多個是全國性的社團,我們不可能每個團都邀請。您所看到的那一次是三、四次討論中的一次,我們每次都會邀請不同的社團與團體參與,甚至其中還有許多次都是由我親自主持的。過程中確實有一次是預定給績優社團,但卻並非每次都那樣,我們有時候還會邀請職業團體等各種團體。不過那一次也讓我們瞭解到,包括跆拳會等社團會質疑政府為何不邀請他們,於是我們便馬上邀請,甚至又加開了一次更龐大、更完整的討論,所以我不認為我們沒有和社會團體溝通,而且我們還溝通了很多次。

  13. 尤委員美女

    部長的心意我聽到了,所有的民間團體也非常期待這樣的會議可以繼續開下去。全國有五萬多個社團,其中有一萬多個是較具規模的,既然政府和民間社團是伙伴的關係,人民有結社的自由,我們希望可以擴大人民的參與,因此對於這個社會團體法(或者是大家希望改名為NGO促進法),期待類似的會議可以繼續開下去,讓大家都能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14. 葉部長俊榮

    雖然我們的法案已經送出來,但我們會持續溝通和討論,也希望社會團體也能感受到,我們會往這個方向去努力。

  15. 尤委員美女

    溝通非常重要,而心態則是另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雖然我一直說雙方是伙伴的關係,也希望團體能夠自治自律,規範也能夠鬆綁,而政府也要以support的態度面對,但在條文中還是三不五時就會出現所謂的「管制」、「管理」的心態,或是威權時代常用的字眼,諸如「考核」等字又會跑出來。既然大家要回到民主時代、回到人民參與,就應該要一切歸零,讓政府與人民真的成為伙伴的關係,政府要支持、鼓勵,甚至是獎勵與鬆綁,讓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能夠充分地發揮。政府和人民若能發展成伙伴的關係,人民就能持續地監督政府,這才是民主能往前走的重要道路。

  16. 葉部長俊榮

    所有文字的細節我們都會持續注意,而我所感受到的是,其實大部分的社團對於這樣的立法方向都是非常期待與支持的。

  17. 尤委員美女

    我們大家一起加油。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尤美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