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佳濱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屏東縣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認為舊法四週彈性工時所稱「二週內至少有2例」應指任何14天內至少要有2個例假,而非以每二週為一週期「本席認為,應該是14天內,這裡面就沒有每二週的週期了,也就是在14天內要有2個例假,等到再14天內又要有2個例假。」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要求勞動部若繼續以每七日與每二週作為週期解釋例假安排,至少要依原解釋函的定義及精神加入限制,例如不是適用於任何行業,應參考四週彈性工時所定行業的精神「所以本席要提醒你們,如果你們繼續用每七日與每二週,也就是把二週或七日當作一個週期的話,根據原來解釋函的定義及精神,你們至少要把這些限制加進去,譬如不是任何行業、甚至不是四週彈性工時所規定的那些行業,必須要參考這樣的精神,部長,你瞭解本席的意思嗎?」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要求勞動部盡快邀集勞資雙方處理例假「二週」與「每二週」解釋爭議「本席希望,你們盡快邀集勞資雙方來處理這個事情,謝謝。」

發言紀錄

  1. 鍾委員佳濱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請問勞基法第一次公布實施是何時?

  2. 主席

    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3. 林部長美珠

    主席、各位委員。民國73年。

  4. 鍾委員佳濱

    民國73年之前是工廠法,對嗎?

  5. 林部長美珠

    對。

  6. 鍾委員佳濱

    後來有一個很重大的變革,每週48小時的工時改為雙週84小時,這是從什麼時候開始?

  7. 林部長美珠

    民國90年。

  8. 鍾委員佳濱

    民國90年開始實施,在民國89年修法,也就是2000年的時候。請問部長是否知道,從民國89年修法之後,一直到104年(前年)從雙週84小時的工時改成單週40小時,在這之間勞動部用了多少解釋令說明從48小時的工時變成雙週84小時所產生的這些變革?有沒有調查過?

  9. 林部長美珠

    沒有特別去調查,但是……

  10. 鍾委員佳濱

    那些規定是否很多?

  11. 林部長美珠

    聽說有好幾百筆。

  12. 鍾委員佳濱

    好幾百?

  13. 林部長美珠

    對。

  14. 鍾委員佳濱

    花了幾年的時間?從89年到104年,總共花了15年的時間,對嗎?

  15. 林部長美珠

    對。

  16. 鍾委員佳濱

    部長,本席要告訴你,現在從雙週84小時的工時到單週40小時、到去年的一例一休,很多都是在104年的重大變革之後,因此,勞動部有很多的解釋都要重新調整,對嗎?現在的解釋出來了嗎?在104年之後,從雙週84小時變成單週40小時,是否有任何新的解釋出來了?

  17. 林部長美珠

    我們已經陸陸續續在檢討,在我上任之後也告訴司長,如果……

  18. 鍾委員佳濱

    其實,一個制度的變革需要很長的時間做很多法令的補充解釋,現在才一年不到,勞動部確實還有很漫長的路要走,但是,全國的勞工與資方都很急切,所以勞動部必須要說明這一點,而本席也不斷的說明,這些解釋是必要的。

  19. 現在有一個最關鍵的地方,剛才林委員也有問到,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謂的一日是指連續24小時,他剛才質疑的就是這一點,因為你們表示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前後兩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這個函釋已經在去年廢止,根據你們新的解釋,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也就是不能超過六天,原本是兩個例假日至少要間隔六天,現在的解釋是原則上連續工作不能超過六天,你知道差別了吧?

  20. 林部長美珠

    是。

  21. 鍾委員佳濱

    原本是只要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就可以在週期內挪調,但是,現在必須是你們規定的三個主要狀況,包括在國外、特殊的工作地點或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才可以在兩週內適當調整。我們看一下舊版的勞基法,包括彈性工時、雙週的、四週的以及八週的等等,其中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但是,第三十條之一也規定,四週的彈性工時於二週內至少有2例,不受第三十六條的限制。我們再來看新版的勞基法,本席就不再贅述,你可以看一下。根據舊版的勞基法,勞工每七日要有一日作為例假,但是,你們的解釋是每七日為一個週期,這個例假可以在週期中調整,對嗎?兩個例假之間至少要相差六天,然而,經過你們的挪調之後,勞工的工作天數可以達到十二天。在第一週期的例假與第二週期的例假可以挪調,只要經過勞工的同意,對嗎?這就是原本舊法中勞工在沒有所謂的彈性工時狀況下,他就可以連續工作十二天,對雇主而言是有一些彈性。然而,經過新的函釋之後,兩週至少不能工作超過六天,這樣可不可以?必須要符合那三個條件,對嗎?

  22. 林部長美珠

    對。

  23. 鍾委員佳濱

    在舊法的四週彈性工時中規定,二週內至少有2例,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所謂的二週是什麼意思?是每二週嗎?或是14天內?本席認為,應該是14天內,這裡面就沒有每二週的週期了,也就是在14天內要有2個例假,等到再14天內又要有2個例假。請問,在舊法的體制下,就剛才那個條文的解釋,你們的4週彈性工時是這樣的解釋嗎?有沒有解釋過?你們是否解釋過舊法的四週彈性工時?

  24. 主席

    請勞動部條件司謝司長答復。

  25. 謝司長倩蒨

    主席、各位委員。在舊法的時候,一直以來,勞基法的概念是七日為一個週期,並由勞資雙方訂定那個週期,但是,這個週期是按照曆日一直延續下來的計算。

  26. 鍾委員佳濱

    有沒有解釋過這裡所謂的「2週」與「每七日」?在中文上所謂的「每七日」是將七日當作是一個週期、每二週是把二週當作是一個週期,但是,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是二週內,也就是14天內,任何14天內至少要有2例,這是本席的解讀,如果你們不同意的話,是否有任何的解釋案?有沒有解釋?有沒有針對這個部分做過解釋?

  27. 謝司長倩蒨

    一直以來,沒有去講二週是14……

  28. 鍾委員佳濱

    因為你們沒有解釋二週與每二週的差別。

  29. 謝司長倩蒨

    不是如此。

  30. 鍾委員佳濱

    按照新法的規定,每二週內至少應有2例,你們的說法就是每二週有2天,這樣就是上次林部長所說的連續工作24天,這是每二週與二週造成的差別。根據新的解釋,假設要挪調例假必須有這些限制,所以本席要提醒你們,如果你們繼續用每七日與每二週,也就是把二週或七日當作一個週期的話,根據原來解釋函的定義及精神,你們至少要把這些限制加進去,譬如不是任何行業、甚至不是四週彈性工時所規定的那些行業,必須要參考這樣的精神,部長,你瞭解本席的意思嗎?

  31. 今天本席不是質疑你的24週,而是要問勞動部在舊法時是否有二週內必須有2例的解釋?請注意二週與每二週,二週是不能適用每二週做為一個週期的,這個部分我們私下再來參酌。本席希望,你們盡快邀集勞資雙方來處理這個事情,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鍾佳濱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