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席認為,應該是14天內,這裡面就沒有每二週的週期了,也就是在14天內要有2個例假,等到再14天內又要有2個例假。」
認為舊法四週彈性工時所稱「二週內至少有2例」應指任何14天內至少要有2個例假,而非以每二週為一週期
鍾佳濱・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提出對二週內至少有二例的解釋方式,主張忠於原意且屬於例假安排議題,用語亦符合中性要求。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鍾佳濱・民主進步黨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提出對二週內至少有二例的解釋方式,主張忠於原意且屬於例假安排議題,用語亦符合中性要求。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