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認為過去的18%等規定是不公平的,把不公平的規定改正後省下的錢還要放到基金裡面,在道理上說不過去「我們認為過去的這18%,雖經過一次次的改變,但它還是不公平的,把不公平的規定改過來之後,難道還要把這筆錢放到基金裡面嗎?這在道理上其實是說不過去的。」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以未來改用新基準會造成提撥基準和給付基準不一致為由反對相關版本,認為103年關中版已分階段處理此問題,所以不應作為反對理由「其實,你們說現在的給付基準,如果未來改的話,提撥基準和給付基準會不一致,關中的版本已經解決這個問題了,所以這不應該做為你們反對相關版本的理由」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退休金的計算不應把在職時的主管、專業或學術研究加給計算進去,否則退休二字就失去本來應該有的意義「但是退休就是退休了,退休金的計算如果把在職時的主管、專業或學術研究加給計算進去,那麼,「退休」2字就失去本來應該有的意義了」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質疑要求各級政府將包括優存在內節省下來的經費挹注到退撫基金的規定,將迫使地方政府舉債編列預算並須經地方議會同意,最終會造成中央政府困擾「結果現在又要制定法律要求地方政府繼續借本來可以省下來的錢,以挹注到基金中,這個錢還不是地方政府多出來的錢而是要舉債才有的錢。如果地方政府表示沒錢,預算編不出來就不編的話怎麼辦?再者,地方政府編列預算也還要經過地方議會的同意,如此是不是定了一個最終會造成中央政府困擾的法律?」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要求行政院重新思考公平性與合理性,不要再堅持第四十條關於將節省經費挹注基金的規定「我建議行政院應重新思考公平性與合理性,不要再堅持第四十條的規定了」發言紀錄
- 段委員宜康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公務人員退撫部分的提案說明已於上星期說明過了,今天我會另外再作補充。關於我們所提版本第四十條與行政院版本第四十條最大的差別就是,包括優存在內節省下來的經費要不要挹注到退撫基金以及挹注到基金的比例是多少。
行政院版本第四十條的規定是,各級政府都要把節省下來的經費挹注到基金中,意思就是除了中央政府之外,包括六都以及各縣市政府未來原本需要負擔的費用都要另外編列預算來補。照今年的狀況來看,政府總共負擔了823億元的優存,除了台灣銀行之外,各級政府又負擔了678億元,在這筆錢之中,中央政府負擔341億元,地方政府負擔337億元,因此中央與地方政府負擔得差不多,各為50%。當然,中央政府要另外編列預算補貼地方政府,但這裡的補貼又不是全額補貼,所以各地方政府還是必須編列預算,要是預算編不出來就要舉債,因此各地方政府其實都是向銀行借錢補貼優存的利息。現在既然把18%落日了,無論是用6年、3年還是2年,地方政府好不容易可以喘一口氣,終於可以不必編列預算也不用借錢了,結果現在又要制定法律要求地方政府繼續借本來可以省下來的錢,以挹注到基金中,這個錢還不是地方政府多出來的錢而是要舉債才有的錢。如果地方政府表示沒錢,預算編不出來就不編的話怎麼辦?再者,地方政府編列預算也還要經過地方議會的同意,如此是不是定了一個最終會造成中央政府困擾的法律?地方政府不編的話,中央政府要怎麼辦?要怎麼處理?
如果行政院要制定這個條文,可以約束的就只限中央政府,政府對公教人員有承諾要落實,有人擔心未來換政府之後,每年不會將省下來的錢挹注到基金裡,所以要將它入法好繼續挹注。對中央政府這樣要求還勉強講得過去,但坦白講,雖然在我們所提的版本中是把行政院版的各級政府改成中央政府,但我也還是有疑慮。政府既然要負最終支付責任,最後提撥不足的部分還是要用稅收去補,如果是這樣的話,節省下來的經費就是沒有發生的,本來就應該是政府預算的一部分,省下來的支出本來就可以在國庫中,但現在卻不是如此,原本要省下來的錢,還是要放到基金中,也就是說,如果基金不足,政府本來就要負責。這代表的是,我們認為過去的這18%,雖經過一次次的改變,但它還是不公平的,把不公平的規定改過來之後,難道還要把這筆錢放到基金裡面嗎?這在道理上其實是說不過去的。如果要這樣做的話,政府又該如何處理勞工的部分?政府要怎麼去面對勞工?未來要處理勞保的時候,政府要怎麼處理這個問題?雖然勞保條例也規定政府每年要撥補200億元,但實際上的狀況和比例卻是完全不一樣的。勞保那邊每年要撥補200億元,但在這邊,每年光是中央政府的部分就超過200億元了,相較於勞保的洞與這邊的洞、保勞保的人數和公教人員的人數當然是不成比例的。在這樣的狀況下,我建議行政院應重新思考公平性與合理性,不要再堅持第四十條的規定了,謝謝。
- 主席
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教職人員的退撫制度從1996年實施至今,6次精算報告都指出,提撥率其實遠遠不足以達到收支的平衡,亦即退撫基金的設計從一開始就不足以支撐整個退撫的機制,這樣的狀況會隨著退休人員愈來愈多,人民平均餘命愈來愈長,而國人生育率卻愈來愈低的狀況,使得繳費和納稅的人愈來愈少,也讓整個基金變得愈來愈危險。根據精算報告指出,教育人員的退撫基金已於2014年發生提撥收入小於給付支出的情況,預計將於2030年破產,這樣的情況讓大家非常擔憂。如果退撫制度一開始沒有設計好,過去20年政府也不願意面對這個問題的嚴重性而繼續擺爛到現在的話,我覺得這是會讓國人擔憂的,因此我們不應該將這個問題累積到未來,現在就要處理。值此重要的歷史時刻,為了讓台灣永續發展,大家都責無旁貸,因此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修法版本就是希望在公教人員退休後的收入不低於OECD國家平均水準的前提下進行改革,當然,在改革的過程中會有人感到生活上的不方便,但如果現在不改,又要基金不會倒,還要國家負最終給付責任的話,結果就是讓我們的下一代去承擔這樣的後果,相信這是大…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潘部長文忠
好,謝謝委員。
- 主席
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 段委員宜康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行版本和未來要修改的版本,所得替代率的計算或提撥給付的基準都是用本俸乘以2。
- 主席
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 潘部長文忠
主席、各位委員。是。
- 段委員宜康
時代力量的版本是以103年的關中版為基礎,是用實質薪資計算,就是本俸加上加給。教育部在公校教師退休金的Q&A裡提到改革法案,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用本俸的2倍,低於大學教授每年薪資,是不是應該另外給予考量?你們的回答是這樣有可能造成肥大官、瘦小吏的狀況,為什麼叫做肥大官,瘦小吏?部長要不要說明一下?
- 潘部長文忠
跟委員報告,有關所得替代率的計算,過去幾次談到年金改革都有所討論,但是回歸到事實面,現在繳費都是本俸乘以2,不分在中小學或大學任教,包含公務人員也都是以這個基礎做為繳費標準,也就是大家都採一致的基準在計算。但在退撫計算時,有關學術研究費的部分,因為中小學和大學不同,中小學是3萬多元,大學教授大概是5萬多元。
- 段委員宜康
你的意思是現行的提撥基準就是……
- 潘部長文忠
對,是本俸乘以2。
- 段委員宜康
未來給付如果用新的基準,假設是本薪加上學術研究加給,就會造成提撥和給付基準不一樣?
- 潘部長文忠
是。
- 段委員宜康
但是103年的關中版是在修法前後分成2個階段,修法之後用新的基準給付和提撥,但修法之前的年資是用舊的基準給付和提撥,這樣就不會有你所說的問題。所以,我覺得你的說法應該要加以調整,回到退休金的本質上來看,光是學術人員就有9種加給,那要用哪一種加給?軍公教的加給總共有24種,包括專業加給、主管加給、學術研究加給等等,其實每一個軍公教人員的實質薪資非常複雜,除了到底要用哪一種做為計算基準會有問題之外,我覺得最根本的問題在於,什麼叫做退休金?之所以要給學術研究加給,是因為一方面在教書、一方面在做研究,即便一名小學教員,他在教書之外可能要研究課程,姑且不論是否名為學術,問題是退休之後,若想繼續研究就純屬興趣,但已經和職業不相干,也和退休生活不相干了。加給是因為職務特性,是研究工作、或者是主管,甚或是有特殊專業貢獻或因職務之要求,因此給予加給。但是退休就是退休了,退休金的計算如果把在職時的主管、專業或學術研究加給計算進去,那麼,「退休」2字就失去本來應該有的意義了,我認為應該要從這部分做說明。否則大家一看到這個表就一定會說不公平,現有的計算方式是對公立高中以下越資深的老師越有利,因為本薪乘以2超過了實質薪資的比例越高,230薪點是剛剛入行開始教書的,那部分超出的比例就很低,其實是差不多的,但年資越深的,超額比例就越高。但是,對於大學教授就不公平了,如果照實質薪資來看,越資深的大學教授本薪乘以2,和實質薪資的差距說不定就越大。在這樣的狀況下,時代力量所提的版本就覺得現制對大學教授不公平,回到實質薪資,現制的高中以下教師就吃虧了,實質薪資就比本俸乘以2要差,而且是越資深的落差越大,所以,影響的問題是在這個地方。但是我並不是替高中以下的老師講話,我也不是認為現在這個制度對大學教授如果不公平不應該改正,問題是並沒有不公平。實質薪資會有差距就是因為學術研究加給多,薪點高沒有問題,但是學術研究加給高很多,差別就在這個地方,退休之後還在研究學術,那是個人興趣,並不是工作;所以,如果把加給算進退休金的計算基準,那就會變成在職的時候,薪資的計算,除了職位的本薪之外,額外給的加給都要算進退休金,那表示退休之後要繼續寫學術報告、要繼續寫論文嗎?小學老師退休之後要繼續研究教材嗎?那變成你的工作了,當然是不對的。其實,你們說現在的給付基準,如果未來改的話,提撥基準和給付基準會不一致,關中的版本已經解決這個問題了,所以這不應該做為你們反對相關版本的理由,而是要回到退休金的根本性質,用這一點來說明,其實會比較清楚,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段宜康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