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廖萬堅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臺中市第4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認為年金改革可能會導致老師的新陳代謝減緩「尤其現在年金改革可能會導致老師的新陳代謝減緩」

發言紀錄

  1. 張廖委員萬堅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我們針對師培制度提出修法,主要是來呼應外界認為現在流浪教師過多的問題,現在很多老師面臨少子化的問題,尤其現在年金改革可能會導致老師的新陳代謝減緩,過去當老師在取得證照前一定要經過半年的實習,依照現行師培制度,師培在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後,還要進行半年的教育實習,接著才能夠參與教師檢定,通過檢定之後才能夠取得教師證書,才能參加教師甄試,要經過那麼多關,再考取正式教師資格。根據調查,103年、104年、105年教師資格檢定報考人數分別是8,724、8,415、8,661,通過人數分別是5,136、4,287、4,217,通過率從103年的61.5%、104年的52.99%到105年的55.77%,代表有半數的師培生在經歷了半年的教育實習後,依然考不過教師檢定,沒有辦法取得教師證照,變相虛度了半年的光陰。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一再發生,所以本席提案修正現行師培制度,改為先檢定後實習,讓師培生在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後先行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之後再實習,一來可以避免在實習半年之後卻考不過教師檢定的窘境,二來也能夠讓師培生更專注在教育實習上,不用再分心準備教師檢定的考試。

  2. 我的版本的第二個重點是,偏鄉、海外擔任代理教師可以折抵教育實習,現行的偏鄉及海外台灣學校師資缺乏,為了鼓勵師培生前往該類地區任教,紓緩師資壓力,本席等提案建議讓師培生在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之後的7年內,在偏鄉地區或海外的台灣學校任教2學年,或每年任教3個月以上,累計滿2年者,可以折抵半年的教育實習,並取得教師證書。

  3. 以上兩點是主要的要點,我看到行政院的版本也從善如流,大致方向都相同,我們在做條文修正時,會再跟行政院來探討。謝謝。

  4. 主席

    接下來輪到本席說明提案旨趣,請張廖委員萬堅暫代主席位。

  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 主席

    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7. 張廖委員萬堅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想請教部長及國教署署長幾個問題。

  8. 主席

    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9. 潘部長文忠

    主席、各位委員。很抱歉,今天邱署長另有要事,請副署長代為說明。

  10. 張廖委員萬堅

    有關台閩地區教師遷調介聘,我在4月21日接到教師陳情並召開協調會,當時是副署長和全教總理事長及許多陳情老師一起協調。國教署很明白表示,104年修改辦法把4學期改成6學期之後,要點中但書沒有刪除,也就是說改變的草案是併同辦法一起公告。既然沒有修改,所以協調會上國教署表示,4月17日縣市介聘聯合委員會決定把但書從要點刪除,這是有疑慮的。你跟我說4月27日會再開一次,這是你們要求的嗎?

  11. 主席

    請教育部國教署許副署長說明。

  12. 許副署長麗娟

    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提到的介聘辦法在104年修改時,裡面有一個但書,規定直轄市……

  13. 張廖委員萬堅

    辦法裡面沒有但書,要點才有,剛才柯委員已經提到。

  14. 許副署長麗娟

    辦法裡面說直轄市、縣市政府另為規定,這個當成但書,如果有但書的話會進一步規定在聯合介聘要點裡面。105學年度是有但書在,106學年度在聯合介聘委員會當中認為他們要回歸辦法的規定,所以只有寫出6學期而沒有但書的規定。

  15. 張廖委員萬堅

    所謂「回歸」是莫名其妙的邏輯,本來是根據辦法訂定一些要點,過去要點裡面有但書,就是要解決突然的狀況。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地方應共同組織聯合介聘小組。他們開會可以修訂介聘要點,但是他們把但書直接刪除,有公布要點,要送部備查。署裡發現有問題時覺得奇怪,所以4月27日又開了一次,就在4月27日開會之前,我在4月21日協調,也尋求教委會的共識,在4月24日(星期一)教委會以臨時提案方式作成決議,希望27日有所改變,作個周延的處理。我們不是要反對任何重大的改變,但是必須有預先公告的機制,公告後明年再實施,有異議再協調。可是你們突然就公告了、就刪除了,老師去陳情,你們又說我們趕快補救,看明年能不能恢復。部長,這是什麼心態?

  16. 潘部長文忠

    近期我們確實一直在關注這項議題,當時國教署也緊急邀請了……

  17. 張廖委員萬堅

    你們太藐視我們所作的協調及教委會的決議了,其實我們並不是做無理的決議,在討論的過程當中,我們也質疑其中到底有什麼問題,為什麼會突然間就做這樣的改變?這樣的改變對於許多有需要的老師造成很大的困擾,剛才柯委員及蘇委員都已經說過了,我們都說要維持教學現場的穩定,如果父母親罹癌,必須有人回去照顧他們,老師們原本可以利用這樣的但書請調,結果現在卻突然公告不行,如果先生、孩子或家庭發生狀況,本來是父母親在照顧,現在不能照顧了,原本符合但書資格的老師就可以提出申請,而且這樣的但書規定必須是在同一學校實際教學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才能申請介聘。換句話說,如果引用這樣的但書會影響學校的行政作業,那麼學校也不會同意。既然已經有這樣的把關,為什麼你們還要把它刪除?聽說在4月27日的會議當中,沒有一個縣市同意,經過大家強烈的抗議,明天又要再次召開會議,請問部長,如果明天又被否決該怎麼辦?

  18. 潘部長文忠

    這兩天我會請署長親自再與各縣市教育局處針對這方面進行聯繫溝通,其實我也非常認同一項條件的改變,必須要有預告準備的……

  19. 張廖委員萬堅

    那個界面很複雜,有時是兩角調、三角調,甚至是多角調,人家在網路平台上都已經找好、做好家庭安排,而且也符合相關資格,結果你們突然作這樣的改變,遷調就中斷了,影響到很多人。請問副署長,會申請介聘的老師所占的比率是多少你知道嗎?

  20. 許副署長麗娟

    根據之前的統計,每年大概有兩、三千人提出,不過成功的比率並不是那麼高。

  21. 張廖委員萬堅

    經過這樣的改變,讓原本成功率就已經很低的介聘調動的門又一直縮小,我覺得這會讓教學現場變得不穩定,期待明天能夠等到你們的好消息。

  22. 另外,戴資穎今天在臉書上po出一則訊息,你看看昨天的畫面多難看,請問王副署長你有沒有看到這則轉播?你有沒有看到她一直在拉衣服和褲子?

  23. 主席

    請教育部體育署王副署長說明。

  24. 王副署長水文

    主席、各位委員。有的。

  25. 張廖委員萬堅

    你看了作何感想?

  26. 王副署長水文

    當時我覺得衣服好像滿大的。

  27. 張廖委員萬堅

    這並不是第一次發生,為什麼這次又再度發生了?

  28. 王副署長水文

    其實她自己在臉書上也有陳述她是禮拜五收到衣服,然後禮拜天就去比賽……

  29. 張廖委員萬堅

    但是她人在台灣,並不是在國外。

  30. 王副署長水文

    其實那是她自己填的size,我覺得我們……

  31. 張廖委員萬堅

    這件事情她有說明,我們都知道,運動衣的版型不一樣,男版和女版都不相同,所以她應該要試穿這一款版型合不合,如果你們提早把衣服給她的話,她就可以修改,但是你們卻一直等到兩天前才拿給她,這樣她有辦法修改嗎?

  32. 王副署長水文

    所以我們回來之後和協會溝通,建議衣服是不是可以給她更多的版型。

  33. 張廖委員萬堅

    就你們上禮拜所公告的105年度亞奧運單項運動團體各項訪評結果來看,其中羽協都是優良,這不是很諷刺嗎?如果繼續這樣和稀泥下去的話,那麼體育改革就是一個空號,在這種情況下,修正國體法有用嗎?

  34. 潘部長文忠

    早上我看到同仁所提供的臉書,我也非常不以為然,大家都知道每一個服裝的版型都不同,真的應該把時間再拉長一點,這一點絕對可以做到。

  35. 張廖委員萬堅

    這種畫面真的很難看。

  36. 潘部長文忠

    我已經看到了,我也親自對署長說像這樣的事情,未來體育署必須全面要求。

  37. 張廖委員萬堅

    委員會到高雄去考察時,戴資穎也在現場,當時我們看到她穿的衣服很舒服,每一個人都有合照,你去看她當天所穿的衣服和現在這樣的衣服差多少。這種問題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後,但它卻一再發生,而且在評鑑當中還是優良的排序。我們的選手遭受這樣的待遇,你們補助那麼多錢、探討了這麼多,結果這樣的情況又發生了。這次她拿下了第一面亞運金牌,她的對手是日本球后山口茜,原本的比數是18比21,後來她終於慢慢適應,最後一場也打得很驚險,第三局的比數變成21比18,但是第三局的時候他也一直在拉褲子,這對於國家在體育界的形象其實是不好的。目前我們正在修正體育法,我希望你們能夠澈底解決這個問題,如果又出現這樣的狀況,我覺得真的沒有希望。

  38. 潘部長文忠

    謝謝教委會委員上週修正國體法時,針對這方面已經擬定比較好的法制基礎,以這一次的衣服……

  39. 張廖委員萬堅

    這個協會到底是贊助商的協會,還是國家選手的協會?為什麼合約綁死了,選手就必須受這種委屈?國體法修正之後,能不能解決這個問題?

  40. 潘部長文忠

    我想針對法制部分的立法一定會更加嚴格,但是就執行面來講,我還是會要求體育署,以服裝來講,其實可以再提前幾天讓選手丈量,並不是根據他們所填的size來發放,或許某一家的……

  41. 張廖委員萬堅

    我剛才問到一個重點,任何協會都會尋找財源,除了官方補助之外,他們和贊助商之間的合約可不可以逾越選手的權利?這就是很明顯的例子,這個問題到現在都還沒有解決,而且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我覺得這件事情一定要有人來負責,請部長好好加以探討,謝謝。

  42. 潘部長文忠

    謝謝委員。

  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4. 主席

    可是你的對象也包括教師在職進修,感覺就有點問題。我知道你剛剛講的是機構,就是有關教育大學當中未來師資培育的部分,但這裡是指對象,這個對象還包括現職老師,我覺得要釐清的是這個部分。這裡的師資培育是指對象,可是你們條文還包括在職老師的培育喔!

  45. 張廖委員萬堅

    我的想法是,在職老師的進修在教師法裡面是不是已經有規範了?如果有規範的話,現在師資培育法指的對象到底是職前教育、被培養的這群人,還是要規範已經接受完整的師資培育、成為老師的人再回來在職進修。我覺得這樣好像有一點重複。

  46. 主席

    對,有點疊床架屋。剛剛司長的說法好像是師資培育牽涉到師資培育的機構,現在又牽涉到師資培育的人員,所以我覺得第三條有必要釐定清楚。

  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8. 主席

    第十六條和第二十條這兩條啦!

  49. 張廖委員萬堅

    第十六條和第二十條都有喔!

  50. 主席

    對,這兩條。

  51. 張廖委員萬堅

    對,都跟著修。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一條提到的只是鼓勵性質,要另外訂定辦法,它並沒有用法律的層次來做很詳細的規定,所以這次才要修第三條、第十六條和第二十條,是不是有這個意思?你們能不能把要將這部分入法的必要性講清楚?是不是為了把教師法裡面原來只鼓勵教師進修的部分拉出來,放在師資培育法裡面做詳細的規範,所以才要入法?是這樣嗎?

  52. 張司長明文

    當初確實是如同張廖委員所提到的,但是在討論過程中還是有很多不同的意見。不過有關教師在職進修的部分,基本上我們還是希望在第三條的名詞定義中可以比較完整,然後在第十六條的師培大學也可以幫忙推動,當然,第二十條的部分是不是就歸到教師法去?但是第二十條舊的條文也是講機構,所以不會影響到老師的在職進修,也就是人的部分不會有影響,就用舊條文,不去修改就可以了。

  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4. 師培指的當然是全套的,可是就法的概念來說,如果沒有把這個對象定義清楚的話,其實也會造成和教師法的扞格或者是我們剛剛所強調的會疊床架屋喔!

  55. 張廖委員萬堅

    教師法第二十二條是不是已經規定你們要訂定一個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這個獎勵辦法的內容和現在第二十條要修正的是不是一樣?是不是又規範了什麼時數、學分?有沒有不一樣?

  56. 張司長明文

    比較不一樣。

  57. 張廖委員萬堅

    之前那個辦法是任意的,這是權利。所以我剛才就講到,這變成用立法層次來做一個規範。

  58. 陳委員亭妃

    教師法第二十一條對教師在職進修的規定是:「為提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立進修研究機構或單位;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所以它的機構和單位基本上在這裡面是要由教育部另定之,用辦法喔!接下來是有關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的部分,教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

  59. 至於第十六條的機構,其實教師法第二十一條就規定要由教育部定之,現在又要在師培法裡面規定「……其實施方式、內容、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也是教育部要訂定,那也是教育部要訂定,兩部法都規定教育部要訂定,那你們到底要怎麼辦?我覺得你們還是要搞清楚啊!第二十條也一樣,到最後都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請問有什麼不同?

  60. 張廖委員萬堅

    如果我們把它加在師培法裡面的話,進修就變成他們的義務了耶,變成他們的權利,你們一定要安排。原來是鼓勵性質,附在教師法後面的辦法是用鼓勵的,可以請公假、申請核准就可以去的部分就變成沒有用了耶!是不是這樣子?

  61. 主席

    所以我覺得比較好的方法就是先把它釐定清楚,如果我們把它挪過去,未來教師法勢必要針對進修的部分做一個條文的修正。今天我們先把師培法的部分搞定。要不要把這個部分移出去?先告訴我們,這樣我們才有辦法從這個基礎點往下走。如果在職進修的部分要改的話,第十六條和第二十條勢必就要全部往教師法那邊再來修正一次。總之,我們先把這個部分釐定清楚。

  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3. 主席

    教育部的態度是怎樣?

  64. 張廖委員萬堅

    你們為什麼要改這個東西?是想要有什麼作為?

  65. 主席

    你們不要只說尊重委員,我們也尊重教育部啊!

  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7. 主席

    如果大家討論的結果是這樣的話,我們是不是就按照行政院的版本,包括在職老師的進修也做這樣的處理?

  68. 張廖委員萬堅

    不過如果它已經牽涉到在職老師的一些規範,還是要跟教師專業團體協商訂定相關標準,我覺得這樣比較好,才不會一直爭議啦!不然標準不一樣,這個體系是這樣,那個體系是那樣,老師也不曉得要怎麼處理。

  69. 主席

    所以我們下一步要修教師法。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前項課程基準,應符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教學能力,並符合各項重大議題。」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72. 張廖委員萬堅

    我提過,因為有涵蓋到教師的部分,所以標準指引應該請教師專業團體共同參與制定,去年公布的那個沒有邀請嘛!我們能否邀請教師團體一起來訂定?好不好?在訂定時邀請教師代表一起來參與。

  73. 主席

    我就不再唸一次了,修正為「專業素養指引」,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主席

    我們把「老師」全部往前移,「專家學者」往後,這樣體例上會比較合適。

  76. 張廖委員萬堅

    是不是在說明裡面要求師培大學的代表要有老師就可以了?這樣子會不會太過重疊?

  77. 蘇委員巧慧

    大學是一個機構,所以它要有代表,如果我們是要師培大學裡面的老師,是不是在原來「教師」的部分就可以處理了?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蘇委員巧慧

    從文字上來看,前面都是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它是機構才會有代表。如果是教師個人的話,還要用代表嗎?這樣很奇怪。

  80. 張廖委員萬堅

    是不是在說明裡面去規範,師培大學的代表必須涵蓋相關領域之教師?不然文字會不會有一點複雜?

  81. 蘇委員巧慧

    我覺得用「教師」2個字,然後在說明裡面規定「教師」那2個字包括師培大學的教師、中小學教師,這樣會不會比較明確一點?「教師」指的是個人,「教師」應包含師資培育大學的教師、中小學教師,也就是各層級的教師。

  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3.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因為公費生都到原鄉、偏鄉……

  84. 張廖委員萬堅

    這個OK啦!

  85. 主席

    第十四條修正為「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7. 張司長明文

    跟剛剛那個臨時動議一起。

  88. 張廖委員萬堅

    用附帶決議吧。

  89. 李委員麗芬

    能不能放進去?

  90. 主席

    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處理,因為條文文字應該要有一致性。

  91. 張廖委員萬堅

    用附帶決議,等一下你看附帶決議的文字……

  92. 主席

    現在就在草擬附帶決議,你看完文字後再看看,好不好?

  9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4. 潘部長文忠

    因為委員關心的也是師培大學那部分。

  95. 張廖委員萬堅

    這樣OK啊!

  96. 主席

    好,第二十條修正為「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

  9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8. 蔡委員培慧

    那是一種很大的落差。

  99. 張廖委員萬堅

    有關於這一條的規定,我覺得並不是因為偏鄉,所以才讓實習教師過去,有些偏鄉是連有修過教育學成的老師都沒有,只是大學資格者去代課,所以讓這些準備要考教師證、要當老師的師培生去實習,也是增加接觸的媒合機會。這一條主要是以這樣的角度出發,現在都已經很難了,如果他們實習都沒教過,而且有些人確實是有熱情的,透過實習可以去教教看,或許從此就留在那邊也說不定。

  100. 主席

    現在還有一個最可怕的就是,他們很想教,教了3年、4年,想要繼續教,但苦於沒有正式身分,這也是問題啊,我看到很多人5年啊……

  101. 張廖委員萬堅

    所以可以透過這個來鼓勵他們。

  102. 主席

    對啊,是不是可以有個條文?那些老師真的很願意,待了3年、4年,想要留下來,但是每次都要經過一招、二招,等到六招沒人才又是他,為什麼每次都要等到六招沒人才又是他呢?他很想留下來的話,你們是不是可以破格,他們有熱情想留下來……

  10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4. 陳委員學聖

    司長,這是法律,不是以你今天講的為準,不過你講定了我們就講定了,我沒有意見。

  105. 張廖委員萬堅

    考完試之後的實習……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張廖萬堅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