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書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臺中市第6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q_labor-hours-rest-days認為現行實施一例一休後的情況已經很糟,以此對再增加新的執行要求表示疑慮。「現在實施一例一休,情況都已經很慘了,這個再執行下去的話……」

發言紀錄

  1. 黃委員國書

    有一點差別,基本上,精神跟院版是一樣的。我加了「短期失能」,因為幾次的公聽會有提到,所以短期失能應該加進來。

  2. 另外,關於第二十一條部分,有沒有可能設保險基金?現在有明台和富邦兩家保險公司,但不是常年性穩定的狀態,也許今年承保明年就不承保,本席的修正動議在上禮拜就送進來,我建議修改為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業務主管機關針對前項之保險需求,必要時得設置運動保險基金,協助辦理相關保險業務。」我的精神在於「得」,不一定要設,但是如果那兩家保險公司算一算覺得不划算,不願承保時,或許這個條文就可以派上用場。

  3. 此外,李麗芬委員建議「短期失能」再加上「傷害」,修改成「短期失能傷害」,語意可能比較周延,提供大家參考。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何委員欣純

    我基本上支持國書版本的精神,不過在務實面上我提供幾點意見,第一點,運保基金會不會像學生平安保險一樣,根本沒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幾乎都是教育單位去拜託。我當然支持運保基金,但是未來如果要成立,會不會出現沒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的風險?第二點,有關運保基金的定位,是像學生平安保險的模式,還是像勞保、公保、農保的模式?我覺得應該先釐清。基本的精神當然是為了運動員的健康、平安、風險、保障,我們都支持,但還是要定位清楚,我們不希望法源訂定之後,執行面卻做不到,只是空有法條。

  6. 李處長嵩茂

    有關運動員的保險,之前我在保險局擔任商品組的組長時就開始推動,由於風險太大,本來大家都不承保,後來特別協調,第一家開辦的是明台。基本上定位為商業保險,風險由保險公司來承擔,他們可能到國外再保,整個風險的pool是國內外的運動員。關於保險範圍和保費的問題,現在有明台和富邦承保,是用商業保險的架構。至於保險的金額、事故範圍以及保費的運作有沒有困難?如果保費有問題,是由政府給予資助。

  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 何委員欣純

    召委,我再釐清一下,今天這個條文的主旨是保護國家代表隊的選手和隊職員,以現在運作的模式來說,國手出國比賽一定有保險,可是如果在國內的培訓階段有沒有保險?全部統統都有?是什麼樣的保險,請講清楚。現在的機制是什麼?

  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 何委員欣純

    是商業保險還是政府負擔責任的政策保險?定位是什麼?

  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 何委員欣純

    保額多少?

  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 何委員欣純

    現在都在補助辦法就對了?

  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 何委員欣純

    現在國家代表隊包括隊職員在內,全部的人數有多少?如果要設置運保基金,國家代表隊的規模……

  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 何委員欣純

    以500人來講,……

  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 何委員欣純

    好,以800人甚至1,000人為例,未來如果得設置的話,這樣的基金規模是不是可以運作?

  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 李處長嵩茂

    在立法技術和體例上,公務人員的冒險犯難有給付補償金的機制,300萬、500萬地給,所以不再允許公務人員另外再投保險。這等同於說本來移轉照顧同仁的風險有兩種選擇,一個是風險自留,就是我不保險、不繳保費,一旦發生事情,我用一個標準來給你。保險是一個工具,有兩種手段,一種是商業保險,一種是政策保險。如果我們都不用保險的手段,只用基金,未來就會訂一個標準,類似公務人員冒險犯難一樣,國手如果死亡的話就給1千萬。我的意思是,如果要照顧他們有兩種手段,一個是保險,一個是基金。

  23. 黃委員國書

    我們討論到現在……

  24. 李處長嵩茂

    我再補充一下,公務人員的部分就是不保險,留在自己給付的項目裡面。

  25. 何委員欣純

    警消好像也有。

  26. 李處長嵩茂

    如果是警察之友會另外幫他們保的,那是另外的。

  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 黃委員國書

    國手在國家代表隊的期間適用,如果不是國手就不適用。他在國家代表隊期間出賽受傷失能,我們就要負責保險。

  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 黃委員國書

    我可以同意設立這樣的基金去作政策性保險的處理,這一條最主要的精神在於,國家代表隊從籌組、參加培訓到出賽的這段期間的保險應該入法。至於項目內容以及相關細項,要另外訂定施行細則或辦法。過去就是因為保險沒有制度化,所以每次比賽時選手都要問有沒有保險。這次WBC有保險並不是因為制度的關係,而是這次特別的賽事才去保險。過去都沒有制度化,第二十二條最主要的精神就是只要是國家代表隊,在培訓期間出賽如果有損傷,我們就要幫他訂定保險。我所以加了這個條款,是因為過去的保險公司就這兩家,有時可能不願承保,國家當然就要想辦法。假如執行起來確實會有複雜困難的問題,我們可以找到折中的方法。我的版本把短期失能或傷害也放進去,這是合理的。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何委員欣純

    請問國外的例子是怎樣?國書委員版本的精神,我們都支持,因為是站在以選手為主、保護國手的立場。現在癥結有兩點,第一點有關保險,國書委員剛才說他願意採取折中,讓它務實可行,但前提是一定要幫所有國家代表隊的隊職員和國手保險,保險的辦法要明確訂出來並且公告,才不會發生問題。

  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4. 何委員欣純

    它有一個修正動議,要加入運動保險基金啦!

  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6. 何委員欣純

    沒有,它的版本是雙責啦!我們現在就在討論要釐清楚。我們都沒有黃國書委員的修正動議啦!

  37. 黃委員國書

    那是上個禮拜的啦!發一下啦!

  38. 何委員欣純

    那個運保基金在修正動議裡面啦!

  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0. 何委員欣純

    那就定辦法嘛!就是我講的要定辦法。

  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2. 何委員欣純

    不是慰問金的辦法啦!不是啦!

  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4. 何委員欣純

    意義不一樣啦!張廖委員跟我們所說的意思,不是去修正你們的慰問金發放辦法啦!是另外再擬一個辦法啦!

  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6. 黃委員國書

    我先說一下,前項有關保險這部分,失能可不可以納入保險的項目?

  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8. 黃委員國書

    如果短期失能可以變成保險的項目,那其實問題就不大了。有嘛?所以如果你們可以確定短期失能在保險的項目中已有一些規範,那OK,問題可能又會比較小一點。

  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0. 何委員欣純

    對不起,徐委員跟亭妃委員的看法我都支持,關於保險的部分,當然一定要有非常明確的標準,而且要要求保險公司,這些都一定要規定的。但是後面的階段,除了剛剛國書委員所講的短期失能要納入慰問金,你們要去修改辦法之外,我更支持張廖委員的主張,就是再加一層保障。運發基金裡面要有一定的比例,是不是應該再擬定一個辦法,我們此處是否可以給它一個法源,用來照顧這些代表國家出賽的選手,在培訓階段所累積的運動傷害造成他短期或長期失能或者身體健康受損或生活陷入困境等等,運發基金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再給他一層保障。

  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2. 何委員欣純

    好,那就用附帶決議啦!

  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4. 何委員欣純

    不用編列計畫,只要運發基金裡面可以支應。

  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6. 何委員欣純

    不要用計畫申請,太麻煩了,就運發基金中可以支付,就改你們的辦法就好了。

  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8. 李處長嵩茂

    剛才大家談的是兩個層次的問題,一個就是確定政府必須負擔的照顧保險義務的範圍,一個是慰問金義務的範圍,而這個範圍現在是在國體法的體系中匡定,匡定後這些預算從哪裡來,是要設立基金還是編列預算,抑或剛才所提我們本來就有一個運彩的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發展基金是對於基金財源的收支管理運用,它有自己一套體系,如同剛才所提對於殘障選手的獎金、照顧、就業,跟國手的保險範圍及金額額度,或是慰問金的項目和額度,經費範圍是從這邊來處理,所以我們處理的可能是比較像是在處理哪些保險的範圍跟慰問金的範圍,可以做一個委員剛才所提的附帶決議,有關未來所需要的經費,必須要在運發基金中匡列一定的比例和額度用以支應。

  59. 何委員欣純

    擬一下附帶決議。

  60. 李處長嵩茂

    如果是這樣,前面的條文因為體例上有些調整,是否可以用體育署修正以後的建議條文?如果可以的話,再搭配後面的決議,原則上金流的部分就在運發基金中處理。

  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2. 何委員欣純

    不是啦!

  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4. 何委員欣純

    國體法本來就規定要納保。

  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6. 何委員欣純

    我們還沒討論到罰則,條文先入法源,罰則是後面的東西。

  67. 黃委員國書

    罰則後面有。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何委員欣純

    所以我們現在先把前面的法源定好。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何委員欣純

    大家看一次第二十二條,這是第一項。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何委員欣純

    你們擬附帶決議的文字。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何委員欣純

    三個版本比照一下都一樣,所以就按照行政院版,請召委趕快唸過。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黃委員國書

    第二十四條我有提修正動議,柯委員志恩也有。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黃委員國書

    我的修正動議是在運動防護員後面加一個「或物理治療師」,因為運動防護員全臺灣才300多個不夠用,物理治療師其實是最直接,要加在前面,用柯委員志恩版本就可以了。

  80. 李處長嵩茂

    條文版本就在上面。

  8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2. 黃委員國書

    我的版本和行政院版本大概只有幾個字的差別,就是運科是用於所有運動的訓練,不是只是競技運動,因為這個條文最主要是要發展培育運動科學的人才,所以我覺得「競技」兩字可以拿掉。再來李委員麗芬有個提案,是關於各年齡層的運動科學之研究,她加了一個「各年齡層」,這部分我也覺得可以放進去,這樣比較像是全民體育的精神,供大家參考。

  8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4. 黃委員國書

    李委員麗芬提的部分,也要放進去。

  8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6. 黃委員國書

    這個條文主要精神在於運動科學!最主要在運科啦!你要問人家運科有多少經費,真的是考倒人家了。

  8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8. 李處長嵩茂

    立法技術的用語上,現在行政院版本叫做「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剛才委員建議是不是改成「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但是未來對外正式名稱又叫做「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這樣就會出現法規上條文用語和實務上用語的落差,如果大家對於「中華」或是「我國」有不同看法,那是不是就只寫「奧林匹克委員會」,然後後面條文裡再去界定。

  8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0. 李處長嵩茂

    中華奧會在運作上,有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要考量,一個是跟國際奧會之間的對口關係,一個是我們國內法對他的規範,今天我們處理的是國內法對他的規範,國內法的概念,當然在法律中就可以由我們自己來取名字,但是取名字大家都希望是可以名實相副,而不是說法規定了A名,但實際上運作或國際上運作是另外一個名字,所以……

  9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2. 黃委員國書

    我們需不需要章名?這部國民體育法總共有四十幾個條文,一開始的時候是第一章,四十幾條需要用到「章」嗎?搞不好到最後一個章只有一個條文而已,這樣也一個章啊!一開始在審國體法時,我就覺得需要用到章名嗎?比如體育團體跟菁英體育又把他分開,其實卡來卡去的。我提供給你們參考啦!章名是不是有必要?章名如果有必要,第五章就沒有這個問題,那中華奧會的組織、國家奧會的組織就解決了。

  9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4. 黃委員國書

    我上次就講了。

  9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6. 何委員欣純

    我贊成張廖委員的說法,第五章的章名就用「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因為用「我國」感覺的怪怪的,用「國家」啦!

  97. 黃委員國書

    他對外還是原來的「中華奧會」嘛!

  98. 何委員欣純

    林昶佐委員也支持第五章用「國家」,因為這是國內法,就是代表我們國家,就是「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嘛!跟國際接軌也沒有任何的問題,好不好?

  9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0. 何委員欣純

    這是在規範我們自己的國家隊嘛!

  10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2. 何委員欣純

    這樣的名詞能彰顯我們的主體性,又能彰顯我們的主權。

  10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4. 李處長嵩茂

    法人定性不清楚,必須要這個法律賦予他法人的意義。

  10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6. 李處長嵩茂

    現在這個地方是有實質作用。

  10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8. 何委員欣純

    前面的「為公益法人」拿掉。

  10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0. 李處長嵩茂

    報告委員,第二十六條,剛剛我們在中華奧會的部分,章名已寫成「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我們建議是否用體育署斟酌各位委員的版本,調整以後剛剛PO在上面的版本,就是把「中華」改成「國家」。簡稱的部分,「中華奧會」就簡稱「國家奧會」,其他的條文我們再讀一遍,不要在這個時候去改內容。譬如說他是法人,是公益法人,這都有實質討論過很久,現在拿掉……

  111. 何委員欣純

    沒有公益兩個字啦!把「公益」拿掉。

  112. 李處長嵩茂

    後來又被刪掉,又回來我們原來的版本了。剛剛原來的那個版本改章名跟簡稱就可以了,回得去嗎?

  1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4. 李處長嵩茂

    為公益法人,公益不用了。

  1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6. 李處長嵩茂

    公益是現行就有,他的定性就是公益的。

  117. 何委員欣純

    行政院的版本沒有啊!

  118. 李處長嵩茂

    我們調整以後有把他放進去。

  119. 何委員欣純

    你們自己先講清楚,有嗎?

  1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1. 李處長嵩茂

    跟委員報告,法律裡面的用語跟概念,就是在後面的法條引用時,要很清楚他是誰。我們的章名叫「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後面的條文都引到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這個概念。在定義的時候就開始講,「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為公益法人,係經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際奧會)承認之我國奧會代表。」這就表示後面各章的條文所規定的都是國際奧會承認的我國奧會代表,現在我們國內叫做中華奧會,英文名稱是Chinese Taipei,未來如果變成台灣或其他名稱,也是透過後段國際奧會承認的我國奧會代表,它自然就會融入這個條文去適用。

  1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3. 何委員欣純

    關於「公益」兩字,你們送來的行政院版本並沒有。

  1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5. 何委員欣純

    到底要不要?

  126. 李處長嵩茂

    我們希望能夠加上。

  127. 何委員欣純

    那你們要送啊,你們都沒有送,要不然也要拜託委員提出修正動議。

  1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9. 李處長嵩茂

    因為公益法人是現行條文。

  130. 何委員欣純

    現行法人中的公益法人有這樣的法源依據嗎?團體法裡面沒有所謂的公益法人,我也沒有聽說過公益法人,只有行政法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哪來的公益法人?行政院現在要提出法人法,要統整、盤點,你們還自創公益法人的名詞。

  1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2. 何委員欣純

    法律沒有這個用語啊!

  1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4. 何委員欣純

    這個版本就是將行政院版本、黃國書委員版本及其他委員的版本加以折衷,所以應該沒有問題。

  1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6. 何委員欣純

    有啊!

  1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8. 何委員欣純

    可不可以把折衷的文字告訴我們一下?

  1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0. 何委員欣純

    第三十條全部刪除都OK嗎?

  1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2. 何委員欣純

    剛才黃國書委員已經跟他們講過了。

  1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4. 何委員欣純

    本席建議這一條先保留。

  1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6. 何委員欣純

    針對這一條,黃國書委員也有提出修正動議。

  1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8. 何委員欣純

    大家都加入會員,本來權利就應該要一致啊!

  1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0. 何委員欣純

    就是因為這樣,所以最好不要有第二項的規定因為有第二項的規定,就好像會變成不一樣。在沒有第二項的情況之下,按照這項法源的規定,所有加入會員者的權利本來就應該要一樣啊!

  1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2. 何委員欣純

    這一章的章名是「特定體育團體」。

  1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4. 何委員欣純

    不是的,剛才你們已經同意改為「特定體育團體」了!

  1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6. 何委員欣純

    你們一定要搞清楚嘛!

  1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8. 在場人員

    章名是「體育團體」,條文裡面則有提到特定體育團體。

  1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0. 何委員欣純

    對啊!這樣怎麼對?

  1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2. 何委員欣純

    對啦!其實一般體育團體本來就已經開放了啦!

  1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4. 何委員欣純

    如果我是運動防護員,可不可以?列舉不完啦!

  1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6. 何委員欣純

    請就法制面講一下。

  167. 李處長嵩茂

    任何人的範圍最大,包括未成年人全部會納進來,所以……

  168. 何委員欣純

    那你想一個法律用語,我們的意思是,不管你是什麼身分都可以有權利加入,也可以加入啊!

  169. 李處長嵩茂

    選手和教練只是列出來,其實民眾已經是最大的概念。

  1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1. 何委員欣純

    在法律上,本來未成年……

  1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3. 何委員欣純

    沒有,在人民團體法裡面沒有這樣子,人民團體法有年齡限制喔,要滿18歲或是滿20歲,未成年人即使有監護人或是法定代表人簽字也不可以喔!

  1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5. 何委員欣純

    沒有,回去去查一下人民團體法。

  1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7. 何委員欣純

    你沒有聽懂劉委員的問題啦!

  1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9. 何委員欣純

    比如美國的足協、巴西的足協,他們內部協會的成員組成,這些國家是怎麼樣?

  1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1. 何委員欣純

    不是啦!你聽不懂我們的意思?國際上當然都是團體會員,都是各國的足協去加入,這個我們都清楚,現在我們要知道的是,國際上的日本單項足協的會員組成有沒有會員資格的限制,美國、巴西等等其他國家情況呢?

  1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3. 何委員欣純

    不是對國家的會員,我們是要拿其他國家的例子做比較嘛!

  1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5. 何委員欣純

    怎麼聽不懂呢?這個就是問題啦!

  1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7. 何委員欣純

    對啊,用其他國家的例子,你們有沒有做功課?

  1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9. 何委員欣純

    你們當初一直要說服我們體育團體的開放性、透明性,你們覺得要有條件限制,可是現在我們告訴你們不應該有條件限制,你也沒有做足功課來告訴我們其他國家的例子,體育署都自己閉門造車?

  1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1. 何委員欣純

    這本來就是體育署的責任。

  1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3. 何委員欣純

    你這樣講就對了,因為自己都沒有做功課,都要倚賴單項協會!召委,本席想請問內政部工會到底有沒有年齡的限制?我們都不允許童工了,對加入工會怎麼會沒有年齡的限制呢?

  1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5. 陳科長永福

    跟委員報告,我們在修正人團法的時候有去進行了解,工會表示對於會員並沒有年齡的限制,如果要擔任理監事就必須具有行為能力,這是第一點。我們內政部現在剛好在修人民團體法,就是要把該法裡面的社會團體拉出來另立社會團體法,我們現在完全都放寬、鬆綁了,就是回歸團體自治,對會員並沒有年齡的限制。

  196. 何委員欣純

    未來修法的趨勢是沒有年齡的限制?

  197. 陳科長永福

    對,行政院已經在審這個案子了。

  1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9. 陳科長永福

    對。

  2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1. 陳科長永福

    我們會尊重在協會的專章裡面去做一些規範,以上報告。

  2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3. 何委員欣純

    是他們協會自己的章程嗎?

  2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5. 何委員欣純

    我知道國內有一些很年輕的選手,他們的年齡都未滿,現在問題就是說我們以最大的開放性為原則,但是裡面有沒有牽涉到一些權利義務和責任呢?

  2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7. 何委員欣純

    本席也是擔心會這樣。

  2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9. 何委員欣純

    有申訴機制。

  2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1. 何委員欣純

    那會有問題,會很奇怪。

  2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3. 何委員欣純

    我剛才之所以提出年齡的問題,就是因為小學生也有可能是選手,如果他們和教練都有加入協會,他們的權利義務跟教練要如何分別跟規範?因為我們不能期許一個12歲的小學生和成年的教練擔負一樣的責任和義務。

  2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5. 何委員欣純

    可是章程回歸給各委員會的話又會搞混。

  2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7. 何委員欣純

    主席,本席建議母法就採最大開放性為原則,對於委員所擔心的問題,我們是不是可以作成附帶決議要求體育署必須盡把關之責?

  2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9. 何委員欣純

    他們現在是採核可制,那我們就在附帶決議裡面寫清楚就好了。

  2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1. 何委員欣純

    對,就是採核可制。

  2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3. 何委員欣純

    就是特定體育團體之章程及會員組成等等應該要報體育署核可,請體育署說明一下。

  2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5. 何委員欣純

    那是當然,因為現行規定就是採報備制。

  2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7. 何委員欣純

    請內政部就這部分作一解釋。

  228. 陳科長永福

    一般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所以,我們尊重團體自治,由他們自訂章程後再跟我們報備;除非章程內容有牴觸現行法令之處,不然,我們都會准予備查。

  2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0. 何委員欣純

    因此,我們準備提出一項附帶決議,內容即要求特定體育團體訂定之章程須採許可制。

  2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2. 何委員欣純

    是否請行政機關先朝許可制的方向擬出附帶決議文字,我們再據以討論。

  2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4. 何委員欣純

    不是加在現在討論的條文裡面,而是剛才討論的第三十一條增加第二項規定。

  2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6. 在場人員

    其實,在本法第四十七條已有類似的規定,不過,在這裡規定也沒關係。

  2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8. 李處長嵩茂

    建議增列文字如下:「特定體育團體組織章程之訂定及變更,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2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0. 何委員欣純

    本法的主管機關就只有教育部體育署,內政部並不是本法的主管機關。

  2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2. 何委員欣純

    各單項協會目前是否仍在人團法管轄之下?

  2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4. 何委員欣純

    以前好像兩邊都要報備,請問現在的情況如何?請法制局提供意見。

  245. 李處長嵩茂

    剛剛內政部的代表有提到人團法的規定,現在還是採行許可制,未來修正為社會團體法之後才改用報備制。

  246. 何委員欣純

    現行人團法的規範一直都是採報備制,也就是說,人團法在這方面的規定是很寬鬆的。

  247. 陳科長永福

    依據現行人團法的規定,的確是採許可制,但我們在實務及作法上都很low,主要是為符合時代脈動的需求,將來我們會朝登記或報備制的方向來作修改。

  248. 李處長嵩茂

    其實,目前的作法也正回應委員的建議,人團法也逐漸走向登記制,設立人民團體不必再報內政部許可,所以,我建議適用本法第二條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規定。

  2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0. 何委員欣純

    對本法中有關「中央主管機關」的文字就確定為「教育部」,因為現行人團法裡面只有針對人民團體的成立是採許可制;至於其他如組織章程、會員名單的變更及程序等部分則都是採報備制。目前各個單項協會除要報體育署許可之外,還要向內政部登記報備,剛才世芳委員所考慮的問題是,在修法之後,這些特定的…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黃國書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黃國書

    對特定體育團體來說,教育部乃是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則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次修法我們是要把中央主管機關直接明定為教育部體育署,我現在要問內政部的是,這次修法是不是已實現這個動作,還是內政部仍保有人團法裡面中央主管機關的地位。

  2. 黃國書

    這不是誰能挺住或不能挺住的問題,而是希望在這個會期內同仁對國民體育法的修法能做個很有效的處理。

  3. 黃國書

    國民體育法既是體育方面的專法,它當然會有一些問題要處理,現在大家用討論的方式集思廣益提出一些解決問題的方法,把過去體育署跟內政部之間的爭端做一個澈底的釐清,我覺得這是一件小事,應該可以獲得解決。

  4. 黃國書

    第三十條主要是針對教練及運動裁判資格的檢定授證所做的規範,因為這其中有牽涉到一些權利與義務的關係,所以,它可以說是體育團體一項重要業務,我們絕對不能把這個條文拿掉,因為它確有其必要;現在問題是出在行政院版的部分,體育署認為應該交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來做處理,但事實上,即便是在條文內沒有做這樣的規範,現況也就是這樣辦理。至於本席所擔心的問題則是在於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到目前為止它還只是一個民間團體,如果我們在法律條文內授予它這樣的權限,未來這個中華民國運動總會不一定永遠都有或永遠都在,所以如果法律明文規定之後,你們就得做這件事情。我的意思是,你們不一定要去明定這件事情,而是你們可以授權給他們辦理。如果他們辦得不好,哪天體育署可要求拿回來自行辦理,由體育署與各個單項協會自行處理有關教練與裁判之間證照問題,我們才能保有這樣的機會與空間。如果你要把體育總會納入,我並非認為體育總會不好,而是依照現今體育總會的功能,你們要求他們做這樣的事情,並在法律條文上明確授權給他們,這的確會產生問題,所以我的建議很簡單,就是用我的版本通過即可,應刪除中華民國運動總會的條文,其餘文字都OK。事實上,你們在執行上也可以這麼做,並不影響實際運作。

  5. 黃國書

    在條文中突然冒出中華民國體育總會,實在令人感覺有點奇怪。

  6. 黃國書

    對,用我最早的版本修正通過,並賦予體育署最大的權限處理這些裁判……

  7. 黃國書

    在法條規定中不要給你們綁手綁腳的……

  8. 黃國書

    這就回到我原來的條文。

  9. 黃國書

    本席建議把權力收回來給體育署,坦白說,體育署要做最終的處理。

  10. 黃國書

    因為單項協會或體總經常在裁判上的處理會不利於選手,所以要把這個權力收回來。

  11. 黃國書

    今天我們要處理競技運動體育團體,尚有學校體育仍未處理,今天我們想將法案送出委員會很困難。

  12. 黃國書

    好啦!

  13. 黃國書

    我知道,我只是先提醒大家。

  14. 黃國書

    本席對本條有提出修正動議,本條是有關單項協會的考核,過去考核經常為人所詬病,與社會的觀感和期待有極大的落差,但按照目前相關考評的作業辦法就是這樣。本席拜託體育署去思考一套新的考核作業模式,如果依照過去的考核辦法,結果就是優、良、可,那樣會讓社會無感,我認為體育署要訂定新的考核辦法。

  15. 黃國書

    就本席的修正版本,考核是不是可以加入民眾對選手及教練的評分,當然這樣會讓作業變得非常麻煩,可能你們也不知道如何處理,我同意這個精神可以不放在條文裡面,可以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處理,也就是你們訂定那些考核辦法是否有納入民眾、選手和教練對於單項協會評分的設計?我可以同意不用把這些明文入法,你們如果沒有一套新的考核辦法,沒有納入選手、教練的意見,相信再10次的考核結果還是那些東西,這是本席的意見。

  16. 黃國書

    事實上,第三十二條也很關鍵,因為是對各單項協會的考核,如果在考核條文設計上沒有一些新的變革,你們的考核是白做的,沒有用,這是條文的關鍵,供你們參考。

  17. 黃國書

    所以本席的修正動議才說要加入民眾、選手評分,這樣才不會跟社會的觀感有太大的落差。這個部分可以用附帶決議處理,不用放在條文。

  18. 黃國書

    另外,對於特定體育團體是每一年考核,那非特定體育團體也要考核吧?所以第三十二條要把所有的「體育團體」修正為「特定體育團體」,已經修正了。

  19. 黃國書

    財務是規定在第三十三條。

  20. 黃國書

    第三十四條有幾個爭點,首先是地方性的體育團體要不要包括在內?我現在所講都是特定的,就是特定的地方體育團體。

  21. 黃國書

    有啦,怎麼沒有?其實團體會員都是從地方團體來的,比如棒協,地方團體也有棒協。

  22. 黃國書

    有非常多單項協會的組成都有團體會員,這些團體會員多半是來自地方上的體育團體,我的意思是說,這些會計制度要不要規範到體育團體,這部分供大家討論。再者,會計要做到什麼樣的程度?當然有幾個意見,有的規模比較小的可能沒有錢請會計師做帳,他們有些意見,但是我認為每一年都會補助單項協會,其實可以把這部分納進來,這沒有多少錢。

  23. 黃國書

    這沒有多少錢,我覺得這都不是問題,現在關鍵在於他們是要請主管機關認可的會計師去查核簽證?還是一般的會計師就可以?這是一個爭點。再者,要不要請主管機關再請會計師去複核?這部分我的版本跟體育署有一些出入,有不同角度的思考,請大家看一下我的修正版本再來討論。

  24. 黃國書

    這個我瞭解,我之所以要特別載明地方的體育團體,因為整個體育改革的方向有一個叫協會的民主化,接下來很多條文會涉及到協會民主化。協會民主化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有非常多地方上的協會,它是當然的團體會員,如果地方上這些協會沒有一併處理的話,必然會占有一定的理事席次,也就是我們只改革了全國性的體育團體,可是這邊沒有處理的話,就留下一個東西在那裡,我也知道那個不好處理。我的意思是……

  25. 黃國書

    那些就是特定體育團體啊!

  26. 黃國書

    用這個就沒有辦法處理特定體育團體。我提這個問題,體育署知道這個事情,你們在設計上,或是未來做必要考核時,你們如何對這些具有團體會員資格的地方體育團體做規範?現在問題就在這裡,還是那個部分都不要規範?

  27. 黃國書

    我現在講的也是特定體育團體啊,絕對是特定體育團體。

  28. 黃國書

    因為它是團體會員。

  29. 黃國書

    我現在所講的問題要用什麼方式來處理,不一定要在這個條文裡面處理,不一定。

  30. 黃國書

    這樣就很清楚了!

  31. 黃國書

    第三十六條最主要是要處理申訴跟仲裁,其實這也是非常重要的條文,本席的版本是規定提供匿名申訴之保障機制,本席知道體育署可能有一些意見,不過沒有關係,至少要建立運動選手申訴的保障機制,所以本席就不堅持要把匿名申訴放到條文裡面。本席版本的第一項是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體育相關申訴管道,提供匿名申訴的保障機制。」如果將「匿名」修正為「運動選手」,體育署可以接受嗎?另外,第四款是規定「地方性體育團體加入全國性體育團體會員資格或權利義務。」本席要提出修正動議將這一款修正為:「地方性體育團體或個人加入全國性體育團體會員資格或權利義務。」因為除了團體會員之外,還有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加入全國性體育團體,一樣要保有申訴、仲裁的機會,所以應該要包括在這個範圍裡面。

  32. 黃國書

    因為有一些會員是個人而不一定是選手,可以開放讓一般民眾參加……

  33. 黃國書

    我知道,所以我有建議修正第四款,現在行政院的版本只有規定地方性體育團體,你說主體是選手,可是這裡也沒有規定選手啊!

  34. 黃國書

    不是,應該要看第四款,前面的規定都一樣,就是指涉的範圍。

  35. 黃國書

    個人和團體之間,其實我是想把它放進去……

  36. 黃國書

    沒有關係,這個我同意,因為我們現在要開放給一般個人加入會員,當然跟團體之間也會需要仲裁……

  37. 黃國書

    這方面我不堅持。

  38. 黃國書

    沒有關係,我同意。不然第一項用本席的版本,即「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體育相關申訴管道,提供運動選手申訴之保障機制。」

  39. 黃國書

    沒有關係,這個我可以同意,但是個人的部分,以後還是會處理到,因為我們會開放個人的部分,到時就會有一些紛爭,未來看你們有關的訊息時看能否照顧到,這樣好嗎?

  40. 黃國書

    原有的版本有中華奧會仲裁機關,已經拿掉了?好,拿掉了。

  41. 黃國書

    本席提案條文第三十七條和行政院版有幾個爭點,第一個是團體會員的比率,我的版本是「不得高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一定比率」,院版則是「不得低於……」,原因在於體育署可能觀察到現在很多單項協會的團體會員比率較低,所以你們才會訂出這樣的精神。至於我的版本,當時我們的考量就是要壓低團體會員的比率,要更開放嘛!你們過去經常被詬病的就是這些團體會員把持單項協會,所以我們在認知上是有落差的。不過這個部分,我們到第三十八條再來處理,我和體育署都有提版本,等到第三十八條再來處理公益理監事的部分。

  42. 黃國書

    另一爭點為本法施行後應修正章程的時間點,院版是6個月,我的版本是3個月。這個部分我同意修正為6個月,3個月的確是很趕,這個部分我可以配合行政院。

  43. 黃國書

    現在我們就來處理團體會員代表人數所占之比率,我和行政院的立場是不同的。

  44. 黃國書

    關於這個部分,我在第三十八條有處理,我的版本和院版都有公益理監事,因為那時候署長有提到,政府放公益理監事會不會違反了……

  45. 黃國書

    哦!你的意思是這樣啊!那我同意不要放公益理監事,但是有一個部分一定要放,就是選手理事。選手理事是合理的啦!因為最終我們還是要以選手為主體,他在理事會裡頭占有一定比例,才能顧及到選手的權益,我覺得這個是合理的。

  46. 黃國書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認為不管是團體會員或是個人會員都不要超過二分之一,這樣的設計會不會比較好?那用這樣的角度來思考,第三十七條能否訂定團體會員的人數?現在回來講第三十七條,因為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有一點連動。我講的是第三十七條的比例啦!比例可不可以不要在第三十七條處理?如果要處理的話,團體會員可不可以不要超過二分之一?這樣的設計可不可能?

  47. 黃國書

    另外,大家看一下第三十七條,「團體會員應包括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所屬之單項運動委員會(協會)。」我要提醒一個部分,這裡把單項運動委員會納進來,成為團體會員的成員之一,是因為單項運動委員會,一般個人會員是沒有辦法加入的,一般民眾是無法加入的,它比較封閉嘛!所以這裡可不可能只寫各單項運動協會?不過我看現實也很困難,因為在地方都是叫運動委員會,如果我們要在這裡處理,等於是現在就要處理地方的體育團體,這是非常、非常困難的!這一點我理解。但是你不處理的話,會變成地方的團體會員代表也是由這些運動委員會所組成的,我是要提醒體育署考慮這個問題。現在的文字是「單項運動委員會(協會)」,這是指運動委員會和協會都可以成為全國性體育團體的團體會員,是不是?是不是這個意思?請體育署說明一下。

  48. 黃國書

    對,以後你們是不是都把它改成協會?

  49. 黃國書

    那你在條文中寫「單項運動委員會(協會)」,你們現在要怎麼處理?沒關係,我只是要釐清地方上的體育團體,誰可以成為全國性體育團體的團體會員?到底是委員會還是協會可以成為全國性體育團體的團體會員?這要把它釐清嘛!

  50. 黃國書

    對,第三十七條不要訂比率。

  51. 黃國書

    關於比率的問題,我們到第三十八條再來處理。第三十七條是規範團體會員的部分;至於比率,第三十八條再來處理。

  52. 黃國書

    最後能否再增列幾個文字?我的修正動議有提到特定體育團體之會員代表選舉,這也是非常多人在建議的。人民團體的選舉可以委託代理,但是這也常為人所詬病,我們能不能訂定一個原則,就是特定體育團體之會員代表選舉均應以直選為原則,不得以委託代理方式為之。能否訂定這樣的條文?給你們參考。

  53. 黃國書

    以直選為原則,這沒有問題;但是不得委託代理,我不知道這會不會有問題。

  54. 黃國書

    不然把「不得以委託代理方式為之」刪除,但是「以直選為原則」要保留。

  55. 黃國書

    本席的考量如下,各個單項協會中有的是團體會員很多、個人會員很少,有的是團體會員很少。為什麼這裡要特別區分出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因為這是開放參與非常重要的一步,所以我們在這裡要做一些處理。原本我們最早的想法是要放公益理監事,不過,與體育署討論之後,公益理監事看起來好像是可以拿掉,但是它的替代方案就是放入選手理事;除了選手理事之外,是不是也要放入教練與裁判?茲事體大,我們就放選手理事為主。至於這個選手必須是國家代表隊或曾任國家代表隊的選手,在這裡必須要做好規範,並不是隨隨便便的選手都可以,是不是如此?

  56. 黃國書

    這個選手必須要有一些規範,譬如曾經擔任過國家代表隊,或現任國家代表隊的選手,必須要有這樣的資格,這樣就處理掉公益的部分。接下來是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該如何處理?有的多、有的少,如果團體會員太多,我們認為很容易被少數的特定團體把持,違反協會民主,但是,如果個人會員太多,又會流於人頭會員,一大堆的問題就都來了。因此,本席訂為二分之一是非常中性的,既不偏袒團體,也不偏袒個人。如果要處理署長所講的,譬如射擊,那就都是團體的……

  57. 黃國書

    反而署長所顧慮人很多的問題……

  58. 黃國書

    這個一定會有地板啦!

  59. 黃國書

    不得擔任體育團體的理事長的有幾項,其中有一項,就是常常有人當完理事長以後就由他太太接任,太太當完由兒子接。現在沒有明文規範,所以應該放進條文。在第五款裡中提到,與前任理事長具有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都不適合擔任理事長。我從頭看到尾,就是這條沒講到,如果有爭議的話。接下來講到四年內無經營劣績,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連任二次,這部分是用我的版本,但是我有考量到是不是應該讓他沒有機會再連任,我剛剛問了體育署,體育署的意見如何?如果你們覺得會造成很多困擾,或是在執行面難以認定沒有這些問題或考核優良,我對這部分沒有堅持,看這部分要不要回到院版。

  60. 黃國書

    我剛才去樓上,現在才下樓。我要提醒體育署注意這個問題。

  61. 黃國書

    國際有這個慣例。

  62. 黃國書

    不是,我是說連任兩次那個,國際是有這些慣例。

  63. 黃國書

    我知道,就是因為這樣,所以我說尊重體育署。

  64. 黃國書

    體育署建議第五款再加「秘書長」。

  65. 黃國書

    可以放在那邊,但是條文後面就是擔任同一特定團體之理事、監事,前面就是在處理理事長,所以我才會放在前面,如果可以放在這裡當然更好。

  66. 黃國書

    因為前面是處理理事,後面是處理監事的。

  67. 黃國書

    就是另外一種條文。

  68. 黃國書

    也就是說,這一任理事長做完了要交給老婆,一定要……

  69. 黃國書

    為了這個去假離婚實在很厲害,這是有多少好處?

  70. 黃國書

    我沒有意見,這點我不堅持。

  71. 黃國書

    這是院版。

  72. 黃國書

    其實,「指導」二字就已涵蓋這些內容。

  73. 黃國書

    不然就用「獎勵」二字,因為法律條文通常不用「鼓勵」字眼。

  74. 黃國書

    我們已整合好了。

  75. 黃國書

    在競技體育的部分,所謂「運動選手」指的就是國家代表隊,針對國家代表隊另外有相關法規給予明確定義,它主要是符合下列三種要件,即奧會、殘障奧運、具國際賽窗口,因此,後來競技體育所稱的運動選手都很明確,這是沒有問題的。我現在所擔心的是,國民體育法在進入競技運動之前的相關規定,包括學校體育有沒有運動選手等等,所以,蘇委員提出的是一個問題,當然,我們還要仔細看看整個法律條文的內容。

  76. 黃國書

    你們看看第三十八條怎麼寫的?

  77. 黃國書

    現在在討論第十四條嗎?

  78. 黃國書

    我來看看教育部有沒有制定罰則。

  79. 黃國書

    對,現在學校體育常常遇到的問題,就是體育課常常被借走了,如果你們只有考核而未明文制定相關罰則的話,通常體育課就不會按照這樣的規定進行。如果學校體育沒有在體育課的部分訂定相關罰則,我認為這樣就會相當可惜,所以本席建議大家再思考看看,這部分要如何納入?

  80. 黃國書

    當然,無論要怎麼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我在這裡沒有寫明要怎麼罰。

  81. 黃國書

    沒有問題,何委員所指的是學生每星期應達到150分鐘內的部分,那些都沒有問題,但現在我是針對規定要上體育課,結果學校沒有上體育課,這要如何處理?依照規定是要上體育課,那你說鼓勵學生體育活動要達到150分鐘,那當然要鼓勵,這部分沒有問題。

  82. 黃國書

    如果你們要這麼做,我沒有意見,我的版本就是這樣啊!我的意思是,我們在這部分一定要有一些處理。

  83. 黃國書

    這個章節是處理學校體育的部分,在學校體育裡面就會涉及這部分。我同意可以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處理,但是,這部分我們一定要處理。

  84. 黃國書

    針對第十五條第一項,「體育班;其設班基準、員額編制、入學測驗、編班方式、課程教學」這些都沒有問題,我的版本跟院版的內容都一樣,但在這裡我想要加上「出賽限制」,為什麼?參賽跟出賽不太一樣,體育班一天到晚都比賽過度了。到底要限制至多少才是合理的,那個我沒有意見,但是這個條文裡頭應該要有一些出賽限制,參賽跟出賽有點不一樣,出賽是以選手為考量……

  85. 黃國書

    不用,「出賽」就可以了。

  86. 黃國書

    現在實施一例一休,情況都已經很慘了,這個再執行下去的話……

  87. 黃國書

    簡單講,劉委員世芳的版本是寫「聘僱」,我們討論一下「聘僱」跟「聘請」兩者。他同意用「聘請」嘛?好,這個我同意。

  88. 黃國書

    接下來,劉委員世芳的版本是每五百人要聘一名,而我的版本是只要五百人以上就要聘一名,如果沒有聘的話可以繳差額、怠金,在這裡你們是用劉委員世芳的版本,每五百人應聘請體育專業人員一名,沒有聘就要繳交差額、怠金。如果該機構有兩萬名員工的話要聘幾名?要聘足40個,假設連一個都沒有聘,要繳多少?我覺得這部分值得討論,要不要規定「每五百名」應聘一名?

  89. 黃國書

    劉委員世芳的版本有寫「企業」。

  90. 黃國書

    比如立法院就是機關嘛!

  91. 黃國書

    這裡要處理,我們在理事中訂定選手理事要有一定的比例,現在問題來了,他要變成理事之前,一定要是會員,原來第三十八條條文中,他要成為理事就是由體育團體的運動委員會推派,等於是單項協會要指定哪一個選手來當理事,它就指定哪一個人,這個有一點不夠民主程序,我們看看能不能來處理,選手理事的產生還是要經過一定程度的選舉方式,透過選舉方式來產生的這個選手理事,大家就沒話講了。第三十八條大概剩下這個部分而已。

  92. 黃國書

    對,那一段可以拿掉,但是我還要再確定一下,這裡的五分之一是指外加還是內含?

  93. 黃國書

    ok,我只是把這個釐清就好了。

  94. 黃國書

    就像一定要有婦女保障名額。

  95. 黃國書

    第三十八條就是未來第三十九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黃國書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