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認為曾銘宗所提退撫基金委託經營由專責單位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政治干擾並按季公告收支及運用情況的公開透明條款非常合理,主張應將該打開黑箱的條款放入本條例。「今天曾委員提出如此公開透明的條款,我認為應該放進本條例之中,因為這是公開透明及打開黑箱的條款,所以是非常重要的條文。」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質疑政府負最終支付保證責任的條文過於空洞,認為只保證會給錢卻未保證給付條件與年限,要求說清楚保證的所得替代率等條件與可保證幾年,並指出即使最嚴厲版本也撐不到二十年,年輕公務員可預見將再被修改一次。「說清楚支付什麼樣的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一直往下修,只要有給你錢,就表示我有負最終支付保證責任,是這樣嗎?這個條文是不是要訂得更清楚一點?」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質疑民進黨版本與年改會版本均溯及既往是政府片面改變遊戲規則,認為應從被改革者權益角度正視其主張回任原職、繼續工作並續計年資的可能性,並要求銓敘部與法務部說明為何不可以如此主張。「其實這是政府片面改變這樣的遊戲規則與規定,請問被改變者可否從他的角度來主張他的權利?我自己主張我的權益,既然政府也不想給我那麼多錢,我覺得我還很年輕,我願意繼續工作,從政府改變這個條件之後,所有規定都不算了,一切重來,之後我想我的年資要繼續計算,我要回到我原本的工作位置,我願意繼續工作,請問為什麼不可以這樣主張?」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主張第八條第二項應規定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且每次精算後應即補足基金之不足,而非僅公布破產年限,以實質解決基金不足問題並落實政府最終支付責任。「本席針對第八條第二項具體主張,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50年,每次精算後應即補足基金之不足,這樣才是有意義的。」發言紀錄
- 王委員育敏
可否請教部長,你最後提到因為政府是雇主,政府要負最終的支付保證責任,請問,雇主可以告訴你我在幾年之後要更改我向你保證的條件,可以這樣嗎?你們可以保證幾年?這一次修法之後,政府能保證幾年?你保證的是什麼條件?幾年之後又要修改?這一條條文看起來格外諷刺,你的保證到底保證了什麼?保證我只會給你錢,但沒有保證給你多少錢,所以,我現在承諾給你的,我在十幾年之後再改變時,我有沒有違反本條?我有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這應該要修改啊!說清楚支付什麼樣的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一直往下修,只要有給你錢,就表示我有負最終支付保證責任,是這樣嗎?這個條文是不是要訂得更清楚一點?現在承諾的是保證現在的條件,你能保證嗎?保證幾年?這個要不要講清楚,是不是做一項附帶決議講清楚?或是看看該怎麼修母法?否則經常這樣反反覆覆,你的精算報告老早就告訴大家,這一波的改革能保證多久?保證不到20年耶!現在剛進來的年輕公務員已經可預見要再被改一次,那我們修這樣的條文到底是在做什麼?
另外,有關育嬰留職停薪部分,我覺得剛才你報告的數字還滿好笑的,你說每一年有6,000名公務員申請留職停薪的育嬰假,若按照時代力量的版本,一年要多支出2億元,本席提的版本只需要1億元,你知道我們現在要舉債多少錢嗎?8,824億元!你把零頭拿出來都還綽綽有餘,而且我們是要鼓勵生育,但你們現在提出來的版本就沒有太大的激勵效果,反而現在立法委員提出的版本才有獎勵和激勵的效果,這種不用花大錢但又能達到激勵效果的事情,為什麼政府不做?對於這個部分,本席強烈地表達應該要至少補助50%,為我們的生育率再盡一份心力,且公務人員可以從一胎變成……
- 王委員育敏
他誤會我的意思……
謝謝召委,從今天開會到現在,剛才召委的發言最英明,有一部分詮釋對了。大家都說原來的條文寫得很漂亮,但今天整個年改的爭議就在這裡,請問政府負最終支付保證責任的要件是什麼?是什麼樣條件的最終支付保證責任?是多少的所得替代率?重點在於他們可以領到多少錢,這個才有意義嘛!在沒有什麼條件的情況底下,政府也可以說有付啊!但那是付多少錢呢?因為條件已經改變了嘛!不是嗎?
等一下我要請法務部的代表說明,請問這個由政府負最終支付保證責任的條文意思為何?是指這整部法所設定條件的最終支付責任,還是只要有付錢,就叫做最終支付保證責任?我必須一再強調,剛剛有委員發言說幾百年,但是不用幾百年,現在即使照最嚴厲的版本通過,也都撐不了20年。這是最務實的問題,包括時代力量都說很重視年輕人,可是一位年輕的公務員如果從現在開始工作,20年之後他的條件又要被改變。我現在問一個法律問題,等一下請法務部回答,如果20年之後條件又被改變、又修法了,請問對於這位年輕的公務員來講,政府對他有沒有負起最終的支付保證責任?從現在開始他適用這部法,但20年後可能又要再來一遍、又要再改一次,那這位年輕人得到的待遇是什麼?政府對他的意義是什麼?政府的承諾可以一改再改,那這到底算什麼?我們寫這樣文字的意義到底在哪裡?我問的是意義,如果要寫這麼明確意義的話,那就要說到做到啊!
所以我也問銓敘部,今天我們按照所有的版本、條件下去改,當這部法改完之後,第七條的最終支付保證責任可以保證幾年?它的保存期限只有幾年而已,不到20年吧!剛剛銓敘部不敢回答,你的掛保證可以保證幾年?一般人認為政府掛的保證就是永遠,這是政府帶給人民的信賴感。
- 王委員育敏
精算報告不是都已經出來了嗎?老早就出來了,都提供給考試院了不是嗎?
不是統統都已經公布了嗎?
什麼叫不知道?就是不會超過20年嘛!就算用段委員最嚴厲的版本,也不會超過20年吧!是不是這樣?你自己有沒有精算過,請你回答啊!
請法務部回答這個條文的意義在哪裡,我要知道它的意義。
主席,法務部坐那麼久了,讓他回答一下好不好?詮釋一下條文的意義是什麼,還有政府該負的責任是什麼?不要事隔20年之後,又有信賴保護原則……
沒有意見是什麼意思?那你來這邊坐幹嘛?
主席,請你回答他為什麼不用上台回答,請他上台回答啊!
為什麼不敢回答?奇怪了!
有什麼好不能回答的?主席,你應該叫他回答,好不好?
法務部不敢回答是什麼意思?
先保留。這麼多的要件剛才沒有回答……
主席,我建議銓敘部要做出事實的資料,根據不同的版本及自行負擔比例,從100%政府負擔,到50%政府負擔,到剛剛有委員提案由政府負擔65%,各自負擔的比例,政府的財政負擔是多少,把它列出來,提供給委員參考,好不好?
這是基於事實的討論,更何況那麼多委員,而且是跨黨派不同委員提出,針對這個部分有異議,而且要回應少子化的問題,我真的建議這個條文先保留,不需要用表決來處理。
請少子化辦公室也提供意見,好不好?
主席,剛剛就說這一條條文不要用表決的。
你要保障多久啊?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針對第八條提出修正動議,這其實是延續剛剛的第七條第一項,政府的話既然說得這麼漂亮,要負起最終支付責任就要說到做到。該怎麼說到做到呢?不只是一直做精算報告,因為精算報告就只是在計算,就是每三年算一次給大家看,算什麼時候會破產,這是毫無意義的。要讓這次的改革對未來更有意義,本席針對第八條第二項具體主張,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50年,每次精算後應即補足基金之不足,這樣才是有意義的。不然,每三年做一次精算報告也只是在玩文字遊戲而已,這對現場的公務人員來說根本毫無保障,只是不斷地用數字告訴大家,我們到幾年會破產,到幾年會收支不平衡,只是一直做這樣的預告,根本沒有讓基金不足的問題得到實質的解決。
這就像是過去在討論勞保的時候,有些工廠說倒閉就倒閉,這些工廠在舊制的勞保中對退休人員的提撥都不足,鍾委員在現場應該很清楚。後來,我們希望勞保的雇主要將提撥率提足,既然已經知道不足了,就要把錢補進來,這樣才是政府用實際的行動展現要負起的最終支付責任。本席覺得這次的調整和修改如果要有意義的話,就是加強政府(雇主)該負的責任,而不是像以往那樣,政府明明就提撥不足,基金的效益明明就很差,政府也沒負起雇主該負的最終責任,但法條卻都寫得非常漂亮,最終檢視時,政府其實是做不到的。政府有應盡的責任卻沒有做到,就像之前提到的,有些地方政府該付給台銀的錢都還沒有付,欠了那麼多錢,你們覺得他們還能履行什麼承諾?一個人會不會履行承諾,就從檢視其行為開始,所以政府該盡的責任一點都少不了,本席在此主張,條文中應加上「每次精算後應即補足基金之不足」,以確保基金不會破產。我想這是一個非常具體的建議,在此就教各位委員,也請銓敘部回答,對於剛剛第七條你們堅持政府要負的最終支付責任是不是就在第八條這邊,請用行動力來展現,謝謝。
- 王委員育敏
所以前面都是在講假的。
可以啊……
政府不願意啊!
剛剛時代力量講的和本席講的是比較……
沒有完全不一樣。
意義是一樣的,本席的意思是今天我們不是為審查而審查,今天的討論不是為立法而立法,立法要有其意義。因此我剛剛一再強調,如果第七條第一項要賦予政府負最終的保證責任,這不可以是空頭支票,也不應該是空頭支票,所以第八條很重要,除精算報告之外,到底政府具體要做什麼?剛剛黃國昌委員講的亦是如此,這個部分要連動到政府只是一直精算、報告財政虧損的洞有這麼大,結果什麼都不做。
比如現在民進黨在勞保條例的修法規劃每一年政府要撥補200億元,對不對?民進黨黨鞭不在場,的確是200億元。既然如此,為何面對公務人員退休撫卹這麼大的洞,你們卻完全不敢提出具體承諾和改善方案?如果你們認為補足根本做不到,能做到什麼總該回應吧?每一年你們應該如何調整,才能讓精算報告更有意義,這總該回應吧?不然,這次的修法也沒有意義,這是剛剛我在講的,如果這次修法什麼都不答應,也不調整,可預見將來就是再修法,這對年輕的公務員公平嗎?我們這樣修法有意義嗎?請主席不要誤會我的意思。
- 王委員育敏
你是不是也快要無法判斷了?
不會嗎?現在時間是9時25分,我希望大家是在最好的腦力狀況下審查重要的條文,好不好?
部長,你可以講大聲一點嗎?我們聽不清楚。
保留啦!
第十條是外界非常關心的條文,這部分是關於退撫基金的收支管理運用,而曾委員銘宗提出的版本非常合理,這也是公開透明接受監督的條款。他認為退撫基金的委託經營要由專責單位獨立行使職權,不要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擾,而且按季公告收支及運用情況。現在外界都在批評退撫基金的運用形同一個大黑箱,十幾年來的基金效益起伏非常之大,而且還一直效益不彰,在去年才勉強達到4%的水準。剛才有委員說連3.5%都達不到,可是為什麼去年可以達到4%,而有時候卻還會虧到十幾%呢?我覺得變動性太高了,難怪現在軍公教人員會這麼不平,因為政府對基金並沒有好好去經營及管理,所以這個問題必須加以解決。
我具體建議本條除了這樣寫以外,關於另以法律定之的部分,也就是退撫基金管理條例已經送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很久了,可是兩位民進黨召委都沒有排。如果是合理的改革,就必須一起來看全部的配套,而不是只討論軍公教人員的提撥率要提高多少,同時還將基金的效益擺在旁邊,並認為這是不可以及不需要討論的題目,事實上並不是如此啊!今天曾委員提出如此公開透明的條款,我認為應該放進本條例之中,因為這是公開透明及打開黑箱的條款,所以是非常重要的條文。
- 王委員育敏
主席,什麼時候要排?
有人說國安基金從來沒有在護盤。
保留好了。
但是你的溯及既往也是天下大亂啊!
我覺得我們討論整個年金改革需要一個相對性的看法,剛剛從前面討論到現在,都是從政府的角度來看,那大家是否有想過被改革者會怎樣?剛剛陳學聖委員提出相對性的觀點,我覺得我們應該要具備,如果政府認為現在整個基金面臨破產問題,所以要更動這些軍公教人員的退休條件,而且還要加入溯及既往的條款,現在包括民進黨的版本與年改會的版本都要溯及既往,其實這是政府片面改變這樣的遊戲規則與規定,請問被改變者可否從他的角度來主張他的權利?我自己主張我的權益,既然政府也不想給我那麼多錢,我覺得我還很年輕,我願意繼續工作,從政府改變這個條件之後,所有規定都不算了,一切重來,之後我想我的年資要繼續計算,我要回到我原本的工作位置,我願意繼續工作,請問為什麼不可以這樣主張?若從這些被改革者的權益角度來看的話,我覺得我們應該要有相對性的觀點,他們的主張很不合理嗎?那為什麼政府覺得基金要破產了,修改條件就很合理?當相對被改革的人接受修正的條件,但是他覺得他整個退休條件被改變了,他沒有辦法保障他的老年生活,他願意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繼續工作,他不要那麼早退休的話,可以嗎?這是可以討論的議題,我覺得沒有那麼絕對性,我希望銓敘部能稍微拋開自己的立場,想像如果你現在只是一個55歲的公務人員,當時你提出退休,但現在所有條件被改變,他覺得他還可以繼續為國家貢獻,從他們的權益觀點,政府要改變原本提供給他的條件,他也接受了,但他同樣可以主張,他要回來在他的工作崗位繼續工作,為什麼不可以?從他的觀點為什麼不可以,我覺得必須要講出不可以的理由,不可都聽從政府的觀點,從那個人的角度來講,他到底有哪一點不可以作這樣的主張,你們可否講清楚一點?法務部已經坐太久了,請上來回答一下。從法律的觀點,為什麼當事人不可以做這樣的請求與主張,到底違反法律的哪一個部分?請你們講清楚。
我補充一點……
好,我提一點建議就好。剛才柯志恩委員提醒大家注意老師問題,其實還有警察人員要注意。警察人員也是五十幾歲就退休了,這次改革,警察覺得他們也是退休金被砍很多的一群。其實每個人的體力狀況不同,有人認為自己很健康,可以回任──不是回任,應該是再任。若有人想再任,請問可不可以?從警察的觀點來說,可不可以?主席,這問題銓敘部短時間內無法答出,所以我具體建議,給他們一天時間回去思考。這是政府應該思考的問題,而非提出問題的委員得提出相對配套想法來。若委員覺得可以提修正動議的,那是當然,但這是政府無法迴避的責任,畢竟現在是政府想更改條件,所以對可能產生的衝擊就必須有因應措施與方法。謝謝。
銓敘部也要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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