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反對政府帶頭違法,用簡單溯及既往的作法毀掉一生守法的軍公教警消一生的努力「對於一生守法的人,政府竟然要帶頭違法,用簡單的溯及既往作法就毀掉了他們一生的努力!對不起,我不能接受!」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質疑政府要砍軍公教警消福利時,有無考慮特別權力關係所課予的義務並還給其轉型正義「當你們要砍他們的福利之時,有沒有考慮到這層特別權力關係所課予軍公教警消的義務,你們有沒有還給他們一個轉型正義?」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若通過溯及既往的年金改革,應允許已退休公教人員繳回已領取的退休金,回任原職並銜接原有年資。「我的意思是,如果後面通過溯及既往的案子,我就同意這個條文可以繳回原已領取的退休金,我要求的是這個,兩者是不一樣的。」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認為只有對當事人有利時才可以溯及既往「請問什麼時候可以溯及既往?對當事人有利的可以溯及既往,這是一個基本的法理概要」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要求銓敘部在提出年改、修正公務人員退撫條例時,應將有關基金型態的辦法或法令一併送來審查,使其相互嵌合「部長在提出年改、修正公務人員退撫條例時,應該把有關基金型態的辦法或法令一併送來,這樣才能嵌合在一起。」發言紀錄
- 陳委員學聖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這一次年金改革的議題,有很多朋友擔心我,因為過去大家都認為我比較理性開放,可以包納不同的意見,為什麼這一次在年金改革的過程中,我選擇站在軍公教和警消的立場?會不會因為這樣而讓大家認為我變成了保守,變成了反改革,變成在保護既得利益?我說不會,我覺得我說話坦蕩蕩,我站著的道理非常堅定,而且我在這邊也奉勸民進黨的委員,很多事情失敗都可以重新來過,只有人的年齡和青春是不可能逆轉的,一個人的30年,希望我們立法院不要用3分鐘、5分鐘就草率的否定人一生的努力,這一點我特別要奉勸民進黨的委員。
我們都會老,但是不要等到你老的時候才突然發現你一生所信仰的都是全篇的謊言,所以我第一個要談到的就是溯及既往,不是不可以溯及既往,在我所學的很多法律規範和法學概要裡都有提到,我的學弟段宜康委員也了解,請問什麼時候可以溯及既往?對當事人有利的可以溯及既往,這是一個基本的法理概要,我從我的老師李鴻禧老師那邊學得很清楚,他的兒子現在也是立法委員。如果真的可以因為簡單、廣泛的一個公共利益就可以溯及既往,那我想請教一下,如果可以溯及既往,已經退休的軍公教警消,提前退休者可否回任?如果可以溯及既往,曾經領一次退休金者可否繳還,改成領月退?如果現在可以溯及既往,二十年後是不是可以援引我們今天所做的決定也溯及既往?如此這個社會就不再有法制基礎,尤其是軍公教警消的年金改革,就溯及既往的部分一定要非常謹慎小心。
- 我特別要跟銓敘部周部長報告,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一條就寫得很清楚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包括要貫徹命令、冒險犯難、保守秘密,甚至連個人的生活行為上都「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公務人員被要求的非常、非常多,多到讓我覺得如果今天政府貿然為了年金改革要溯及既往,那麼同樣的針對軍公教警消的要求也要溯及既往、還給他們應該要有的轉型正義。當我們給予軍公教警消一些自認是福利、保障的措施之時,不要忘記其亦係奠基在一個特別權力關係之上,軍公教警消不得組工會、不得兼職,碰到颱風、天然災害時必須要冒險犯難、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針對這些規定,請問有沒有人注重軍公教警消為國家的默默付出?到今天為止,還有很多因為特別權力關係所課予的限制,軍公教警消犯了錯誤可能都還要加重其刑。當你們要砍他們的福利之時,有沒有考慮到這層特別權力關係所課予軍公教警消的義務,你們有沒有還給他們一個轉型正義?有多少的軍公教警消曾經因為堅守崗位,在長輩過世之後不得奔喪、當他孩子出生之後不能陪伴在太太旁邊,甚至有人因為兩岸隔絕,不得前往大陸探視他的長輩、臨終前見最後一眼,他們付出了多少的代價、流了多少眼淚?就因為公務人員服務法的要求,以及軍公教警消的特別權力關係等,他們這一生謹守法令,而今天竟然政府說要溯及既往,對於一生守法的人,政府竟然要帶頭違法,用簡單的溯及既往作法就毀掉了他們一生的努力!對不起,我不能接受!
我再次強調,人不可能逆齡,青春不可能再回來,人的一生所努力的就是這三十年,請在座的立委同仁諸公謹慎小心,不要草率毀掉人的一生努力。謝謝大家。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周部長,對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你代表什麼立場?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那考試院有自己的版本,對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銓敘部擬定,經過考試院院會多數決通過的版本,請問你會強力捍衛考試院的版本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我們希望在這過程當中,你的立場要清楚,因為這是你代表考試院經過多數決所提出的版本,你要強力捍衛考試院的版本。年金改革討論到現在,最大的癥結點就在要不要溯及既往,其他的參數改革其實有多種版本,包括我自己都有提出相關參數的修正動議版本,這都可以在逐條時來討論,但溯及既往這件事爭議非常大,也是整個年金改革中,最難解決的一環,依據銓敘部所提供的財務報告,如果我們按照考試院的版本下去執行,公務人員的退撫基金可以延長幾年不會入不敷出?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對,就是依照你們現在的版本。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我是說用新制度之後,可以讓基金延壽幾年?本來到什麼時候會入不敷出,付不出來而破產,現在新的制度執行後,可以延長幾年?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那按照民進黨年改會版,會延長幾年?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多了6年,那我再請教你13年後或19年後,需不需要再改一次?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必須要再改一次?不然還是會入不敷出,最後還是會破產,所以13年後要再修訂一次法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為什麼說不一定,如果基金績效好的話,因為提撥率是固定的,定額下去後是算得出來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所以收益率的變數是無法控制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我現在要講的是,即使今天得到大家的共識,不管用什麼版本或是用綜合的版本修改之後,假設基金的收益率差不多就是這樣,可以預期十幾年後,我們還是要再做一次修改,因為你們估算13年或19年後,也是把基金收益率訂在3%到4%之間,如果這個假設的變數不變,13年後或19年後,我們還是要再重新改一次,對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為什麼?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反正到一定年限之後,我們要再法律溯及既往一次,那新的總統如果上來,新的立法院多數黨也改變了,然後再訂定新的法律,改變了今天可以通過的法律,如果現在法律可以溯及既往,基於國家重大利益或總統等其他原因,這些我都可以接受,但是十幾年後,若法律追溯既往又要再來一次,將會產生一個效應,我們先不談法律溯及既往到底能不能做,這部分的爭論很大,但現在已經有一個負面效應,現在擔任公職的人,他們只要估算13年後或19年後要再被改一次,現在提撥要增加,並且要延退,新制度出來之後,將來一定會少領,但這都不能夠確保,那現在我的工作績效、士氣一定會受到影響,因為現在提出的方案即使通過,我們也接受了,他們也心甘情願的接受了,但問題是13年後,現在40幾歲的人都要等到20年後才能退休,到時候他還要再被改一次,那他現在要怎麼工作?這個問題大家都要思考,法律溯及既往一旦出現,將會出現許多效應,我們都要一起考量,所以我們在這邊發言,不是無的放矢,我們當然希望得出一個有共識的版本,然後讓這個社會的衝擊變小,可以不用十幾年或二十幾年還要再一次法律溯及既往的改革方式,希望可以達到那樣的目的,我們一起來努力。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他們應該在前面吧!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我贊成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還有撫卹等3種樣態列舉出來,至於死亡則是歸類在撫卹那一部分,然後離職是受僱人自己主動要做的事情,若其離職時已符合退休的年限,則一定可以請領退休金,所以就會適用到退休那一部分,換言之,退休是可以將離職涵蓋在內的。但是資遣的部分,則是完全不一樣的概念,在資遣當中受僱者是被動的,是被僱用者主動解僱,然後予以資遣,所以這是不同的樣態,即退休是由受僱者提出或是屆齡,但這無法去涵蓋被資遣的部分,因為這是被動的,所以我還是支持把資遣放進去。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一定要找法務部到現場來,法務部的人來現場列席就可以討論條文啊!請他們列席就好了啊!請他們列席嘛!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請法務部列席,有那麼難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請法務部列席說明條文,有那麼難嗎?有那麼難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有意見!有意見!我有意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有意見!有意見!我們要發言!程序問題沒有處理!剛剛的程序問題沒處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要求法務部列席的程序問題沒有處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可以不可以宣讀條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我們要請法務部列席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請法務部列席解釋法律條文,有這麼困難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請法務部列席,解釋相關的條文,有這麼困難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立法院任何一個法案,一定要有法務部在場,哪有說只要立法院法制局在就好呢?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我們請大法官列席啦!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換主席!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程序問題還沒處理!程序問題還沒處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反對!反對!反對!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現在還在處理程序問題,所以不能處理法案!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現在還在處理程序問題……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民主國家當然可以講啊!有什麼不能講?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為什麼不行?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我們當然要開會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主席不尊重我們,不找法務部的人來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聽你在放屁!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法務部應該要來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四條,我們有提出修正動議,是在單一條文那本冊子裡,主要有兩項和考試院版本或民進黨版本不一樣,之前也有其他委員提到,就是關於最低保障金額的部分,當然名稱可以再討論,看是否要用最低保障金額。我們特別提出要按照最近一年消費物價指數進行調整,就是在條文中規定要按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可以讓它符合時代恆定的最低生活所需的立法目的。其次是關於危勞職業的部分,如果要規範危勞職業的項目,看起來好像也要訂在本條文,雖然其他版本的第四條大概只到第七款,但是我們特別增列第八款:關於本法所稱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職務,以下簡稱危勞職務,並將其明定為下列四目,包括警察人員、消防人員、公職護理人員及其他經銓敘部認定之職務。因為第四條開宗明義是在定義名稱、法律用語,所以我們希望危勞職務可以明定在其中;這樣一來,因為危勞而與退休年齡有關連時,就可以依據本條文做修正。以上說明,謝謝。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主席處理本席對第六款最低保障所提修正,即:要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指數。我們都知道,最低樓地板的保障會按照薪資的調整而變動,也就是最低本俸的部分,問題是公務人員好像很多年沒調薪了,因為它的調薪幅度不一定能夠反映實際物價指數,所以本席才主張加上這個部分,希望能一併處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到第十七條……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學聖
剛才我聽到周部長提到,未來基金管理的型態到底是行政法人或公司化都還沒有確定,本席對此非常憂心,因為這是年改非常重要的關鍵,是重中之重。在精算報告裡面,我們唯一沒有看到的就是未來基金運作效益的參數。現在周部長也體會到公開透明和獨立運作非常重要,可是到剛剛為止,部長對未來基金的型態還沒有確定。如果型態沒有確定,我們怎麼能夠保證未來基金的操作會符合我們的期待?這中間有點本末倒置,部長在提出年改、修正公務人員退撫條例時,應該把有關基金型態的辦法或法令一併送來,這樣才能嵌合在一起。現在單獨把公務人員退撫條例通過,下次修正再確定基金的型態,中間缺乏了連結,所以本席特別提出這一點疑慮,謝謝。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學聖
我想請教一下,本條原來是沒有什麼爭議的,而年改現在是處理公務人員的部分,未來則是接著處理老師的部分,然而有些公務人員或是老師是提前退休的,而且他們的生涯規劃是沒有要回任的,但現在因為年改所以生涯規劃要改變,想要重新申請回任,如此一來,這樣的規定對他們來說是否會不公平?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學聖
這是在以前、沒有年改之前,這樣的條文是很正常的,但年改之後,未來溯及既往發生的時候,有人就會想要在繳回後重新回任,如此一來問題就會變得很嚴重,所以條文之間是息息相關,是扣在一起的,我要再次強調,如果沒有年改,這個條文很單純,包括勞退也是一樣,退了之後不能夠重新……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學聖
可是後面的條文會處理到溯及既往,我想不只公務人員,還有更多的老師可能會表示,先繳回退休金,然後要重新回任原來的位子,這時就會要求年資的銜接,所以這兩條是相關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學聖
我覺得王榮璋委員很像銓敘部長,因為他回答得很好。我要再次強調,若沒有溯及既往,就沒有方才我提的那個問題,但若有溯及既往,就會有人要求繳回退休金,理由是生涯規劃改變了,所以要求回任,此時該怎麼辦呢?所以榮璋你這個部長做得不錯,抓到我問題的重點,不像銓敘部方才都無法回答我。總之,本席認為本條應予保留與溯及既往一起來處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學聖
法律是立委訂定的,為何不可能呢?如果覺得溯及既往是對的,屆時他要求回任,銜接過去的年資,那也是對的,方才我就已經說了,如果沒有溯及既往問題,這個問題不會發生,但有了溯及既往,才會發生回任的問題,所以我才建議本條併在溯及既往的部分一起討論。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學聖
我覺得跟溯及既往的案子併案來處理,好不好?我建議跟後面溯及既往的案子併案來處理,好不好?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學聖
我的意思是,如果後面通過溯及既往的案子,我就同意這個條文可以繳回原已領取的退休金,我要求的是這個,兩者是不一樣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學聖
不是,比如老師在55歲退休,預估原來的生涯規劃是這樣,現在改變他退休後的條件之後,他可能覺得還是繼續回到現職,對他來講比較有利,所以他寧可再工作10年。也許他才剛退休2年,現在他願意把退休金繳回,回任到原來的職位。我還是再次強調,如果今天沒有溯及既往的問題,這個問題就很單純,跟勞保一樣處理;但今天就是因為有溯及既往,可能會發生這種情況,所以我才講這個條文要拿出來討論,因為已經有很多人跟我反映,公務員比較少,但是老師的問題很多,這個會連動到後面教職員的部分,所以我對這個條文非常關心,建議主席這條條文是不是併到後面審查溯及既往的案子時一起來討論?不然就保留,好不好?我特別作以上提議。王榮璋委員回答得很好,他懂我的意思。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學聖
不是,我對這個提案提出疑問,但是銓敘部不能回答我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學聖
跟主席報告,我沒那麼聰明,這個問題是人家問我、要我提出來的。有個剛剛退休一、二年的人問我,如果這樣的話,他就不要退休,因為退休條件改變了,他決定要重新回教職,他講得很清楚,是這樣子。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學聖
為什麼?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學聖
廢話!那叫常態,我現在是講非常態的時候該如何處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學聖
司長,我請教你,今天他如果沒有退休,以國小老師的年資來看,可能一個月可以領到將近7萬元;可是如果照你這樣講,他年資結算、重新再任的話,月退休金可能就只有3萬多元,這樣的話,他寧可把已經領的退休金還給政府,讓他可以回到退休前月領7萬多元,因為政府改變他的退休條件。司長,我再次強調,照常規講,我完全照你的,但是今天年金改革要溯及既往的時候,他當然可以回復以前退休金的條件,因為政府改變了他的退休條件。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學聖
回到他原來的職務。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學聖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