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Sra Kacaw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平地原住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與非原住民相差將近十歲,制定退休相關規定應考量此差距,主張不硬性規定年齡,而授權考試院另訂辦法「畢竟平均餘命有將近10歲的差距,我們這邊也不直接寫多少,就授權考試院另外去訂一個辦法。」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既然國家片面改變退休條件、減少退休金,已退休的公務人員在繳回已領取的退休金後,就應該有機會再任至六十五歲時再退休「只不過我們現在要增加的是因為國家片面改變他的退休條件,他已經退休,你減少他的退休金,現在他繳回他的退休金,就應該有機會再任,等到65歲的時候再退休」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辦理精簡的情形,為何仍規定「得」准其退休,主張此處的「得」應改為「應」「既然本條針對的是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辦理精簡的情形,請問為何還要「得」准其退休?此處的「得」是否應改為「應」?」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退休准否相關條文應維持現行條文的「應」,而非改為「得」,否則符合條件的公務人員將更難退休「現在如果要改為「得」,他們就更不能退了,公務人員就是這麼可憐,所以這部分我堅持,且不能用來表決,加上現行的條文規定就是「應」。」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要求銓敘部對危勞職務的認定及酌減退休年齡方案作統一規定,不能放任同一職務因機關不同而有不同標準「所以銓敘部就不應該放任同樣的職務在不同機關就有不同的規定,銓敘部必須針對這部分作統一的規定,不能讓不同機關有不同的標準。」

發言紀錄

  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先說明一下。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再任的規定很重要,因為星期一已經討論到很晚,所以大家以為這種情形都是發生在高官,但事實上不一定,職等較低的公務人員反而有機會,很多基層的公務人員,包含委任人員,如果他們升不到薦任,也許25年年資就申請退休了,如果我們現在把他們的退休條件做了大幅度的變動,對他們來說是有很大權益的損害,甚至他們每個月的收入會因此減少,所以他們有可能會希望再任。其實對高官而言,再任的機會反而很困難,因為要有相當的職缺;反倒是基層人員,像委任、薦任的機會可能比較多,因為這樣的缺比較多,所以他們再任機會自然也比較多。因為他們原來期待的退休金是這樣,但政府卻透過法律(假設未來通過這樣的法律)讓其退休金的領取受到很大的影響,導致他們希望再工作,其實我們應該要鼓勵,因為50、60歲的公務人員是最有專業經驗的,我們應該鼓勵他們再回來服務,在這樣的情形下,銓敘部部長作為一個政務官,應該要為國家整體的施政效能來考量,一般事務官比較不會去考慮這些東西,但部長必須考量國家整體的施政效能。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個條文沒有像劉委員所說的──政府有義務要幫你開缺的問題,所以這部分跟總員額沒有關係,它本來就有再任的機制;只不過我們現在要增加的是因為國家片面改變他的退休條件,他已經退休,你減少他的退休金,現在他繳回他的退休金,就應該有機會再任,等到65歲的時候再退休,未來也許我們的法令又做了修改,可以工作到70歲,如果他活到100歲,怎麼會比較少?所以本席不認為這樣的說法是正確的,就算是正確的……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沒有!目前的條文沒有啊!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既然國家硬是改了人家的退休金,他要再任,並繳回原本已經領取的退休金,為什麼不行?當然要給人家這樣的機制。這個問題不是用表決來決定,它涉及到國家要不要訂定這樣的政策,這會有連帶關係……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所以你不能說我要處理了!我不同意主席說「我要處理了」,不是幾個人就來決定這件事情!因為它涉及到重大政策,你可以保留,另外再去討論、再去處理。

  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們利用這個機會想要瞭解,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依法銓敘審定之法官,不適用第十九條屆齡退休及第二十條命令退休之規定。但合於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者,得申請退休。能否請銓敘部人員說明?

  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在法官法中未有相關規定?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的意思是,為何這項規定要訂在公務人員退休法中,而非規定在法官法中?

  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那法官法呢?

  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上一次林為洲委員把它放在危勞的名詞定義裡,也要把它拿過來一起討論……

  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針對第十七條提出修正動議,最主要是因為長期以來,國家都沒有推動原住民族相關的醫療設施、道路等,以致於造成原住民的平均餘命跟一般民眾的平均餘命相較,少了10歲左右,所以制定、修正相關的法律時應該考量。事實上,衛環委員會也有原住民的立委提案,並進行討論。這個部分如果是按照平均餘命的話,他們在職達到60歲才辦理退休,結果領沒有幾年就離開,到天國見上帝了,這種案例很多,因為我們的平均餘命與漢人相較,確實相差10歲。這個部分希望大家能夠支持。

  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專業法律……

  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你不能亂講啊!有什麼專業法令,你可以講啊!

  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你說要照考試院的版本,我不同意。

  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現行條文規定是「應」,但事實上並沒有「應」,即使是「應」,地方政府還是不准,只因為沒有錢,公務人員就是這樣,明明規定是「應」,因為不准就不能退,現在如果要改為「得」,他們就更不能退了,公務人員就是這麼可憐,所以這部分我堅持,且不能用來表決,加上現行的條文規定就是「應」。

  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來補充一下,公務人員都會認命,設定為「應」,只要首長不准,沒辦法情況下,還是不會退,也不會有人去訴訟、提起訴願。王委員,公務人員也不會預算編到一半就離開,反正首長也不會准,所以此處就維持「應」,因為核准與否的權責還是在首長,如果首長不批准的話,也沒辦法。

  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如果沒有改為「應」,假設一名公務人員符合條件想退休或者帶職參選,當他當選議員、立法委員之後,條文規定是「得」的話,他連議員都不能當了,而且連訴訟的機會都沒有。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對於原住民從事公職,考試院不是沒有做不同的處理哦!依考試院現行的法規,譬如說警察,原住民因為身高的關係,所以考警察和一般的身高不同,我們比較低,有降低身高,這是考試院的規定。既然原住民的平均餘命與非原住民有將近10歲的差距,而且在其他的法律譬如說國民年金法也有做不同的規範,因此,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支持,畢竟平均餘命有將近10歲的差距,我們這邊也不直接寫多少,就授權考試院另外去訂一個辦法。因為平均餘命會隨著國家的政策而變化,假設國家重視原住民平均餘命的提升,有了相關的措施,那平均餘命就會提高,所以我們這邊不硬性把它定死,授權給考試院另外訂一個辦法,以上。

  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本條之修正除了需考慮第十七條第五項的平均餘命外,另外,既然本條針對的是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辦理精簡的情形,請問為何還要「得」准其退休?此處的「得」是否應改為「應」?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類似精省這種涉及國家體制、規模比較大的是有訂定特別的條例給予補償,但如漁業署從台北遷移至高雄,這是完全政策性的決定,並沒有特別訂定補償條例。

  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主席,原住民的部分呢?

  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是不是請銓敘部再說明一下第二項?第二項規定:「前項所定年齡,於擔任危勞職務者,得由其權責主管機關擬議酌減方案,遭銓敘部認定之。」,目前實際的運作如何?危勞和第十七條談的有沒有什麼關係?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的意思是變成各機關不一樣。

  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現在有一致嗎?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跟台大不一樣啊!

  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樣變成同一個職業不能因為工作單位不同……

  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文字是「送銓敘部認定之」,因為之前沒有認定標準,現在在第十七條增訂了危勞職務認定標準,有了這個標準之後,銓敘部要認定的只有危勞職務還是還包含了幾歲退休?條文規定「權責主管機關提議酌減方案」,表示最後的決定權在銓敘部,所以銓敘部就不應該放任同樣的職務在不同機關就有不同的規定,銓敘部必須針對這部分作統一的規定,不能讓不同機關有不同的標準。這裡既然是「認定」,當然應該還包括年齡。

  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7.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就現行文字而言,我要請銓敘部硬起來,你應該要有實際作為……

  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是。就文字是這樣的……

  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擬議酌減方案,文字上是「擬議」要送銓敘部認定,不能放任不同的醫院做不同的處理。

  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如果銓敘部認為那是可以的話,那麼條文的文字就要做修改,由各權責機關自行決定,又不是由你認定,也不是由他們自行擬議。既然我們要用「擬議」,大家就要有一致性,各機關不能有不同的做法。如果銓敘部做不到的話,你要授權給他們決定,這些文字就要修改,這麼做才合理。

  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因為要提供證明。

  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7.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前面有條件。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請問銓敘部,這是現行條文嗎?有沒有窒礙難行之處?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第二目為什麼要拿掉?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如果他願意被命令退休呢?留著沒有關係。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關於黃委員說的這個部分,其實他們很難回復,因為他們不負責這個業務,是由考績法規定什麼狀況是丙等,什麼狀況就資遣等等,這部分是由另外一套制度處理,所以這件事是不是在那個部分修正?因為之前……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以前考試院也試圖修改考績法,例如在什麼情況下要做更嚴格的規範,但本席不知道後來有沒有通過。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事實上根據我們長年的了解,其實銓敘部對因公傷病這個部分的認定是非常嚴格的,尤其是那個因果關係,光是因果關係的部分,他們就很主觀了,而且是非常主觀,所以這個部分如何在文字上就現行的條文再做一些調整?事實上,光是因果關係,銓敘部就非常主觀的認定了,所以這部分大家還是就現行條文來做更好的處理。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來申辦。

  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有另外的資遣規定來……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把第二十條……

  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7.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內容?

  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公務人員跟勞工有很多不一樣,方才有些同仁已經提到了,就舉星期一的會議為例,當時有很多公務人員在場,他們的加班費一個月最高多少是被限制的,沒有什麼一例一休,也沒有什麼理由可以增加,即一個月只能加班20小時,但實際加班時數都超過了,所以若要比照勞工的話,這個案我們就不要審了,而是要跟勞工的部分一起審,但因為勞工的部分社環委員會還沒有審,不然就要一起審查,所以我建議目前還是依考試院版本來處理。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個不能表決……

  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1次。

  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真的1次啦!

  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7.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的條文你說保留就保留,你決定。

  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因為那個跟第二十七條有連帶,我建議這個先保留。

  1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考試院的版本也會涉及到第二十七條啊!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第二十九條一開始的前言,依第二十七條……

  1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知道。

  1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7.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對,但是考試院的版本因為牽涉到第二十七條……

  1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有連帶關係,所以先保留嘛!

  1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以往這種有連帶的條文都會先保留啦!

  1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第70頁有唸嗎?

  1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一樣。

  1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7.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第二款……

  1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前面那個……

  1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有關係……

  1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照考試院版本……

  1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照考試院版本。

  1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7.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來說明,那時候國民黨是多數,但在司法委員會審查時就沒有通過。

  1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是其中之一,那時候就沒有通過,因為大部分的請領者是女性,我們就維持這樣的狀況,就依照考試院的版本。

  1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沒問題。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天財Sra Kacaw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