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與非原住民相差將近十歲,制定退休相關規定應考量此差距,主張不硬性規定年齡,而授權考試院另訂辦法「畢竟平均餘命有將近10歲的差距,我們這邊也不直接寫多少,就授權考試院另外去訂一個辦法。」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既然國家片面改變退休條件、減少退休金,已退休的公務人員在繳回已領取的退休金後,就應該有機會再任至六十五歲時再退休「只不過我們現在要增加的是因為國家片面改變他的退休條件,他已經退休,你減少他的退休金,現在他繳回他的退休金,就應該有機會再任,等到65歲的時候再退休」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辦理精簡的情形,為何仍規定「得」准其退休,主張此處的「得」應改為「應」「既然本條針對的是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辦理精簡的情形,請問為何還要「得」准其退休?此處的「得」是否應改為「應」?」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退休准否相關條文應維持現行條文的「應」,而非改為「得」,否則符合條件的公務人員將更難退休「現在如果要改為「得」,他們就更不能退了,公務人員就是這麼可憐,所以這部分我堅持,且不能用來表決,加上現行的條文規定就是「應」。」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要求銓敘部對危勞職務的認定及酌減退休年齡方案作統一規定,不能放任同一職務因機關不同而有不同標準「所以銓敘部就不應該放任同樣的職務在不同機關就有不同的規定,銓敘部必須針對這部分作統一的規定,不能讓不同機關有不同的標準。」發言紀錄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先說明一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再任的規定很重要,因為星期一已經討論到很晚,所以大家以為這種情形都是發生在高官,但事實上不一定,職等較低的公務人員反而有機會,很多基層的公務人員,包含委任人員,如果他們升不到薦任,也許25年年資就申請退休了,如果我們現在把他們的退休條件做了大幅度的變動,對他們來說是有很大權益的損害,甚至他們每個月的收入會因此減少,所以他們有可能會希望再任。其實對高官而言,再任的機會反而很困難,因為要有相當的職缺;反倒是基層人員,像委任、薦任的機會可能比較多,因為這樣的缺比較多,所以他們再任機會自然也比較多。因為他們原來期待的退休金是這樣,但政府卻透過法律(假設未來通過這樣的法律)讓其退休金的領取受到很大的影響,導致他們希望再工作,其實我們應該要鼓勵,因為50、60歲的公務人員是最有專業經驗的,我們應該鼓勵他們再回來服務,在這樣的情形下,銓敘部部長作為一個政務官,應該要為國家整體的施政效能來考量,一般事務官比較不會去考慮這些東西,但部長必須考量國家整體的施政效能。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個條文沒有像劉委員所說的──政府有義務要幫你開缺的問題,所以這部分跟總員額沒有關係,它本來就有再任的機制;只不過我們現在要增加的是因為國家片面改變他的退休條件,他已經退休,你減少他的退休金,現在他繳回他的退休金,就應該有機會再任,等到65歲的時候再退休,未來也許我們的法令又做了修改,可以工作到70歲,如果他活到100歲,怎麼會比較少?所以本席不認為這樣的說法是正確的,就算是正確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沒有!目前的條文沒有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既然國家硬是改了人家的退休金,他要再任,並繳回原本已經領取的退休金,為什麼不行?當然要給人家這樣的機制。這個問題不是用表決來決定,它涉及到國家要不要訂定這樣的政策,這會有連帶關係……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所以你不能說我要處理了!我不同意主席說「我要處理了」,不是幾個人就來決定這件事情!因為它涉及到重大政策,你可以保留,另外再去討論、再去處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們利用這個機會想要瞭解,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依法銓敘審定之法官,不適用第十九條屆齡退休及第二十條命令退休之規定。但合於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者,得申請退休。能否請銓敘部人員說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在法官法中未有相關規定?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的意思是,為何這項規定要訂在公務人員退休法中,而非規定在法官法中?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那法官法呢?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上一次林為洲委員把它放在危勞的名詞定義裡,也要把它拿過來一起討論……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針對第十七條提出修正動議,最主要是因為長期以來,國家都沒有推動原住民族相關的醫療設施、道路等,以致於造成原住民的平均餘命跟一般民眾的平均餘命相較,少了10歲左右,所以制定、修正相關的法律時應該考量。事實上,衛環委員會也有原住民的立委提案,並進行討論。這個部分如果是按照平均餘命的話,他們在職達到60歲才辦理退休,結果領沒有幾年就離開,到天國見上帝了,這種案例很多,因為我們的平均餘命與漢人相較,確實相差10歲。這個部分希望大家能夠支持。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專業法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你不能亂講啊!有什麼專業法令,你可以講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你說要照考試院的版本,我不同意。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現行條文規定是「應」,但事實上並沒有「應」,即使是「應」,地方政府還是不准,只因為沒有錢,公務人員就是這樣,明明規定是「應」,因為不准就不能退,現在如果要改為「得」,他們就更不能退了,公務人員就是這麼可憐,所以這部分我堅持,且不能用來表決,加上現行的條文規定就是「應」。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來補充一下,公務人員都會認命,設定為「應」,只要首長不准,沒辦法情況下,還是不會退,也不會有人去訴訟、提起訴願。王委員,公務人員也不會預算編到一半就離開,反正首長也不會准,所以此處就維持「應」,因為核准與否的權責還是在首長,如果首長不批准的話,也沒辦法。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如果沒有改為「應」,假設一名公務人員符合條件想退休或者帶職參選,當他當選議員、立法委員之後,條文規定是「得」的話,他連議員都不能當了,而且連訴訟的機會都沒有。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對於原住民從事公職,考試院不是沒有做不同的處理哦!依考試院現行的法規,譬如說警察,原住民因為身高的關係,所以考警察和一般的身高不同,我們比較低,有降低身高,這是考試院的規定。既然原住民的平均餘命與非原住民有將近10歲的差距,而且在其他的法律譬如說國民年金法也有做不同的規範,因此,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支持,畢竟平均餘命有將近10歲的差距,我們這邊也不直接寫多少,就授權考試院另外去訂一個辦法。因為平均餘命會隨著國家的政策而變化,假設國家重視原住民平均餘命的提升,有了相關的措施,那平均餘命就會提高,所以我們這邊不硬性把它定死,授權給考試院另外訂一個辦法,以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本條之修正除了需考慮第十七條第五項的平均餘命外,另外,既然本條針對的是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辦理精簡的情形,請問為何還要「得」准其退休?此處的「得」是否應改為「應」?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類似精省這種涉及國家體制、規模比較大的是有訂定特別的條例給予補償,但如漁業署從台北遷移至高雄,這是完全政策性的決定,並沒有特別訂定補償條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主席,原住民的部分呢?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是不是請銓敘部再說明一下第二項?第二項規定:「前項所定年齡,於擔任危勞職務者,得由其權責主管機關擬議酌減方案,遭銓敘部認定之。」,目前實際的運作如何?危勞和第十七條談的有沒有什麼關係?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的意思是變成各機關不一樣。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現在有一致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跟台大不一樣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樣變成同一個職業不能因為工作單位不同……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文字是「送銓敘部認定之」,因為之前沒有認定標準,現在在第十七條增訂了危勞職務認定標準,有了這個標準之後,銓敘部要認定的只有危勞職務還是還包含了幾歲退休?條文規定「權責主管機關提議酌減方案」,表示最後的決定權在銓敘部,所以銓敘部就不應該放任同樣的職務在不同機關就有不同的規定,銓敘部必須針對這部分作統一的規定,不能讓不同機關有不同的標準。這裡既然是「認定」,當然應該還包括年齡。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就現行文字而言,我要請銓敘部硬起來,你應該要有實際作為……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是。就文字是這樣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擬議酌減方案,文字上是「擬議」要送銓敘部認定,不能放任不同的醫院做不同的處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如果銓敘部認為那是可以的話,那麼條文的文字就要做修改,由各權責機關自行決定,又不是由你認定,也不是由他們自行擬議。既然我們要用「擬議」,大家就要有一致性,各機關不能有不同的做法。如果銓敘部做不到的話,你要授權給他們決定,這些文字就要修改,這麼做才合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因為要提供證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前面有條件。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請問銓敘部,這是現行條文嗎?有沒有窒礙難行之處?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第二目為什麼要拿掉?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如果他願意被命令退休呢?留著沒有關係。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關於黃委員說的這個部分,其實他們很難回復,因為他們不負責這個業務,是由考績法規定什麼狀況是丙等,什麼狀況就資遣等等,這部分是由另外一套制度處理,所以這件事是不是在那個部分修正?因為之前……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以前考試院也試圖修改考績法,例如在什麼情況下要做更嚴格的規範,但本席不知道後來有沒有通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事實上根據我們長年的了解,其實銓敘部對因公傷病這個部分的認定是非常嚴格的,尤其是那個因果關係,光是因果關係的部分,他們就很主觀了,而且是非常主觀,所以這個部分如何在文字上就現行的條文再做一些調整?事實上,光是因果關係,銓敘部就非常主觀的認定了,所以這部分大家還是就現行條文來做更好的處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來申辦。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有另外的資遣規定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把第二十條……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內容?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公務人員跟勞工有很多不一樣,方才有些同仁已經提到了,就舉星期一的會議為例,當時有很多公務人員在場,他們的加班費一個月最高多少是被限制的,沒有什麼一例一休,也沒有什麼理由可以增加,即一個月只能加班20小時,但實際加班時數都超過了,所以若要比照勞工的話,這個案我們就不要審了,而是要跟勞工的部分一起審,但因為勞工的部分社環委員會還沒有審,不然就要一起審查,所以我建議目前還是依考試院版本來處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個不能表決……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1次。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真的1次啦!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的條文你說保留就保留,你決定。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因為那個跟第二十七條有連帶,我建議這個先保留。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考試院的版本也會涉及到第二十七條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第二十九條一開始的前言,依第二十七條……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知道。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對,但是考試院的版本因為牽涉到第二十七條……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有連帶關係,所以先保留嘛!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以往這種有連帶的條文都會先保留啦!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第70頁有唸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一樣。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第二款……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前面那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有關係……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照考試院版本……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照考試院版本。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來說明,那時候國民黨是多數,但在司法委員會審查時就沒有通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是其中之一,那時候就沒有通過,因為大部分的請領者是女性,我們就維持這樣的狀況,就依照考試院的版本。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沒問題。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天財Sra Kacaw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