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公務人員離婚後其前配偶仍應保有年金的請求權,以肯定婚姻存續期間家庭照顧的付出並保障老年生活,退休金應可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成為請求分配的標的,婚姻期間無收入、無工作的一方可請領一半退休金,有工作者由法院判斷、最高二分之一。「所以我們這次才提修法,讓他在離婚之後還是有年金的請求權。當然,我們不是只針對公務人員提出這樣的修法,我們也同時修了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讓退休金可以成為請求分配的標的。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有一方沒有收入、沒有工作,他可以請領一半的退休金;如果他有工作,就交由法院來判斷,最高也是二分之一。」發言紀錄
- 洪委員慈庸
以我的看法,這一條條文不是沒有效果,只是會放任銓敘部有許多自己的作為,這一條不是沒有效,而是它的效果會令人無法想像。再者,這一點可能還是要和後續即將討論的是否另立基金之事一併全盤考慮,其實時代力量有提出財務平衡機制,和這個部分也有相關,這些部分可能都要一起討論,不然,如果未來要另立基金,到時這個退撫基金要如何照這一條條文進行相關調整,所以現況是很模糊和不明確的。
- 主席
謝謝,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 吳委員志揚
我剛剛好像聽到銓敘部表示相關指標的參考指數還要請教經濟部和財政部,看看是否有比較適當的指數。請問剛剛哪一位先進有提到這個部分?是司長還是部長……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請看第711頁,這個是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關於婚姻關係消滅時分配權利人得請求分配的相關規定。
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 洪委員慈庸
這個是時代力量黨團比較特殊的部分,我們今天是討論退休金,我們知道退休金的目的就是要保障老年的生活,雖然現在臺灣社會有一些改變,但還是有一方必須在家裡做一些家庭照顧的工作,如果不幸婚姻沒有繼續存續,在離婚之後,其實也不能抹滅掉當時在家庭裡面進行家庭照顧的另外一方的付出,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的付出其實是不能去抹滅掉的,所以我們這次才提修法,讓他在離婚之後還是有年金的請求權。當然,我們不是只針對公務人員提出這樣的修法,我們也同時修了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讓退休金可以成為請求分配的標的。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有一方沒有收入、沒有工作,他可以請領一半的退休金;如果他有工作,就交由法院來判斷,最高也是二分之一。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洪慈庸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