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學聖於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聯席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桃園市第3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認為公教人員自提的35%已按月足額提撥至退撫基金,未到位的是政府應負的責任。「們所繳的公保基金,到目前沒有破產的問題,自提的35%是他們每月固定後薪水中提撥到退撫基金的,沒有少過一毛錢,沒有到位的,是政府該有的責任」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認為公教人員已按月足額提撥退撫基金的自提部分,未到位的提撥是政府應負的責任。「們所繳的公保基金,到目前沒有破產的問題,自提的35%是他們每月固定後薪水中提撥到退撫基金的,沒有少過一毛錢,沒有到位的,是政府該有的責任」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學聖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感謝召委法外施恩,給我一個發言機會,但是我也滿感慨的,針對老師的退撫,竟然只有9個委員有發言機會,而上台的民進黨委員都忙著幫林萬億辯解,甚至用獵巫來形容林萬億的委屈,但大家有沒有想過,在這次軍公教所謂的年金改革過程中,在座的民進黨政府官員及委員,是不是心中也把軍公教當作你們獵巫的對象?我不知道軍公教到底在過去做錯了什麼!軍公教,尤其是老師、公務人員,他們所繳的公保基金,到目前沒有破產的問題,自提的35%是他們每月固定後薪水中提撥到退撫基金的,沒有少過一毛錢,沒有到位的,是政府該有的責任,怎麼突然現在所有的事情、獵巫的對象,都變成軍公教,都是軍公教的錯!這難道不是政府的無能,施政不力,所以讓軍公教成了獵巫的對象!我覺得滿遺憾的,大家真的是見林不見樹,見樹不見心,你們看到林萬億的委屈,有沒有看到軍公教的委屈?林萬億講說他不作秀、不自命清高,也不會宣示不領18%,我想請教部長,蔡英文總統為什麼要放棄領18%?難道蔡英文總統矯情嗎?難道蔡英文總統矯情嗎?部長!

  2. 主席

    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3. 潘部長文忠

    主席、各位委員。每個具有相關退休條例所規範的這些資格、條件,應該是每個……

  4. 陳委員學聖

    不要迴避問題!

  5. 潘部長文忠

    我想這部分應該是每個人的個人意願,這個大概不是我們能夠……

  6. 陳委員學聖

    不是!難道蔡英文總統放棄領18%是自命清高嗎?我滿欣賞蔡丁貴放棄美國國籍,回到台灣來為台灣努力,他說領18%是他的權益,跟其他人有什麼關係!林萬億也不要矯情嘛!這是他的權益啊!所有退休老師都應該講這是他們的權益,是他們對國家付出的權益!就像李遠哲,我從來不會苛責李遠哲,李遠哲放棄美國高薪、美國國籍,回到台灣貢獻12年,擔任中研院院長,70歲退休後,我們每5年聘他一次特聘研究員,每個月給他的薪水將近50萬元,難道我們其他人有這個機會嗎?一直做到80歲,聘了10年,我覺得這是國家對於知識分子的禮遇,因為我們國家要對知識尊重,這個國家才有未來。可是我今天看整個年金改革過程,我們真的是變相在進行一種文化大革命,我們對於知識的貶抑,甚至內含一種反制,我心裡滿感慨的,如果今天這個國家對於知識、對知識分子不再尊重,我們短暫是獲利了,財政赤字減少了,但是對國家未來卻是很大的傷害,因為太多的人不願意回來了!我的心裡很感慨,希望民進黨政府在年金改革過程中,想想到底我們要想的是未來?還是現在?尤其我更感慨的是,現在很多國中小學老師,他們不僅傳道授業解惑,還幫忙很多家庭撐起一半天空,現在的家長大都是雙薪家庭,有的是單親家庭,有的家裡還有身心障礙的孩子,孩子從2歲進入幼兒園,一直到15歲、18歲離開校園,幾乎白天清醒的時間都是學校老師扛起教育責任,這些社會上看不到的穩定成本,難道政府沒有感受到嗎?父母親在外打拚,有沒有想過,你的孩子還在牙牙學語時,是誰幫你照顧你的孩子,讓你可以安心打拚?難道這些隱含的成本政府沒看到嗎?部長,你那麼多過去的同學沒有跟你講過嗎?他們一生青春奉獻給教育,到現在為止,包括我自己在內,我的小學老師超過80歲,我們每年還要跟老師問聲好,為什麼?因為他是我的啟蒙老師。如果今天這個社會不能尊師重道,不能夠飲水思源,不能承認教育的偉大力量,只斤斤計較數字的改革,對不起!部長,教育真的被摧毀了!我希望部長在這一次年金改革過程中,可以多幫老師們講幾句話,可以嗎?

  7. 潘部長文忠

    這次年金規劃,並不是哪一個政黨在做,這是延續性的政策,是各個政黨都要面對的問題,也是各個政黨執政時,都要解決的問題。對於目前整個年金規劃對象,也不是專門只針對單一對象,所以委員放心,它不是只針對某個對象而已,至於未來整個年金規劃的合適性,我想在條文審查時,大家可以集思廣益,希望這一套年金規劃是可長可久,為年老者、為已退者、為現職、為年輕世代規劃,這些委員都可以聽到各界對政府的期待。

  8. 陳委員學聖

    部長,我只期待你幫你周遭跟你一起成長的同學,感同身受的講出他們心裡的話,那我就謝謝了!

  9. 潘部長文忠

    這部分我們會據實陳述。謝謝。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主席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12. 陳委員學聖

    本席第一個問題跟蔣委員一樣,我就不複述了,就是主管職務加給的定義要明確。

  13. 第二,方才大體討論時我有談到,公保本身沒有破產的問題,過去年資這一塊,是否不要列入替代率,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關鍵,而這也是這次年改裡面老師非常強調的一個重點,而我也要再次強調,公保沒有破產的問題,把它拉進來,我想這樣對老師來說是很不公平的。

  14.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 主席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17. 陳委員學聖

    我不是對王委員榮璋有意見,而是他正好點出問題的關鍵,如同他剛才講的,考試院還在精算公保年金法案,雖然還沒送來,但這對我們今天討論到底要不要把公保列入,卻是非常重要的論述點,所以,只要考試院方面還沒提出草案,我們這邊就不能草率決定。否則,教師團體可能會覺得公保單獨計算,不會有破產問題,為什麼要強制計入?第二,剛才王委員榮璋一再強調,這是政府額外撥補的。但不要忘記,如果所有事情都要政府額外撥補,那老師的雇主本來就是政府,所以,這是政府本來就應該負的責任,要是照王委員的講法,乾脆全部買商業保險就好了,不需要公保。所以,這項論述是我不太能夠接受的。所以我認為主席應該考慮,這是重大爭議,宜審慎為之,在有精確數字之前先行保留。

  18. 主席

    請教育部說明。教育部說明完之後,也請銓敘部準備提供你們的意見,因為委員有不同意見,與我們處理公務人員退撫法原則不一致。

  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 主席

    這一點請黃委員體諒,針對公務人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我們當時先照案通過,但當初我們也溝通過,所以請您在協商時另外提出。

  21. 陳委員學聖

    我只補充一句話,就是呼應主席所講的,本俸乘以2對中小學老師有利,對大專老師則相對不公平,若是一刀切下去適用一致的標準,會產生很大的傷害,我希望更細膩,否則高階知識份子等人才恐怕無法回流台灣。

  22. 主席

    我了解,時代力量會在協商時提出他們的意見,到時再併同處理。

  23. 陳委員學聖

    所以保留是嗎?

  24. 主席

    沒有保留,但時代力量黨團到時還會提出意見,所以儘管這裡不保留,一樣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就如同我們在處理公務人員時的原則一樣,但時代力量黨團仍然會在協商時提案。第四條就這樣處理。

  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 在處理第十條之前,我們先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八十七條。方才黃委員已經表達過意見,請問各位,對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八十七條是否同意不予採納?好,我們接下來處理第十條。

  27. 陳委員學聖

    今天會議到幾點?

  28. 主席

    我剛剛已經向大家報告,第一章處理完再休息。

  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 主席

    在公務人員退撫法草案第十四條也有同樣的文字,第二項規定「由退休案審定機關逕予取捨審定之」。剛才教育部也說明,當他們逕予取捨審定時,不可能採取對退休當事人不利的方案,所以第十五條是不是可以用行政院版本通過?

  31. 陳委員學聖

    這裡的很多東西都是要比照公務人員,但有一點不一樣,因為老師跟公務人員的入行年資及年齡不太一樣,如果訂定上限,後面不採計的話,對老師來說是不公平的,尤其對國小老師更是如此,所以這部分應該再細膩一點,把公務人員跟老師做個區分。

  32. 其次,雖然教育部口口聲聲說採計時一定以對當事人最優為考量,既然有此考量,為何不以當事人自己的選擇做最優考量?把決定權給當事人,他如果決定錯了,也是他自己負責任,為什麼要像父母一樣的考量,幫老師做決定?你提出來讓老師決定年資採計,好不好?

  33. 主席

    我覺得我們的邏輯應該要清楚,我們一方面希望老師不要當那麼久,一方面又跟他說如果服務久一點,後面的年資還是會採計;如果我們的制度是希望老師不要當太久,在處理上就應該要有些斟酌。

  34. 陳委員學聖

    我要特別提醒,老師跟公務人員不一樣之處是他入行的時間比較早,遠高於公務人員,今天在算年資上限時,如果都以65歲退休,他的年資就會超過法定給予的年資採計。

  35. 主席

    不會吧!如果照教育部的說明,其實是不會。

  36. 陳委員學聖

    教育部為什麼要訂上限?

  37. 主席

    請教育部說明一下。

  38. 陳處長焜元

    這個條文一開始講的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教職員採計年資的部分,這個就是現行規定,公教都一樣。本條例對未來部分,事實上還有任職滿35年以後的設計,這是不太一樣的地方。其次,剛才我們的科長也特別講過,實務上確實遇到不願意取捨的,他就是不願意告訴你該怎麼辦,難道案子就不辦了嗎?我們還是得處理,所以取捨時……

  39. 陳委員學聖

    給他一個時間,他一定要勾一個嘛!

  40. 陳處長焜元

    他就是不處理,不報給你。

  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2. 請看第十六條,請問有修正動議嗎?

  43. 陳委員學聖

    我剛才說既然沒有上限問題,就不要訂上限嘛!教育部沒有回答我,主席就唬弄過去,我不太滿意這樣的處理。教育部沒有回答我,你如果認為沒有上限問題,為什麼要訂上限?

  44. 主席

    請教育部說明。

  45. 陳處長焜元

    這個上限講的是在舊制部分,也就是退撫新制施行前,最高可以採計30年;退撫新制施行後,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高採計35年;這個規定都是現行的規定,目前來講都是這樣。這當然牽扯到為什麼要有上限,一個政府或是一個國家要支付退休……

  46. 陳委員學聖

    你講說不會發生嘛!

  47. 陳處長焜元

    這是在公、教之間,我們過去這個時間點考慮這些問題時,總是要有個限度,一方面是財政的限度,一方面是考量到35年,目前在改變的時候……

  48. 陳委員學聖

    因為你是公務人員,在這個時候你就不太瞭解老師是怎麼想的,你隔壁的部長是老師出身,應該請部長講講真實狀況。

  49. 潘部長文忠

    在實務上,對於現行的採計方式也行之多年,這次只是把退休及撫卹整併成一個條例,制度並沒有改變或與過往幾年有所不同,公、教在這上面仍然還有一致性。關於這個條例,第一,它沒有改變現況;第二,對公、教一併考量。剛才委員提到取捨的問題,確實,當事人本來就可以自行取捨,如果他很難取捨,也會從優,這部分教育部會在施行細則規定,讓老師更放心。

  50. 陳委員學聖

    部長,主席很著急,我只再問一次,不訂上限會有什麼問題?你簡單回答就好。

  51. 主席

    請說明。就是財務上的問題,對不對?剛才已經講得很清楚。

  52. 陳委員學聖

    是不會發生這個情況,所以我才說不訂上限不可以嗎?

  53. 主席

    跟各位委員致歉,我誤解了教育部的意思。

  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5. 主席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56. 陳委員學聖

    這個條文在審公務人員退撫法時,我就已經提過,當時被否決掉,但這個精神是一致的,而老師的問題比公務人員單純一點,因為公務人員還涉及職等、空缺的問題,而老師的部分只要調整師生比,基本上就不會有這個問題。我特別強調,因為現在要修退撫法,本來有很多老師要退休,譬如內壢國小原本有22位老師退休,縮減成只剩4位老師退休,因為大家對未來充滿太多不確定性;但慘的是在過去這3年間退休的老師,突然發現整個情境大變化,退休條件都改變了,但他跟公務人員比較不一樣的是只要調整師生比,就可以讓這些老師有再任的機會,希望教育部及銓敘部都能支持;而且把師生比調整後,對教育品質也是一個幫助。

  57. 主席

    等一下請教育部回應。我先跟大家報告,針對第十六條第一項,行政院有一個再修正文字,就是在「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休給與」之後增加「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這部分就照修正文字。現在請教育部針對兩位委員的發言做回應。

  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9. 王委員榮璋

    …公務人員如此,在教師部分也是如此,特別是在教師的部分,我們也一再強調中小學教師跟公務人員不同,特別要考量兩者在體力與年齡上的不同,如果可以再任,這兩者之間會有相互矛盾之處,如果各位同意,我們希望還是依照之前對公務人員的規定,畢竟再任之後會有很多問題出現,包括公務人員總員額等問題,我們統統都要面對。另外,相關職缺跟已經再任的人可能會出現的問題與狀況,上個禮拜我們已經討論很多,在教師的部分也是如此……

  60. 陳委員學聖

    你還是要堅持說服我。

  61. 王委員榮璋

    只有我堅持,還是沒有辦法說服的。

  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3. 主席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64. 陳委員學聖

    在上禮拜討論到這個問題的時候,王榮璋委員曾指出,如果公務人員可以再任,一定會造成天下大亂,我當然知道這一點,畢竟職場的位子都已經是「一個蘿蔔一個坑」,尤其是老師的部分,我也不希望影響到新任老師有進入職場的機會,但我一再強調,學校跟公務機關不一樣的地方是,學校可以調整師生比,這不僅可以改善教育品質,也可以讓願意再任的老師回來;上禮拜處長則是告訴我們,不是所有老師都願意24小時都被綁在學校,但事實上,也真的有老師願意被綁在那裡,這時候我們就應該尊重他們的選擇權,基於上述,我們還是應該給願意再任老師一個重返學校的機會,而教育主管機關只要調整師生比,位子就會出來,由於這些位子都是外加,所以,也不會影響到現職老師的新陳代謝。

  65. 主席

    針對這個條文,我們在上個禮拜已經花了很長的時間來討論,所以,建議對公立學校教職員的部分就照柯志恩委員的提議,即委員同仁若有提修正動議或附帶決議提出,我們就留待最後再做處理;同時,我們也請教育部斟酌委員所提的意見。

  66. 第十六條第一項是否就照文字修正意見……

  67. 陳委員學聖

    建議主席對這個條文還是表決一下。

  68. 主席

    陳委員,我們不需要表決。第十六條就照行政院版本修正後通過。

  6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0. 蔣委員乃辛

    …公務人員而言是有商榷的餘地,現在審查教育人員的部分,本席同樣有這個想法。雖然過去一直在講勞工的部分要拉長至180個月,本席也相信最後審查出來的結果很可能不是15年,在這種情況下,現在是否有必要先確定公教的部分為15年?是否要先予以保留,大家再來協商一下?如果軍教勞通通都是採計10年,而不要改為軍教採計15年,或許勞到時候會變成10年也不一定,甚至還可能變成5年,因此,主席是否能針對這部分研究一下?

  71. 陳委員學聖

    本席之所以對於這個案子特別重視,早上提到林萬億是這次年金改革中被蔑污的對象,其實,本席認為軍公教反而是被污蔑的對象,如果要讓軍公教不成為被污蔑的對象,年金改革就應該要一致,而這個一致的標準要讓大家都能夠服氣。譬如早上曾銘宗委員提到,老師的公保提繳率是35%,但是,勞工的勞保提繳率是20%,然而,現在要將老師及公務人員以15年的均俸計算,本席也沒有意見,問題是勞工應否也同樣採計15年?如果你們不敢對勞工採計15年,憑什麼要對公教採計15年,這不是污蔑嗎?既然你要一致就應該一致,沒有什麼話好講,本席認為,大家對於這一點應該要有一致的立場。

  72. 第二點,這次的軍公教年金改革是希望讓年輕公務員及老師的年金能夠永續,但是,如果讓他們的年金採取15年的均俸計算,對不起,現在所有適用新制的老師將是最大的受害者,因為他會變成兩頭都落空,這個情況將比公務人員更加嚴重,因此,本席在此特別呼籲,處理這件事情務必謹慎小心,而且要求一致,謝謝。

  73. 主席

    請曾銘宗委員發言。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黃委員國昌

    …所以會向他們要數字,其實是因為這件事情相當重要,為什麼這麼說呢?在他們手上有15年均薪的一覽表,現在本席要告訴大家,如果中小學老師的年資有30年,他的均薪已經達到92.88%;如果年資有35年,最後15年的均薪更是達到98.87%;如果是大學老師就更高了,30年年資的均薪就會達到99.33%,若是35年的年資,均薪更是達到100%,因此,即使是拉長至15年,事實上,他們還是非常非常的hi-end。

  76. 陳委員學聖

    關於剛才黃委員所提的問題,部長,你應該比人事處長更了解,關於第一現場的部分,我們講的有沒有道理?第二點,剛剛鍾孔炤委員講的話規避了雇主的責任,你提到政府對於勞保的負擔是10%,這一點本席也承認,但是,雇主的負擔是70%,所以本席要請教你,公保的雇主是誰?雇主是政府,因此,雇主負擔65%有什麼不對?本席認為,不要說政府對勞保只負擔10%,因為勞保的雇主是資方,但是,公教人員的雇主是政府,所以負擔65%是可以談的,孔委員,這樣可以嗎?

  77. 鍾委員孔炤

    所以本席就說不要拿勞保與公保做比較,而你一定要拿來做比較,本席當然也會去做比較啊!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主席

    …做個說明,其實,我們都知道採計15年相對於教職員是比較不利,然而,在處理公務人員退撫法草案時是經過表決採用民進黨黨團的版本,並不是採用考試院的版本,既然我們委員會做了那樣的決定,今天對於公立學校教職員的部分就更沒有立場將它變成10年。其實,這是連動到公務人員的那個部分,本席在此拜託各位,是否就按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其實,對於公立學校教職員的影響真的是不大,我們就讓行政院的版本及附表一通過,好不好?

  80. 陳委員學聖

    那就留下一個歷史紀錄,讓我們來表決一下,好不好?

  81. 主席

    現在有委員要求表決,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既然委員要求表決,我們也不能拒絕,如果各位沒有意見就……

  82. 鍾委員孔炤

    在表決之前,本席還是要說明一下,既然剛才陳委員提到了雇主的部分,那麼本席必須要說明的是雇主也是納稅人,不要忘了轉嫁這個部分,一個是政府負擔65%,因此,不要忘了這個部分是轉嫁到勞工的身上。

  83. 陳委員學聖

    那麼應該說老師繳的35%也是納稅人給的錢啊?

  84. 主席

    請清點人數。

  8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6. 主席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87. 陳委員學聖

    我只有個小建議,難得不同政黨對於起支年齡55歲取得高度共識,是不是將此作為我們審查第三十二條的基本共識?其他條文則暫時保留,請教育部協商出最好的有利條件,然後在協商時提出來。希望以起支年齡55歲作成今天的共識。

  88. 主席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8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0. 主席

    …。我知道各位是好意,但也請體諒,讓主席當壞人,所有的責任主席來擔,我們不可能在這邊調降起支年齡,到了協商時又根據學校教師的起支年齡的改變再去調公務人員的起支年齡,如果上個禮拜各位偉大的政治家告訴我們,公務人員和學校教師不一樣,公務人員的起支年齡應該是60歲,但是我們處理學校教師起支年齡時改為55歲,當然結果會不一樣,我們現在變成,上個禮拜的邏輯,但到了這個禮拜又完全不一樣了,對不起!我覺得至少……

  91. 陳委員學聖

    我們的邏輯都一致,沒有改過,我還要求大專老師要延後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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