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 18% 優惠存款應取消、調降利率或維持?主張讓18%優存漸進式走入歷史。「讓18%優存漸進式的走入歷史」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和遺屬年金應發給本人,若本人失蹤不論有無辦理失蹤登記都應停發。「我們認為應該要把錢發給本人,如果本人失蹤了,不管有沒有辦理失蹤登記,都應該要停發。」新進公教人員應改採個人專戶(確定提撥)制,還是維持原本的確定給付制?主張另立基金是有必要的,否則年輕人真的是人心惶惶。「我想另立基金是有必要的,否則年輕人真的是人心惶惶。」公教人員的 18% 優惠存款應取消、調降利率或維持?認為若嫌18%優惠存款以六年走入歷史太長,可以討論版本中的兩年或三年方案。「那麼我想我們的版本裡面有兩年、有三年的,這些等一下都是可以好好討論」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把所得替代率慢慢降下來,採多繳、少領、延退方向。「同時,也把所謂的所得替代率慢慢降下來」發言紀錄
-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身為國會議員,我覺得非常重要的是,我們在這個國會殿堂是要理性問政,因為我們是直播,應該要把這些正確的事實讓全民知道,所以對於林萬億教授將來退休金的情況,我們不應該用一個獵巫的方式,說別人可以,他就是不可以,我們今天就是要去檢討這個制度,如果國民黨的這些國會議員認為18趴走入歷史六年太長了,應該要更短才能夠讓林萬億不要領到,那麼我想我們的版本裡面有兩年、有三年的,這些等一下都是可以好好討論,而不是要把制度用得最長,再慢慢去退,但是對於個別卻用獵巫式的方式要求他不要去領,我想這個不是國會殿堂可以採取的一個態度。
另外,所謂的基金會破產,其實最重要的是因為我們的老齡化以及人口少子化,尤其是在教師的這一塊,我們看到在2006年的時候,參加退撫基金的人數是20萬人,但是十年間因為少子化,學生的人數減少,所以許多學校也減聘了教職員,甚至有些學校關閉,因此在2016年的統計,參加退撫基金的人數只剩下18萬人,也就是20萬人退到18萬人,但是我們看到開始請領退休金的教師,從十年前只有6萬人,到現在已經增加到11萬人,在一加一減的情況之下,總有一天在繳退撫基金的人會比領退休金的人更少,所以就會發生退撫基金用罄的問題,對不對?
- 主席
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 潘部長文忠
主席、各位委員。是,目前是逐步在增加,113年是高峰。
- 尤委員美女
沒有錯,也就是我們要面對將來如果當這些退撫基金用罄的時候,是所有這些要領的人受害,這才是這一次為什麼我們要來審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讓18%優存漸進式的走入歷史,同時,也把所謂的所得替代率慢慢降下來,也就是所謂的多繳、少領、延退。對新世代而言,這樣的制度有其歷史因素,原本退撫制是採所謂的恩給制,就是他們不用提撥退撫基金,而由國家支應,一直到85年以後,才改採儲金制;儲金制的提撥從開始的8%一直到現在的12%,將來有可能要從12%調高到18%,所以對現在的年輕人而言,他們所投注進基金的錢,其實是一直在挹注退撫基金,讓前面那些已經退休的人來領,然而就像剛剛柯委員講的,既然年金制度要改,為什麼這些年輕世代的教師還是人心惶惶?因為他們擔心現在要多繳,但將來到底能不能領得到,又是一個question mark,他們擔心現在要一直繳,但最後卻領不到,所以建議應該另立基金,這部分部長是不是可以考慮,把另立基金也納入整個議題裡慎重考慮?
- 潘部長文忠
對於退撫基金的管理,是由銓敘部主責,年改辦公室也對這部分有幾次的會議討論,詳細部分,可以請銓敘部向委員說明。
- 主席
請考試院銓敘部退撫司鄭簡任視察說明。
- 鄭簡任視察淑芬
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另立基金的部分,之前已經討論滿多了,現在還是考慮現行基金債務的洞已經很大,假設另立新基金,恐怕財務上會馬上引發問題,所以這部分可能要跟之後的新進人員的制度一併考慮比較周全。
- 尤委員美女
這部分等一下逐條討論時,我們再慎重討論。我想另立基金是有必要的,否則年輕人真的是人心惶惶。另外,對於有些教職員因為要照顧家庭、照顧孩子而辭職,辭職之後,當然就只能領所謂的國民年金,而我們現在的國民年金只有幾千元,事實上根本不足以保障老年生活,未來對於這一塊,亦即如何保障貧窮線以下老人的經濟安全,也是我們必須討論的。當然,還有所謂離婚配偶的權利等等,等一下逐條討論時都可以一併討論。
- 潘部長文忠
是,謝謝委員。
- 主席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簡任視察淑芬
銓敘部的第四條條文中並未增列一款對「退撫給與」之解釋,照行政院現在新提的條文,退撫給與也已不在條文中,也就是說,剛才在第四條已經通過、沒有被保留的條文中,也已無「退撫給與」四字,所以,第六條已經不用像原本行政院所提條文一樣,加上「前條所定」等字樣,其實是可以按照公務人員退撫法,規定「退撫給與,屬於……」,也就是照院版通過,不用再加上「前條所定」。至於蔣委員擔心與鄭委員的修正動議無法銜接,但該條文是在解釋第四條中的最低保障金額如何調整,也不影響剛才我們談的退撫給與。
- 主席
那就照鄭天財委員的修正動議通過。
- 尤委員美女
鄭天財委員第五條修正動議應該放在第四條,因為該條文是在規範第四條第六款的最低金額,所以,第五條還是應該保存。
- 主席
本來就有啊!
- 尤委員美女
所以,第六條就應該保留「前條所定退撫給與」,因為鄭委員天財的第五條修正動議講的其實是第四條,所以不會有影響。
- 主席
所以第四條是否採納鄭委員天財版本與第五條不相干?
- 尤委員美女
不相干。
- 主席
所以,第六條中的「前條所定」其實也沒有問題吧!
- 蔣委員乃辛
有「前條所定」與沒有「前條所定」沒有差別。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這部分已經保留了,可能須待院會討論時再處理。
- 黃委員國昌
時代力量黨團在整個法案的設計結構上與其他版本不太一樣,我們是將目前討論的第八條內容列在第五十八條,不過這當中有一個與處理公務人員部分相同的爭點,即針對已經超過、退撫不再採計的所謂「無效年資」,我們的設計是到了最高年資之後的無效年資不再繳費,而考試院對於公務人員提出的版本則是要求需繼續繳費,最後再退還本息,本席不清楚行政院提出的版本對這部分是採取我們設計的無效年資毋須繳費,抑或如同考試院版本最後再退還的方式,後者其實會在運作上造成更為複雜的情況。
- 尤委員美女
關於育嬰留職停薪的部分,我們希望不論是軍公教或勞工,各種職業別均應一併加以考量。再者,公保、勞保、軍保屬於社會保險性質,政府應全額負擔,至於退撫則屬職業年金性質,政府是否應全額負擔還需顧及勞保部分如何處理,所以我們建議將來討論時應對此一併考量。
- 柯委員志恩
本席對施行的年限有意見,因為現在是要獎勵老師撫養下一代,故應放寬教師育嬰留職停薪年資的認定,所以本席認為從性平法施行後的育嬰假開始計算,這樣比較符合性別工作平等的精神,也就是在修正相關條文時,應該追溯到之前自費的年資也可併計。
- 曾委員銘宗
本席對第八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提撥比率從原本的教職人員35%政府65%修正為教職人員30%政府70%,很多人都說勞工領得少,所以什麼都要比照勞工,但實際上權利義務完全不同,勞工部分的提撥率其實只有20%,所以本席才提出修正意見,將35%象徵性的調為30%,否則的話只要談到義務,每項都要比照勞工。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鄭簡任視察淑芬
我們的條文是在第十四條。
- 主席
第幾條?
- 尤委員美女
應該是在第十五條吧?公務人員是在第十四條,教育人員是在第十五條。
- 主席
各位同仁有沒有什麼意見?建議怎麼處理?
- 柯委員志恩
用實際年資來處理就好。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贊成者多數,第六十七條照行政院再修正文字通過。
現在處理第六十八條。
- 尤委員美女
剛剛鍾孔炤委員所提……
- 主席
那個沒有問題,我們請銓敘部跟鍾委員說明過了。
- 尤委員美女
可以請銓敘部說明為什麼順序要這樣調過來嗎?
- 主席
銓敘部剛才有說明過在100年制度這樣定的原因,就是因為在撫卹的時候祖父母在的可能性比較低,是不是這樣子?對不起,退休跟撫卹是不一樣的,在撫卹的時候祖父母在的可能性應該是比較高才對,所以那個時候才會定出這樣的優先順序。
請各位看第六十八條,這個條文沒有修正動議,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其實我們在上個禮拜有反覆討論過第七十一條這個規定,大家的結論還是照考試院的版本,我也知道各位有考量各種狀況,但是實際上都會有後遺症而沒有辦法解決,所以是不是可以請各位體諒?因為我們在上個禮拜討論時已經有推敲過各種狀況,第七十一條是否可以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
- 蔣委員乃辛
因為依照現行的作業要點來講是可以的,如果這個條文不加上但書的話,是不是就表示從現在開始這個作業要點的規定就不可以了?是不是這個意思?
- 尤委員美女
蔣委員,我向你說明一下我們在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時就這個部分的討論內容,因為撫卹金……
- 主席
這裡是包括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和遺屬年金。
- 尤委員美女
對,這個部分就是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和遺屬年金,因為這些錢本來是要發給失蹤者,在他失蹤後這些錢到底要發給誰?就算有辦理失蹤登記,也不會有繼承人,只會有財產管理人,因為失蹤者並沒有死亡,要死亡才會有繼承人。現在的問題就是在實務上是繼續把錢匯入那個戶頭,可是我們沒有去管錢到底是被誰領走,原則上應該是由其配偶、子女領取,但是也有可能是被小三或其他人領走,真正應該要被撫卹的家屬反而沒有拿到錢。我們認為應該要把錢發給本人,如果本人失蹤了,不管有沒有辦理失蹤登記,都應該要停發。至於如果一家之主失蹤了,對於家屬要如何撫卹,那是另外一個問題,我們那一天也有討論到這個部分,對於失蹤者家屬的撫卹,因為目前撫卹是以死亡為原則,這裡可能要去考量的是,如果有失蹤的情況,要不要定額撫卹,這部分要再去研討。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尤美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