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揚於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聯席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要求教育部在稍後討論時不要再堅持原來最苛刻的版本,認為大家也在看是否公平。「希望稍後討論時,教育部不要再堅持,其實這不僅是各有所思,大家也在看是否公平。」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認為考試院版本比年改會版本優厚,並引述考試院委員的疑慮,指出年改會版本可能對退休公務人員太苛刻、影響其生活必要的安定性;認為依循年改會版本的行政院教育部版本,反而成為對軍公教最苛刻的版本。「考試院版本其實已經比年改會的版本再優厚一些,因為考試院委員經過很激烈的辯論之後,他們覺得年改會的版本可能對退休的公務人員太苛刻,會影響他們生活必要的安定性。而行政院教育部的版本是照年改會的版本,現在反而變成是對軍公教最苛刻的版本。」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認為在沒有挹注或只有單方政府挹注退撫基金的情況下,若只能稍微延後基金用罄時間,這樣的制度設計並不好。「如果是沒有挹注的狀況下,或者是只有單方政府挹注的狀況下,如果只是延長一點點的破產時間,那這個制度設計是不好的。」

發言紀錄

  1. 吳委員志揚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在很多場合批評教育部,因為這次的年金改革,軍公教勞各個版本不太一樣,有關軍的部分,這個會期大概不會處理,而且國防部和退輔會都聲稱要幫軍人爭取較好的權利,他們認為軍人的身分和職務性質比較特殊,應該要比公和教再優。上個禮拜我們在審查公務人員退撫條例時,部長有全程看條文嗎?

  2. 主席

    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3. 潘部長文忠

    主席、各位委員。我有請同仁瞭解,他們也把重點跟我講了。

  4. 吳委員志揚

    很多都是差不多的議題。我們上個禮拜的審查是以考試院版本為主,因為它考慮比較周詳,我上次也跟部長報告,考試院版本其實已經比年改會的版本再優厚一些,因為考試院委員經過很激烈的辯論之後,他們覺得年改會的版本可能對退休的公務人員太苛刻,會影響他們生活必要的安定性。而行政院教育部的版本是照年改會的版本,現在反而變成是對軍公教最苛刻的版本。上個禮拜的審查經過大家的集思廣益,有的有保留,有的有調整,請問部長,你還要堅持原來最苛刻的版本嗎?

  5. 潘部長文忠

    過去年改會召開過20次會議,也召開過分區會議和國是會議,其實是蒐集了各界很多的建議,最後做了初步的整理。因為教育部隸屬行政院,銓敘部隸屬考試院,兩個院依照各自權責做審核。教育部和銓敘部所初擬的這部分,基本上都有參考年改國是會議大部分的……

  6. 吳委員志揚

    上個禮拜本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是參照考試院版本,比行政院教育部版本優厚的部分,你是否願意跟著做調整?

  7. 潘部長文忠

    公教從過往到目前,所有相關的退休撫卹大致是一致的,雖然現在有提出不同的版本,我相信大院審酌時也會參考過去一致性的部分,讓公和教有比較一致的規範。

  8. 吳委員志揚

    本席有提出一些修正動議,都是根據上個禮拜大家所做的討論,本席一些發言為大家所接受,我們做了文字調整,希望稍後討論時,教育部不要再堅持,其實這不僅是各有所思,大家也在看是否公平。上個禮拜有一些爭議條文是保留了,主席也裁示先通過一些條文,但是外界有很大的反應,不見得上次通過了,今天就不能討論,今天還有教委會的委員,比如剛才兩位委員都提到地方財政如果因為節省而不挹注的話,我忘了地方是多少,好像是50%多還是60%,反正中央要挹注的部分不到一半,如果照上次通過的條文,教職員的退撫可以延長用罄時間是多久?

  9. 潘部長文忠

    依照原來行政院版的精算,如果……

  10. 吳委員志揚

    行政院版是全部挹注。

  11. 潘部長文忠

    如果18趴全部挹注,這樣大概可以延續到138年,大概20年一個世代左右,如果是二分之一的挹注,大概是129年左右。在討論的過程,教育部也可以理解,如果是減少挹注當然會影響到……

  12. 吳委員志揚

    可能比一半再少。

  13. 潘部長文忠

    還沒有辦法很快就精算出來,相關的數據在逐條審查時,教育部會跟委員這邊做事實的陳述。

  14. 吳委員志揚

    這件事情已經引起大家的反彈,並不是該不該挹注的問題,如果是沒有挹注的狀況下,或者是只有單方政府挹注的狀況下,如果只是延長一點點的破產時間,那這個制度設計是不好的。

  15. 另外,上次也通過第二十八條退休金的計算基準,就是以在職期間前15年的平均,那次在本委員會有討論幾個版本,包括前5年、前10年、前15年這幾個版本,其實大家有爭議,本委員會是先暫時通過15年,但這個受影響不是公務人員而已,教職員和勞工都在看,因為他們也很怕被比照,比照的結果,大家都很不好。所以部長要站在教育主管單位的立場,要多幫忙教職員發聲,本席一開始就提醒你不要那麼乖,其實都可以討論,你要多替教職員爭取,謝謝。

  16. 潘部長文忠

    謝謝委員。

  17. 主席

    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 主席

    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20. 潘部長文忠

    主席、各位委員。就我所瞭解,林萬億政委已經屆齡滿65歲……

  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 潘部長文忠

    沒有辦退休,絕對不可能支領退休金和18%優惠,絕對不可能。

  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 潘部長文忠

    現行的教職員退休條例在98年有做修正,對於借調老師但是已逾65歲的退休年齡,他可以在5年內辦退休,就我的瞭解,林萬億政委還沒有辦理。

  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 潘部長文忠

    是。

  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 潘部長文忠

    是。

  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 潘部長文忠

    目前為止還沒有。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潘部長文忠

    對。

  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4. 潘部長文忠

    這只是補辦的程序,還是會回到原來林政委屆滿退休的那個時間開始……

  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6. 潘部長文忠

    剛才跟委員提到98年修的退休條例,裡面有規範借調期間65歲屆齡是一個重要的條件,就我所瞭解,董保城前部長在借調期間並未屆滿65歲。

  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8. 潘部長文忠

    沒有,因為借調就留職停薪了,他現在支領的是借調機關也就是行政院的薪俸。

  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0. 潘部長文忠

    那是義務。

  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2. 潘部長文忠

    是。

  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4. 潘部長文忠

    因為現在還在討論18%到底要用幾年時間結束,這尚未確定,如果依照……

  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6. 潘部長文忠

    行政院版本是有6年的過渡時程。

  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8. 潘部長文忠

    在條例裡面也有所得替代率的規範,對於個別條件的資格,可能要進入到試算,如果以目前新的條例,林政委卸任後要支領到18%的機會應該是非常非常小。

  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0. 潘部長文忠

    是,本人就事實面做以上的陳述,謝謝委員。

  51. 主席

    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3. 主席

    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54. 潘部長文忠

    主席、各位委員。之前我在台中市政府服務擔任副市長,那就是政務職,就在決定要任職之前,我已經從原服務機關辦理退休,讓所有事務官的相關年資……,但是因為我是接續,所以也從沒有支領退休俸,因為之後就接著領政務……

  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6. 潘部長文忠

    是。

  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8. 潘部長文忠

    是,因為有領政府的薪資。

  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0. 潘部長文忠

    對,如果沒有再任公職的話。

  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2. 潘部長文忠

    整個退休薪俸的計算要涵蓋幾個面向……

  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4. 潘部長文忠

    是。

  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6. 潘部長文忠

    向委員報告,包括在委員會的備詢,我在多次的場合都有說明,目前我們的公教人員,尤其是教育人員,都是依照政府現行相關的規定來支領相關退休撫卹的費用,所以社會各界不宜用負面的形容來對於依照制度支領相關退休俸或優存權益的人。

  6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8. 潘部長文忠

    目前教育部提送行政院所審議通過報大院的版本,是把各級政府原來有關18%的部分做全面挹注。

  6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0. 潘部長文忠

    有關退撫基金的管理,過往一直都是考試院銓敘部的權責,當時依照年改會大家做討論所形成的部分,確實有考慮到退撫基金未來在延續方面的相關財源等等,也有經過精算的報告,所以當時也有幾個版本,當然行政院版在核定的時候,是有考慮到如果以提撥18%的提撥率能夠全面來挹注,可以延展到138年,比原來沒有任何措施前大概可以延長20年,這個是透過精算報告來提議。

  7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2. 潘部長文忠

    因為公教的退撫基金一直都是在同一個基金裡面來做管理跟應用,我想在後續裡面包含財源等等,委員這邊大家可以參考銓敘部跟教育部所提的精算報告來做一個審視。

  7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4. 潘部長文忠

    是,我想公教一致是非常必要,因為這個基金本來就一直在進行同樣的管理,我想委員會或是委員這邊在逐條審查的時候,一定會有機會讓這個議題……

  7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6. 主席

    蔣委員,部長的態度就是行政院版本。

  77. 潘部長文忠

    是,因為目前所修訂的條文,我想委員瞭解……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潘部長文忠

    我待會會特別強調,因為公教的退撫基金是在同一個基金來做管理,所以比較不可能出現公教不一的情況,我想這個要委員這邊大家來共同討論。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潘部長文忠

    我想現在行政院版的條文,是當時經過詳細精算報告的評估之後,所提出給大院的報告。

  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3. 潘部長文忠

    我想行政院版代表整個當時我們提送的條文,也跟大院負責說明。

  84. 主席

    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8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6. 主席

    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87. 潘部長文忠

    主席、各位委員。是,謝謝。剛才委員所提的部分大概是目前林政委的事實,因為確實以現行條例,他可以在五年內辦理,但是林政委目前沒有辦退休,所以他不會去支領任何退休俸,包含18%優存。

  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9. 潘部長文忠

    是,謝謝委員提醒。當時行政院新聞處在做一個宣導的文宣,確實用了比較不適當的詞,行政院林院長在第一時間就立刻說不宜用負面用詞,教育部也在第一時間瞭解之後即刻就下架了,也就是說,確實我們不應該用任何負面的詞來形容對於軍公教人員依照政府相關的制度來請領相關的權益,而是應該回到事實面,以及我們共同所面對的難題來進行這方面制度的討論跟後續的規劃,我想應該是這樣的方向來正向面對解決問題。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潘部長文忠

    是,我想這一次在做整個年金的規劃,確實是考慮到除了面對基金永續、面對年長者或已退休人員,還有現在在職場以及未來要進入職場的這些軍公教同仁的一個全體上的考量,這也是這一次整個年金規劃裡面所掌握的一個精神。

  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3. 潘部長文忠

    是,我們也會跟委員來做權利的說明跟報告,謝謝。

  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5. 主席

    請盧委員秀燕發言。

  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7. 主席

    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98. 潘部長文忠

    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我沒有特別看到什麼,但是剛才主席特別提到年金改革辦公室已正式代表林萬億政委所做的陳述,早上幾位委員也有提到,到目前為止……

  9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0. 潘部長文忠

    目前林萬億政委依照98年所修改的退休條例,可以有五年緩衝期,他雖然是借調老師並已屆齡,但是他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辦相關的退休手續,表示並沒有支領任何退休俸或18%優惠存款,而他在政委期間本來就沒有所謂支領,因為領的就是政務委員的薪資,未來這個制度也會依照新的條例而調整,其實調整後,林政委基本上要領到18%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

  10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2. 主席

    我打個岔,我剛才在說明的時候,盧委員可能不在,我引述的新聞稿是說,林萬億未來即便可以領,也不會領,這個跟部長引述的不一樣。

  10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4. 潘部長文忠

    是,因為我想在很短的時間,年金辦當然一定是承林萬億政委非常清楚的立場跟意見,就如剛才主席所提到的,其實年金辦也代表林政委,未來他是不會領的。

  10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6. 潘部長文忠

    是,我想林政委非常明確的表達,即使在新的條例施行之後,他也不會去支領18%,這個也是他非常清楚的立場跟態度。

  10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8. 潘部長文忠

    我想因為我們的時間很有限……

  10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0. 潘部長文忠

    是,確實在教育人員、老師的部分,當時對於退休起支年齡,大家有很多的意見,我們這邊也特別去斟酌,所以把高中以下的部分訂60歲,其餘的才是65歲。

  1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2. 潘部長文忠

    就事實面,因為現在這個條例的設計有10年過渡條款的基數,幾乎是所有現在已經可以成就退休條件的老師,其實都不會受到這一方面的影響,影響的是現行等於接近可以退休的老師。

  1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4. 潘部長文忠

    我要跟委員報告的是,多數的老師平均退休年資大概是30年,即服務30年,如果以他們陸續進到職場的時間,其實已經相當接近在58至60歲之間了,就事實面而言,這個我想也是教育部在斟酌……

  1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6. 潘部長文忠

    當然老師有期待,他們覺得如果起支的年紀可以再早一點,這個聲音他們有反映過。

  1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8. 潘部長文忠

    當然年輕老師也有一種聲音,他們很擔心現在繳納的相關退撫費用,未來在他們也即將要到達退休年齡的時候,可不可以支領?我想這些聲音也正是我們要考慮年長、現職,也要考慮到未來年輕世代,這個才是要為所有老師所規劃的退撫制度。

  1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0. 潘部長文忠

    是,謝謝。

  121. 主席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1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3. 主席

    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124. 潘部長文忠

    主席、各位委員。是,目前是逐步在增加,113年是高峰。

  1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6. 潘部長文忠

    對於退撫基金的管理,是由銓敘部主責,年改辦公室也對這部分有幾次的會議討論,詳細部分,可以請銓敘部向委員說明。

  127. 主席

    請考試院銓敘部退撫司鄭簡任視察說明。

  1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9. 潘部長文忠

    是,謝謝委員。

  130. 主席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1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2. 主席

    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133. 潘部長文忠

    主席、各位委員。每個具有相關退休條例所規範的這些資格、條件,應該是每個……

  1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5. 潘部長文忠

    我想這部分應該是每個人的個人意願,這個大概不是我們能夠……

  1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7. 潘部長文忠

    這次年金規劃,並不是哪一個政黨在做,這是延續性的政策,是各個政黨都要面對的問題,也是各個政黨執政時,都要解決的問題。對於目前整個年金規劃對象,也不是專門只針對單一對象,所以委員放心,它不是只針對某個對象而已,至於未來整個年金規劃的合適性,我想在條文審查時,大家可以集思廣益,希望這一套年金規劃是可長可久,為年老者、為已退者、為現職、為年輕世代規劃,這些委員都可以聽到各界對政府的期待。

  1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9. 潘部長文忠

    這部分我們會據實陳述。謝謝。

  140.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1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2. 主席

    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143. 潘部長文忠

    主席、各位委員。對!今年3月27日。

  1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5. 潘部長文忠

    細節部分,我請人事處向委員說明。

  146. 主席

    請教育部人事處陳處長說明。

  1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8. 潘部長文忠

    歷次退撫基金的檢討都有經過多次精算,每一個階段都會有精算,無論是用30年期或50年期,原來也有一定的基礎才來做此次的精算報告,無論是考試院或大院,都認為在提出法案的同時,政府應該要提出最新的精算報告。

  1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0. 潘部長文忠

    因為要讓大院在審查時能夠有一個最新的參考數據,但因歷來已經做了六次,委員也可以一併參考歷次的精算報告,這一次……

  1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2. 潘部長文忠

    因為時間有限,包括前提、假設等等,我再提供更詳細的資料給委員參考。

  1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4. 主席

    接下來進入逐條討論,如有修正動議,在處理該條文前會宣讀該條修正動議。若一個動議不只一條條文,我們也會拆開,遇到對照條文時再宣讀該條文的修正動議內容。

  1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6. 主席

    好,現在進行第一章章名。

  1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8. 主席

    請問各位,對第一章章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1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0. 主席

    因為資料還沒有印好,現在先休息,休息到10時30分。

  1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2.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協商。

  1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4. 主席

    首先處理法案名稱。針對本法案名稱,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

  1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6. 主席

    請問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本法案名稱就照修正動議之名稱通過。

  16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8. 主席

    請問各位,對修正動議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一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6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0. 主席

    這個修正動議與行政院提案條文不同之處是「前項教職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以現職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者為限。」,本來是除非這個條例有例外規定,否則就是「以現職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者為限」,現在把這個排除了,意思就是,不用在條例做例外規定的,幾乎包括兼任的都算在裡面,是這個意思嗎?提案委員要不要說明一下?

  17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2. 主席

    不是,這個你們要說明啊,因為你們是本委員會的委員!

  17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4. 主席

    好,教育部請說明。

  17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6. 主席

    好,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17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8. 主席

    因為之前在處理公務人員退撫法時,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做了一個文字的調整,所以行政院的再修正文字就引用上星期通過的公務人員退撫法修正後的文字,把第一款修正為「……起實施之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該制度……」。

  17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0. 主席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18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2.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183. 吳委員志揚

    本席的提案跟蔣委員的一樣,就是將「主管」兩字拿掉,再來,蔣委員是問有沒有包括進去,而我是認為應該要包括,所以稍後請教育部說明一下,也許「教」的部分跟「公」的不太一樣,因為沒有什麼特教的部分,所以在用字上可能要調整一下,就是「職務加給」就好。

  184. 主席

    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18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6.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18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8. 主席

    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18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0. 主席

    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19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2. 主席

    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19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4. 主席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19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6. 主席

    請教育部說明。教育部說明完之後,也請銓敘部準備提供你們的意見,因為委員有不同意見,與我們處理公務人員退撫法原則不一致。

  19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8. 主席

    請教育部說完。

  19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0. 主席

    請銓敘部說明。

  20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2. 主席

    請銓敘部另外提供給各位。其實,這個問題先前討論過,本俸乘以2倍對高中以下教職員來說,是相對最有利的,而且愈資深愈有利,對於比較高階的文官來說,就相對比較不利,對大學教授也相對不利,因為計算之後會比實質薪資低。但確實數字還是要請銓敘部與教育部提供。

  20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4. 主席

    蔣委員,教師加給與公務員的確不同,如果大家沒有意見,這個部分就一併保留,好不好?

  20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6. 主席

    這一點請黃委員體諒,針對公務人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我們當時先照案通過,但當初我們也溝通過,所以請您在協商時另外提出。

  20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8. 主席

    我了解,時代力量會在協商時提出他們的意見,到時再併同處理。

  20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0. 主席

    沒有保留,但時代力量黨團到時還會提出意見,所以儘管這裡不保留,一樣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就如同我們在處理公務人員時的原則一樣,但時代力量黨團仍然會在協商時提案。第四條就這樣處理。

  2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2. 主席

    請提案委員說明。

  2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4. 主席

    各位委員,我們在討論公務人員相關條件時不是放在這個部分,而是在退休撫卹部分討論,如果現在針對教職員最低保障金額也要這樣處理,則因為規範最低保障的第四條已經保留,是否第五條先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把鄭委員這項修正動議移到第四條,一併處理,好不好?

  2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6. 主席

    我們保留修正動議,但條次移到第四條處理。

  2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8. 主席

    對於最低保障金額相關提案,都移到第四條一併討論,但第五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本修正動議的條次則移到第四條,可不可以這樣處理?

  2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0. 主席

    我先向各位委員報告,為了讓後續討論比較順暢,我們在處理公務人員退撫法草案時,有幾項條文直接全案保留,即便大家沒有意見、即便通過,也必須保留,因為並不是條文中某個項次保留,而是全條保留,所以我們稍後在處理教職員相關條文時,可不可以也直接保留?我現在都以行政院版本為準,行政院版的公務人員退撫法第三十二條對應到的就是審查會通過版的第三十一條,當時是整條保留。此外,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也直接保留。在審查公務人員退撫法時,會有部分相關規定保留,是因為涉及委員的修正動議,譬如說鄭天財委員對於公務人員退撫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關於原住民公務員的特別規定有意見,我們就把相關項次保留,等我們審查到相關條文時,再來討論要不要保留相關項次。

  2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2. 主席

    對。

  2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4. 主席

    好,稍後討論第三十二條。至於討論到行政院版本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時,都直接保留。

  2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6. 主席

    修正動議將「前條所定」刪除,原本是配合鄭委員天財的提案修正,但現在因為第五條已經通過,本修正動議就不予採納。第六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2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8. 主席

    無論結果如何,只用「退撫給與」應該也可以,對不對?應該沒有問題吧!把「前條所定」刪除,只留下「退撫給與」,對於制度會有影響嗎?應該沒有吧!

  2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0. 主席

    教育部有沒有意見?要是沒有意見,就要照修正動議通過了。

  2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2. 主席

    我知道,問題是如果沒有「前條所定」4字有沒有關係。

  2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4. 潘部長文忠

    公務員版本有這4個字,所以能不能請銓敘部說明一下,需不需要符合一致性?

  2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6. 主席

    那就照鄭天財委員的修正動議通過。

  2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8. 主席

    本來就有啊!

  2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0. 主席

    所以第四條是否採納鄭委員天財版本與第五條不相干?

  2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2. 主席

    所以,第六條中的「前條所定」其實也沒有問題吧!

  2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4. 主席

    第六條就照行政院版本。

  2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6. 主席

    我剛才是說「如果大家有沒有意見的話」,但現在大家有意見。

  2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8. 主席

    第六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不需要為了這件事爭執。

  2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0. 主席

    基於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年資部分已決定保留,因此教職員的這部分規定也直接保留。

  2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2. 主席

    這部分已經保留了,可能須待院會討論時再處理。

  2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4. 主席

    由於處理公務人員部分時,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三項是保留的,柯委員志恩所提另立基金的部分,在公務人員部分也是保留的,所以這兩個部分也一併保留。

  2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6. 主席

    有關第九條,在處理公務人員退撫法時已將第一項最後一句的「共同釐訂之」修正為「共同釐訂並公告之」,若各位委員沒有意見,這部分就先修正通過。

  2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8. 主席

    已經說明過了,政府一毛錢都沒有少,怎麼會有提撥不足的狀況?

  2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0. 主席

    報告各位,今天中午進行到將第一章處理完畢後再休息。

  2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2. 主席

    謝謝各位寶貴的意見。請問各位,對第九條除第一項最後一句修正為「…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吳志揚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吳志揚

    在公務人員退撫法中有增列報銓敘部核定後發布,請問在第十四條條文中有沒有需要增訂第四項?

  2. 吳志揚

    是嗎?

  3. 吳志揚

    文字為「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定,報銓敘部核定。」沒有嗎?

  4. 吳志揚

    請主席看本席手中所拿的資料是什麼?

  5. 吳志揚

    這是召委發給我們的資料。

  6. 吳志揚

    它對照過來就是第十三條。

  7. 吳志揚

    關於這一條,鄭天財委員的用意非常好,但是的確如黃委員所說,有點怪怪的。應該是有疑義的時候,我們作什麼樣的推定,而不是推定完以後還有疑義時再請誰來處理,這在程序上有點奇怪。如果要顧及鄭天財委員的好意,文字前後順序應該要倒過來,改成「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主管機關應遴聘……進行審查,遇有疑義時,應採有利教職員之推定。」這樣比較符合邏輯。而不是已經推定完,還有疑義,再交給小組審查,這時審查要作怎樣的認定呢?不知道!

  8. 吳志揚

    要不要放在立法理由裡面?

  9. 吳志揚

    這樣真的會太寬,按照第二項的規定,如果學校與那個人有過節、有心結,明明是好好的一個人,可能就會以此逼他資遣,一個健康的老師為何要去醫院拿什麼證明給學校,這個條文可能會產生這樣的問題。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吳志揚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