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怡潔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親民黨親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認為加班應加倍發給工資是應該的,對此沒有意見。「我們對加班應加倍發給工資沒有意見,這本來就是應該的」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怡潔

    本席剛才看了你們的書面報告,我們還是要針對兼職部分的費用提出質疑,因為你們是用函釋的方式辦理,但是委員兼任的職務性質還是以開會型態為主,所以本席想了解一下,你們多久開一次會?每個月開會嗎?因為你們寫依規定,兼職費以開會出席比例按月發給,代表你們每個月都有發嘛!如果他沒有來開會,你們還編列預算發放兼職費用,這樣會不會不合理?這是第一個。

  2. 第二個部分,你們100年度考量勞動基準法修正通過後,雇主本來就應該因為延長勞工工時加倍發給工資,所以你們就把預算編列在加班費的超時加班費項下,而且你們覺得並沒有增列的情形,問題是你們加班時都在做什麼?例如司機,他們是載哪些階層的人員?司機的工作內容是什麼?

  3. 劉主任委員義周

    就是接送正副首長。

  4. 陳委員怡潔

    他的上班時間是幾點到幾點?加班是發生在什麼狀況下?為什麼需要41萬9,000元?

  5. 劉主任委員義周

    有二個人啦!他們每天……

  6. 陳委員怡潔

    本席知道,你們這邊有寫工友和駕駛,駕駛就是載正副首長。照理說中選會應該沒有這麼多業務,為什麼他們需要加班?第一個,他們加班的原因到底是什麼?

  7. 劉主任委員義周

    上班前,他們要提前到班,下班以後也是比較晚回家,只有算這個部分而已。

  8. 陳委員怡潔

    所以我們想知道他們具體的上班時數,搞不好他們也OT,overtime更嚴重,對不對?

  9. 劉主任委員義周

    應該還好,我們在……

  10. 陳委員怡潔

    所以本席想了解一下,你們怎麼會無緣無故編列這樣的預算,還是說中選會的首長要經常出去應酬?

  11. 劉主任委員義周

    不是的,我沒有應酬,我是零應酬。

  12. 陳委員怡潔

    對嘛!所以本席就說這兩個部分要讓我們了解,還有開會型態按月發給這個部分。

  13. 劉主任委員義周

    第二個問題比較單純,我先說明一下,我們的加班費只花在兩個人身上,就是首長和副首長的司機,其實他們的加班費是因為每天需要比較早到班,通常6時30分、7時就要備車,差不多就是上下班前後的時間,上班時間他們還要待在辦公室幫忙送公文,所以還是有工作,因為超時,所以要給加班費,我們現在連……

  14. 陳委員怡潔

    本席現在想要強調的是,你們不是因為要報加班費而超時,而是真的需要超時,所以才報加班費,那個概念不能本末倒置,例如6時30分備車,那你幾點上班?你懂本席的意思嗎?

  15. 劉主任委員義周

    我知道,他就是因為早到、晚退,所以一定要這樣……

  16. 陳委員怡潔

    你不能要求他6時30分備車,但你9時才上班。

  17. 曾委員銘宗

    沒有啦!不可能。

  18. 陳委員怡潔

    所以你們要說明清楚,不能因為他中午送公文,所以也要算OT時數。本席的意思是說,你們應該要說明清楚,要讓我們了解狀況,搞不好他們真的有所犧牲,如果是這樣,我們也要替他們打抱不平。

  19. 劉主任委員義周

    他們就是增加早晚的工作時數而已,各增加2小時左右。

  20. 陳委員怡潔

    照你這麼說,他們一個禮拜要報幾小時加班費?

  21. 劉主任委員義周

    一天大約2至3小時。

  22. 朱科長曉玉

    根據現在的規定,勞工加班就是要加倍發給工資。

  23. 陳委員怡潔

    我們對加班應加倍發給工資沒有意見,這本來就是應該的,只是想了解他們一個禮拜平均超時幾小時,如果是為了報加班費而超時,本席覺得這是不合理的,必須是因為工作需求,所以才報加班費,如果是這樣,大家不會有意見,這就是本席想要知道工作內容和時數的原因。

  24. 主席

    這個案子是書面報告,你們再用書面詳細向委員解釋一下,或是現在就向委員解釋。接下來是林麗蟬委員,林麗蟬委員發言之後是Kolas Yotaka委員,然後是吳琪銘委員。

  25. 林委員麗蟬

    對於未來新住民投票的問題,本席上任以來一直向中選會提出訴求,本來以為今天要質詢,結果卻沒有,但本席要肯定中選會有進一步重視新住民的相關需求。因為在臺灣的新住民已經有51萬人、52萬人,我們也知道,這些來自不同國家的新住民,有些人的母國沒有投票制度,有些國家的投票制度可能是選擇不喜歡的,而不是選擇喜歡的,或者有些投票不是用紙張,而是用手指,所以本席覺得這個部分可以好好討論。

  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 主席

    先把那份臨時提案讓他們看一下,請你們先回答林麗蟬委員的問題,好不好?臨時提案的部分等一下再討論,你們先看一下。兼職費的部分還有問題嗎?

  28. 劉主任委員義周

    加班費的部分……

  29. 陳委員怡潔

    關於兼職人員的費用,你們是開會的型態,每月按比例發給。

  30. 劉主任委員義周

    是這樣沒錯,我們的書面報告有說明,它是以開會為主,但並不是全部,基本上關於委員的選拔,我們都是尊重地方的推薦,因為地方上還是希望選舉可以順利推動,所以他們……

  31. 陳委員怡潔

    你們這裡是寫按比例,但按比例是怎麼分?你們說他們是以開會為主,沒有開會的時候,他們在做什麼?比例是怎麼分的?

  32. 劉主任委員義周

    不是的,這個比例是說,如果這個月有開會,例如開二次會,他來參加一次,那就是領一半,如果全部都有參與,那就是全部領。

  33. 陳委員怡潔

    這部分應該有資料,請你們提供給本會委員,好不好?我們想知道實際支出的狀況。

  34. 劉主任委員義周

    好,這部分我們會整理。

  35. 主席

    你們趕快拿給大家看一下。主委,請你針對林麗蟬委員的質詢說明。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黃委員昭順

    我們再提臨時提案,請你們開公聽會。

  38. 主席

    沒關係,等一下再處理這項臨時提案。陳其邁委員也是問這個問題嗎?還是讓陳怡潔委員先問?請陳怡潔委員發言。

  39. 陳委員怡潔

    今天這樣聽下來,中選會好像有自創選區名額的計算方式,但聽起來是無所本,本席剛才聽了你回答黃委員的內容,如果今天各選區劃分之後都是增加一席的話,大家應該都沒有意見,可是當你們因為人口數而減少席次時,大家都會反彈,所以本席期待你們能夠秉公處理。

  40. 本席記得上個會期討論過,原本高雄和屏東要減少一席,那時候有做過這樣的討論,後來你們被檢討、批評之後,結果是維持平盤,就是保持現有的立委席次不變,是這樣嗎?

  41. 劉主任委員義周

    不是,還是一樣的。因為照第七屆以來的計算方式,就是那個結果。

  42. 陳委員怡潔

    本席覺得你們這個自創選區名額的計算方式還是要有所本,這是第一個。第二個,現在有民間團體在進行罷免活動,所以本席想請教主委,因為有團體指出反罷免者發動簽署假的連署書,中選會有沒有掌握到相關資訊?為什麼本席會這樣問?如果有人簽署假的連署書,會不會違反什麼法律規定?例如偽造文書。

  43. 因為他填寫的資料可能是假的,這樣會不會違反什麼法律規定?還是會變相成為反罷免者的合法手段?主委等一下要說明清楚,你們有沒有掌握這個訊息?這個部分要怎麼處理?如果它是合法的,反罷免者是不是可以透過假連署的方式混淆罷免行動?這是第一個。

  44. 第二個,如果不合法,反罷免者這樣的行為,就像本席剛才說的,故意填寫假資料充數,會不會就像偽造文書,也是一種違法行為?主委是不是可以藉這個機會好好向反罷免者宣導一下,或許他們不認為這麼做是錯的,一方面是為了支持自己所支持的人,另一方面,或許他們也不了解這一塊,即使觸法了,可能自己也不知道,所以本席覺得中選會有責任要告知,希望你等一下能夠說明清楚。

  45. 劉主任委員義周

    關於罷免行動這個部分,其實我們接受的連署申請是來自提案人,所有資料都是他提供的,所以我們沒有辦法掌握……

  46. 陳委員怡潔

    現在有反罷免者發動簽署假的連署書,你們有沒有掌握相關資訊?

  47. 劉主任委員義周

    我們沒有辦法掌握這些事情,因為我們沒有辦法辨認。

  48. 陳委員怡潔

    假設有人真的簽署假的連署書,他有沒有違反什麼法律規定?或是會變成反罷免者的一種合法手段?

  49. 劉主任委員義周

    目前應該沒有這方面的法律規定。

  50. 陳委員怡潔

    所以反罷免者即使填寫假的連署書也沒關係,這樣就會變成反罷免者的手段,你懂本席的意思嗎?他們可以填寫假資料充數,但這其實是偽造文書,因為他填寫不實資料,這樣為什麼沒有觸犯法令?

  51. 劉主任委員義周

    我不曉得委員說的不實資料指的是什麼,因為我們還是會查核戶籍資料,我們有查核的程序。

  52. 陳委員怡潔

    雖然你們會查核,但本席覺得你們還是應該向反罷免者多多宣導。

  53. 劉主任委員義周

    我們不曉得誰是反罷免者。

  54. 陳委員怡潔

    中選會應該要關心時事,不然這些預算都不用解凍了,本席剛才看了一下,你們被凍結的預算當中,還包括選務政策、辦理、業務推動等經費,你們連時事都不去了解,為什麼要去參加國際會議?因為你們連自己本國發生的事情都不知道,對不對?

  55. 劉主任委員義周

    罷免和選舉是兩回事。

  56. 陳委員怡潔

    一說到解凍,你們就跳起來了。

  57. 劉主任委員義周

    沒有,我們的工作是讓選民可以順利行使他的權利,至於罷免,那是政治上的爭議,我覺得做為選務機關,應該減少……

  58. 陳委員怡潔

    但是最後資料還是送給你們,所以你們對這個部分要有所掌握。

  59. 劉主任委員義周

    我們會查核嘛!看到名單時,我們就會查核連署的資料對不對,如果正確,我們會承認,不對的就刪除,最後刪除了哪些,我們也會讓當事人知道。我們覺得選務機關不應該介入這項政治活動,只要確保讓他們可以行使權利就好。

  60. 陳委員怡潔

    簽署假的連署書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規定,是不是這樣?可以這麼說嗎?

  61. 劉主任委員義周

    我不曉得委員剛才說的假連署書指的是什麼。

  62. 陳委員怡潔

    現在會產生一個問題,就是為了充連署份數,但是這些資料並不是真實的。

  63. 劉主任委員義周

    我們會查核啊!提起罷免的人提供我們資料之後,如果是錯誤的、假的資料,我們就會退回給他,這樣他就知道哪些人提供了假資料,那個部分應該沒有問題啦!

  64. 主席

    這個部分會查核啦!不過主委,你剛才不應該回答一句話,就是你們不知道反罷免者是誰,因為你們必須掌握整個情勢。

  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6. 黃委員昭順

    好。中選會要修改,我同意,但是要弄好,請主委看一下我的提案。

  67. 主席

    你寫好就請主委看看。

  68. 陳委員怡潔

    主委,你剛才是說要趕快去查選罷法,但我首先想請教你一個問題,罷免連署書算不算公文書?

  69. 劉主任委員義周

    算,只要納入計算就算。

  70. 陳委員怡潔

    所以,一旦有人故意作假,例如用假身分連署,有無偽造文書問題?

  71. 劉主任委員義周

    我們收的連署書當然算是公文書,但是……

  72. 陳委員怡潔

    算不算偽造文書?你剛才說這樣沒有違法、沒有觸碰到法律,可是既然連署書已經列入計算,怎麼會沒有觸碰到法律?選罷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第二項是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你剛才怎麼會說不算?

  73. 劉主任委員義周

    我想報告一下我剛才的意思。我們會查核,如果查核發現連署書有假資料,就會剔除。

  74. 陳委員怡潔

    既然你們會查核,那我舉個例子。假設我繳了2萬5,000份連署書,其中1萬5,000份是正確資料,1萬份是假資料,如果你們查核之後剔除,連署人在10日內須補正,問題是連署人有沒有辦法在10日內補正1萬份?有困難。一旦他無法在10日之內補正,那一年內不能再提,沒錯吧!

  75. 劉主任委員義周

    對。

  76. 陳委員怡潔

    我的問題在於,可能有反對罷免者參與簽署,並且故意提出這1萬份假連署書,是否已經犯法?是不是?因為他是蓄意要讓這些連署書被剔除的,所以我才問你,罷免連署書算不算公文書,你回答「算」,所以我接著問,要是我故意用假身分,好讓我簽的連署書被剔除,在這種狀況下,該怎麼辦?這個問題,你要回答。

  77. 曾委員銘宗

    我的意見與陳委員怡潔一樣,當然,剛才主委表示會剔除,但是被剔除的這些人假設只是疏忽、沒有完成一定的法定格式,這是正常現象。但若是有人為了推動反罷免,很有計畫性地填寫假的連署書,就不只有剔除問題。

  78. 陳委員怡潔

    對,這已經觸犯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79. 曾委員銘宗

    還有刑法偽造文書罪嫌,不是只需要剔除。所以我希望中選會注意這類事件,而且可能必須處理。

  80. 陳委員怡潔

    主委,如果你的態度沒有說明清楚,這就會成為反罷免者的合法手段之一,而且不是單一案例,未來可能還會發生。如果中選會沒有態度,也沒有藉著這個機會向反罷免者宣導,就像我第一次說的,說不定他們也不知道自己觸法了,所以,中選會本來就有責任講清楚。我剛開始問你時,還不好意思把實情講那麼清楚,因為中選會本來就應該掌握,沒想到你裝傻,我們只好把情況講得明白一點。你不可以縱容這種手法變成反罷免者的合法手段,這樣誰能認同?

  81. 劉主任委員義周

    我沒有說這是合法手段,我說的是,過去我們在查核時就會把這類連署書排除。

  82. 陳委員怡潔

    但我講的情況是惡意的啊!

  83. 劉主任委員義周

    我知道,但這種惡意情形過去沒有大規模發生,至於少數具有偽造文書性質的連署確實發生過,我們應該都是移送檢察官。

  84. 陳委員怡潔

    既然這是犯法的,你剛才在回答時,其實就應該明白表示你的立場,這就是犯法的。但我剛才就問你是否涉及偽造文書,而你現在才回答是偽造文書。

  85. 曾委員銘宗

    報章雜誌也反映了這個事實,而且這種事實正在發生,我認為中選會要有立場,而且必須處理,不然這種途徑會成為反罷免的不正當手段,我認為不合適。

  86. 陳委員怡潔

    主席,如果中選會連國內的事態都無法掌握,那何必解凍預算,讓中選會到國外參加活動?真的,這不符合邏輯,而且絕對不會只是單一案例。我們現在提案不代表支持或反對罷免,而是現在確實發生很多假連署的情況,這樣的行為到底合不合法,其實中選會應該說明清楚,最後支持罷免者與反罷免者雙方才會都有依據,不能連中選會的態度都模稜兩可或裝傻。中選會的立場是什麼?

  87. 主席

    主委,你們應該召開記者會或發新聞稿,很正式地告訴大家,這麼做有觸法之虞。你們不但要宣告,也要向大家講清楚程序,明言你們會查核,至少也要警告大家,這樣做有觸法之虞。

  88. 劉主任委員義周

    這點我們可以做。

  89. 主席

    要不然的話,預算可能就無法解凍了。

  90. 陳委員怡潔,這樣處理好不好?

  91. 陳委員怡潔

    主委,這會變成反罷免者的合法手段,而且不會只是單一案例,因為現在假連署的狀況已經愈來愈多了。你們多久以內會發新聞稿說明?

  92. 主席

    再不然,中選會也要和地方選委會研究如何處理。

  93. 陳委員怡潔

    對啊!否則最後會擴大社會的衝突面。

  94. 主席

    至少也要產生嚇阻作用。

  95. 劉主任委員義周

    好。

  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7. 曾委員銘宗

    好,5月底以前。

  98. 劉主任委員義周

    我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有時我們要抓住事件的時機。

  99. 陳委員怡潔

    這點我反對,不該是為了抓住事件的時機,這件事情已經發生了,這就是我不斷強調的,你要讓雙方都要有合理依據,不能讓某一方宣稱不知道。中選會既沒表態,也沒說明你們的立場,甚至沒有告知這是觸法行為,那就是中選會的問題。你們不該看時機做事!

  100. 劉主任委員義周

    我剛才講的就是……

  101. 主席

    主委,你別再講了,既然有這麼多委員關心,中選會今天就發新聞稿吧!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現在處理預算解凍。

  104. 處理第1案,針對「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凍結100萬元,大家是否同意准予動支?

  105. 陳委員怡潔

    我不同意,因為中選會沒有把資料提供給我,包括兼職人員資料與出席率,都沒有交給我。

  106. 主席

    怎麼還沒給?但兼職不是本案啊!

  107. 陳委員怡潔

    是第1案啊!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怡潔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