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質疑現行以「限期」規範含乙型受體素肉品的處理空泛模糊,主張修法明定發生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進口及販售,並令市售產品於二十四小時內下架、三日內回收「但是「限期」這兩個字其實有一點空泛和模糊,所以我們希望修正為有一定日期的約束跟規範,除了要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及販售,並令其將市售產品於二十四小時之內下架、三日內回收。」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認為僅以行政命令規定無法保障國人,主張將牛豬分離入法「因為像現在規定在行政命令裡面並沒有辦法保障我們所有的國人,所以我們希望將「牛豬分離」入法。」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主張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修正為國內外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僅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風險評估所訂安全容許標準的牛肉除外,以將牛豬分離入法「所以我們希望將第四項修正為「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但國內外之牛肉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風險評估所訂定之安全容許標準者,不在此限。」」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主張禁止含瘦肉精的豬肉進口。「本席去年跟全國的豬農在立法院外面抗議的時候就已經表達我們主張禁止瘦肉精入台的立場」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認為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美國豬肉會導致原本有心血管疾病者或孕婦出現噁心、頭暈、肌肉顫抖、心悸、血壓上升等中毒症狀「一旦吃了含有瘦肉精的美國豬肉以後,會導致本來有心血管疾病的人或是孕婦產生很多症狀,包括噁心、頭暈、肌肉顫抖、心悸、血壓上升等中毒症狀」發言紀錄
- 張委員麗善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大家都非常的重視食安問題,尤其一直以來對於美國含有瘦肉精的豬肉要進口,我相信全台灣的民眾都受到很大的驚嚇,所以本席針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提出修正草案,修正第四項和第五項。我們現在說要依據Codex的標準,但是Codex的標準並不是零檢出。本席去年跟全國的豬農在立法院外面抗議的時候就已經表達我們主張禁止瘦肉精入台的立場,尤其我們都知道,一旦吃了含有瘦肉精的美國豬肉以後,會導致本來有心血管疾病的人或是孕婦產生很多症狀,包括噁心、頭暈、肌肉顫抖、心悸、血壓上升等中毒症狀,這是我們國人所無法避免的。像林杰樑教授和台灣大學獸醫專業學院教授周晉澄對於美國含有瘦肉精的豬肉進口都有相當大的疑慮,所以本席與盧秀燕委員共同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因為像現在規定在行政命令裡面並沒有辦法保障我們所有的國人,所以我們希望將「牛豬分離」入法。
現行條文第四項是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所以是由行政機關訂定安全容許標準,我們可以看到Codex所訂定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的標準,像豬與牛的肌肉和脂肪都是10ppb,豬與牛的肝臟是40ppb,豬與牛的腎臟是90ppb,也就是在這個標準範圍之內完全不是我們現在所要求的零檢出,所以我們希望將第四項修正為「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但國內外之牛肉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風險評估所訂定之安全容許標準者,不在此限。」,也就是非常清楚的將「牛豬分離」的概念入法。
現行條文第五項前段規定「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甚至是用「限期」,但是「限期」這兩個字其實有一點空泛和模糊,所以我們希望修正為有一定日期的約束跟規範,除了要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及販售,並令其將市售產品於二十四小時之內下架、三日內回收。本席認為要訂定一個明確的標準,將「牛豬分離」入法,我們也要求必須零檢出,對於含有乙型受體素的肉品,要在二十四小時之內下架、三日內回收。我們應該要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因為限期可能是三日或三個月,這到底有沒有什麼約束力呢?所以我們希望這個部分能夠明確入法,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張麗善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