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勞保遺屬年金規定有勞保年金的遺族另一方仍可領取,為什麼公教人員完全不可以「勞保的遺屬年金規定其遺族有勞保的年金者,另一方仍可領取,為什麼公教人員完全不可以?」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遺屬年金節省的金額僅是九牛一毛,不會對財政造成大的問題,要求為遺屬多做一些考量「只為了節省九牛一毛的遺屬年金,犧牲公平的法律原則,甚至是懲罰公務人員。因為這部分不會對財政造成任何大的問題,請求各位,是否能為他們多做一些考量?」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遺屬應有自主權選擇領取遺屬一次金或以年金方式領取「因為選擇遺屬年金一次金或年金,本來就是他們的權益」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第六十一條亡故公務人員殮葬補助費的規定合理,並沒有太大的問題「這一條從以前到現在,真的訂得還滿合理的,所以我們認為並沒有太大的問題」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夫妻同為公教人員即喪失領取遺屬年金權益的規定不公平,是懲罰與歧視「而且對於夫妻同樣是公教人員,這完全就是一個懲罰跟歧視!」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公務人員在執行任務往返途中因重大交通違規以致死亡即改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的規定相當不合理,主張應給予更寬容的對待並做更細緻的討論「如果是公務員本人的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死亡者,則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換言之,如果執行職務途中,因緊急闖了紅燈或逆向追捕歹徒,那就不能獲得因公撫卹。 我個人覺得這是相當不合理的規定」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勳績撫卹金的支給標準真的太低「首先本席必須要說,支給的標準真的太低了」發言紀錄
- 柯委員志恩
(9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四十五條是有關於公務員及其遺族可以請領退休金給付的類別,也就是所謂的遺屬年金,本席一定要鄭重地指出,這次的年改對這些遺屬來說,真的實在是太苛刻了!公務員一生辛苦,好不容易到了退休,萬一生病往生,原本可以把這些退休金留給其遺屬,其中大部分都是由配偶來領取,但請各位注意看這個條文,如果配偶也是公教人士,除非選擇領取遺屬一次金,否則就完全喪失領取遺屬年金的權益,等於這份遺屬年金被剝奪,讓這位公務員包括自繳的部分都被沒收,一生可能都是白繳的,但是勞保遺屬年金則是有規定遺屬是可以領勞保年金的,難道公務員的配偶是公務員就不可以領嗎?這樣規定公平嗎?這樣嚴苛的立法,難道執政黨不擔心會引發所有任職公教的夫妻激憤嗎?所以,請大家思考一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這些年改法案重中之中的條文目前已經經過二讀,我們是否還要對一些比較細緻的,像是對年老遺屬的部分,可否再多做一些考量?法律除了要顧到衡平性之外,最重要的就是要具有公平性,不可因為身分的不同,就給予不同的法律對待,如果夫妻同樣都是公教人員,而且兩個人本來就是獨立的個體,夫與妻之中有一方過世,另一方就是遺屬,為何僅因國家財政考量,一方就不能完全領取所謂的遺屬年金?這在法律上是完全站不住腳的!而且對於夫妻同樣是公教人員,這完全就是一個懲罰跟歧視!因為選擇遺屬年金一次金或年金,本來就是他們的權益,我要再一次強調,不管從哪個角度,譬如從心理學的角度,能夠讓他們有所謂的自主權,能夠自主去選擇,他要一次領或是用年金方式來領,對他們來說都是心靈上會比較好的選項,我還是要強調,勞保的遺屬年金規定其遺族有勞保的年金者,另一方仍可領取,為什麼公教人員完全不可以?這次年金改革的理由是為了國家的財政,年改後已經省下一些錢,只為了節省九牛一毛的遺屬年金,犧牲公平的法律原則,甚至是懲罰公務人員。因為這部分不會對財政造成任何大的問題,請求各位,是否能為他們多做一些考量?
- 主席
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 羅委員明才
(9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第四十五條的遺屬年金,根據第一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等等,誠如柯委員所說的,之前你們已經砍到刀刀見骨,大家將心比心想一下,這些老弱、手無寸鐵,甚至無謀生能力的人怎麼辦?所以在遺屬年金部分,基於權利跟義務相對等的觀念,不應該對他們一砍再砍,應該給予更多真心的關懷,要照顧他們。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第二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及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審認,由銓敘部另訂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提供前項審查小組審查個案之參考。
-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 柯委員志恩
(11時46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五十三條是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要給予其家人辦理因公撫卹,至於因公死亡到底該如何認定?這條條文其實還有很大的討論空間。因公死亡之人員依公務人員撫卹法中,可加給百分之十到五十不等的基數。本條規定在執行搶救災害、災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時,因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於死亡,可以因公撫卹。但有一個例外,即公務人員在執行任務的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時,如果是公務員本人的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死亡者,則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換言之,如果執行職務途中,因緊急闖了紅燈或逆向追捕歹徒,那就不能獲得因公撫卹。
我個人覺得這是相當不合理的規定,試想,誰在執行公務時會故意想違反交通規則?若非緊急狀況、急於救災救難,像是消防救火或是追捕嫌犯時,為了使命必達、完成使命,才會不惜冒著生命危險、衝鋒陷陣、奮不顧身。對於這些需要冒著危險執行公務的人員來說,我不懂為什麼政府為何如此斤斤計較,還要再去仔細調查這位因公執行任務死亡的公務員,在途中有沒有交通違規,例如是否闖了紅燈、或是該不該逆向行駛、搏命追捕兇手?這樣的規定到底有沒有它的合理性?我們很希望,有關於這一條的細節有機會能夠再進一步做一些論述。
事實上,過去的統計資料顯示,每年因公撫恤的人士並不多,但是立意的條文上,如果你只是為了節省一些經費,就要事先設下條件、劃清界線,告訴他要奮勇執行公務,但切記不要奮不顧身在途中仍要保持清醒,以免忘了遵守交通規則而讓你因公撫卹金受到影響,倒楣出了意外可沒有因公撫卹,只算意外死亡喔!這兩個認定標準上,是否還有另外一個討論空間,而且最主要的是,在激勵公務人員奮勇不顧身的時候,是否能夠給予他們更寬容的對待,在這個條文當中本席極力希望各位做更細緻的討論。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 林委員為洲
(11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次的年金改革,針對這樣的年金制度,其實它本身是相當複雜的一個制度,所以我們在改革的過程當中,其實很難去找到一個適切的改革方案,主要因為現在的制度是一個很難定義的制度,我舉一個例子給大家聽就會清楚,像我們在談遺屬年金的事情,如果它是正常職業別的保險年金,採確定提撥制的話,就像現在先進國家所有職業類別的確定提撥制保險年金的話,都沒有問題,領雙份也沒有問題。先生死亡了,他的遺屬年金給太太領,因為確定提撥制是他當時繳交的,所有的年金來源是他跟雇主,也就是受僱者跟僱傭者兩者合起來確定儲存在固定、可攜式帳戶裡面,當他死亡的時候,他的遺族一定可以領。如果是他太太死亡的時候,他也可以領,不會有雙份的問題,因為他繳了他就可以領。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公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 主席
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 柯委員志恩
(14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六十一條規定亡故公務人員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這一條從以前到現在,真的訂得還滿合理的,所以我們認為並沒有太大的問題,但是後面有「公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的規範,這個部分要提醒銓敘部應該好好檢討目前勳績撫卹金的給與標準。首先本席必須要說,支給的標準真的太低了,有關受有勳章者,最高級的中山勳章的標準是6萬元;有特殊功績,經總統明令褒揚者是3萬6,000元。當然,關於公務員因公犧牲時國家給與撫卹,本法第五十七條也有相關的規定,但也只是相對於公務員在職死亡的撫卹,加發撫卹基數而已。對於那些特殊的,譬如執行搶救災害或逮捕罪犯、面對高度死亡可能性的危害事故,還是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並且獲有勳績的公務人員,現行的照顧其實還是遠遠不足的。
就像我們非常熟悉的齊柏林先生,他因為拍攝「看見台灣」,引起大家非常大的共鳴,但不是每個人都能夠像他一樣引起社會這麼多的關注,並在很短的時間內獲得郭台銘先生捐助3,000萬元。我們不能夠因為公務人員沒有被廣泛注意,就讓這些因公殉職,從事高度危險工作的公務人員得到比較不是那麼重要的撫卹。
這一條我只是要再次提醒,我們期望現行的撫卹金跟給與標準能夠大幅提高。其實被認定有功勳的人沒有那麼多,所以本席在此針對本條所延伸出的部分,建議銓敘部能夠立即檢討「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這樣才能夠對得起那些有名或是無名的英雄,並在他們死後給予他們的家屬照顧。對所有人來說,這有極高的共識,希望銓敘部大力討論此做法,如果能夠提高,那些對國家有貢獻卻不幸犧牲的公務人員才會無後顧之憂。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柯志恩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