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主張退撫基金投資必須由專責機構負責,要求銓敘部在本法通過後儘快針對基金成立型態完成立法送立法院。「以後退撫基金的投資必須由專責機構負責,至於未來的形式到底是公司或是行政法人,就授權專法訂定。我要利用這個機會拜託銓敘部,請在本法通過之後,儘快針對基金的成立型態、方式完成立法,送到立法院。」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質疑退撫基金歷年平均報酬率只有2.89%、連3%都不到,認為有檢討改進空間,應借取韓國經驗提高投資效率。「歷年來的平均報酬率只有2.89%,連3%都不到,真的有檢討、改進的空間。」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公務人員因公死亡的撫卹金應從寬給與,適當提高現行加發10%到50%的規定,以鼓勵公務員盡忠職守。「現行的規定只有10%到50%,我建議能夠適當提高,以鼓勵所有公務員基於職責盡忠職守,為國家做出更大的貢獻。」發言紀錄
- 曾委員銘宗
(13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是公務人員因公死亡加發一次撫卹金的發放標準,主要有三款情況,第一款是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搶救或追捕任務,以致死亡者,加發50%之撫卹金。第二款是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以致死亡者,加發25%之撫卹金。第三款是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加發10%之撫卹金。也就是說,公務員因公死亡視其不同事由加發10%到50%之撫卹金。
這條規定中死亡認定因果關係的程序到底有沒有很審慎?本條規定有關因公撫卹事宜因其因果關係之認定,應延聘醫藥、法律及人事行政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定之,其程序基本上是非常的審慎,也不會有被濫用的情況。
從銓敘部的相關案例來看,去年因公撫卹的公務人員只有23人,為了鼓勵所有公務員勇於任事、盡忠職守,本席建議有關於本法中公務人員因公死亡的撫卹事項,現行規定是加發10%到50%之撫卹金,本席希望這個部分能夠從寬給與相關的撫卹金,所以今天特別利用機會向各位委員拜託,希望各位委員支持從寬發放撫卹金。現行的規定只有10%到50%,我建議能夠適當提高,以鼓勵所有公務員基於職責盡忠職守,為國家做出更大的貢獻。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 黃委員國昌
(13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在上一輪的發言時,我已經再度強調,在立法過程中的說明,有的時候是自己為了自己態度的表達,但反而對接下來法律的解釋適用,對公務人員造成誤會,而有不利的結果。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好,1分鐘時間到了,謝謝陳委員。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 曾委員銘宗
(14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第六十條是規定死亡公務員之遺族在選擇撫卹金種類的相關機制問題,有關本條條文的部分,本席沒有意見,但是我要利用機會跟大家報告,這個議場裡朝野的立委在年金改革過程中,都一再提到退撫基金投資績效的問題。首先,我們回顧退撫基金從民國84年到現在,歷年來的平均報酬率只有2.89%,連3%都不到,真的有檢討、改進的空間。相對的,我們看看韓國的情況,該國的國民年金從1988年成立到現在已經有將近30年的歷史,歷年來的平均報酬率高達6.35%,是我們投資績效的2.2倍,真的值得我們學習。各位一定會問,為什麼韓國的投資報酬率會是我們的2.2倍?因為他們用高薪聘請專業人才,事實上,韓國國民年金專業的基金投資人就高達156人,反觀國內的退撫基金只有20人,而且都是公務人員,非常top的專業人士沒有辦法進入基金操作,從而取得比較好的績效。
面臨這個問題,本席在委員會審查的時候,已經提案並納入本法第十條之規定,以後退撫基金的投資必須由專責機構負責,至於未來的形式到底是公司或是行政法人,就授權專法訂定。我要利用這個機會拜託銓敘部,請在本法通過之後,儘快針對基金的成立型態、方式完成立法,送到立法院。我們希望借取韓國的投資經驗,提高投資效率,期望以後的投資報酬率真的不要再只有2.89%,連3%都不到,我們期盼能夠向韓國看齊,朝更高的目標前進。謝謝。
- 主席
謝謝曾委員。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 呂委員玉玲
(14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在民進黨主導改革的當下,這個社會充滿拍手叫好的一群人,這一群人認為軍公教人員的福利太好,會引起社會的不合。民進黨的委員也說過,軍公教人員現行的年金制度會造成相對的剝奪感。其他人這樣認為、這樣說,我們可以說是他們不認識軍公教人員,不認識軍公教人員的工作性質。但事實上,當民進黨政府─執政黨這麼說的時候,軍公教的士氣就會瓦解,因為他們是現在執政的政府,也是軍公教的老闆,可是政府卻不懂。一個政府100%是由軍公教人員運轉,一個部會可以沒有部長,但是不能一天沒有公務人員,民進黨居然說軍公教的年金是不公不義,軍公教的福利會造成相對的剝奪感。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剛剛大家都提到溯及既往、深水區等條文已經通過了,但是在這裡本席要提醒大家的是,一個為國家打拚一輩子的公務人員,在退休之後,國家對他所要求的忠誠、本分及奉公守法,一點都沒有改變。如果今天純粹以民間企業或是社會一份子來看,有哪個私人企業、民營企業的退休金會因為退休者被判刑、作奸犯科,其退休金就會被打折?不可能嘛!所以公務人員對國家的承諾是一輩子的,可是國家對公務人員的承諾卻可以這樣輕易推翻,這真的叫公務人員感到非常心寒,本席希望這一點大家可以深思。謝謝。
-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 曾委員銘宗
(15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於第六十五條是規定公務人員依本法申請退撫給與案件時,應由審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第二項則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經退休的公務人員,每個月的退休俸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計算時,得由審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這一條的規定主要是在簡化相關的行政程序,有關於公務人員對該等行政處分有爭議時,可據此提出行政救濟,所以這個規定是相當明確,也簡化了相關的行政程序。
另外,我要向各位報告,這次年金改革由政府片面改變相關公務人員的退休條件,因而年金改革變更退休條件後,各界預期本法實施後會有大量權益受損的救濟案件,因此本席要求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該公正、客觀的執行職務,以保障公務人員應有的權益。另外也要求應參照勞資爭議法第六條的規定,由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相關公務員適當的法律扶助。以上二項要求,本席已經提出附帶決議,希望各位委員能夠全力支持。一方面保障公務員依法救濟的相關權益,讓這些遭政府片面改變退休條件的相關案件,有一個合理的救濟程序,而不要讓這些公務人員一天到晚在街頭陳情,造成社會的不安定,所以特別提出這樣的附帶決議,希望在座的各位委員能夠一起支持,謝謝大家。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曾銘宗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