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應刪除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並在第一項增加「校長」,使校長與教師同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不應以任期屆滿與否作為校長自願退休准駁的條件,以免對校長差別待遇並與國民教育法相遞触。「本席認為不該對校長有差別待遇,所以力主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刪除,同時第一項增加「校長」,俾使校長和教師一樣「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教職員退休金計算基準拉長為最後在職15年實在太長,在年金大砍後拉低計算基準、對教職人員過於苛扣,且會使可退休者不願退也不敢退,造成教育人力老化並堵塞年輕老師的進用與升遷管道。「年金大砍之後,我們認為這個規定拉低退休金的計算基準,對教職人員過於苛扣了一些。」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教職員退休金計算基準不一定要拉長為15年,應再思考降至12年或在10年至15年之間留有緩衝機會。「是否一定要15年呢?可否降到12年呢?」發言紀錄
- 柯委員志恩
(9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第二十一條,我們首先要感謝大家,因為本席在協商時力主應刪除行政院版的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後非常感謝蘇院長和本院同仁的支持與認同,讓第二十一條得以朝野協商的共識進行二、三讀。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原本規定校長自願退休的退休生效日以任期屆滿之次日為準,但是自願退休乃校長的法定權益,怎可以任期未屆滿加以剝奪與設限,如此一來,赤裸裸地在法條上凸顯出校長與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等人員有不公平的差別待遇。基本上,國民教育法第九條已明定,校長任期一任四年得連任一次,及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者,即可參加遴選後轉換職務。而自願退休的要件已於本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明確規範,實不應再以任期屆滿與否做為校長自願退休准駁的條件。
再以校長於學校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員為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可以參加當年度其他學校校長遴選,並據此轉換職務。但是依本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何他們卻不可以申請自願退休?可見本條例草案以任期制限制校長自願退休的規定實與「國民教育法」相違與矛盾。本席認為不該對校長有差別待遇,所以力主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刪除,同時第一項增加「校長」,俾使校長和教師一樣「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在此要感謝協商當時大家對這一條都非常尊重,也都認為校長應該享有與老師、專業技術人員同等的對待,所以大家在討論時,讓這一條的規定能符合許多校長的期望。現在是我們連續審到深夜12時的第四天一開始,以朝野都有共識的第二十一條開始是好的開始,我們也期望未來許多法條都能在為教師爭取更多權益的共識下達到更多協調,這是我們今天一開始的發言,期望大家能共同努力。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 黃委員昭順
(9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柯委員已經提到,這個條文是大家在協商當中已經有共識的條文,讓校長、老師、專業技術人員的退休都由教師法規範,但是這讓我想到另一件事,今早我看到一則新聞,報導指出年改三讀通過省7,000億元,這樣的標題很聳動!而因為我的數學一直不太好,所以這兩天我看到這兩則相關的新聞之後,便很努力計算,昨日的新聞指出核四封存讓全民必須付出2,838億元,加上前瞻的8,800億元,總共要支出1兆1,732億元,如今年改可以年省7,000億元,換言之,這還不夠4,000多億元。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 柯委員志恩
(10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八條的重點在於其附表一,有關教職員退休金計算的基準,不管哪一個版本,都要拉長到最後在職的15年,可是對我們來說,實在太長了。年金大砍之後,我們認為這個規定拉低退休金的計算基準,對教職人員過於苛扣了一些。首先,現在由於退休所得降低,退休金計算基準拉長為15年,教職人員為了取得更多年資以達到最高俸給,到了可退休的時候,必然是不願意退也不敢退。即使他的體力、活力及思考力都隨著年齡下降,我想他們也必須堅守崗位,不申請退休,這對於教育體系的新陳代謝將造成非常大的影響。
大家都知道,資深的不走,年輕老師基本上很難進得來,將造成人事進用管道的堵塞。政府口口聲聲說要照顧年輕人,實際上這個政策卻讓很多年輕老師進入教育體系的機會及升遷,都受到非常大的影響。所以,我們認為不要為了省一些錢,而讓國家失去更多,讓教育人力更加老化,我想這對於充滿教育熱誠的年輕人來說是很辛苦的。
年金的主導者政委林萬億不斷地說,年金的內涵一定要一致,執政黨也說公、教、勞都要拉平到一定的標準,目前送進來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的修正草案,退休金計算基準也是拉長到15年。各種退撫制度的設計最好一致,但是如果公教平均退休給與計算基準拉長到15年,勞保退休給與計算基準也要從現行的5年拉長到15年,這對勞工是相當不利的。原則上,公教人員做得越久,薪資就領得越高,勞工則不一定,因為勞工的年紀越大,所領的薪資反而會減少。根據報導,一旦勞工以15年平均薪資來計算,勞工所領的金額將會降低17%,損失不少,屆時勞保要從5年改為15年實在有很大的困難。
所以,從真正替大家著想,也幫政府省一些經費的角度來思考,是否一定要15年呢?可否降到12年呢?我覺得這部分大家都可以再思考一下。當然,我也知道公務人員的退休年改法案已經三讀通過,教職人員勢必也要比照,所以我在這裡說了老半天也是白說的。但我還是要再一次強調,如果大家的標準要一致,可否再次思考,在10年到15年之間還有一個緩衝的機會?我想這對所有人來說都是一個比較客觀、比較標準的說法。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柯志恩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