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Sra Kacaw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名稱修正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完成三讀─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平地原住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要求教育部、行政院及警政署針對退休給付領受人失蹤時的處理,檢討失蹤人口相關規定的周延性與合理性,並推動法制化。「但我還是希望教育部、行政院,包括警政署應該要積極就失蹤人口規定的周延性及合理性,甚至於法制化方面都加以推動做最好的立法。」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第七十一條規定行蹤不明時暫停發放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未考量退休教職員之配偶、子女甚至父母親可能仰賴該退休金生活,相關配套制度未經審慎考量。「如果我們去考量退休金的支領除了他個人需要使用之外,他的子女、配偶事實上也必須仰賴這個退休金,所以如果暫停發放,是不是沒有考量到他的配偶、子女,甚至父母親?如果他們需要仰賴這個退休金的話,相關的配套制度並沒有做審慎的考量。」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鑑於原住民平均餘命較短致支領退休金年限較短、金額較少,基於公平原則有必要降低原住民自願退休年齡,作出優惠性的差別待遇。「有鑑於原住民平均餘命較一般國民短,在相同的退休年齡及條件退休時,造成退休後支領退休金之年限較短、支領退休金的金額也較少,基於公平的原則,在立法上有必要降低原住民的退休年齡,必須做出優惠性的差別待遇」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原住民條款以年滿六十歲為請領全額退休金門檻過高、過於嚴格,致該條款與第十八條第四項形同具文,要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條於三讀時重新考量兩條文互相扞格之處。「第三項原住民條款的起支年齡門檻過高、過於嚴格,原住民教職員當然不會採用這項原住民族條款,反而會依照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去請領月退休金。因此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就形同具文,而且第十八條第四項也會形同具文。所以本席在此具體拜託,希望能夠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條,在三讀時因為這樣子條文的設計造成這個條款,而且第十八條與第三十二條有互相扞格的地方,希望能夠重新再考量。」

發言紀錄

  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10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七十一條主要是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於行蹤不明時的發放方式。這邊的規定是暫停,當然基本上會往這個方向去走。如果考量退休金的性質,當然是這個方式沒有錯,但是如果我們去考量退休金的支領除了他個人需要使用之外,他的子女、配偶事實上也必須仰賴這個退休金,所以如果暫停發放,是不是沒有考量到他的配偶、子女,甚至父母親?如果他們需要仰賴這個退休金的話,相關的配套制度並沒有做審慎的考量。

  2. 審查公務人員年改法案的時候,我們也特別希望能夠針對失蹤人口的部分建立相關的機制,畢竟失蹤人口是本來就有的事實,相關規範事實上也都有,只不過是沒有好好地將其法制化,所以,為什麼不利用這次立法的機會,將過去並不周延的規定或行政規則予以法制化?這是非常可惜的,就立法委員的職權來講,事實上也是立法怠惰。

  3. 所以,雖然這個條文目前是這樣規定,而且也必然會通過,但我還是希望教育部、行政院,包括警政署應該要積極就失蹤人口規定的周延性及合理性,甚至於法制化方面都加以推動做最好的立法。以上。

  4. 主席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5.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6. 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7. 報告院會,第七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8. 現在進行處理第七十二條,請宣讀審查會條文。

  9. 第七十二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10.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

  11. 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12. 徐委員志榮

    (10時21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是針對在大陸地區長期居住的人員或遺族,其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及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的領取方式。志榮也認為有需要適度地對長期居住在大陸地區的人員或遺族做一些規範,但是我更認為,這次年改的修法有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就是執政黨從總統到高官都要求、希望被改革者能夠配合、共體時艱,但是我想請問執政黨:如果國家的財政真的那麼困難,你們有共體時艱嗎?

  13. 我在這邊舉幾個例子,我們總統上臺以後,總統的車子要花多少錢?2,500萬元到3,000萬元;因為出訪專機機型更新,所以他出訪的時候,預算要多增加2,971萬8,000元;至於聘請御廚,好像是他自己出的錢,就不要講了;官邸的修繕費,據我所知,阿扁總統及馬總統加起來好像都沒有他的修繕費這麼多。這些都是為了總統個人所增加的花費,所以我要請問小英總統

    您有共體時艱嗎?

  14. 我再舉一個例子。前烏拉圭總統穆西卡被人家稱為全球最窮的總統,他不住官邸,而是住在鄉下差不多15坪大的鐵皮房子裡面,包括農具間,總共有3個房間;他把他的薪水近90%捐出來行善;他吃自己家裡附近種的青菜,當然沒有請御廚。穆西卡卸任的時候有六成的滿意度,世人說他最窮,但是我認為他是最有錢、最富有的,因為烏拉圭人民給他的敬仰才是他真正的財富,他的財富不是有形的、不是擁有很多金錢的。

  15. 我不敢、也不會要求我們的總統要做到跟穆西卡一樣,要求也沒有用,但是至少我們的總統及執政黨的官員們必須以身作則,不能一邊砍軍公教,另一邊又亂花老百姓的公帑。謝謝。

  16. 主席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17. 黃委員昭順

    (10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七十二條的條文內容其實非常地離奇,也非常地鬥爭。這一條的內容是,如果這些支領年金的遺族要到大陸地區長期居住的話,依照這條的規定,就要取消他們的請領資格,必須等到他們回臺居住的時候才能夠再補發。

  18. 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有遷徙的自由,現在臺灣是民主的國家,而且是一個地球村,全世界大概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會限制它的人民在哪裡居住。更離譜的是,在這個過程裡面,我們發放退休金是按照合約制存入帳號,如果政府動不動就能夠用法律條文違反憲法、限制人民的居住自由,對於臺灣這個自由民主國家而言,這是一個非常可笑的行為。

  19. 我記得前幾天曾經有一份民調,那份民調顯示,我們國家在外交政策當中已經陷入非常大的風暴,除此之外,第二個危險就是兩岸關係。當兩岸關係跟外交關係一樣都陷入這麼大的風暴之際,我們立法院在制定法律條文的時候卻又再雪上加霜、變本加厲。我們認為,從去年520之後一直到現在,兩岸關係不僅止於是零關係,甚至於已經陷入冰凍的關係,我們立法院竟然依舊用這種方式對待兩岸關係,況且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六條對於兩岸人民如何來往已經明文規定得非常清楚,所以本席把這條條文列為光怪陸離的條文之一。

  20. 在立法院改革的過程當中,我們在這條條文裡面根本看不到對我們的財政會有什麼樣的幫助。很清楚地,這條條文就是鬥爭、鬥爭、再鬥爭,而且更嚴重的是,它根本是一條歧視的條款。所以我們在這裡呼籲民進黨要懸崖勒馬,至少要保障人民享有遷徙的自由,這是憲法給予人民最大的尊重。

  21.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22. 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23. 第七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

  24. 黃委員昭順

    (在席位上)有異議!

  25. 主席

    這是審查會的條文。好,第七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26. 黃委員昭順

    (在席位上)有異議!

  27. 主席

    這是照審查會的條文……

  28. 黃委員昭順

    (在席位上)怎麼會這樣子限制人民的遷徙自由?這個有異議啦!我反對。要表決啊!

  29. 主席

    由於國民黨黨團有異議,那就進行表決。現在按鈴七分鐘。

  30. (按鈴)

  31. 主席

    現在進行表決。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32. 民進黨黨團提案

  33.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34.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35. 主席

    現在表決審查會條文第七十二條。贊成第七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開始記名表決。

  36. (進行表決)

  37.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8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2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七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38. 表決結果名單

  39. 一、贊成者

    66人

  40.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41. 二、反對者

    22人

  42. 廖國棟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柯志恩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王惠美

  43. 三、棄權者

    0人

  44. 主席

    林委員淑芬聲明方才表決係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45. 馬委員文君、陳委員宜民、王委員育敏聲明方才表決係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46. 現在進行第七十三條。宣讀協商條文。

  47. 第七十三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48. 教職員離職後,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私校退撫條例或其單行規章辦理退休者,其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發還本人原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

  49.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進行發言,首先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50.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10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特別針對本條例第十八條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要再次拜託大家,有鑑於原住民平均餘命較一般國民短,在相同的退休年齡及條件退休時,造成退休後支領退休金之年限較短、支領退休金的金額也較少,基於公平的原則,在立法上有必要降低原住民的退休年齡,必須做出優惠性的差別待遇,所以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特別規定「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於具原住民身分者,降為五十五歲。但本條例公布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自願退休年齡至六十歲,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報行政院核定之。」

  51. 這個規定最主要的立法目的在使原住民支領退休金的年限及金額不至於減少。但是很遺憾的是,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教職員任職滿二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四項辦理退休者,年滿六十歲,得請領全額退休金。也就是說,原住民教職員如果要降低到55歲退休時,任職年資及年齡合計指標數要高達85,反觀本條例同條第一項規定,只要任職滿15年、年滿58歲,合計指標數只有73,即可支領全額月退休金。第三項原住民條款的起支年齡門檻過高、過於嚴格,原住民教職員當然不會採用這項原住民族條款,反而會依照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去請領月退休金。因此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就形同具文,而且第十八條第四項也會形同具文。所以本席在此具體拜託,希望能夠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條,在三讀時因為這樣子條文的設計造成這個條款,而且第十八條與第三十二條有互相扞格的地方,希望能夠重新再考量。以上。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天財Sra Kacaw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