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惠美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名稱修正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完成三讀─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彰化縣第1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再任政府支給俸給機關、行政法人、公法人、國營事業或政府捐助累計總財產20%的法人職務每月薪酬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即不得支領月退休金的規定,認為所有專業都應該受到肯定「為什麼受聘再任政府支給俸給的機關,行政法人、公法人或國營事業、政府捐助累計總財產20%的法人每月支領薪酬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就不能夠支領月退休金呢?不是所有專業都需要受到肯定嗎?」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一邊讓危勞職務可以提前退休,一邊卻允許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再任緊急或危難事故救災或救難等危勞職務,在邏輯上相互矛盾「否則會讓人質疑這邊危勞職務可以提前退休,那邊卻是退休之後可以擔任危勞職務,這樣不是很矛盾嗎?」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以允許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再任緊急或危難事故救災或救難職務的規定鼓勵其擔任危勞職務,會讓他們身陷更大的危險「如果用本條文來鼓勵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擔任危勞職務,這不是讓他們身陷更大的危險嗎?」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質疑從公務人員退撫法到公教人員退撫條例的改革是執政黨強攻豪取、寸步不讓,讓被改革的公教人員人心惶惶、對未來感到害怕,並反問這樣的改革是否為想要的改革「然而從公務人員的退撫法到公教人員退撫條例,我們看到的是執政黨的強攻豪取、寸步不讓,甚至讓這些被改革的公教人員人心惶惶,對於未來感到害怕,請問這樣的改革真的是我們想要的嗎?」

發言紀錄

  1. 王委員惠美

    (11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七十六條是規定領受月退休金權利的退休教職人員,或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的遺族,如果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而被判入獄期間,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又或許是因案被通緝期間,領受退休金的權利將被停止。從立法理由來看,以上的狀況是規定公教人員領受退休金的消極資格,這個情形即使是在職期間也不得被政府所任用,當然在退休之後,也應該被剝奪先前因為公教人員身分而被政府保障的退休金領受權利。本席對於這樣的規定感到認同,本席也要強調,大部分公教人員都是非常理性爭取他們所應得的權利,如果是因為他們貪污、瀆職而入罪,或者被褫奪公權、因案通緝而停止他們領受退休金的權利,我想大部分公教人員都不會有怨言,他們真正在意的是,他們為國家貢獻一輩子心力,而且也沒有犯錯,是不是就能獲取他們應有的肯定與回報呢?

  2. 這幾天許多教師告訴我,對於公教人員年改的方向,他們願意跟政府理性的溝通,但是他們也擔心,從一例一休、前瞻條例到年改的方案,只要蔡總統想要的,執政黨立委必定使命必達,甚至殺紅了眼還加碼砍殺。在目前民進黨獨大又如此跋扈下,有什麼條件是不能通過的呢?改革的目的是在於讓社會和諧、讓人民安定,然而從公務人員的退撫法到公教人員退撫條例,我們看到的是執政黨的強攻豪取、寸步不讓,甚至讓這些被改革的公教人員人心惶惶,對於未來感到害怕,請問這樣的改革真的是我們想要的嗎?雖然前面已經通過各個深水區的條文,也再次證明執政黨聽不見人民的聲音,但本席還是要再次懇請各位同仁,在最後的時刻,能夠把教師的聲音聽進去、能夠真正站在他們的立場做出決定。畢竟教育是百年大事,一旦這些教師人員的意志低落了,我想未來我們在這方面所栽培出來的人才也是很令人擔心的。

  3.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4.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第七十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十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5. 現在進行處理第七十七條。宣讀協商條文。

  6. 第七十七條  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7.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8.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9.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10.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11.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12.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3.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14.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15. 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16. 本條例施行前已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自本條例施行後之下個學年度起施行。

  17. 教職員月退休金發放或支給機關查知退休教職員再於第一項所定機關(構)、學校、團體及法人參加保險時,得先暫停發給其月退休金,俟該退休教職員檢具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相關證明申復後,再予恢復發給並補發其經停發之月退休金。

  18. 退休教職員經主管機關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或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

  19.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20.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21. 吳委員志揚

    (11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其實非常非常重要,而且我看到整理出來非常多版本,所以務必請各位同仁仔細思考。這一條主要是社會大眾對於軍公教人員退休以後再任公務單位,或政府輔助的財團法人事業團體及私立學校等等,除了支領現職工作薪水以外,又支領月退俸,這個觀感其實是不佳的,我想大家都能接受。問題是要把再任其他單位薪資的門檻設到多少,才需要暫停領受月退金?這就是關鍵所在。剛剛宣讀的版本很明顯是把這個門檻設定在法定基本工資21,009元,以此設定為門檻。但是,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中,我們為了要照顧及保障退休教職員中的弱勢,其實已經有一些特別的配套,就是第四條所謂的最低保障金額,先前院會已經通過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本薪加專業加給合計數額32,160元做為最低保障金額,依這個法理來講,最低保障金額其實是維持退休人員每月基本生活水準與條件的標準;換言之,如果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低於32,160元就代表沒有辦法維持退休人員基本生活條件與水準。以此推論,本條再任停止領受退休金限制標準也應該要由法定基本工資改為本法所定最低保障金額,這樣才能貼近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整體立法意旨,以及符合退休教職員的基本生活水準,否則只要領超過21,009元(基本工資),就完全停止支領原來的退休金,反而會變成變相懲罰這些退休後再任的教職人員,剝奪了他們原來應該有的基本權益。請不分朝野黨派所有委員同仁們要體認到這個條文的重要性,將最低門檻至少回復到最低保障金額32,160元。謝謝。

  22. 主席

    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23. 陳委員超明

    (11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剛剛通過的第七十二條,我要再補充,希望執政黨深思熟慮,要三思而後行,這是有針對性、有歧視性的,如果把大陸地區改為其他國家,我相信是可以接受的,不然執政黨就要當表率,凡有執政黨黨籍及其家屬在大陸的投資要全部撤資,以示公平。你們既然這麼仇視中共,連退休後到中國大陸去旅遊、居住都不容許,只容許到美國、到日本去,臺灣是什麼國家?請你們好好的思考一下,不然會引起更大的民怨。

  24. 另外,我在此要特別拜託時代力量,你們要發揮愛護年輕人的力量,我們看到今天中國時報的頭版報導,昨天我們也特別強調60歲退休提前到55歲退休,1年可以為國家節省近100億人事費用,而且可以促進新陳代謝,讓3萬8,000名流浪教師得到替補,也符合所有教師協會的希望,就是到55歲退休,這不僅能夠省錢,又能夠促進新陳代謝,何樂而不為?雖然這個條款已經通過了,但是我們苦口婆心的再三奉勸大家,時代力量若真的愛護年輕人,就在這裡起個作用,反正執政黨是不論國民黨提出什麼都會反對,但時代力量要小心,你們不要當執政黨的附隨組織,他們已經準備要消滅你們,切記!切記!我是愛之深,跟你們說很真切的話。

  25. 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條例修改後,我可以跟大家報告,以後學校老師不會再認真教學,為了要增加所得,他們會要學生到家裡去補習,這反而是增加家長的額外負擔,教育公平性一定會受到打折,這一點我一定要提出來,請大家特別特別注意,潮流趨勢一定會走到我剛剛所講的那個樣子。再說到大學教授,不要輕忽這件事,如果一名大學教授任職10年以後退休只領到六萬多元,但他們是辛辛苦苦讀書到現在。大學教育的教授人才都已經往外流了,各種報章雜誌也多有報導,這是臺灣危機,執政黨卻視而不見,就這樣一刀砍下去,說是在替百姓省錢,但有沒有省錢,實在是一大疑問。我說修法要全套、要深思熟慮,但是執政黨就只看表面,說為人民省錢,還有好幾條我要談的,行政院高層說這樣節省了7,000億元,我就算給你們聽,「憨慢」政府只能砍、只能節流,卻不能開源,如果退撫基金增加1%效益,1年就增加1,000億元;而現在的改革他們說可以從2031年延後到2050年,1年差不多就是260億元而已,政府難道沒辦法賺這260億元?退撫基金不會好好照顧嗎?你們為什麼都避而不談?視而不見?只會說為臺灣人民省下7,000億元,你們可能倒虧錢了都還不知道,不要民粹!不要即興式的改革!不要說給臺灣人高興而已!到最後會被人看破手腳的,各位,你們在做,天在看!老百姓會檢驗你們的!謝謝大家。

  26.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27.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第七十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十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28. 現在進行處理第七十八條,宣讀協商條文。

  29. 第七十八條  教職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者,其每月所領薪酬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不適用前條第一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

  30.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31.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32.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33. 王委員惠美

    (11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是有關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受聘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或是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不受每月所領薪酬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就停止支領月退金之限制。本席有點納悶,第一款是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我相信大家都還記得才剛三讀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在審查過程中,大家對危勞職務的議題有諸多爭議,包括退休年齡、起支年齡等等,但最後我們還是維持危勞職務在七五制,為什麼?就是因為工作有危險性,可是本席不解的是,今天審查這個條文,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不也是危勞嗎?即便是警消專業人員,也都因為他們職務關係,而必須調整提前他們的退休年齡。

  34. 如果用本條文來鼓勵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擔任危勞職務,這不是讓他們身陷更大的危險嗎?而且在聘用過程中,是否要經過特殊訓練或是體力測試呢?如果政府聘請退休人員進行危難事故的救災,受聘的公務人員或是公立學校教職員需要具有一定程度救災或救難相關專業,那麼其他公立學校教職員或是公務人員也都有其他專業,所有專業都是應該受到肯定的,為什麼受聘再任政府支給俸給的機關,行政法人、公法人或國營事業、政府捐助累計總財產20%的法人每月支領薪酬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就不能夠支領月退休金呢?不是所有專業都需要受到肯定嗎?本席對於合理的條款都予以支持,像是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務人員在任職期間犯了貪污或瀆職罪,或是公立學校教職員在任職期間涉及校園性侵遭判重刑,取消他的退休金,但是有些條文民進黨政府有必要把邏輯講清楚,否則會讓人質疑這邊危勞職務可以提前退休,那邊卻是退休之後可以擔任危勞職務,這樣不是很矛盾嗎?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王惠美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