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其邁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反對由婦聯會指定官方代表一定要是常任文官,認為應該是由內政部或黨產會去要求對方才對。「本席不同意它指定官方一定要文官代表,到目前為止,我沒看過我們的法律規定或行政規定裡面,要求官方代表一定要常任文官,天下哪有這種事情?你跟它簽行政契約,還指定你的代表要什麼樣的人,它才同意?應該是內政部或黨產會去要求對方才對!」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要求在婦聯會行政契約簽訂範圍內,所有代表都必須具有公義性、不能有政黨色彩,相關條件必須明定清楚。「本席要求在行政契約簽訂範圍內,所有代表都必須具有公義性,而且不能有政黨色彩,或是過去有一些所謂的公職,我們都必須明定清楚。」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認為國民黨的8億多元是過去接收日產、轉帳撥用後再賤賣掉,要求主委依法行政將過去非法侵占的國家資產還財於民,該查的就要查清楚。「但本席認為國民黨的這8億多元是過去接收日產、轉帳撥用的,國民黨後來就把它賤賣掉。所以,主委不論是根據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規定或作為人權律師,你就是要保障國家的權力,就是要捍衛人民的利益,將過去非法侵占的國家資產還財於民,所以本席鼓勵主委,也支持主委依法行政,該查的就要查清楚。」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認為婦聯會的海外分會最有可能是以借名登記的方式持有財產。「所以它的海外分會最有可能就是用借名登記的方式。」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主張不論婦聯會的海外資產或本次行政契約範圍以外的所有資產,黨產會都必須繼續追查。「所以本席的主張很簡單:不論是婦聯會的海外資產或是在這次行政契約範圍以外的所有資產,黨產會都必須繼續追查。」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要求黨產會更清楚釐清救國團近幾年逐漸將財產轉移到其合組的公司或其他事業投資的情形。「本席要提醒主委,救國團最後這幾年逐漸將它的財產轉移到它跟人家合組的公司,或是其他的事業投資,所以黨產會必須就這個部分更清楚的釐清。」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其邁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的第一張投影片是向主委說明婦聯會轄下提出的財報,包括這次在我們行政契約協商範圍內的福利、文教、華興以及過去其他相關的單位或機構法人,他們在過去的歷史或網頁所介紹的,除了福利、文教、華興及婦聯會總會之外,其他包括復興中小學、振興醫院及華興中小學,在它的歷史網絡中特別提到當時是由婦聯會捐助成立,因此,若是以最新的財報統計,它的總財產大概是605億元。本席要特別點出來,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台北市分會在104年是3.3億元,它在過去從頭到尾都不曾申報,直到今年才提出申報,換句話說,這筆3.3億元是從過去有婦聯會的歷史以來、從成立到現在以來,我們官方都不知道的資料,一直到105年台北市分會才提出申報。

  2. 至於國內外的海外分會大概是幾塊美金都沒有,大家都很清楚,它既然是婦聯會的財產,假如是在國外,最有可能的方式是什麼?當然就是借名登記。因為婦聯會並不是法人,它要以機構或個人的名義在國外登記是有困難的,由此可以推論,這些海外分會可能就是採用借名登記的方式,在國民黨許多的附隨組織中常常很容易可以見到這個部分,所以它的海外分會最有可能就是用借名登記的方式。因為這個歷史已經太過久遠,也許是蔣宋美齡女士或是過去其他官夫人以私人名義去登記,所以我們這次追查婦聯會是否屬於附隨組織的不當黨產,針對所有的財產範圍,你當然要窮盡所有的可能將這些財產調查清楚。

  3. 再看第二張投影片,假如我們以現在的價值進行估算,根據本席的了解,這次我們的行政契約行政協商中所提的,大概就是本席剛才所講的幾個分會,假如列舉有案可查的部分,從它的歷史、從它的過去淵源來看,如果以現值來估算,據我了解,這次行政契約、行政協商裡面提到的,大概就是本席剛剛提到的幾個分會,如果列舉現在有案可查的部分,從它的歷史及過去的淵源來看它的房地產總價是913億元;比較大宗的包括振興醫院、華興中小學、復興中小學等不動產,因為現在是校地,未來如果土地變更以市地重劃50%來做計算,光是這幾個最有價值的資產,也就是我剛剛講的這幾個地方,加起來大概就有900億元。昨天內政部和黨產會與婦聯會以行政協商的方式去處理,內政部認為我們現在拿回來312億元,但就現有總財產有案可查不包括海外分會的部分來做計算的話,大概就有1,400多億元,拿300多億元去除1,400多億元,我們要回來的大概是兩成多。所以本席的主張很簡單

    不論是婦聯會的海外資產或是在這次行政契約範圍以外的所有資產,黨產會都必須繼續追查。不知道主委的意見如何?

  4. 林主任委員正

    完全同意。我們這次與婦聯會所討論的行政契約內容,其實是僅就目前其所揭露的部分,它聲稱與它無關的部分,我們也都有權可以再繼續查。

  5. 陳委員其邁

    本席的第二個問題是,婦聯會給內政部的回文中特別提到,「未來的基金會三分之一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常任文官代表,三分之一的本會代表,三分之一的社會公正人士代表」。本席不知道黨產會的意見如何?

  6. 林主任委員正

    對於這個部分,外界有很多的意見,我們內部也有相當的討論;到目前為止,我們認為不論是政府機關代表,或婦聯會指定、推派的人員,都必須要有相當的公義背景及專業能力,也就是要以這兩項標準來要求,沒有例外。換言之,以後的董事不論哪個來源,都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以這樣的方向去規定。

  7. 陳委員其邁

    本席不同意它指定官方一定要文官代表,到目前為止,我沒看過我們的法律規定或行政規定裡面,要求官方代表一定要常任文官,天下哪有這種事情?你跟它簽行政契約,還指定你的代表要什麼樣的人,它才同意?應該是內政部或黨產會去要求對方才對!「三分之一的本會代表」,究竟是哪些本會代表?

  8. 我們看婦聯會過去的代表組成,可以說是官夫人俱樂部──辜嚴倬雲、林澄枝、朱俶賢、田玲玲還有陳誠弟弟的夫人,清一色都是黨國權貴之後。未來如果三分之一是由本會代表組成,也都還是黨國之後繼續擔任那三分之一的代表,這樣合理嗎?另外三分之一亦是本會提名,經內政部同意,如此一來,豈不三分之二都是在提名黨國之後,其中一半經內政部同意?本席無法接受這樣的安排。本席要求在行政契約簽訂範圍內,所有代表都必須具有公義性,而且不能有政黨色彩,或是過去有一些所謂的公職,我們都必須明定清楚。現在的婦聯會是百分之百的黨國代表,簽訂行政契約之後,變成三分之二的黨國代表,全民如何能接收?

  9. 林主任委員正

    我們會朝這個方向來努力,事實上,也已經朝這個方向在安排。

  10. 陳委員其邁

    本席先敘明我們委員會的立場。

  11. 另外,自由時報今天有一則報導提到,對我們剛剛講的行政契約範圍外相關的財產,辜嚴倬雲女士說她看到這些罰款,相當不認同,認為這些罰款對婦聯會非常、非常不公平,若下面的人欺瞞、隱匿,要負責人出面受罰,相關人士說老太太會不會批,還不知道。請問主委,這是什麼意思?

  12. 我們看婦聯會這幾年申報的資料,她不僅是婦聯會的董事長,還身兼這幾個基金會的董事長,下面的人有沒有欺瞞隱匿,她都不知道,也不敢負責?我們再看104年開始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及決算報告書,在收支決算表的最後一欄,全部都沒有經過會員大會。民間哪個團體像婦聯會一樣,財報可以不經過會員大會,就送交內政部備查?所以,講難聽一點就是內政部長期縱容。現在連辜嚴倬雲女士都不敢背書,而對那一條有意見;如果婦聯會的財報是公開透明的,是經過會計師簽證、會員大會通過,才送到內政部,她今天還會講這種話嗎?所以,帳一定要查清楚,行政契約範圍外所有資產,黨產會一定要負責查清楚。

  13. 林主任委員正

    這個部分,我們會繼續努力。在他們還未清楚說明之前,我們不會輕易放棄相關的罰則。

  14. 陳委員其邁

    剛剛國民黨的委員特別提到主委是人權律師,但本席認為國民黨的這8億多元是過去接收日產、轉帳撥用的,國民黨後來就把它賤賣掉。所以,主委不論是根據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規定或作為人權律師,你就是要保障國家的權力,就是要捍衛人民的利益,將過去非法侵占的國家資產還財於民,所以本席鼓勵主委,也支持主委依法行政,該查的就要查清楚。同樣的,婦聯會如果還有其他相關的隱匿,黨產會還是要繼續追查清楚,才能符合人民的期待。不知道主委的看法如何?

  15. 林主任委員正

    這個沒有問題,我們會堅持。

  16. 陳委員其邁

    請主委加油。另外,從現有財報及其後來成立的旅遊公司來看,本席估算救國團的財產大概有50多億元,請問黨產會對其財產要如何處理,進度如何?

  17. 林主任委員正

    我們10月24日要再舉辦聽證,看看各方的意見如何,如果是可以處分的程度,我們也許就要做處分。

  18. 陳委員其邁

    你是要先認定救國團是不是附隨組織,還是要對它的不當黨產進行清查?

  19. 林主任委員正

    其實這兩個都在進行,我們要先認定它是不是附隨組織,後面才有歸還的問題,所以這兩個方向是同時在進行。

  20. 陳委員其邁

    本席要提醒主委,救國團最後這幾年逐漸將它的財產轉移到它跟人家合組的公司,或是其他的事業投資,所以黨產會必須就這個部分更清楚的釐清。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其邁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