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榛蔚於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中正紀念堂、威權象徵與不義遺址應如何處理?主張國家人權博物館的維護、探討與保存範圍不應侷限於民國34年8月15日至80年4月30日的威權統治時期,應納入臺灣各時期的人權問題,包括慰安婦、原住民抗日等議題。「既然稱做國家,為何文化部在組織法草案中,對於所欲維護、探討及保存的國家人權檔案,僅定義侷限在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0年4月30日止的當時蔣介石及蔣經國所統治的時期,完全忽略了轉型正義與人權維護,必須包含台灣這塊土地上各個時期的人權問題,包含慰安婦、原住民抗日等問題,現在這樣的組織法草案,配稱得上「國家」兩個字嗎?」中正紀念堂、威權象徵與不義遺址應如何處理?質疑在談轉型正義與不義遺址時忽略日據時期統治、殘害臺灣人的遺址與象徵如總統府(日據時代的臺灣總督府),主張不應忽略這一塊、應納入探討「這個日據時期統治,甚至下令殘害台灣人的遺址與象徵,如今變成權力中樞的總統府,格外諷刺,過去更曾經以蔣介石命名的介壽館;韓國人能把它拆除,我們在談轉型正義時,能忽略這一塊,可以不納入探討?」中正紀念堂、威權象徵與不義遺址應如何處理?主張應先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再召開公聽會討論國家人權博物館的職掌與成立、廣納各界對於人權議題的看法,才是真正面對歷史、真正落實轉型正義「本席認為要先通過促轉條例,再召開公聽會,討論博物館的職掌與成立,廣納各界對於人權議題的看法,才是真正面對歷史,真正落實轉型正義。」

發言紀錄

  1. 徐委員榛蔚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日會議在討論國家人權博物館的議題,事實上,2009年馬政府時代也通過很多件國際公約,主要為了彰顯人權。今天我們看到文化部所提出的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章程,將期間限定於民國34年8月15日至民國80年4月30日,其實一般民眾對於你把人權約制在這個時期裡面是非常有疑慮的,正因為你已註明這是威權時期,所以您如果秉持著要成立國家人權博物館的話,那麼我們應該以更宏觀、客觀的態度,將整個期間再往上延伸及再往下延伸,等於它的脈絡必須更長,否則,依照現在的情況看來,我們乾脆把它稱為「威權時期人權博物館」,是不是?

  2. 主席

    請文化部鄭部長說明。

  3. 鄭部長麗君

    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明定起迄時間,主要為了說明威權統治時期,並不代表只有在這個期間才有人權的議題,我想這是我要釐清的第一點……

  4. 徐委員榛蔚

    但是,文化部要成立國家人權博物館,而且剛才部長也非常感性地訴說,您看到我們很多的老年人一代、一代不斷地凋零,您覺得非常、非常的感嘆,應該還給他們正義,但是您卻又說要一塊、一塊來處理,可是,我們必須要說的是,許多的事情不能一塊、一塊來處理。因為當您以一塊、一塊在分割處理,並在教育體系裡面再接入的時候,孩子們沒有辦法接觸全貌,而會讓他們有先入為主、蓋棺論定的錯覺。部長要把人權的種子種在國人身上、種在我們教育上的時候,我們是不是要用更宏觀、客觀的態度處理?你不斷地說,這是馬英九時代即已設置的籌備處,本席要告訴你,早在陳水扁時代已經提出國家人權紀念館組織法草案,然而,我們可以看到在陳水扁時代整個是站在國家的立場推動人權、彰顯人權,但現在我們似乎是把自己給做小了,把人權侷限於你所說的威權時代,這樣的針對性太高了。我們看看陳水扁時代所通過的國家人權紀念館組織章程裡面,它完全都沒有提到威權統治時代相關人權的檔案,譬如白色恐怖的歷史,我們還看到在陳水扁時代通過的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國家人權紀念館所掌理之事項如下:重要人權活動及人權資產的保存。其中完全沒有提到任何的年代期間。如果以剛才部長回答所有委員的問題,本席認為你有偏離主題的想法及意念。

  5. 另外,根據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威權統治時期參考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民主進步黨提案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請問現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經通過了嗎?目前該條例草案尚未通過,到底民進黨在急什麼呢?國家人權博物館實在茲事體大,而且我們要做就要做到完整,而不是片片斷斷、支離破碎的,所以文化部在籌備國家人權博物館的時候,到底我們是依據哪些專家學者的建議?我們的標準到底在哪裡?你們有沒有考量時代的背景?不能以現在的人權標準去看待以前的標準,你們要思考其中的標準為何?

  6. 此外,請問文化部在成立國家人權博物館時,您與公民團體有說過要侷限在這個期間嗎?您跟所有的人權團體有說明過嗎?您有召開過說明會、座談會嗎?對於慰安婦的議題,對於剛才廖國棟委員講的我們太魯閣族或者是原住民族的部分,這些人權都有納入考量嗎?日據時代的人權也有納入考量嗎?

  7. 鄭部長麗君

    可否容許我回應委員?

  8. 徐委員榛蔚

    好的。

  9. 鄭部長麗君

    我們在說明四中所指的起迄時期,主要為了解釋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威權統治時期,並不是整個組織法的起迄時期,因為第二條對於未來本館辦理事項有四款:第一款是針對威權統治時期;第二款是針對現今轄下兩個不義遺址的園區;第三款則是其他的部分,即是當代所有人權相關理念的議題,因此說明欄指涉的是第一款,請委員不要誤會,並不是指國家人權博物館只處理這個時期,我們之所以要讓國家人權博物館增加第三款、第四款,就是希望提升它的位階,除了管理兩個園區以外……

  10. 徐委員榛蔚

    但是在本法草案第二條的規定已經充滿政治謀略,也充滿政黨色彩……

  11. 鄭部長麗君

    對不起!剛才我一直在做釐清,我們不認為這具有意識形態的目的,也沒有政治的目的……

  12. 徐委員榛蔚

    我們看到蔡英文說的原住民轉型正義到底重不重要?

  13. 鄭部長麗君

    報告委員,本部也有參與原轉會的工作……

  14. 徐委員榛蔚

    連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都還沒有通過,到底原住民轉型正義委員會做了什麼?

  15. 鄭部長麗君

    報告委員,本部也有參與原轉會的工作,所以未來的人權博物館也會支持相關議題,像慰安婦的「阿嬤的家」,我們也都會給予協助與支持,所以我想這部分不會有問題,請委員不用擔心,國家人權博物館會給予相關的支持,所以我在此特別向委員釐清,其中所指涉的起迄時期只是針對第一款,而我們已經增加到第三款、第四款,主要希望擴大其支持的範圍。至於促進轉型條例所援引的文字,這部分所提供的資料比較舊,請委員參考正式的關係文書,這部分的資料已經做過修正了。

  16. 徐委員榛蔚

    在馬英九時代只是針對國家人權博物館設置籌備處,但是對於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章程草案的部分並沒有明確的寫下來……

  17. 鄭部長麗君

    報告委員,在前政府時代曾經3度將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送至行政院,當時的爭點是用行政法人……

  18. 徐委員榛蔚

    但當時的案子已經撤案,才會設置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但是,在訂定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時完全沒有訂定組織章程,因此,本席想要請問文化部,到底你們在急什麼?你們有沒有詢問原住民族或公民團體的意見?我們是不是應該召開公聽會?否則為何你們急著趕在12月10日完成……

  19. 鄭部長麗君

    報告委員,我們已經有很多次公民團體及學者專家的參與,我們不但設有諮詢委員會,也有受難前輩團體的參與,事實上,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有其組織章程,此其一。第二,前政府時期曾經3度將組織法送到行政院,但當時的爭點在於,到底要採用三級機構,還是採用行政法人?所以,前政府從民國103年至105年都持續推動,我們也將國家人權博物館兩次送請行政院審議,第二次終於獲得行政院通過國家人權博物館採用三級機關,所以當時的爭點是三級機關,而不是不要立法。其實,跨越政黨輪替都希望推動國家人權博物館……

  20. 徐委員榛蔚

    但你們還只是希望……

  21. 鄭部長麗君

    報告委員,國家人權博物館的名稱還是馬總統在視察景美人權園區時公開宣示的,所以我們尊重這個名稱與其歷史脈絡。

  22. 徐委員榛蔚

    但我要提出的建議是,國家人權博物館必須以非常宏觀、客觀的進行全面性,而不是片斷地、一塊塊地做……

  23. 鄭部長麗君

    正因如此,我們在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章程中才會增加第三款及第四款。

  24. 徐委員榛蔚

    你們一定要從所有的角度都備齊以後,才能夠啟用國家人權博物館,否則讓你人民與兒童進入國家人權博物館之後,他們只看到非常片斷的人權,你認為這樣做可以對歷史交代嗎?對我們的孩子的身心靈可以交代嗎?對國人可以交代嗎?

  25. 鄭部長麗君

    報告委員,因為景美、綠島人權文化園區有其特殊脈絡,所以我們也增加國家人權博物館有四款的工作項目……

  26. 主席

    徐委員發言時間已經超過,我們稍後要處理條文,所以請徐委員結束發言。

  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29. 蘇委員巧慧、陳委員亭妃、張廖委員萬堅、柯委員志恩及徐委員榛蔚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30. 委員蘇巧慧書面意見

  31. 國家人權博物館之組織位階

  32. 1.推行人權教育、落實轉型正義是當代台灣必須面臨之課題。預期成立國家人權博物館後,官方將有更多能量處理此一問題,故本次制定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我大方向支持。查行政院曾於2003年、2008年提出「國家人權紀念館組織法草案」,其組織法第一條皆明定該館為總統府之隸屬機關,與本次將該館則隸屬文化部之下顯有差異。文化部對此立場為何?該館隸屬於何機關最為適宜?請予以敘明。

  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4. 4.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成立之「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已於2014年9月將檔案全數移交給文化部,文化部則將檔案全數交給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現暫置於景美人權文化園區。此類檔案為落實轉型正義之基礎,還原歷史真相之根本,應當審慎研究。文化部於交接後,其檔案研究成果為何?請予以敘明。

  35. 5.接續上題,對於此類檔案之利用(甚至於公開),文化部之界限為何?是否曾有討論?白色恐怖時期不遠,仍有受刑人及其親友在世,其個人資訊保護如何處理?請文化部予以敘明。

  36. 委員陳亭妃書面意見

  37. 鑒於文化部宣稱國家人權博物館將以臺灣威權統治時期相關人權檔案史料文物的典藏、研究、展示及教育推廣為核心,除了管理景美和綠島兩處白色恐怖人權紀念園區,並擴大連結協助當代人權理念實踐推廣的組織發展與國際交流,彰顯民主、自由、公義的臺灣核心價值……云云。惟查,政府現今對於兩蔣威權、極櫂統治時期許多迫害人權的檔案、不義遺址仍未解密處理,例如

    中正紀念堂這間獨裁者紀念館的解密和轉型;這將使國人、政治受難者及許多關注轉型正義的人權工作者有許多遺憾,也致以「自由、民主和人種」獲得人民信任支持而執政的民進黨政府愧對國人,基此,爰希請文化部除成立象徵性的國家人權博物館之外,亦應更積極做好跨部會協調,將許多人權迫害檔案加以解密,早日落實轉型正義。

  38. 委員張廖萬堅書面意見

  39. 一、以"紀念文化"正視歷史傷痕

  40. 天主教前教宗本篤十六世於2006年訪問波蘭奧斯維辛集中營後說過一句話

    「過去不只是過去。過去的事讓我們看見未來不能走哪一條路,以及未來必須走哪一條路。」

  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2. 根據《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條文,國家人權博物館主要辦理人權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廣,掌理事項包含

    1.威權統治時期相關人權檔案、史料、文物之典藏、研究、展示及教育推廣;2.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經營管理業務,協助威權統治時期不義遺址之保存及活化。3.協助當代人權理念實踐推廣之組織發展及國際交流;及4.其他與人權歷史及文化教育事項。

  43. 而在民間基金會與團體協助下,例如二二八、白色恐怖受難者等民間團體與基金會,本席相信國家人權博物館對於過去威權獨裁體制而遭受政治壓迫、社會壓迫的受害者,透過史料蒐集、典藏與展示,必能發揮其轉型正義的效用。除在以受害者為展覽敘事主體、引發國人對歷史傷痕之同理心外,本席更期許國家人權博物館能對加害者、旁觀者以及暴力結構方面,能有更多的研究或分析,歷史不應僅限於典藏與展示,尚須能有引人省思的教育功能。爰此,建議國家人權博物館於本組織條例草案通過後,館所能在連結當代人權讓題上面多所著力,邀請年輕人、任何與人權相關的團體,利用博物館空間作討論或為需要的人發聲,期待國家人權博物館也能成為當代議題與社會倡議的基地。

  44. 委員柯志恩書面意見

  45. 一、不應侷限於威權統治時期且應關照各類人權

  46. 草案第2條規定國家人權博物館主要掌理事項,包括威權統治時期相關人權檔案、史料、文物之典藏、研究、展示及教育推廣等業務,以及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經營管理業務、協助威權統治時期不義遺址之保存及活化。另條文說明指出所謂威權統治時期係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之時期止。

  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8. 條文中有提到威權統治時期,以及所謂不義遺址。但威權統治時期是一個政治學研究的概念,如果要作為一個法律條文來規範,這個概念是否會有所爭議,就如同條文說明指威權統治時期為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之時期止,但為何是從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又為何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這個起止時期是全民有共識嗎?且此條文應係參考民進黨所提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第3條,但至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尚待協商未三讀通過,萬一未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三讀條文有變的話,這個組織法的內容豈不是要跟著改變,這樣子法律的穩定性又在哪裡?我們當然不否認台灣有很長一段時間是不符合現代民主國家的定義,而被稱為威權時期,以及發生白色恐怖事件,但既然是國家人權博物館,其關照面應該擴及全面的人權層面,而非僅限於政治性人權,否則就應該另訂威權時期人權侵害紀念博物館,為較適當。

  49. 而另外條文提到所謂不義遺址,但不義也可能是一個價值性的判斷,這個條文也有可能是參考前述「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第5條,有關「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應予保存或重建,並規劃為歷史遺址」的內容,但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第5條中並未提到不義遺址之字眼,但在此組織法中卻出現。每個人對於所謂義與不義定義上可能有些許的不同。以政治事件而言,政治受難者在威權體制下,經歷的白色恐怖歷史,常常涉及複雜的政治見解及不同族群的不同記憶方式,對歷史記憶的口述與詮釋的方式,也常常出現不同的面向;口述歷史反映了個人認同到族群、國家認同的相異特質,因此我們希望在法律的條文上還是應該儘量以中性的名詞描述,避免橫生爭議。

  50. 委員徐榛蔚書面意見

  51. 一、人權討論,不應分時期階段!不是民進黨說了算

  52. (請文化部鄭麗君部長上台備詢)

  53. 1.鄭部長,還是應該如同吳宗憲在金鐘獎頒獎典禮上,一樣稱呼你為郭部長,因為眼前的這位部長,已經讓人搞不清楚,究竟是在維護普世價值的人權,還是在進行仇恨鬥爭式的清算?

  54. 2.聯合國在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後,進一步在1966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人權成為一種普世價值及國際間互動的基本準則;我國於2009年國民黨馬政府執政時期,通過上述兩項公約的簽署,效力等同於國內法,部長應該很清楚吧?

  55. 3.部長,文化部所欲設立的應該是"國家"人權博物館,而非"威權時期"人權博物館吧?既然稱做國家,為何文化部在組織法草案中,對於所欲維護、探討及保存的國家人權檔案,僅定義侷限在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0年4月30日止的當時蔣介石及蔣經國所統治的時期,完全忽略了轉型正義與人權維護,必須包含台灣這塊土地上各個時期的人權問題,包含慰安婦、原住民抗日等問題,現在這樣的組織法草案,配稱得上「國家」兩個字嗎?

  56. 4.部長,難道原住民從過去不管事明鄭、清代、日據一直到現在,人權被侵害的問題,不重要嗎?蔡總統向原住民族道歉是假的嗎?要促進原住民轉型正義,是假的嗎?

  57. 5.民進黨堅持稱日本殖民台灣為日治時期,不稱日據時期,企圖消滅中華民國的歷史,明明是日本殖民台灣人、屠殺台灣人,現在都變「日治」,既然民進黨認為是日本是治理不是佔據,難道不該放入人權博物館探討、研究及保存嗎?日據時期台灣人權被迫害的,包括慰安婦等,也都不重要嗎?這樣你對得起日漸凋零,還等不到日本一句道歉的阿嬤嗎?

  58. 6.本席想請問,如果原住民人權問題及日據時期的人權都很重要,為什麼不納入國家人權博物館的職掌範圍?根本是欺騙民眾,欺騙選票!政府不納入這些時期,如何證明不是欺騙民眾?憑什麼博物館配稱國家人權這個名字!促轉條例在本院都還沒有三讀立法通過,對於轉型正義的時期與定義也都還沒有共識,文化部就急著推人權博物館,究竟在急什麼?在轉移執政不力、經濟不振的焦點嗎?文化部研擬草案時,有做過民意調查,有徵詢過原住民族,甚至人權團體、公民團體,大家關心的人權議題是什麼?民眾所需要的轉型正義是什麼?絕對不是民進黨關起門來,自己認定的人權才是人權!

  59. 二、不義遺址認定,凸顯執政者狹隘與無知

  60. 1.部長,你知道這棟建築是什麼嗎?是日本朝鮮總督府,是日本聘請德國建築師設計,由日本建築師(野村一郎、國枝博等人)1926年完成的,它蓋在首爾的市中心,也是過去朝鮮王朝的皇宮與光化門前,韓國人一直認為是屈辱的象徵,1948年8月大韓民國政府成立的同時,舊總督府大樓變成政府辦公大樓,稱為「中央廳」,自此韓國內部對此大樓存廢意見分歧,後來雖改為韓國國立中央博物館館址,依然有人認為不妥,1995年,被韓國總統金泳三正式以「清除日本統治時期象徵」為由拆除。

  61. 2.部長,再看看這棟建築應該不陌生吧?沒錯!就是現在的總統府,也是被文化部指定為國定古蹟,日據時代的台灣總督府,由日本建築師森山松之助設計1919年完工,是日本統治臺灣的重要象徵,1948年至2006年間名為「介壽館」,2006年在扁政府執政時期正式更名為「總統府」,但是部長,曾如本席剛剛所說,清朝政府統治時期、日據時代統治時期,各項侵害人權的事件,現在執政的民進黨都認為不重要?

  62. 3.對照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對於不義遺址的定義,「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這個日據時期統治,甚至下令殘害台灣人的遺址與象徵,如今變成權力中樞的總統府,格外諷刺,過去更曾經以蔣介石命名的介壽館;韓國人能把它拆除,我們在談轉型正義時,能忽略這一塊,可以不納入探討?

  63. 4.本席認為,民進黨政府文化部,根本不是真正要面對過去的歷史在談轉型正義,認真討論國家人權的問題,而是繼黨產條例之後,又一個假轉型正義之名,行政黨清算、鬥爭之實的產物,刻意忽略台灣各階段的人權議題,只聚焦在兩蔣時期,根本不配稱「國家人權」四個字,本席認為要先通過促轉條例,再召開公聽會,討論博物館的職掌與成立,廣納各界對於人權議題的看法,才是真正面對歷史,真正落實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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