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芬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反對全面放寬七休一,主張應回去盤點哪些行業別真的需要彈性並好好把關、找出機制解決,而不要全面把門打開使做12天休2天成為原則。「我其實希望你們回去好好盤點有哪些行業別真的需要彈性,如果真的需要彈性,現有的法律、現有的行政手段都無法解決嗎?我們希望你們好好的把關,對於真正需要的,找出一個機制來解決,不要全面把門打開」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反對輪班間隔修法乙案允許經勞資會議同意,將至少11小時的休息間隔縮短為8小時,認為這會使勞資會議協議架空勞基法的規定。「你們的乙案寫得更荒謬,法律規定應至少11小時,但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變更為8小時。勞資會議的協議結果比勞基法的規定還不如、勞資會議的協議架空了勞基法,有這樣的嗎?」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將勞動條件約定從勞基法丟到勞資會議層次,認為是把第二順位的勞基法下降到第七順位的勞資會議決議,法律有效性遠不及原來,使勞動保護強度蕩然無存。「應該是勞資會議的決議,你把它從第二順位的勞基法下降到第七順位的勞資會議決議,可以知道其強度或法律有效性是非常不及於原來的。」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主張休息日加班費應維持擬制工時、做一給四的方式不變,質疑改採覈實計算將損害勞工權益,導致雇主使勞工出勤1至2小時的零碎化出勤、整天休息日形同沒有。「改採覈實計算,那你怎麼去避免雇主請勞工來工作1到2個小時、零碎化的情形,他來出勤一、兩個小時,那一整天的休息日就等於沒有了,然後再搭配月加班工時從46小時變成54小時,增加了加班的時數。」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認為得連續上班12天且輪班間隔休息時間僅8小時,嚴重會危及交通運輸及醫療照顧的安全品質。「得連續上班12天且輪班間隔之休息時間僅8小時,嚴重的話會危及交通運輸及醫療照顧的安全品質!」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反對在休息日加班費改覈實計算的同時又提高加班時數上限,認為此舉只滿足資方節省加班費的要求又增加勞工加班工時,使勞工在領得少、長工時的條件下再度過勞。「加班費和加班工時都採覈實計算,然後又提高加班時數上限,它只滿足了資方對於節省加班費之要求,又額外拗到了讓勞工的加班工時再增加,這就是要勞工在現有領得少、長工時的工作條件裡面又再度地過勞!」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來我們是要討論一例一休的彈性修正,可是現在已經不只是立法院立委所提一例一休的修正版本了,又擴充到對於七休一的全面性開放還有輪班間隔11小時的再彈性化。我們都說勞基法是勞動保護的最後一道防線,你們現在所開放的都以勞資會議來架空這個法規,本來是要法律去規範的勞動條件之勞動保護,但是行政院這一次所預告的草案丟棄了法律規範的層次,把整個勞動條件的約定丟到只有勞資會議的層次,次長知道在勞動法令裡面勞資會議協議的位階是多低嗎?你可不可以說明它在勞動法令裡面的有效性?在勞動法令裡面法律位階的優先順序是怎麼樣?

  2. 主席

    請勞動部廖次長說明。

  3. 廖次長蕙芳

    主席、各位委員。委員講到法律的位階……

  4. 林委員淑芬

    本來勞動條件的約束是在法律的位階,勞資會議決議的法律位階是掉了一階、兩階還是三階?

  5. 廖次長蕙芳

    委員講的應該是勞資辦法吧!

  6. 林委員淑芬

    我是在問我國勞動體系裡面法律位階的優先順序,你可不可以說明這個順序?你是法律人什麼?

  7. 廖次長蕙芳

    勞動契約是法律,所以……

  8. 林委員淑芬

    我國勞動法律最高的位階是什麼?

  9. 廖次長蕙芳

    憲法有……

  10. 林委員淑芬

    第二個是什麼?

  11. 廖次長蕙芳

    就是勞基法。

  12. 林委員淑芬

    好,請各位記住,第二個位階是勞基法。接下來是什麼?

  13. 廖次長蕙芳

    可能有辦法……

  14. 林委員淑芬

    就是行政命令。再接下來是什麼?

  15. 廖次長蕙芳

    法規命令、行政命令等等……

  16. 林委員淑芬

    行政命令再下來是什麼?接下來應該是法院的判決,再來才是函釋,你可不可以告訴我接下來是什麼?第六順位是什麼?你也不知道嗎?

  17. 廖次長蕙芳

    當事人合意。

  18. 林委員淑芬

    不是!今天謝倩蒨司長沒有來,黃維琛副司長講得出來嗎?你們在草擬法令,難道你們不知道法律位階的順序嗎?在函釋下面一級是什麼?

  19. 主席

    請勞動部條件司黃副司長說明。

  20. 黃副司長維琛

    主席、各位委員。再過來可能就是會進到工作規則、團體協約……

  21. 林委員淑芬

    沒有,工作規則的位階很下面,先談到公會與資方所締結的團體協約,團體協約再下一級是什麼?

  22. 黃副司長維琛

    勞動契約。

  23. 林委員淑芬

    應該是勞資會議的決議,你把它從第二順位的勞基法下降到第七順位的勞資會議決議,可以知道其強度或法律有效性是非常不及於原來的。我今天要告訴大家的是,你們這樣以勞資協議來架空原本法律所規定的事情,讓勞動保護強度下降到這麼低,將會造成保護強度蕩然無存,所以我問你們這是個別公司的問題還是個別產業的問題,因為工總在星期一的聯合報上繼續發表聲明,工總希望能夠放寬7休1彈性的職業別,它並沒有要全部放寬,只是針對部分需要彈性的行業與職業,希望你們可以研議再放寬,工總只要五毛,結果你們卻打算全面放寬,到底是什麼理由需要全面放寬?全面放寬到做12休2所持的理由是什麼?工總並沒有要求你們全面放寬,你們為什麼要在法律裡面全面放寬呢?

  24. 廖次長蕙芳

    現在是在預告階段,我們預告的版本我就不再贅述了,如果委員對這個部分的意見是認為可以再限縮或做調整,因為現在仍在預告期間,我們會蒐集委員的意見……

  25. 林委員淑芬

    你們的預告草案提到,經勞資會議決議後,得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大家都提過勞資會議的問題,我就不再重述,只要在雇主主導之下,原則上都可以做12天休2天,原則是12天啦!我的意思是說我自己非常感同身受,因為我禮拜一到禮拜五在這裡開會,禮拜一到禮拜五的晚上跑攤,沒有辦法去關心孩子的學業、課業,也從來沒有給孩子簽過字,甚至星期六、日也要去跑攤,我就是那種不能七休一的人,我也希望七休一,我是最渴望七休一的人,而且我希望七休一中能夠有一天是孩子不上課的放假日,我必須與家人、朋友同步調的時間在一起,我就是渴望這樣的人。就像剛剛大家問的,你們可以接受一次一個週期,我也可以做12天休2天,我可以做二個禮拜、四個禮拜、一個月12天休2天,也可以做二個月12天休2天,但是你叫我一年、二年、十年、二十年都是做12天休2天,而且可能還要排休,休假的日子可能會剝奪我與家人在一起的時間,剝奪掉我的社交生活,次長知道我的意思嗎?你可以忍受嗎?一個月可以,二個月可以,甚至長到半年也許可以,但你可以忍受天天、週週、月月、年年都是做12天休2天嗎?工總只說希望部分行業別能夠放寬,但你們的版本是全部放寬,而且原則是12天。

  26. 次長,每個勞動力都是國家經濟發展的珍貴資產,今天台灣的產業、產值低要轉型,這是經濟部要去做的事情,而不是一直要求勞動部無限制的降低雇主成本,迫使勞工處在長工時及過勞的風險中,如果勞工因為過勞倒下去怎麼辦?這一次修法時資方一片叫好,但倒下去的勞工能領到什麼東西?補償金會有多高?職安裡面不管是因中風倒下去、因心血管疾病倒下去,或直接因過勞死倒下去,他領的是多少?夠嗎?把勞工當成消耗品,過勞對勞工的傷害就是一次性補償的補償金,就想要一筆勾銷,反正勞工用完即丟,繼續招募新人就有新鮮的肝,但對當事人來說這是什麼?當事人是永遠無可恢復且不能填補回來的,也是無法彌補的。

  27. 大家都知道,勞基法是最低的勞動保障,其修法都是為了要進步、改善國內的勞動條件,但是這一次一例一休以外的七休一與放寬輪班間隔11小時,即便是最護航政策的辛炳隆,也請你們舉證絕對沒有危害、損及到勞工的身心健康,你有沒有辦法在這裡承諾,全面開放做12天休2天與全面開放輪班間隔8小時就足夠,不會損及勞工的身心健康?你有沒有辦法保證?你有沒有辦法證明?你有沒有辦法在這裡向全國勞工說絕對不會?你如果敢說,也有證據可以證明絕對不會危及勞工的身心健康,請你拿出來!有沒有辦法不損及勞工健康?你們只講彈性、彈性、彈性,但是我們沒有看到不損及勞工身心健康的配套在哪裡,如果有,請拿出來給我們看!

  28. 廖次長蕙芳

    我們的設計原則上仍是做六休一,也就是七休一,例外才是例假可以調整。對於調整外界解讀成好像要放寬到可以連續上班12天……

  29. 林委員淑芬

    你不要講這個,我只要求你保證或是拿出證據證明不會危及勞工的身心健康,你拿出來就好了嘛!

  30. 廖次長蕙芳

    但是我要向委員強調,勞工的健康……

  31. 林委員淑芬

    或是說你有配套可以來保護他們在這種放寬之後不會損及健康,配套在哪裡?

  32. 廖次長蕙芳

    對於過勞部分的認定,其實現在都有機制在保障勞工。

  33. 林委員淑芬

    次長,你不要黑白講!我講一個故事給你聽,大家都講責任制被濫用,責任制從1996年開始開放,不要講勞基法是工廠時代的法令,1996年為了將服務業納入管理,勞基法已經開放4週變形工時與責任制,從1996年實施的責任制必須要符合三個要件,第一個要件是勞動部要先檢查是否符合需求,要先把關,第二個要件是勞資雙方都要同意,第三個是地方政府核備。但是從1996年到2014年,你們建構的這三道程序沒有人在遵守,還必須勞煩大法官去釋憲什麼?

  34. 黃副司長維琛

    那個是第726號解釋,但日期我不太記得了。

  35. 林委員淑芬

    103年11月21日釋字第726號解釋指出,勞雇雙方就工時等另行約定未經核備是否仍受勞基法相關規定的限制,意思是說,法律規定要核准備查,不是只有備查而已,還必須地方政府去核准,但是從1996年到2014年,地方政府從來不核直接就准,甚至勞資雙方都沒有簽同意書,1996年到2014年經過了19年,你們制定這種法律根本沒有能力執法,還要大法官出來解釋。今天又要開放所有彈性,說要經勞資會議協議、地方政府備查,不是核備而是備查,天啊!不要再騙我們說這是有效的把關機制了,這是不可能的,次長,你還覺得備查有用嗎?就我講的,以前第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的核備淪為形式、沒有辦法確認19年長期以來的違法情事,而你們所匡定的要件可以解決這個事情嗎?

  36. 廖次長蕙芳

    備查跟核備在地方政府這邊,其實他們至少都有一個把關的機制,也就是如果他們認為不符合法令或在怎麼樣的情形之下,都可以不讓他們備查,所以實務上地方政府……

  37. 林委員淑芬

    不要在那邊講什麼的,法令當然是這樣規定,可是19年長期以來地方政府怠忽職責、中央單位也怠忽職責,還要勞動大法官會議作出第726號解釋,這都假不了啊!

  38. 回過頭來,針對「放寬輪班間隔11小時限制」,衛福部反對,衛福部的報告是寫

    「放寬輪班間隔11小時限制:護理人員係採輪班制且工作屬性具高危勞、高勞動力及壓力之專業工作,為顧及病人安全與維護護理人員職場之健康安全,於兩班間之輪班間隔建議仍維持現行規定為原則。」

  39. 廖次長蕙芳

    在預告期間,因為分甲、乙兩案,我們都會蒐集這方面的意見,再來看……

  40. 林委員淑芬

    你敢草擬這個法案,所以我才問你,得連續上班12天且輪班間隔之休息時間僅8小時,嚴重的話會危及交通運輸及醫療照顧的安全品質!我想問在座的各位,一個司機上完大夜班11點下班,隔天早上再上7點半的早班,這樣連續上12天,大家敢搭乘這個司機開的車嗎?我告訴你,沒有辦法七休一我都快瘋了,我都很想立法看可不可以讓立委七休一啊!可是人家會講立委一個月領20萬元的薪水,而做12天休2天的人是只有領3萬元、5萬元耶!因為領了那麼多人民的薪水,所以我都吞下去了啊!現今這兩個建議版本在法理上、立法邏輯上的荒謬之處為何?甲案是規定,前項更換班次以給予連續8小時之休息時間為原則,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延長之。亦即勞資會議的協議可優於勞基法?現在很少看到勞資會議的協議是優於勞基法的咧!更不要講勞資協議是老闆說了算!你們的乙案寫得更荒謬,法律規定應至少11小時,但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變更為8小時。勞資會議的協議結果比勞基法的規定還不如、勞資會議的協議架空了勞基法,有這樣的嗎?在法律位階上位居第二的勞基法被位居第七的勞資會議之協議給架空掉了,這是什麼草案哪!立法上採這種邏輯不是貽笑大方嗎?!你是法律人,也長期關心勞動權益,你可不可以告訴我,你們的乙案有沒有貽笑大方?

  41. 廖次長蕙芳

    我們乙案的設計原則上是希望要11小時,但如果要縮短勞工休息時間的時候,我們才說雇主要有很多的限制,觀察……

  42. 林委員淑芬

    你們就是同意依勞資協議可以從11小時調為8小時嘛!勞資會議的協議在法律位階上是位居第七,而勞基法在法律位階上是位居第二、僅次於憲法啊!你覺得位居法律位階第七的部分可以架空位居法律位階第二的勞基法嗎?你們還是法律人呢!各位,我們這裡是立法院耶!拿這種草案出來、同意這種法案,這不是笑掉人家的大牙嗎?這是什麼立法的邏輯!

  43. 次長,你們現在提出來的這個草案,大家都質疑勞資關係的對等協商還存在嗎?大家都知道,目前依法設立工會之會員人數約占受僱勞工總人數之33.2%,排除掉職業工會,稱得上是真正的工會組織者僅有7.3%,連工會組織都沒有,你們就說要靠勞資會議!勞資會議的有效性為何?勞動部現在所提的比2015年的版本還更讓我們擔心,因為一例一休本來宣稱要落實周休二日,現在是做12天休2天,有週休二日嗎?而且一例一休是在於縮減工時、落實周休二日,當初是以擬制工時的加班費給付之設計,避免休息日零碎化。連最支持你們的學者辛炳隆現在也講了,他說擬制工時改成覈實計算的話,對勞工的權益有所損傷啊!連辛炳隆都這樣講了!改採覈實計算,那你怎麼去避免雇主請勞工來工作1到2個小時、零碎化的情形,他來出勤一、兩個小時,那一整天的休息日就等於沒有了,然後再搭配月加班工時從46小時變成54小時,增加了加班的時數。基於彈性化,本來應該可以這樣討論,就是擬制工時不變、做一給四的方式沒變,加班費計算也不變,然後你們說要再放寬加班工時,可以討論。但是你們說擬制工時要覈實計算,而加班工時也要開放,在這種草案、邏輯裡面,加班費和加班工時都採覈實計算,然後又提高加班時數上限,它只滿足了資方對於節省加班費之要求,又額外拗到了讓勞工的加班工時再增加,這就是要勞工在現有領得少、長工時的工作條件裡面又再度地過勞!

  44. 這2年多來的修法,我們只看到7天假被砍掉、有薪休假減少了,也看到工作滿3年的資淺勞工有3天特休假、可以結算工資,而我們所付出的是什麼?休息日、加班費覈實計算,無法達到以價制量的目的。當初就是講要以價制量,現在是做12天休2天,所以我才講那可能造成對勞工的危害啊!我還是再問你,你們的把關機制是什麼?

  45. 廖次長蕙芳

    我們過勞的認定還是跟現在一樣,會嚴格把關,絕對不讓勞工過勞,只能這樣。那我們制度上的設計……

  46. 林委員淑芬

    你這樣不是隨便地空口講白話嗎?你說不讓勞工過勞,那你怎麼「不讓勞工過勞」?你的手段是什麼、你的工具是什麼?你要開放彈性,你的配套是什麼?不是說你只宣稱「絕對不會」,這樣子當官就可以的話,我也會當官!你要講一下吧!

  47. 廖次長蕙芳

    制度面的設計,就是我們草案的版本有設計這個,但是如果……

  48. 林委員淑芬

    哪個啊?哪個是防止勞工不過勞、避免勞工身體受傷害、放寬彈性等等配套?是法條裡面的哪一條、哪一句話?

  49. 廖次長蕙芳

    剛剛我講的,我們的管制措施就是……

  50. 林委員淑芬

    管制措施在哪裡?第幾條、第幾項、第幾款,你也唸給我聽一下。

  51. 廖次長蕙芳

    就是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那個,然後備查……

  52. 我跟委員講,但我們這個是預告的版本啦!

  53. 林委員淑芬

    你們今天全面開放七休一,要五毛給一塊,然後輪班間隔8小時,你是拋棄了國家把關的責任,把勞工的健康問題拋給勞資協商去決定,本來要由法律設定來保障勞動條件,卻把它交給勞資不對等的機制去決策,把勞工丟給他的老闆去生吞活剝,這怎麼可能呢?這怎麼可能呢?

  54. 廖次長蕙芳

    是,那麼我們是不是蒐集委員的意見,因為現在是預告期間,我們會蒐集委員的意見,然後看看要怎麼研議?

  55. 林委員淑芬

    我其實希望你們回去好好盤點有哪些行業別真的需要彈性,如果真的需要彈性,現有的法律、現有的行政手段都無法解決嗎?我們希望你們好好的把關,對於真正需要的,找出一個機制來解決,不要全面把門打開,全面打開之後,勞動條件會產生滑坡效應,本來沒有做12天休2天的,但是因為你們把法律工具訂在那裡,說可以做12天休2天,原本老闆是7休1,他會認為如果沒有使用做12天休2天的方式,他豈不是呆、笨?老闆看一看之後,他覺得應該開個形式上的勞資會議,然後趕快叫員工簽,如果不簽就開除,換別的人來,然後變成全公司都同意做12天休2天。

  56. 而且我講過很多次勞資協商的問題,勞資會議有三大問題,第一,光是變形工時等勞動條件的議決,雇主沒有遵守勞資會議、偽造文書、沒有開會就片面決定的,這是一大問題。第二,雇主為了取得更多彈性,執行勞資會議時,雇主代辦勞方代表產生的選舉,也無法保障勞方代表產生的獨立性,勞資會議都是由雇主舉行的,勞方代表由他們負責選舉,以至於勞資會議淪為資方變更勞動條件的橡皮圖章。第三,勞資會議決議的結論,除非新任的勞方代表願意提出復議,否則20年前的決議效力及於20年後新進的員工,都不可能再有提復議了!從這種狀況中,我們也看出一個問題,有開勞資會議的廠家有多少數量,次長知道嗎?

  57. 廖次長蕙芳

    7萬多家。

  58. 林委員淑芬

    全部的事業單位有幾家?

  59. 廖次長蕙芳

    100多萬家。

  60. 林委員淑芬

    依照法律的規定,是不是每一家都要開勞資會議?

  61. 廖次長蕙芳

    是,都要。

  62. 林委員淑芬

    依據勞基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100多萬家事業單位都要開勞資會議,結果到現在卻只有7萬多家,所以這個比例為4.96%,只有5%有召開勞資會議,而有開勞務會議的,還有造假的,也有勞方代表是資方扶植的,此外更有20年前開的勞資會議效力及於20年後的,這些制度面,你們從來都不曾檢討,你們只是說再把它丟給勞資會議,這像話嗎?因為茲事體大,我們希望能夠找找看有沒有其他的方法,不要全面放寬。另外跟安全有關的,不論是勞工的身心安全、公共運輸或是護理人員,這有公眾安全,也有勞工安全,這不能如此開玩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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