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宜康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建議促轉委員會成立後,優先討論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及交戰所致財產、生命損失納入轉型正義處理範圍的問題。「其實這是可以在促轉委員會成立之後,能夠優先就這個部分來做討論,因為金門、馬祖狀況比較特別」

發言紀錄

  1. 段委員宜康

    我不反對主席的處理,不過在程序上可能要釐清,因為這8個案子都沒有併案,其實都是單獨的案子,只是我們在審查時,視它的性質可以在討論的時候一起討論,但其實每一個案子都需要逐案去處理。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段委員宜康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的建議如下:促轉條例通過,但是促轉委員會還沒有成立,剛才陳委員所提到的金門、馬祖的戰地政務或者因為交戰所造成財產生命的損失,其期限本來就在促轉條例規定的期限之內,所以就時間來說沒有問題,只是就具體內容來說,可能有一些本來就在促轉條例的範圍之內,比方說遭到威權剝奪權利,但像打仗而受到的損失要不要算成轉型正義處理的範圍之內呢?其實這是可以在促轉委員會成立之後,能夠優先就這個部分來做討論,因為金門、馬祖狀況比較特別,其有一部分絕對是符合的,比方說被剝奪權利不能選舉等等,這本來就是威權統治時代人民權利被剝奪了,但是有一部分則是因為交戰的關係,我想癥結可能是在那個部分。基本上,無論這個案子有沒有通過,我們委員會可以在促轉委員會成立後,請他們就這個部分優先來做討論,好不好?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段委員宜康

    好。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段委員宜康

    我先請問一個問題,就是幾個版本中,除了時代力量版本是用「法」,其他則都是用「條例」稱之,所以能不能請時代力量黨團說明一下採用「法」的原因或者我們要不要請法制局說明一下,應該是用「條例」還是應該用「法」?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段委員宜康

    我很不滿法制局的說明,他說的這些東西,我們Google就可以查得到,無論是法、律、條例或是通則,到底你們認為這部法律應該是「法」還是「條例」呢?我們不需要你來跟我說明名詞的意思,這部分我自己會去查,所以請法制局說明你們自己的立場好不好?你們的建議是什麼?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段委員宜康

    你要說明原因,方才高潞委員說明得很清楚,就是他同意你對條例及法在名詞上的解釋,可是時代力量黨團也說明了,就是因為這樣的解釋,所以他們認為應該用「法」,因為這是全國性的、不是臨時性的、是普遍性的,所以你要說明為什麼法制局認為名稱應該用「條例」。本法案未來如果立法完成的話,不管法案名稱是什麼,這都是與原住民族正義相關的法律,為什麼你們的看法認為應該用「條例」稱之?這與原住民族基本法有什麼不同?或者這與還沒有完成立法的土海法有什麼不同?為什麼是土海法不是土海條例?為什麼這邊要用「條例」稱之?麻煩請說明。

  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 高委員金素梅

    對此,我沒有任何意見,總之,請趕快處理原住民的轉型正義,至於是歷史正義或者是轉型正義,本席是沒有意見,所以親民黨黨團的意見,我並沒有堅持。謝謝。

  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 段委員宜康

    我建議用時代力量黨團的名稱,然後修正為「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條例」。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段委員宜康

    能不能請提案的黨團說明一下分章的必要性?

  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 段委員宜康

    請法制局說明一下法律分章節的必要性,還有以這個法案的規模是不是需要分章分節。

  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 段委員宜康

    請問廖委員版本的「為回復並補償外來政權統治原住民族時期原住民受損權利,還原歷史真相,特制定本條例。」這裡面的關鍵名詞是「外來政權」,如果是用這樣的角度,回復權利、回復名譽等等都沒有問題,但是我們現在的政府或者現在的這個國家,為過去的外來政權做出補償,這樣子是不是有點奇怪?也就是說,這是外來政權造成的,為什麼是由現在的中華民國政府去做出補償?回復權利是一定要做的,因為那是他本來應該有的權利卻被剝奪了,但如果是因為外來政權所造成的,變成要由現在的政府或現在的人民去做補償,那可能就要說明這裡所謂的補償是什麼意思,以及是用怎麼樣的方式來做處理,對於這個部分我不是很了解,能不能說明一下?

  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 段委員宜康

    不好意思,我覺得我一開始的發言後來都被各位誤解了,我想要問的是補償或賠償的範圍有什麼是權利回復所沒有辦法涵蓋的?舉例來說,假設廖委員的族人有一塊土地,在17世紀就被外來政權侵佔了,我們現在所說的權利回復,是要把土地的權利回復給原住民族。至於所謂的補償或賠償,其所指涉的是除了土地權利回復之外,在這三、四百年間,因為這塊土地被侵奪導致所應該享有的利益沒有享受到,所以必須要補償,我不曉得所謂的補償是不是這個意思?所謂的補償有沒有超出「權利回復」這四個字所能涵蓋的範圍?如果有的話,就要具體提出大概指的是什麼,然後我們就要針對具體所提出來的補償進行討論,看看要不要在這部法律納入這個部分的補償。如果在權利回復所涵蓋的範圍之外,大家討論完後覺得這樣的補償是應該要有的,我就同意把「補償」這二個字放進去。如果所指涉的補償其實統統都在權利回復的範圍之內,那麼在法律條文或立法意旨上就不需要把「補償」二字納入,否則徒增困擾,這是我一開始提出這個問題的用意,但是我沒有聽到對於這個部分的解答。

  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 段委員宜康

    廖委員可能還是沒有瞭解到我提這個問題的意思,我不是說原住民族要舉證這塊土地是他的,我問的是這部法律的範圍,所謂「補償」這二個字有沒有必要訂定?補償指的是什麼?這個範圍到底是什麼?如果法條裡面沒有提到補償的具體條文,我們為什麼在這裡要提補償?或者說,我們所想的補償是指要把土地還給他,這個所謂的把土地還給他是不是就是權利回復?這是補償還是權利回復?所指的到底是什麼?我希望大家要先把這個談清楚,否則到後面要處理其他具體條文時,就會攪在一起了,所以我們在處理立法目的的時候,就要很清楚的知道,現在指的歷史正義、權利回復或補償,各自指涉的是什麼範圍,這樣才有辦法把第一條確定下來。

  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 段委員宜康

    鄭委員,你還是沒有回答我的問題,因為我不太瞭解「補償」是指補償什麼?就是回復權利跟補償之間的差別是什麼?當然你可能又會講蔡英文女士講的話,但我們在這邊不是做政治宣示,我們在這邊是處理法律條文,就要回到法律條文所指的,它到底是什麼事項?

  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 段委員宜康

    我覺得這個條文沒有辦法保留,如果保留,後面有的條文就推不動。你看,第一條保留,那名詞解釋要不要保留?因為用的名詞會不一樣,這個一保留下來,等於最關鍵的東西都保留了,所以我的建議是這樣,我可以接受鄭天財委員的修正動議,但能不能保留「補償」這兩個字,等到整個條文都處理完之後,我們再回頭看「補償」這兩個字有沒有必要存在?如果有必要,就讓它存在,否則的話,我個人是可以接受鄭委員剛剛所提出來的這個簡單明瞭的文字修正。

  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1. 段委員宜康

    麻煩把文字給我們。

  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3. 段委員宜康

    這當中第一個要先解決的是,在第二條或是在其他版本的第三條所提出來時間的問題,所以我們一個、一個來談。

  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5. 高委員金素梅

    回應尤美女委員的問題,我的時間是1624年,我跟時代力量是一樣的,回答您的問題。1624年臺灣受荷蘭東印度公司殖民統治的期間,它是一個非常有系統統治臺灣的政權,這個時候我們可以看到,歐洲強權紛紛前來東亞南貿易,並且建立殖民地,荷蘭人為了要建立與中國、日本的貿易據點,他在1624年占領臺灣,我跟時代力量是以這個為起點。有一些學者說,這個年代叫做共構的殖民,對原住民族來講,這是非常有系統式的掠奪,不管是土地的掠奪、資源的掠奪或者是殖民統治實質上的。所以,我的時間是在1624年,至於我的時間結束點,親民黨黨團不會堅持,我會支持高潞.以用、時代力量的版本,以上,謝謝。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段委員宜康

    我提一個建議,我自己在想,為什麼要去訂一個起點?1582年,還是1624年?為什麼要去訂這個起點的原因是什麼?為什麼要去訂?到現在我還是不了解為什麼要去訂?如果我們去訂了一個時間,萬一這個時間之前又有找到有證據,那怎麼辦?我覺得其實應該不需要去明訂這個起點,因為你訂這個起點變得很奇怪,你要去設定那一年、那一個事件,在這個事件之前呢?在荷蘭人來之前,沒有漢人來嗎?當然有,對不對?對!那為什麼我要再去訂這個時間,在這之前呢?因為我們會把不同的攪在一起,比如土地權利跟歷史正義在這邊就攪在一起了。

  38. 權利回復的部分,我們先不要談它是什麼權利,土地權利的回復要從1582年開始算,1620年開始算嗎?還是從1895年開始算?那個狀況會不一樣,比如鄭委員的法案,我如果沒有記錯,大概是從日據時期……

  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0. 段委員宜康

    我說的是你原來的版本,土地的部分嘛!所以,假設我們在歷史正義的部分不處理它的起點,因為你去訂一個400年前起點的年份,我覺得沒有什麼意義耶!你訂的是1624年,我們讀歷史課本都讀到1624年,1624年之前的呢?原住民族的權利被侵犯或者被屠殺、被驅趕,難道就不在我們要尋求歷史正義的範圍之內嗎?好像也不對!那我為什麼一定要有一個信史、一定要有一個文字呢?當然,你如果要提出具體、要求的權利的話,你可能就要有,你要提得出證據,對不對?你既然提得出證據,那我何必訂一個年份?你如果可以提到15世紀的證據,我們也接受,對不對?那我為什麼要去訂這個地的年份?但是,土地權利的部分就複雜很多,1895年之前的土地範圍跟1895年之後的土地範圍就會不一樣,對不對?這個傳統領域可能就會不一樣,我們要怎麼去認定?所以,我覺得我們要不要再想一下,在文字上面要怎麼處理,把這兩個分開,亦即處理歷史正義的部分不需要去訂起點,但是處理土地權利的部分可能要有個起點,但這個起點似乎不適合訂在1624年,因為如果訂在那個時候會造成現在的政府沒有辦法去處理這個問題,我們比較實際地去看,臺灣社會比較可以承受的處理範圍跟程度,似乎是以1895年做為界線會比較更務實一點,這是我的建議。

  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2. 高委員金素梅

    謝謝段宜康委員的陳述,我同意你講的土地是從1895年開始,其實1895年是非常確定的,但是,你剛剛講,臺灣這塊土地也許在1624年之前就有,但是對原住民族而言,我們要講的更早了,就是台東史前博物館裡面已經出土的卑南這些。

  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4. 高委員金素梅

    我同意鄭委員講的那個部分,但是我要補充一下,有關鄭委員說,中華民國政權來了以後行政命令的那個部分,我要提醒,其實你說的中華民國政府的行政命令,就是承接日本政府統治時的26號日令,即原住民拿不出任何土地證明文件的統統收歸國有,這是非常清楚的,也就是說,原住民族從1895年12月收到這個26號日令,就是我們面對法律不正義的開始,這是有證據的。

  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6. 高委員金素梅

    本席有一點遺憾,聽到原民會主委,也就是當時還我土地原權會領導者在這裡提出的立場,本席是真的有一點遺憾,也嚇了一跳!夷將主委,你可以選擇說尊重委員的提案,也尊重立法院通過的法案,但是你不能在這裡如此發言,這樣會讓身為原運後輩的我們有點失望!

  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8. 高委員金素梅

    本席聽不懂你的意思,請你講重點!現在你的重點是因為有了那個,我們在這邊就不需要立法了,你是這樣的意思嗎?

  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0. 高委員金素梅

    是這樣的意思嗎?你可不可講你的結論?

  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2. 高委員金素梅

    有什麼衝突呢?請問一下,有什麼衝突?目前有什麼衝突?你們看到有什麼衝突?

  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4. 段委員宜康

    首先說明一下,本席聽到行政院的態度是認為土海法會訂,總統府也在處理目前可以處理及未來要處理的種種問題,不過本席也要做個提醒,如果土海法要訂的話,本席也可以接受在土海法中處理,但是現在我們也沒有看到土海法,的確就是這樣。目前我們可以審查的就是這些相關法案,如果要求我們等土海法,行政部門就要提出什麼時候可以送進來,希望我們能等你們,這是第一點。

  55. 對於這個土地的權利到底應該要訂在哪裡?它訂在土海法中也可以、訂在我們這邊相關的法令中也可以,但是本席必須向主席說明一下,我們這個條文要處理的不只是歷史的起始點,它處理的是對於這個法律中的名詞解釋,這裡面相當麻煩,怎麼麻煩呢?以我們做為討論根據的時代力量版本為例,時代力量的版本提到統治政權,但統治政權不光是起始,什麼叫做統治政權?按照這個版本就是「一六二四年以後至本法施行前統治台灣及離島之政權」所謂的統治台灣及離島,那麼荷蘭人有沒有統治台灣及離島?也就是說,所謂的統治政權是統治的範圍及於現在所講的中華民國所有的離島,這樣就包括了金門、馬祖、澎湖及小琉球。我們要如何定義所謂的統治政權?第一個,什麼叫做統治?我們是不是要定義為只要統治一部分就可以了?譬如荷蘭人的有效統治可能只有現在的台南附近,可能西班牙人是在台灣的北部,他們也可能有相當的時間是同時存在重疊的,我們該如何去認定?假設在他們的有效統治範圍之外還有漢人的屯墾,這算是一個政權嗎?因此,本席的意思是在做這個定義時有可能不小心就把它排除掉了。

  56. 如果我們要做一個政權的定義,但卻訂定得太明確,可能我們想要指涉的對象就被排除了。你會發現荷蘭人並不是一個政權,可能來的只是一家公司─荷屬東印度公司,雖然它有軍隊、它有官員,但是它就是一家公司,並不是荷蘭的政府。所以我們該如何定義這個東西?在這樣的狀況之下,我們可能要想出一個名詞,它是叫做統治集團、統治組織或統治團體?這個所謂的有效統治是要如何定義?必須統治台灣本島與所有離島才算嗎?或是在一定歷史時刻透過武力掌握了這塊土地?而且存在是有意義的,並不是短暫的占領兩、三天或一個月,等到船走了就走了,不是這樣!這個部分要如何處理?

  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8. 段委員宜康

    對不起,本席打個岔,你的說明欄與條文本文是矛盾的。

  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0. 段委員宜康

    因為條文是說要統治台灣及離島。

  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2. 段委員宜康

    那麼你是不是應該……

  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4. 段委員宜康

    問題是政權會有一些爭議,剛才本席請教過法制局,法制局也認為現在的法律條文所用的法律名詞無法規範過去的這種型態,於是本席私底下有請法制局研究看看,如何用現在的法律用語或是創出一個名詞去處理。

  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6. 段委員宜康

    不會變成說……

  6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8. 段委員宜康

    譬如廖委員的版本提到「外來政權」,這個外來政權是什麼?一家公司算不算是政權?如果不講清楚的話,人家就會問,我是荷屬東印度公司,在我的那個時代,你怎麼把我當做是政權?在我的有效治理或管理的範圍之內,我不是一個國家、我不是一個政府。所以你要如何定義這樣一個組織或是型態,要花一點力氣吧!

  6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0. 段委員宜康

    除非是在條文中沒有出現這個名詞,否則就要解釋這個名詞是什麼意思。

  7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2. 段委員宜康

    在本文中就要解釋。

  7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4. 段委員宜康

    假設我們在條文上處理,也就是說,在所有條文都沒有出現統治政權或外來政權,我們就可以不必解釋。但是如果在條文中出現這樣的字眼,我們就必須解釋現在指的這個主體到底是什麼東西,對不對?因此,後面的條文可能要再回來處理,看看有哪些必須要做名詞的解釋。

  7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6. 高委員金素梅

    大家看一下親民黨的版本,我們的用語是歷史問題遺留時期,如果大家同意的話,我們就可以從這個時期來分,到底是有哪個部分?如果涉及土地的,我們就說從1895年開始,這樣就可以規避段委員所擔心的之前那些要如何處理的問題。我們是不是能夠聚焦到這邊?本席的建議就是歷史問題遺留時期,因為今天談的轉型正義也包括了歷史,至於歷史的時間點,本席同意不寫沒關係、起始點不寫也沒關係,但是歷史遺留的問題有非常多種對原住民的不正義,包括文化的、包括語言的、包括土地的、包括在日據時期用三光政策等等,我們是不是可以討論一下再聚焦,謝謝。

  7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8. 高委員金素梅

    我們的歷史遺留問題是指統治者為了各種目的犧牲了原住民族的權益,進行徵地、驅趕、同化、鎮壓,以及其他不當對待問題。

  7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0. 段委員宜康

    本席做一個建議,如果要用時代力量的版本,這個統治政權是否能夠不要用政權,譬如用組織?統治組織就是指在本法施行前統治台灣全部或一部分(就看這個字眼要如何處理)之政治或軍事、商業組織。無論它是什麼樣的型態,就是一個組織,即便是一個海盜集團,也算是一個組織,本席認為,是不是用組織就有辦法涵蓋任何一個型態?

  8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2. 高委員金素梅

    本席不同意用組織,如果站在原住民史觀來看的話它不是組織,因為我們是最早在台灣的,而這個組織有點奇怪。

  83. 段委員宜康

    組織就是一個有結構的團體,裡面可能有上下科層結構,但不一定是一個政府、不一定是一個制式的軍隊,可能是一個海盜集團,對不對?像鄭成功的爸爸就是海盜集團,那個時候他也在台灣,在明鄭還沒開始的時候,他就是海盜集團,你要說那是一個政權嗎?他並不是一個政權,對不對?在這樣的狀況下,為什麼我們不用一個比較中性的名詞,包括政府、包括軍隊都可以涵蓋在裡面?

  84. 高委員金素梅

    其實我們剛剛都已經討論過,外來政權可以不要使用,這個統治政權也可以不要使用,時代力量的高潞委員也沒有堅持啊!我們是不是不要在這個名詞上打轉,直接往下以更聚焦的方式來走,好不好?

  8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6. 段委員宜康

    其實那個是剛才尤委員所講的問題,因為我們的第一條保留了,在第一條保留的狀況下,第二條要如何處理?

  8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8. 段委員宜康

    本席說明一下,如果第一條是按照剛才鄭天財委員的提議去處理,叫做「為回復並補償」,本席對於「補償」兩個字有意見,鄭委員的意見是「為回復原住民族受損權利」,但本席自己的意見是希望改為原住民族原有之權利,還原歷史真相,特制定本條例。如果是用這個的話,後面就不會有剛才尤委員講的那個問題,而我們訂定的第一條及第二條就會暫時脫鉤,因為第一條這樣訂就沒有什麼專有名詞。但是第二條如果用親民黨的版本,後面所有敘述就會變成遺留的歷史問題,這樣就要去處理遺留了哪些問題,對於你們的定義就看我們要不要同意,這是一條路。另外一條路就是明確指出統治的主體,而統治的主體是要用外來政權或是統治政權,那個才是要再談的問題。因此它的處理應該是分兩條路,一個是親民黨的版本、一個是包括時代力量與廖國棟委員的版本。一個是用統治主體、一個是不管誰統治所遺留下來的問題,至於它留下哪些問題就是我們要處理的,所以現在應該是先決定要走哪一條路。

  8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0. 高委員金素梅

    1895年,廖委員,不會影響啦!

  9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2. 段委員宜康

    本席建議,土地也不要訂在這一條,因為土地是在後面的條文處理,等到處理後面與土地相關的條文時,再針對土地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訂在那邊就好了。現在第二條處理的是名詞定義,所以不需要處理土地的部分。簡單講,看大家能不能接受親民黨的提案?如果可以接受的話,我們就來處理親民黨的提案,以親民黨的提案作為第二條的藍本,看看這個時間點可不可以,所謂的歷史遺留是這幾項,大家看看有沒有漏掉的,或是有沒有不適當的,這樣才有辦法往前進嘛!所以高金委員提出用親民黨的版本,看看大家能不能接受?如果可以接受的話,我們就來討論其中的名詞定義有沒有哪裡有問題,好不好?

  9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4. 段委員宜康

    先把文字給我們看嘛!

  9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6. 段委員宜康

    等我們看到條文再說,先保留啦!

  9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8. 高委員金素梅

    按照他們通過的促轉條例,應該是在行政院,我們也比照辦理,好像比較符合體例。

  9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0. 高委員金素梅

    大家的版本好像都是在行政院。

  10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2. 段委員宜康

    這個版本不只是在行政院,本席要提醒一點,促轉委員會將在行政院作為二級獨立機關,其實已經超出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上限,但是因為有時間的存續性,以2年為限,所以就不受那個限制。如果我們要放在行政院作為二級獨立機關,那就必須處理存在時間的問題。如果是一個永久組織,可能就無法放在行政院作為二級獨立機關。其實,這個問題在當時的促轉委員會中就有人提出質疑,而促轉委員會提出的解釋是自己有時間性,以2年為限,如果要繼續存在,每年都要再往後延。總之,如果我們這個部分要這樣處理的話,那就必須處理時間性的問題。

  103. 高委員金素梅

    段委員,本席同意你的說法,關於時間性的問題,我們也可以比照辦理,你們好像是在第幾條有2年的規定,對不對?本席認為,既然是這樣的話,我們就依照這樣的方式處理。

  1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5. 高委員金素梅

    對,任務型的。

  1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7. 高委員金素梅

    是。

  1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9. 高委員金素梅

    何副秘書長,連你自己都說不清楚、說不明白,表示你就是理不直、氣不壯。本席想請問一下,促轉條例通過的時候,不當黨產委員會也出現了,因為你們要清算國民黨,為什麼針對原住民的部分,你們就…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段宜康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段宜康

    延長會議時間要經過大家同意吧!

  2. 段宜康

    能不能限定一個更具體的段落?處理到一個階段是什麼意思?

  3. 段宜康

    到6時好不好?如果還有很多需要繼續協商的,因為有些文本可能需要整理等等。

  4. 段宜康

    主席和各位同仁參考看看,我覺得這也不是文字的調整,這其實是牽涉到我們對於原住民族權利正義的主張範圍,我們要去做一個決定,以時代力量的版本來說,它會把權利的範圍擴及非原住民族對於原住民族的侵害,這與統治者未必直接相干,可能不是統治者的規定,而是另外一個族群可能侵犯到了原住民族、侵奪了他的權利,可是這個與統治者可能不直接相干,統治者可能沒有派兵、也沒有去裁判這個權利是不是屬於他的,有可能是兩個族群之間的鬥爭行為。時代力量的版本自始就把這個部分包括在裡面,那我們要不要去做這樣的處理?這是第一個,這可能不是只有文字的調整,而是範圍的界定,這個我們要做處理。

  5. 段宜康

    第二個,對於財產權的侵害,這也不是文字的調整,這其實是一個範圍或是價值。對原住民族來講,包括土地在內,他是不是有財產權的觀念或是所有權的觀念?這是一個根本。也就是說,這是一個生活的領域或是生存的領域,但自始有沒有把它當作是自己的財產?我們現在的處理變成是用現代的財產觀念回去看那個傳統領域,當初並沒有把它視為財產,而是視為狩獵範圍,我可能在這個地方漁撈、狩獵或是耕作,但是並沒有把這塊土地變成我的財產,只是說我在這個土地上面可以做什麼樣的行為,但你把我趕走了,我就不能去做那樣的謀生行為,本來只是一個生存的領域,現在卻要回復變成我的財產,這就會有一個混淆或是糾結。所以我們在處理文字的時候要先確定怎麼看待這個權利,這個權利範圍到什麼樣的地步,它是所有權,還是生存的權利?還是活動的權利?從我祖先開始就在這裡生存活動、狩獵,突然間就被趕走了,那現在要回復的是什麼?是把這塊土地變成我的財產嗎?把土地的所有權變成我的嗎?可是當初那個權利存在的樣態和形貌並不是這樣啊!本來不是我的財產,現在要變成我的財產,我們要這樣處理嗎?那就會回到根本的問題,就是那個權利的範圍和型態是什麼樣的型態,這就不是文字的調整而已,而是一個根本的問題。

  6. 段宜康

    我要向高金委員說明,你誤解我的意思,我並沒有說原住民族要提出自己土地的時候必須要有當初非常清楚的丈量資料,我沒有這個意思,我們知道在實務上很難做得到,當初也不能拉一條線說:「這邊是你的,那邊是我的。」大概不會有這樣的狀況。所以我們現在要處理的時候會遇到一個問題,當不同部落宣稱的傳統領域彼此有重疊的時候要怎麼辦?我們是用現代的法律文字處理過去的生活型態,然後把過去生活型態所有的權利在現代這個社會來落實,我們要處理的是這個部分,高潞委員所講的財產權與現代法律上所講的財產權是一致的嗎?是不是一致的?譬如說以土地來講,我今天擁有這個土地,這個土地的所有權是我的,除非在都市裡面變成既成道路,否則的話,要從我的土地上經過就要得到我的同意,你可以侵入我的土地嗎?但是當初的原住民族每一個部落對於土地的觀念是這樣的嗎?也就是說這個獵場是屬於我們這個部落共享的,如果其他部落侵入這個獵場就是侵入了我的地盤,我不曉得這樣講適不適合,或者是侵入了我的生活領域,所以我就會抵抗,我可能要跟你作戰,這和今天這塊土地是我的財產是一樣的觀念嗎?我覺得這個部分要釐清。當我們要恢復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時候,我們所指涉的那個土地所有權的觀念土地就是財產的一部分,就是我的財產在合法的範圍之內由我支配,但這裡所指涉的財產權指的是土地的所有權嗎?這個其實在一開始就應該要講清楚。

  7. 段宜康

    我沒有這個意思,高金委員,對不起,我打個岔,你這個是擴大解釋,我不是針對你的版本,我的質疑主要是針對時代力量的版本。

  8. 段宜康

    其實高金委員講到關鍵了,怎麼辦啊?我一直在想這個問題,這個法條如果都用法律名詞來處理就會陷入剛才李俊俋委員所講的,它是一個現代法治國家的法律名詞,可是要處理一個非現代狀態的時候就會卡住,所以我們在處理這個條文的時候不能套用現在的法律名詞,變成要非常清楚的說明所謂的財產指的是什麼,可能就很麻煩的要去說明那個狀態,可能要具體描述在什麼樣狀況之下的什麼東西,如果只用「財產權」這3個字就會陷入現在的法律定義,這對原住民族來說反而是不利的。

  9. 段宜康

    我們提的問題你都不處理的話,後來會卡死。

  10. 段宜康

    我剛才提的第二個問題還沒有得到解答,就是「對統治政權或非原住民族」,「非原住民族」要不要放進去?

  11. 段宜康

    對,他們的沒有,所以這個要談一下。

  12. 段宜康

    我再提醒一點,親民黨的版本也是有「統治政權」。

  13. 段宜康

    我建議不要用「歷史不正義文本」,寫「不正義文本」就好了,為什麼要有「歷史」兩個字?

  14. 段宜康

    我具體來問,這個條文是處理調查、分析,至於怎麼樣處理是在後面,對不對?

  15. 段宜康

    這個還是先保留,把條文弄出來我們再看,好不好?

  16. 段宜康

    能不能再把條文念一遍?

  17. 段宜康

    我大致上沒有意見,只是針對「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足以貶抑原住民族群名譽之象徵」,這裡要用「名譽」這個字眼嗎?這樣好像變得很狹隘。

  18. 段宜康

    照你這樣處理,我沒有意見,就是所有統治者的象徵都要移除。

  19. 段宜康

    這也滿好的。

  20. 段宜康

    對,也就是說曾經在我們所指涉的這個時代,也就是今天以前,所有與統治者相關的象徵……

  21. 段宜康

    與統治者相關的象徵包括銅像、照片、畫像,在公共建築或場所,只要是紀念或緬懷統治者之象徵都應該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他方式是指什麼?例如罩起來嗎?我無意挑毛病,而是希望我們反覆考慮條文這樣制定會出現的結果是什麼。

  22. 段宜康

    不一樣,本條例通過之後,恐怕銘傳大學也要改名,因為目的是紀念劉銘傳,有可能要改名,所以影響範圍可能會更廣。我不是反對,只是建議推演到清楚為止,了解條文到底會產生什麼效果。

  23. 段宜康

    孔委員,你誤解我的意思了。我不是在質疑,而是建議把問題釐清,法條定下來是為了執行,而我們要考量在執行上會不會有什麼問題。譬如說,台北市立植物園中的布政使司公署屬於古蹟,如果這個條文通過,那個清代統治者的遺址要不要處理?要拆除還是蓋起來?要怎麼處理?這個範圍很廣。又例如紅毛城,它是西班牙人統治的象徵。我們現在講的時間是今天以前的都算,如果時間回溯到1624年,台南可能有一堆建築要拆掉,那淡水紅毛城要不要拆?這些都是可能遇到的具體問題,而我們要處理的就是這種問題。我們不能在立法之後因為紅毛城被列為古蹟,所以就不處理,難道西班牙人的統治象徵不處理、荷蘭人的統治象徵不處理,日本人統治象徵卻處理,或者遇到清朝的統治象徵又不處理嗎?所以我們在制定法律時就要考慮到現實狀況。

  24. 段宜康

    就算我們回到1624年,從1624年起算好了。

  25. 段宜康

    我有一個建議,對於要採用哪個版本,我沒有太大的意見,但是「原住民族權益」中的「權益」是否應改為「權利」?

  26. 段宜康

    對,改為「大規模侵害原住民族權利之發生地」,前面的「統治者」也不用了,只要留下「大規模侵害原住民族權利之發生地,應予維護保存……」,直到結束。

  27. 段宜康

    處理到這個部分,第一個問題還是會回到我們在處理前面條文時所遇到的,就是我們是不是只要處理統治者?非原住民族侵害原住民族的部分要不要包含在本條例處理?因為這也會牽涉到時代力量的版本,但是這個原則我們剛才沒有確定,所以我們會常常碰到相關問題,這是第一點。

  28. 段宜康

    第二點也是我剛才提過的部分,比如廖國棟委員所提的,假設被剝奪生命,原來是在我們現在所通過的促轉條例那個期間的話,促轉條例就可以處理,因為它不分族群,但是如果是在之前,比如因為日本人或清朝統治而被不正義地剝奪生命,如果是這樣子,因為生命無法恢復,所以變成要賠償或是補償,這個狀況就會變成中華民國政府要為了清朝所剝奪的生命要補償,但我們不是一個繼承的關係,反而是一個作戰、敵對的關係,我可以了解各位不斷提到站在原住民族的立場,你們都一樣,但實際上都一樣嗎?我想恐怕有點牽強。

  29. 段宜康

    如果就土地的部分,這我可以接受,也就是說其實中華民國政府是繼承或延續日據時代的作法,所以你當然要想辦法恢復並作處理,可是比如對於其他權利的剝奪、其他財產權的剝奪或者對於生命的侵害,而恢復名譽或還一個歷史的公道,我覺得應該要做,可是你說要做補償,對我來說需要一點說服的工作。我們在處理這個條文時,一樣在跟社會對話。我們用現在國家的財產去對過去包括對日本人所做的,或者對大清帝國所做的,不要講更早的,而以現實上可能會遇到的這兩個統治者,我們要怎麼處理這部分?是我一開始就提到的問題,其實到現在沒有解答。

  30. 段宜康

    我不曉得剛才對於這個委員會的存續時間有沒有達成共識……

  31. 段宜康

    因為要處理的都是今天之前的事情,並不會隨著時間陸續要處理,所以一定是立法之前的事情,立法之後的事情不會在這個委員會處理的範圍內,所以處理的都是過去的事。如果大家有這個共識,我們可以引用促轉會的例子,將其定位為行政院的二級獨立機關,這個我個人是可以接受的。

  32. 段宜康

    至於名稱的部分,我建議採時代力量版本的「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委員會」,不過這個部分還沒有處理,相關條文規定是保留……

  33. 段宜康

    但是因為條文還沒有正式通過,第二條目前仍是保留,所以只是我提醒一下,這個部分還沒有結論,所以各位可以暫時稱呼這個委員會……

  34. 段宜康

    沒關係,但我要提醒一下,第二條目前仍然是保留的,所以這個部分還沒有做決定。

  35. 段宜康

    另外,委員人數的部分,我建議人數不宜過多,因為委員人數太多時,要決定事情就會相當困難,而且這些委員統統要經過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也要先經過立法院的審議,相關的審議能量,我們也必須要考量自己的能量。要經過立法院行使同意權,這也算是一種門檻,不管是行政院或是哪個部門要負責去找到這麼多委員,我覺得在實務上都會有一定程度的困難,反而會影響到這個委員會成立的時程。所以我具體建議這個委員會的委員人數就比照促轉會的9位,其中4位專任,包括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其他則是兼任。至於我們所做的要求,包括原住民族委員的比例,當然可以在大家商量討論後再決定,對於政黨與性別的最低要求或限制,我們也可以採取促轉會條文的前例來處理。以上是我的建議。

  36. 段宜康

    有,時代力量版本的規定是5人……

  37. 段宜康

    但他們是設置專任委員15人……

  38. 段宜康

    對,先把這個條文的文字寫出來,我們再來做最後決定。

  39. 段宜康

    沒關係,這個條文先保留,等條文的文字擬出後再來確定。我坦白向各位說明,這個條文的處理也要與行政部門再確認,原則上這是我個人的意見……

  40. 段宜康

    我們先將條文保留,讓議事人員先把條文的文字具體化,我知道主席有通知要變更議程,星期三會繼續審查這個法案,今天6點半無論審查到什麼進度,星期三還會繼續審查,但是能不能請主席將整理好的條文提早給我們,不要等到開會當天才拿到?如果能提早給我們,我們就能去對一次,整理一下。

  41. 段宜康

    其實時代力量版本的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以及另外兩個版本,處理的是委員會的行政單位,時代力量的版本是要設特別委員會,也就是要在委員會下設立特別委員會,這個特別委員會是由委員會的委員來擔任召集人。其他的版本則是設立4個或5個小組分別辦理不同事項。

  42. 段宜康

    有4個組。

  43. 段宜康

    這部分我提醒一下,因為促轉的任務小組是依照任務做分工,條文中有具體提到分工的是孔文吉委員的版本,4個任務小組分別處理傳統領域、自然資源使用及補償、原住民族史觀跟文獻導正、原住民族權益相關法律研究,內容很具體。這4個小組,先不處理後面到底誰來召集的問題,但是顯然孔委員的版本就是4個小組由副主任委員跟其他3位專任委員任召集人,但是根據前面大家有共識的條文,連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在內,專任委員應該只有4位,所以如果規定要由專任委員擔任召集人,除非把主委、副主委一起放進來,否則專任委員會不敷使用。

  44. 段宜康

    另外,陳瑩委員那部分,因為它是在促轉會,可以先不用處理,只是我們要決定是否要在原復會底下分組或是分設特別委員會,如果要,應該分成幾個組或是幾個特別委員會?它的任務分別是什麼?我建議任務這部分也要處理,否則我們很難去說明為什麼是分為4個組而不是5個組,因為我們有做分工嘛!

  45. 段宜康

    建議行政院跟原民會也要認真思考,這個立法如果看起來勢在必行的話,對於未來這個委員會的任務,包括它合理的組織架構、應該要有的任務,這部分也要去思考。我們也希望能聽到,或者即便你們不方便公開講,你們也可以私底下提供我們意見,讓我們知道你們期待它會是何種樣貌。譬如說這個委員會下設不管是4個或是5個任務小組,現在都是委員提出來的意見,就原民會處理的經驗,你們覺得哪些問題是首要必須處理的?4個小組夠不夠?或者根本不需要分那麼多個小組,3個就夠了?或者4個不夠,需要設立5個小組,它各自負責的範圍應該是什麼?對這個委員會來說,才能真正達到它應有的功能,這個我們也希望你們能夠幫忙評估,好不好?謝謝。

  46. 段宜康

    條文的部分,跟主席建議,我們一樣請委員會跟法制局會商,就條次的部分……

  47. 段宜康

    對。好不好?反正現在都保留嘛!所以我們處理看看。

  48. 段宜康

    沒有定。

  49. 段宜康

    我的建議是這樣……

  50. 段宜康

    是啊!因為你說……

  51. 段宜康

    我建議不用去訂開會頻率,因為開始運作的時候,委員一定會要求常常開會,所以我覺得不用強制規定他們多久要開一次會,相信那個會議一定會非常的密集。

  52. 段宜康

    本席建議用陳瑩委員的版本,將委員會的名稱改變,再依條次規定把它改掉,也就是用促轉會的立法的體例來處理原復會的運作……

  53. 段宜康

    這其實是不需要訂定啦!因為委員會要怎麼開會,想邀請誰參加,我想行政機關的運作當然沒有問題,因為它不是很排他性的會議。我知道孔委員的好意,如果明文規定專家學者可以邀請,那麼其他部會的人員可否邀請?列舉之後,沒有列舉的部分要如何處理?

  54. 段宜康

    如果依照陳瑩委員的版本,用促轉會的體例來處理,應該就可以。如果大家認為它的存續年限可以跟促轉會一致的話,就用促轉會……

  55. 段宜康

    在行政體例上……

  56. 段宜康

    總統沒有行政權力。

  57. 段宜康

    不需要。

  58. 段宜康

    另外,有關孔委員版本的第十二條包括「具體回復或補償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這部分就回到一開始所講的補償,所以如果這部分要採用孔委員的版本,補償部分也必須先保留,好不好?

  59. 段宜康

    如果這樣的話,那這個會就應該設在總統府。

  60. 段宜康

    主席,我建議因為第十五條也很關鍵,我們可否再思考一下,我們禮拜三再來討論?

  61. 段宜康

    名稱還沒有決定,我們暫時先……

  62. 段宜康

    主席,現在超過6點半了。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段宜康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