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銘宗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反對針對一、二個政治團體進行針對性立法,認為婦聯會的部分既然已由內政部及不當黨產委員會處理,就沒有必要在此另作針對性處理。「我贊成鄭天財委員的講法,如果今天要針對一、二個政治團體來立法的話,我真的是不贊成。由於內政部及不當黨產委員會已經在處理婦聯會的部分,所以沒有必要在這裡做任何的處理。如果我們在此要進行針對性處理的話,本席認為非常的不合適,謝謝。」

發言紀錄

  1. 曾委員銘宗

    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審查很多內政部主管的相關法案,但是只有役政署長出席,警政署卻由組長出席,我等一下就要詢問警政的問題。

  2. 其實,我去過幾個委員會,像財政委員會在審查財政部或金管會相關法案時,即使局長或署長不來,也會派副署長以上層級出席,如今警政署只派兩位組長出席,我覺得不合適,其他各署至少要有副署長以上層級的人員出席,不然怎麼知道內政委員會的委員要問哪一個部門的問題。

  3. 在程序上,今天行政部門列席人員的狀況,讓我覺得這是對召集人、委員會及委員都不尊重,在其他委員不會發生這種事,所以我很嚴正的跟召集委員報告,這樣對召集人真的不合適。

  4. 主席

    今天有處理到警察法的部分,花政次有來到現場,如果需要補充的話,花政次可以來作說明。待會討論警察法時,是不是請署長或副署長來現場備詢?

  5. 曾委員銘宗

    (在席位上)現在就要來!

  6. 黃委員昭順

    (在席位上)現在就要來!像營建署也一樣。

  7. 曾委員銘宗

    我覺得召委你不用做到這麼低調,委員會開會至少要有署長或副署長列席說明,今天他們派組長來是對你、對委員會及對委員都不尊重,召委你要硬起來啊!

  8. 主席

    請相關人員現在就通知署長或副署長趕過來。

  9.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主席

    現在開始進行綜合詢答,本委員會委員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委員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得延長1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12. 首先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13. 曾委員銘宗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我知道你對這方面的業務很熟,不一定需要署長、副署長的協助,但基本上請他們過來,主要是基於對委員會及委員的尊重。

  14. 主席

    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15. 花次長敬群

    主席、各位委員。是。

  16. 曾委員銘宗

    本席第一個問題是這一、兩天比較熱門的話題,警員開槍擊斃嫌犯遭起訴,最近可能會被判刑確定,但是昨天他出庭的時候,原台北市萬華分局的警員張景義表示「國家給他槍,當然要用」,因為他認為2013年8月間,有一位小偷開車要撞他,於是他使用槍枝兩次,第一槍打到不同的地方,第二槍打到那個人的腹部,中彈死亡。其實在這整個過程當中,後來他被起訴了,不過張景義員警表示,國家既然發槍給他,在必要時,當然要去使用,請問次長的看法是什麼?對於他的說法,你有沒有什麼評論?還是要請副署長來回答?

  17. 花次長敬群

    這個問題我請副署長回答。

  18. 主席

    請內政部警政署邱副署長說明。

  19. 邱副署長豐光

    主席、各位委員。本案萬華分局張姓員警開槍案已經纏訟多年,警察局及警政署也動用相關的訴訟費用全力給予支持。關於他個人的意見,認為國家給他槍他就應該要用,這句話仍然要以警械使用條例為準……

  20. 曾委員銘宗

    當然,但必要時他仍然可以正當防衛,其實他是把它簡化掉了,必須是正當防衛,而且要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依法去使用。

  21. 邱副署長豐光

    是。

  22. 曾委員銘宗

    但是你們不能讓基層員警暴露在緊急時刻還沒辦法使用槍來還擊、保衛自己的情況下,這樣的看法你贊不贊成?

  23. 邱副署長豐光

    警械的使用每年都有很多起,我們的教育訓練對於警械使用情況的急迫時機──使用的時機及使用的方式,因為警械使用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都有很嚴謹的規定。

  24. 曾委員銘宗

    我贊成,但是有時候很多事情是事後判斷,因為當場的緊急情況,有時候是非常動態的,而且在1秒內可能會有很大的變化,瞬息間就有很大的變化,有些人是事後做判斷,但現場是沒辦法還原的,所以我覺得我們寧可從寬,而且要合理,不能夠說讓很多基層員警暴露在危險的情況底下來保衛國人的安全,因為有時候那種動態的情況是沒辦法還原的,如果用現在的情況、靜態的情況去還原它,有時候是不盡公平的,但是我還是要強調,還是要依法使用警械,但同仁的權益要給予合理的兼顧。

  25. 邱副署長豐光

    是的。

  26. 曾委員銘宗

    下一個問題還是要請副署長回答,所以我們請你過來確實是對的,我要問你今天被騙了沒有?也要問在座很多官員「您今天被騙了沒有」?我當然知道近年來詐騙的手法層出不窮,警政署也好,內政部也好,也很重視這個問題,警政署將它列為重要的施政項目之一,而且警政署早在105年就已經成立打擊詐欺犯罪中心,全力打擊詐騙,包括利用大數據的分析、警示帳戶交易來提供縣市政府警察局加強規劃相關勤務,還有與金融機構、四大超商合作,加強詐騙關懷提問等工作,也利用平面、電視、電台等大眾傳播網路來做相關的宣導,但本席想要請次長及副署長看一下,發生的件數、受害的人數、嫌疑犯人數從101年一路往上飆升,105年發生的件數是2萬3,191件,受害人數是3萬5,512人,嫌疑犯人數是2萬1,576人,為什麼在政府採行相關的措施之後,詐欺案的相關件數、嫌疑犯人數還是持續大量增加呢?

  27. 邱副署長豐光

    詐欺案件是目前政府當前在掃黑、掃毒、打詐上的三大項目之一,尤其以詐欺案件最為重要,所以我們是從國內面及國際面、兩岸面三個面向同步進行,目前也制定了很多相關辦法,我們絕對會全力以赴來打擊、壓制詐欺案件增加的趨勢。這裡面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要跟曾委員報告,近年來針對跨境詐欺的部分,警政署刑事局會同調查局等相關單位全力打擊,目前發現詐騙機房有逐漸遷回臺灣的趨勢,這叫做鯊魚返鄉……

  28. 曾委員銘宗

    鯊魚返鄉?這樣對於臺灣社會來說可能會發生更多的詐欺案件哦!因為機房又移回臺灣了。

  29. 邱副署長豐光

    是,目前在偵查與預防的部分,我們發現有部分案件出現鯊魚返鄉的情形,將機房移回臺灣,我們對於跨境詐欺的打擊一向都是不遺餘力,所以有這種狀況發生,這也是造成詐欺案件有部分上升趨勢的原因,所以我們現在正針對這個部分全力去做打擊,我想很快就會看到成效。

  30. 曾委員銘宗

    我希望警政署能夠拿出具體的辦法。

  31. 邱副署長豐光

    好。

  32. 曾委員銘宗

    因為過去幾年,這部分是列為施政最重要的項目,但無論是受害者人數、嫌疑犯人數、詐欺案件數,仍然是在大量增加當中,請問副署長,你認為多久之內可以有具體的效果,讓案件數、受害者人數、嫌疑犯人數可以很明顯的降下來?你預估需要多久的時間?

  33. 邱副署長豐光

    這件事絕對不是可以立竿見影的,所有作法都沒辦法立竿見影,但是我們有信心,目前相關的對策在半年內一定可以看到成效。

  34. 曾委員銘宗

    半年內?

  35. 邱副署長豐光

    是。

  36. 曾委員銘宗

    所以在明年6月底之前?

  37. 邱副署長豐光

    是。

  38. 曾委員銘宗

    副署長,你有沒有被詐騙過?

  39. 邱副署長豐光

    我個人沒有。

  40. 曾委員銘宗

    你的親戚朋友有沒有?

  41. 邱副署長豐光

    沒聽他們講過。

  42. 曾委員銘宗

    那就厲害了,次長有沒有被詐騙過?你有沒有接過詐騙電話?

  43. 花次長敬群

    電話有接過,但沒有被騙。

  44. 曾委員銘宗

    老實講,我也接過這一類的電話,那種感覺非常差,我大概在一、兩年前接過詐騙電話,對方表示我的小孩在他手上,然後電話中出現小孩一直哭的聲音,那種感覺非常、非常差,至今我還記憶猶新,我希望內政部、警政署能夠趕快拿出具體的措施,不要再有那種受害人的感覺,雖然我後來並沒有被詐騙成功,但是那個過程、感覺非常的差,我的感覺是為什麼會發生這種事,而且情況非常普遍。那是因為次長很厲害,接過電話但並沒有被詐騙,我也接過電話,也沒有被詐騙,但是那種感覺非常非常差,希望內政部及警政署能夠拿出具體的措施,明年6月底以前,可以讓我們看到具體的績效,謝謝。

  45. 邱副署長豐光

    謝謝。

  46. 花次長敬群

    謝謝委員。

  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8. 洪委員宗熠

    我會想提高罰則,是因為下水道是非常重要的工程,如果蓄意破壞的話要加重;當初會改成三萬元到三十萬元,也是希望各位委員一起討論。

  49. 主席

    請曾銘宗委員發言。

  50. 曾委員銘宗

    謝謝洪宗熠委員提出罰則的規定。這個本來是刑事,可能要請法務部說明一下。現行法規定「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是刑事,而且有罰金。現在洪宗熠委員這樣改,恐怕要先聽聽法務部說明執行上到底怎麼樣。謝謝。

  51. 主席

    請法務部說明。

  52. 蔡檢察官麗清

    關於第三十一條,從刑罰轉到行政罰,部裡認為要儘量審慎使用特別刑法,所以這個立場我們是肯定的,但是這樣修正之後,新舊法可能會有一些問題,因為現行法是限制在毀損下水道設備,縱使按照委員的版本通過,改為處罰行政罰,將來可能還是會構成刑法上的毀損罪。依照先刑事後行政的原則,即使這個條文通過,將來可能還是會回到刑法──普通法的毀損罪章處理,所以這個部分即便規定以罰鍰制裁,可能也沒有辦法達到規範的目的。

  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4.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當初在制定政黨法時,就是要給他們有機會轉型或登記為政黨,因此才會有2年的規定,不然為什麼會有這2年呢?就是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針對解散後的相關財務該如何處理的問題,現在的人團法或民法都有相當的規定,並不是沒有規定啊!在這種情形之下,內政部就認定它為政治性團體,因此在制定政黨法時,才會給所有政治性團體2年的時間,所以是國家法律給它時間去因應。我們對此不能反悔,何況它解散後的財產原本在人團法或民法裡,就有如何處理的相關規定,加上當時人團法是拆成三個法,而相關的法也在處理中,比如社會團體法已經出了內政委員會,所以請大家還是要慎重來處理。

  55.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56. 曾委員銘宗

    我贊成鄭天財委員的講法,如果今天要針對一、二個政治團體來立法的話,我真的是不贊成。由於內政部及不當黨產委員會已經在處理婦聯會的部分,所以沒有必要在這裡做任何的處理。如果我們在此要進行針對性處理的話,本席認為非常的不合適,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曾銘宗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